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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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比价采购合同管理

一、为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比质比价采购,预防和杜绝因签订、履行合同中

发生的损失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采购合同审核业务归口公司财务室,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或请示

有关领导

三、采购合同审核范围。

(一)、凡各处室、分公司以公司名义(包括民品公司)对外签订的批量采购三万元以上和价值千元以上的单台产品(物资采购、设备及仪器仪表购置和外协加工等)合同。

(二)、对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物资可进行随时调查、抽查或合同事后审核。物资处理定价的审核。

四、合同签订原则

(一)、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应选择在保证所购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公司使用性能要求,供货有保障的供应商,进行比价,做到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比服务的原则;择优选择符合要求、价格低廉的公司商签订合同。合同条款要完善。

(二)、零星采购合同应在经过充分比价的基础上,选择信誉好、供货质量有保证、价格低廉的公司签定长期合作协议,定期结算。专项订货项目合同条款、价格承办单位洽谈不适时,应先在公司内升级洽谈,直至请示总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审定。

(四)、签订合同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禁经办人员单独与对方谈判并签订合同,凡在外签订较大合同原则上要有财务人员参加或必须注明:“回公司审核盖章后生效”。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采购合同审核内容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

(二)是否平等、公平、自愿。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使用了统一示范文本,方案表达是否准确无误。

(四)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进行比价后确定,采购数量能否造成积压,质量是否合格、符合要求。

(五)预付款的支付是否合理。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利于公司。

(七)三包条款的合同是否留有质保金(一般不少于10%)。

(八)由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存在不利公司的条款。

(九)各项条款是否合法。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六、承办单位按照合同审核内容对本单位所签订合同进行自审,然后随同比

价单、项目责任书报送财务室二审。对专项技改、仪器、设备项目合同应写出论证报告或可行性报告,报送综合计划处。各承办单位审核组由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不少3人)。

七、对—些重大合同项目(单项标的50万元以上)须提前通知财务室、综合计

划处,在合同的调研、洽谈,签订过程中参与进行监督。

八、对大宗通用物资、设备、仪器仪表、外协件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

按《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重大项目的采购及实施由综合计划处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九、财务室要积极了解和掌握我公司所需常用物资、设备、仪器仪表、定点

协作单位的各类市场信息,供货公司商的履约能力、信誉度,建立物资价格信息资料库。各经办单位应积极协作配合。

十、财务室对报送的合同,原则上在报送三天内完成,重大合同七天内完成。十一、财务室建立合同审核台帐,经审核后下达二审意见书,二审意见书—式四份,主管领导—份、送达单位一份、财务处一份、财务室一份。并在同意履行的合同上盖章、编号。如有须完善条款的,要在所审合同编号处注明“附二审意见书”。财务处按照付款审批手续及合同审核意见书、合同审核章付款。

十二、对送达二审的合同,凡承办单位无一审意见和合同中有严重不完整条款的,财务室—律不予二审,退回承办单位整改。

十三、凡送达审核合同存在一般缺陷,不会损害公司权益的二审可提出整改意

见,限期由承办单位更正、完善,同意合同同时履行。但在财务付款前承办单位必须整改完成并主动提交整改文字依据供财务部门审查,凡未按要求完成者财务部门不予报账及付款。

十四、对不认真审查合同及不执行本规定,致使合同出现纠纷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一律由经办单位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贸任。

十五、本规定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公司财务室负责解释及归口收集。十六、本规定自2017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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