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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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基层财政困难及解决方案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基层财政困难及解决方案

分税制改革 后, 中央政 府的财政 收入不断增长 ,而大部分地 方政府却 面临着财政 困境 ,债 台高筑 ,地方债 问题 日益 严重 过度 的财政集中不仅 容易导致 社会 的矛盾激 化,更严重 的 后果在 于极易导致 “ 国家政权 的内卷
化” 。0
l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收 支不 平 衡 、财 政 赤 字 严 重
融资平 台主要依靠 财政 还债 ,尤 其是 土地财 政收入 ,存在 很大财政 安全隐 患。最 后,在以 GDP为导向的官员考 核制度 下,容 易导致 地方政府 盲 目举 债 ,地方债务危机 愈演愈烈 。 2 0 1 3 年 ,国际两大信用评级机构 穆迪和惠誉 自 1 9 9 9年 以来首次 降低 了 中国主权信用评级 ,其主要原 因就是 地方债 务问题 。惠誉预计,截至 2 0 1 2 年底 ,地方政府债 务 已达 1 2 . 8 5万亿 元 ,相 当于 GDP的 2 5 . 1 %,超过截至 2 0 1 1年底的 2 3 . 4 %。并 提出 “ 中国企 业和 当地政府借 贷的界定 是模 糊不清 的。地方政府 的债务缺 乏透 明度是 中 国相对 其他 国家的一个短板。 ” 因此 , 增加地方政府 债务透 明度 、将其纳入 监管范围势在必行。 三、引发财政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地方政 府财力和事权不对称 分税制 改革后 ,政府 将大多数 税 收收入数额 大的税种都 归为中央税 或 者 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 ,留给地方 的大 多是数额较 少的税种 ,这直接 导致 了 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比如铁路运输、 国家 邮政 、工农 中建四大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及 各 地 方 银 行 和 外 资 企 业 及 非 银 行金融企 业所得税 、营业税全部 归入 了中央税 ,使地方政府 享受不 到这些 机构 的所 得税和营 业税 ,而这 些往往 是分税制 改革前地 方财政收入 的主要

分税制

分税制

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地 方 事 权 基 础 上的 分 税 制 ,建 立 中 央 税收 和 地 方 税 收 体 系 。把 维 护
国家 权 益 和 实 施宏 观 调 控 所 必需 的 税 种 列 为 中央 税 .同经 济 发 展 直 接 相 关 的主 要 税
种列 为 共 享 税 ,同时 采 取 办法 充实 地 方 税税 种 .增 加 地方 税 收 入 ;改 茧和 完善 税 收
通过 分 税制 改 革调 整 .仅 过一 年 .财 政 收入 就 增 长 了 870亿 元 .增 长 近 20%。
其 中 ,中央 财 政 r与总体 财政 收 入 比 例 由 35.8% 增 至 74.1% ,中 央 财 政 状 况 得 到 极大
改 善 。有 力 保 障 了 国家 重 点 项 目建 设 ,增 强 了宏 观 调 控 能 力和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能
年 开 始正 式 实 行 “划 分 收 支 、分级 包 干 ” 管 理体 带f.,即 将 各 种收 入和 支 出类 型 明 确
划分 为 中 央或 地 方收 支 .并 对 地 方收 支 不平 衡 时 予以 包干 和 调剂 的 制度 。几 乎 同时 , 国 企 利润 分 配 改 革开 始试 点 ,1983年 开 始原 来 的 围企 上 缴 利 润正 式 改 为 向 中央 缴 纳 一 定 比例 的税 收 ,余 下部 分 留地 方使 用 。这 些 改 革设 计 在实 施初 期 ,由于 具有 “承 包”
中 国 经 济 j CHINA ECONOMICWEEK ̄
W W W .CEW EEKLY.CN 201 8.1 0.22
古 人 云 ,取 于 民有 度 .用之 有 止 ,国虽 小必 安 。意 思 是 向百 姓 征税 一 定 耍有 限 度 ,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国在1994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其背景原因、成效和问题如下:背景原因:1. 经济转型需求: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原有的税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2. 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原有的税制模式是中央政府将税收划归中央预算,地方政府仅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开支,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

成效:1. 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和税收权力实现了划分。

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和税收自主权,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的需要进行财政调控和决策。

2. 政府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减少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3. 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加。

这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民生福祉。

问题:1. 收入分配不均: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也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多,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较少,导致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

2. 财政管理混乱: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拨款权限,容易导致财政管理混乱,资金流转不畅,影响财政管理效率。

3. 效率低下: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但有些地方政府能力有限,财务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财政自主权,推进了经济转型和地方发展。

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收入分配不均和财政管理混乱等。

干城投的,都不容易

干城投的,都不容易

杂谈|干城投的,都不容易来源:现代咨询作者:金先森金先森,一个不干城投但略懂城投的男人。

“若非生活所迫,谁愿意把自己弄得一身才华。

”——致城投01城投大势,风起青萍之末风起于青萍之末,城投大势起于思想解放。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开始,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开始不匹配,而且那时候地方政府是不允许发债的,所以地方财政压力山大。

路要修,基础设施要建,GDP要保,没钱怎么搞?这时候,地方政府天才般的创造——城投公司诞生了。

1998年,国开行打造了“芜湖模式”,可以说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如果说80年代的“94专项”是地方政府思想解放的喜马拉雅,那么90年代的开发性金融则是后来城投人心目中的耶路撒冷。

短短几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催生了数千家目标一致但各有千秋的平台公司,开始进行大量的融资和城建投资,并在此后的08年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历史性的光辉作用。

盘子大了容易散,行业大了容易乱,为了遏制城投公司粗放式地扩张和融资,19号文横空出世,拉开了平台公司清理整顿的大幕。

但到了2010年底,平台公司数量已接近9000家,燎原之火一时半会还灭不了。

直到2014年,一把大刀挥来,斩断了城投融资的根源,此刀,唤其名曰“43号文”。

艰难过渡后,城投的同胞们迎来的不是剧情反转的号角,而是50号文和87号文的铁锤,这一锤锤下来彻底敲碎了城投同胞们的“象牙塔”。

02城投问题很多,其中债务是最大的雷城投作为地方国企的“带头大哥”,资产规模“坐地”成长,一直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这些年来规模也是变得相当的大,很多县区级城投动辄上百亿的体格。

但这两年国家对于政府性债务高度敏感,城投公司“坐地”成长的时代已经落幕。

与此同时,由于长期在政府的直接关怀下成长,城投公司被“惯”出的毛病也逐步暴露出来:债务负担重、持续融资难、组织基础弱、运营效率低、发展方向乱、政企不分家……,可谓是水深火热,连地方政府也坐不住了,毕竟是自己养的“亲儿子”,纷纷出台意见推动整合重组、转型发展、债务管理,比如某中部省份要压缩三分之二的平台公司数量,某西南省份出台文件要将县区级平台公司向地市级“合并”……一时间,全国各地都在扶城投大厦之将倾。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__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__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梁云凤摘要: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做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的要求。

财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环境复杂、任务艰巨。

我国财税体制本身存在一系列问题,改革进展缓慢,表现为滞后于经济社会变化速度、缺乏体制制度创新、关键环节的改革没有实现突破等。

这主要是遇到了思想观念、改革机制、既得利益、配套改革等方面的障碍。

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应抓住关键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兼顾。

一是以财政级别的扁平化路径,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二是抓住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

三是全面实施结构性减税,加快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财税体制 顶层设计 统筹兼顾作者简介:梁云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十二五”乃至未来更长时期,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失衡问题突出,产业格局面临深度调整,发达国家普遍身陷债务危机,财政风险加大,发展中国家科技革命难有突破,通胀严重。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不高,结构性问题突出。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做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

而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财税体制保障的重任。

深刻剖析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探究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制度措施,是“十二五”乃至未来更长时期坚持主题、贯彻主线的关键之举。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主要障碍我国在30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基本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框架和多层次复合税制。

新世纪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没有停止,实施了一系列与科学发展相适037应的制度创新、政策改进。

例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公开、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推进消费型增值税和燃油税、资源税改革,修订个人所得税、试点房产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健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等。

解析土地财政

解析土地财政

解析土地财政Organized at 3pm on January 25, 2023Only by working hard can we be better解析土地财政“土地财政”是“寅吃卯粮”,其制度弊端已越来越明显、突出,理应退隐历史舞台;出路在于组建“土地国资委”,分离政府经营土地职能;同时,放开“农地入市”黄小虎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万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最近,有学者研究发现,如果计入土地出让金收入,2009年中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10万亿元,约占GDP的32%;10年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迅速;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到2009年,该比例已上升为%;期间有几年,该比例甚至一度超过50%;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收入,是为“土地财政”;近年来,土地财政愈演愈烈,成因复杂,利弊互见,出路何在土地财政实质土地财政,从收入来源看,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点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和建筑税,有些地方这两项税收甚至占地方总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三四十;二是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已达百分之四五十,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以上两部分收入有内在的联系:政府出让土地,获得非税收收入——出让金,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得到土地搞开发,又可增加政府的税收——房地产税和建筑税;对地方政府来说,这似乎是个良性循环;在这个循环中,源头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显然,要维持这个循环,就必须不断出让土地;而要不断出让土地,就要不断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可见,土地财政是一种土地扩张与征占的机制;与此相关,现实中还有“土地金融”问题:政府用征收和储存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这种做法在各地很普遍;目前,政府土地抵押的融资额,已远远高于土地财政的收入,这也是一种促使城市土地扩张、征占农民集体土地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对未经出让的土地,能否抵押,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凡法律没有明确许可的,政府都不能做;因此,严格说,政府的土地融资活动,大多都属于违法活动;从理论上看,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就不能清偿;如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则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账,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结果是,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就房地产业而言,情况有些特殊;开发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时,把对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也转移出去了,甚至还可能从中大赚一笔,但接手这笔负债的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一般工薪阶层都要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房价,负债的性质也是一目了然;消费者要用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才能偿还这笔负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也会因此改变;期间,如果因变故而无力偿债,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同样也会增加银行的坏账,成为全社会的问题;由此可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就是说,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搞建设,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由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的发展方式;形象地说,就是“寅吃卯粮”;土地财政成因土地财政的形成,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就内因而言,主要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中国土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既负责土地管理,又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所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经营是市场主体的活动,具体到国有土地的经营,就是要保值增值,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把这个作为政府的职责,客观上使各级地方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础;近些年发生的许多土地问题,也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例如,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中央和省级政府并不直接掌握任何土地,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而城市政府,不管是直辖市,还是省会城市,还是计划单列市,以至地、县级市的政府,都是直接掌管土地的,其职能是既有管理,又有经营;有经营就有利益,当经营与管理发生矛盾时,由于经营利益涉及地方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服从经营,而不是相反;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国家表现为政府调控企业和个人,而中国则更多是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其原因之一,即在于此;又如,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问题;任何经营活动,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例外;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来源于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为了保证收益最大化,很自然地要压低征地费用,并且限制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可见,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成了市场主体,在于政府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单纯改革征地制度,一是恐怕很难改得彻底,二是即使是不彻底的改革措施,落实起来也会阻力重重;总之,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允许政府经营土地,是生成土地财政的主要内因;此外,虽然科学发展观提出多年了,但干部考核标准和选拔办法,仍未根本改变,这也是导致干部片面追求土地财政的重要内因;就形成土地财政的外因而言,主要是财税体制不合理,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取得伟大成绩,问题是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过小;后来,中央把城镇化作为重要的战略方针,各级城市的政府首当其冲,承受巨大压力,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发展资金不足;恰在这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历经10年,终于基本确立下来;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换届,这是个分水岭;此次换届后,各级城市政府普遍从土地管理制度上,找到了解决财力不足问题的出路,土地财政逐渐形成;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在讨论为什么要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时,就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不少人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主张土地有偿使用,他们侧重强调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也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主要是为了发挥地租的调节作用,理顺经济关系;为此必须防止单纯财政观点,因为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可能会侵蚀企业的正常利润,反而不利于理顺经济关系;当时的讨论,并未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但是,从后来的实践看,实际上是财政观点占了主导地位,最终形成了土地财政;这是土地财政的外部制度条件;土地财政利与弊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工具,可谓利弊互见;在中国,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不容否定;但是,问题也由此而生;第一,土地财政恶化了国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间投资;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中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虽然中央采取了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迄今并未根本改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收入大多集中用于城市,城乡差距和和地区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更加扩大了;第二,政府投资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产能过剩;政府掌握的大量资金投向哪里,对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设,刺激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大繁荣,带动了建材、民用电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产业的发展,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这条产业链基本处于低端,过度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与中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方针背道而驰;第三,更不能忽视的是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 ;土地出让收入由本级政府“自收自支”,长期缺乏收支规范与监督机制;近些年来,各地搞了不少“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在此过程中,少数党政干部财大气粗,挥金如土,为所欲为;同时“土地寻租”活动愈演愈烈,公款化为个人“灰色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公众反应强烈;第四,土地财政机制不改变,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同时,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的收入过分依赖房地产开发商;而在中国现实中,由于集体土地不能开发房地产,现有的开发商其实处于天然垄断地位,这使其有可能大肆抬高房价,广大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总的来看,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财政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制度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突出,已经成为今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今后,应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土地财政逐步退隐历史舞台;中国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是,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而恰恰这一点,我们没有学;之所以如此,也是由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然而,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愿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当时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历史不会有终点;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随之产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约在20世纪末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土地财政也逐步形成,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才越来越显现出来;如果说,当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是个历史的欠账,那么,这个欠账总归要还,现在恐怕到了该还账的时候了; 出路何在其实,土地批租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就是说,荷兰政府的惟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他西方国家,也大体如此;国际经验表明,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同时又是市场经营主体;这应成为中国下一步改革借鉴的方向;借鉴不等于照搬;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是土地实行公有制——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凡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城市土地,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收取地租地价;这不仅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地租作为土地的价格,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运用它来调节经济;在不同级差的土地上经营,企业的利润会有很大差异,把因土地级差产生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收取,有利于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调节作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平等竞争;因此,国家出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必须坚持,而且应当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同时,需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第一,成立“土地国资委”,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分离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由其以经营国有土地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国有土地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如此改革后,“土地国资委”,应重点考虑如何运用地租杠杆调节经济,抓好相关理论建设和政策研究与制定;而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只需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第二,以基金式管理为最终目标,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税源;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管理职能,弱化直接抓经济建设的职能,最终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适应;显然,这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渡期;在此过程中,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还必须考虑现行的利益格局;就是说,土地财政还不可能一下子取消;但是,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变了,分配使用的渠道变了;在新的方案下,国有土地公司经营土地,其实是代表国家向用地者收取地租;虽然是采取了市场化运作,但本质上是国家行为,因而有很强的政策性;国有土地公司的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交国家财政;为了防止这些公司重蹈覆辙,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不宜以收益多少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土地经营也应多样化:一般工商企业用地,更适合采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开发商等,可以采用出让方式;第三,应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城市中存在集体土地,目前在全国已是普遍现象;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阻力越大;未来不妨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城市的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在允许“农地入市”后,相关的地租地价收入,可用于保障已变为市民的农民的长远生计,还可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土地财政的片面增长,化解社会矛盾;至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地产泡沫等,可运用税收手段加以控制;当然,以上改革建议,涉及许多重大理论、法律、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与讨论;黄小虎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历程与历史功绩导读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

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改革涉及到我国税收制度的重新安排,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重新安排问题。

这次改革是成功的,使我国财税体制由传统计划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重新审视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有重要意义。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我国于1994年实行的由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转变的改革,是一次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

这次改革有其自身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层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之后,所有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包括分税制的改革,都是出自这一战略举措实施形成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地方债务置换_日期(3篇)

地方债务置换_日期(3篇)

第1篇一、引言地方债务置换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与变革。

本文旨在回顾地方债务置换的历史,分析其目的与影响,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二、地方债务置换的历史回顾1.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开始尝试通过债务置换缓解债务压力。

2.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我国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

为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进行债务置换。

3. 2015年: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我国政府开始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降低融资成本。

4. 2018-2019年: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我国政府实施试点特殊再融资债置换,旨在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

5. 2023-2024年: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我国政府再次加大力度实施地方债务置换,旨在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释放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三、地方债务置换的目的与影响1. 目的(1)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2)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债务置换,优化地方政府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3)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债务置换,释放财政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

2. 影响(1)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债务置换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稳定发展。

(2)促进经济增长:通过释放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的投入,促进经济增长。

(3)稳定金融市场:债务置换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四、地方债务置换的未来展望1. 政策调整:未来,我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地方债务管理,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2. 债务置换规模:预计未来地方债务置换规模将保持稳定,以满足地方政府债务需求。

3. 债务置换方式:未来地方债务置换将更加注重市场化、法治化,提高债务置换效率。

对分税制改革的再认识

对分税制改革的再认识

对分税制改革的再认识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一环,它的目的是在政治体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优化财政体制,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且鼓励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我国逐步启动了分税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然而,我们对分税制改革的认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

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分税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分税制改革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改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要兼顾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此外,需要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持改革效果。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分税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政策。

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政府收支平衡、税收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应当制定出科学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避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第三,我们需要意识到,分税制改革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

在过去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权力较为有限,而分税制改革则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

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掌控能力增强,但是也会带来政府的贪腐现象等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合法合规。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但是提高财政收入的同时不能忽略地方政府应有的责任。

地方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

此外,应当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避免出现地区间明显的财富差距。

总之,分税制改革对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分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措施。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合规合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福祉的提高。

分税制改革历程

分税制改革历程

最近,有传言称地税与国税人员的分流合并工作将于全国“两会”后启动,关于地税与国税拆分合并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由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

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

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序幕。

1991年的全国财政会议,给一位刚到财政部工作的人士留下了深刻的记忆。

当时的财长是王丙乾。

这位工作人员说,每年财政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当时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第二年的预算无论如何都安排不了,有一个大的窟窿,因为前一年税收只有2970多亿元,很多地方非常困难,又赶上贵州遭遇大灾,中央没有钱给地方。

王丙乾出于无奈,要各省作“贡献”,从1000万到1亿元不等。

(图为王丙乾)财政会变成了“募捐”会。

一些财政厅厅长却对王丙乾说:“跟我要钱,我可没有!”一些富裕省份的财政厅厅长与财政部长当面“反目”。

“很多年过去了,我还在为王部长难过,那时做财长非常可怜。

”一位财政部干部回忆说。

(图为王丙乾)“反目”有没有道理?有!比如广东,依据与中央签订的财政大包干“契约”,每年只向中央财政上交22.74 亿元,递增9%,再要钱就超出“合同”范围。

但是,让财长下不来台的是,原以为由于中央给了广东很多优惠政策,就连关税都留给了广东,中央财政遇到困难,要点小钱会如此不给面子。

(配图)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总数大约都是二三十亿元。

其实人们心里都清楚,名为“借”,实为“取”,就是要地方“作贡献”。

(配图)财政会议还向地方“压”税收指标,压不下去预算盘子就定不下来,中央财政下一年度就无米下锅。

因此,财政会议上“罗圈架”打得不可开交,税务局长跟财政部“打”,地方财政厅厅长也跟财政部长“打”。

三中全会十大关键词

三中全会十大关键词

三中全会十大关键词2013年11月15日旨在推进新一轮改革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12日在京闭幕,记者根据当日公布的会议公报,初步梳理出以下十个关键词,或可管窥三中全会之要津。

ÎÎ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历史赋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历史使命,也是本次会议的最大看点。

从12日发布的公报看,本次会议针对经济、政治、社会等6大领域改革进行了全方位的部署,其中多领域的改革力度及深度有望突破以往。

与此同时,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呼应了此前舆论呼声,使人们对即将发布的改革决定全文充满期待。

ÎÎ总目标公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上述提法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总目标作出了明确定位。

“治理体系关乎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治理能力则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如何在保持较小成本的同时跟上时代要求。

”汪玉凯指出,这对新时期执政者提出了更为宏大的命题。

ÎÎ决定性作用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这不同于此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表述,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看来,这彰显出决策者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化”导向的坚决态度。

ÎÎ惠及全体人民发展的目的是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这不仅涉及“做蛋糕”,更关乎如何更好地“分蛋糕”。

这就要求执政党及政府如何在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同时,通过全面深化的改革,使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生根开花。

ÎÎ党的领导全会重申,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期推行改革开放“最重要的前提”。

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会议决定,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分税制改革之后政府间财政体制与我国地方债务研究

分税制改革之后政府间财政体制与我国地方债务研究

分税制改革之后政府间财政体制与我国地方债务研究陈念东曹海涛摘要: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与政府间财政体制密切相关。

在总结地方政府债务特征的基础上,主要刻画地方债务累积的制度机制。

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严重失衡,在缺乏稳健收入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依赖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外资金和土地财政应对必要支出和建设投资,暂时压抑了地方举债行动。

预算外资金改革和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四万亿”财政刺激计划,使中央放松管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开始凸显。

近年的财政改革集中于债务风险防范和支出责任调整,地方收入机制仍呈现不可持续的特征,地方债务问题持续存在。

为遏制地方债务增长和防范债务风险,应强化地方税收自主权、减少土地财政、实施财产税改革、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占比等。

同时,减少地方政府对投资平台的干预,对地方投资平台进行分类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健全地方政府和地方投资平台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

关键词:政府间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收入机制作者简介:陈念东,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教授;曹海涛(通讯作者),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21)06-0066-14地方政府借款(债务)是政府间财政体制重要制度安排之一。

政府举债建设有其合理性,因为许多公共投资(如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的利益会由几代人享用,若只由当代居民的税收进行建设,既不符合效率又难以彰显公平。

然而,我国的地方债务问题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至少在2015年前地方政府是不能举债的。

那么,为什么地方政府债务会成为我国近年来遭遇的主要宏观经济挑战呢?66首先,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近年持续且快速攀升。

截至2019年底,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GDP)已上升到37.1%。

①其次,大量地方政府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持有,这些债务在官方统计中被归类为企业债务。

这种隐性地方债务的存在使官方数据低估了地方政府的实际负债水平。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

为期4天的全会听取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

这份文件集中了中共全党和各方面的智慧,将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这标志着从1978年开始的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新阶段。

1主要内容1、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提高国企上缴公共财经比例,2020年提高到30%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4、探索实行官邸制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

5、军事方面,减少非战斗人员和机构优化军队规模结构,调整改善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和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

6、各级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提名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7、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8、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自1994年起,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相比之前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该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权、支出责任及收益的公正分配。

此制度的推行对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以及推进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的和谐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析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

1. 分摊财政责任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政府往往通过向地方提供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分配。

地方政府缺少对财政收入的掌控权,无法自主选择经济发展方向,公共服务也大多由中央财政承担。

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权责发生了变化,地方负责税源的开发和执收,中央负责整体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地方财政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和财政实力制定独立的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

2. 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受益方,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自动触发竞争机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形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分级管理模式。

3. 实现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分税制改革有利于实现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使地方政府有了自主选择支出项目的权力和义务,可以把财政资源分配给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领域,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促进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分税制改革的推进,有力保障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减少了对上级政府的依赖,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无效财政支出,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率。

5. 稳定了政府财政支出分税制改革将税收自主权和地方自主权相结合,有助于防止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维持政府的财政稳定。

6. 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水平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需要制定财政预算和绩效评估系统,建立了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了地方政府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财政预算制度的完善。

7. 促进地方间的合作与交流分税制改革引导地方之间合作和交流,促进了地方间资源和经济合作,形成了以地方为主体的大量财政横向调配,提高了经济效益。

文化是民族之魂

文化是民族之魂

文化是民族之魂。

中华文化是我们满怀信心走向未来的精神支柱,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力量。

少数民族文化是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和宝贵资源。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实现少数民族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

抓住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创新,是我国各民族文化工作者的重大历史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历来受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提升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水平,全面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繁荣。

(一)建立并发展了一套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接受教育、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各类文化活动的权利,并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以及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发展问题受到更多的重视。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群众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我国尊重、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统筹指导,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也设立了少数民族文化管理的专门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应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内外环境的变化,国家集中出台了一批重要的法规和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等,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方向、目标、政策和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及创新

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及创新

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及创新作者:赵长岭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23期摘要: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对于城乡统筹发展同样也具备重要价值。

虽然目前乡镇财政税收工作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基于此,本文首先指出了乡镇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性,然后又介绍了当前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基本状况,最后探讨了如何做好乡镇财政税收管理的创新工作,以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 ;财政税收 ;管理 ;创新一、引言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乡镇层面的经济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高度关注,财政税收作为其中比较关键的一环,也应该引起乡镇管理人员的高度关注,以求促使财政税收工作可以发挥出应有作用价值。

结合当下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状况进行分析,虽然整体管理水平确实有所提升,无论从人员还是技术层面均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欠缺,整体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不高,也容易滋生隐患问题。

基于此,针对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予以创新优化极为必要,相关研究意义重大。

二、乡镇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性乡镇是我国行政机构中最基础的环节,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具备关键作用。

在乡镇经济发展管理中,财政税收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其自身具备典型的特殊性,工作开展难度同样也比较大,进而也就容易出现问题;而这些财政税收管理问题的出现不仅仅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公平性,还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乡镇发展不利。

比如因为乡镇基层的特点,在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往往容易滋生“偷税”、“漏税”现象,如此也就必然会给乡镇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导致乡镇财政税收的直接减少,不利于乡镇经济可持续发展。

基于此,在乡镇经济管理工作开展中重点关注财政税收极为必要。

针对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力求采取恰当策略进行不断创新优化,一方面可以直接提高乡镇层面的财政管理水平,确保税收这一难点和重点得到较好解决,相应乡镇一级的经济发展能够得到较好维系和优化,解决以往乡镇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严重问题;另外一方面,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优化还能够有助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解决当前城乡二元发展局面具备重要贡献,可以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最终实现乡镇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改善当地居民生活质量。

20世纪90年代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20世纪90年代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20世纪90年代: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认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更加明确。

首先,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设计的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税制复杂、不够规范等问题;其次,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分工程度的加深,我国经济制度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就要求我国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此外,与经济高速发展不相适应,中央政府的税收利益在相对缩小,需要对税收收入划分作出一定的调整;最后,依照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整个税法的法治化程度需要有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之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我国实体税法又一次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改革。

其主要内容包括:1.货物劳务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上述四部税收法规的实施细则,原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的相应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货物劳务税法首先实现了内外企业的统一,原有的工商统一税及其实施细则废止。

最终,形成了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货物劳务税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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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收入基本划归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地方的第二财政。

土地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中占了较大比例,一些城市甚至会超过50%,如果加上其他相关收入,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曾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十年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5.3万亿元。

其中多数为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以来所获得。

2008的楼市调控直接冲击了土地市场,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9600亿元,同比下降了20%。

但2009年楼市突然转向,土地市场上“地王”接连出现,当年全国土地收入增加至约1.59万亿元。

而到了2010年,这一数据又随着楼市的火爆猛增至2.71万亿元,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透露,2011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虽然有所增长,但增幅有较大幅度下降。

不过,他并未像往年那样公布具体数据。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农民日报》上撰文称,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3.15万亿元。

这是官方人士首次披露这一数据。

为何土地市场没有像2008年那样随楼市下跌,一位权威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所以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依旧略有增长,与区域性差别和结构性差别有关。

所谓区域性差别,即一些重点城市受楼市调控冲击较大,但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还是有所增长。

所谓结构性差别,则是指商品房用地出让收入略有下降,但工业用地成交增幅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前者。

财政部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其中,地方本级收入52434亿元。

这显示,2011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60%。

纯收益约过半
当然,上述收入并非完全是地方政府的纯收益。

地方政府的收益还要剔除包括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等各种成本。

不过,业内专家曾测算,除去征地、拆迁、补偿、税费等成本,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一般在40%以上。

只是,这一数据尚未得到官方认可。

财政部《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此处土地出让收入为财政部口径,与国土部统计数据略有差别),当年安排支出为26975.79亿元,这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7531.67亿元等。

这显示,2010年地方政府的成本性支出大约是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46%,略高于业界的预测。

但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当年地方政府的纯收益依然在1.5万亿元左右。

本报记者获得一份重点城市的官方土地出让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该地土地出让累计上缴财政专户1079亿元,扣除土地储备等成本后净收益621亿元。

这意味着,该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60%以上。

大头用于城市建设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如能为社会带来增值收益且用于民生,本无可非议。

但这些财富的使用方向,各地却很少对外发布。

前述财政部报告有所提及,但仍较为笼统。

其使用是否公平,是否存在贪腐之处,外界对此心存忧虑亦是必然。

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做出对地方土地收入支出的规定。

如财政部早在2007年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就规定,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其他还包括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及10%用于教育资金等。

如果以此执行,就意味着地方要拿出超过一半的土地收益来用于民生工作。

但依据上述财政部报告,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支出大头依然是城市建设。

韩俊也在《农民日报》的文章中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是明显向城市倾斜:去年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超3.15万亿,但到去年10月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三农”支出的只有1234亿元。

上述财政部报告也显示,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仅占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59%。

而在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各项开支之中,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也仅仅占到1.7%。

韩俊表示,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要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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