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战争中“法律战”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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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精选推荐

战争法——精选推荐

战争法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

分类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慨述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

虽然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战争的根源还存在,因而限制和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具有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战争法条约关于战争法的主要条约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的条约。

在这些条约中,内容涉及较广的是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巴黎海战宣言巴黎海战宣言克里米亚战争后,奥匈帝国、法国、普鲁士、撒丁王国、英国、土耳其、俄国在巴黎签订该宣言,随后共有45个国家参加,包括除美国以外的所有主要海上强国。

《巴黎海战宣言》是第一个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

它正式废止私掠船制度,规定中立国船上的敌国货物和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战时禁制品外,免遭拿捕;规定封锁必须具有实效等。

海牙公约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2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3个公约和3个宣言,其中关于战争法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宣言》。

1907年举行了第二次海牙会议,44个国家参加,通过了13个公约和1个宣言,补充和代替1899年的公约和宣言。

武警部队应走出法律战的认识误区

武警部队应走出法律战的认识误区

武警部队应走出法律战的认识误区【摘要】《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并称为“三战”后,法律战的研究和训练正日益受到重视,并由过去的自发式探索实践步入规范化运行的新阶段。

但在部队内部还存在对武警部队法律战认识上的误区。

【关键词】武警部队法律战;认识误区;对策武警部队法律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军事斗争任务,立基于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法律(法理)基础,有效突破和规避既有法律(法理)规制、严格遵守军事行动之基本规范,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

是武警部队战时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战法。

自2004年武警部队下发《关于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的意见的通知》以来,武警部队对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存在薄弱环节。

如不加以重视,将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处突”、“反恐”任务的有效遂行。

一、运用武警部队法律战应避免的几个误区(一)适用主体误区:武警部队不存在法律战一些同志受“单纯军事主义”和形而上学等思想意识的影响,认为“武警部队没有法律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警部队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

归根结底在于对“战”的认识。

“战”字既包括战争,也包括斗争。

所以,法律战既可理解为“法律的战争”,也可理解为“法律的斗争”。

这两种解释对武警部队都适用,对敌矛盾就是“法律的战争”,对人民内部矛盾就是“法律的斗争”。

(二)适用对象误区:武警部队法律战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律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武警部队法律战是既对犯罪分子也对武警官兵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实践活动。

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对犯罪分子进行规范与调节,而且还对武警官兵实施法律规制,亦即所谓的“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

前者表现为对立双方相互实施法律制约,迫使对方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则,保护本方利益免受不法战斗行为的侵害。

后者通过对己方适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制约、制裁,以达到维护军纪、增强部队战斗力的目的。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战争与冲突始终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而在战时状态下,军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运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军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深入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剖析。

一、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在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期间,因军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战时特征和军事属性。

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队、军人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公民和组织。

国家军事机关作为军事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指挥作战、调配资源等重要职责;军队是执行军事任务的核心力量,军人则是具体行动的执行者;而公民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承担特定的军事义务或接受军事管制。

二、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一)强制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强制性。

在战争这一特殊时期,为了迅速有效地组织军事行动、保障国家安全,军事法律规范往往以强制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相关主体必须遵守,不得违抗。

这种强制性是确保军事行动高效统一、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手段。

(二)从属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从属于国家的军事战略和政治目标。

其存在和发展都以服务于国家的战时需要为前提,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都必须围绕着实现军事胜利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三)紧急性战争的爆发往往具有突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调整通常具有紧急性。

相关法律规范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生效,以应对瞬息万变的战争局势。

(四)保密性由于军事行动的特殊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在某些方面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秘密,需要严格保密。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军事行动的成功,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如前所述,主体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队、军人、公民和组织。

三战课件(舆论战、法律战、心理战)

三战课件(舆论战、法律战、心理战)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一是地位 和作用将 不断提高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二是将抢 占国际互 联网这个 “制高点”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是将注 重发挥 “三战” 的平时潜 渗透功能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一是通过政治外交活动,建立临时联盟,全面孤立对手 二是操纵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停止传送对方的所有信息,实施战略 信息封锁 三是恩威并施,策反关键人物 四是公开支持与暗中资助相结合,扶持对方反对派力量
五是有计划地炸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造成大批平民失业和 生活困难,引发对方民众对现政权的不满和反战情绪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在海湾战争中,美国大量引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等法规文件,广 泛宣传自己进行战争的正义性,结果有30多个国家的军队参加了以美国为首 的多国部队,还有10多个国家向美国提供战争捐款,使美国结成广泛的反伊 联盟。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违反国际法,绕过联合国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 击,但美国仍引用北约共同防御条款等法规,大肆宣传其行动的“合法性”, 蒙蔽了西方国家的许多人,使科索沃战争在西方世界成为“合法”的战争。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来自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美国国内外反对对伊动武 的呼声很高。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提高民众对 战争的支持率,美国迅速发动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等主流新闻媒体, 大肆渲染伊拉克同“基地”组织有联系,伊拉克拥 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对全球安全构成威胁等,使美 国内对伊动武支持率由不足50%逐渐上升到70%以 上,使支持对伊动武的盟国由5个增加到40多个。
授课人:XX

战争法的定义

战争法的定义

战争法的定义作者:郑一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战争法不仅包括传统战争法,随着时代发展,传统战争法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则被废弃,同时出现了新的适应战争新情况的规则。

战争法在法律定义的角度包括传统战争法和现代战争法即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被战争法所包含,内容上是战争法的发展,以国家不存在战争权为由摒弃战争法名称的使用是画蛇添足的做法。

【关键词】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一、战争法的概念及法律体系(一)什么是战争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产生了不同的阶级,国家也应运而生,自此之后,国家之间为了争夺领土或者生产资料的武装斗争持续存在。

战争法被称作国际法中最古老的一个部分,在中国古代最早出现过关于战争规则和作战方法的书籍的编写,《孙子兵法》就是最显著的代表作。

而在人类文明发源的四大古国,印度、埃及、巴比伦、希腊同样有关于作战规则方面的记载,并且在战争合法性方面做了规范。

而到了近代战争法的编撰开始于19世纪中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了高潮。

[1]战争法因为规范战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那么战争法应当是指在战争或者各种性质的武装冲突之中,以条约或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了交战行为在战争准备、战争发生过程和战争结束清算时间中应当符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战争法有如下法律特征:战争法是战时法,并且它是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范。

1949年的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共同条款”第二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的一些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同样规定,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场合中,冲突双方也同样应当遵守公约的最低限度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条约遵守的前提条件是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状态确实发生。

王虎华老师在课堂的授课过程中也对战争和一般武装争斗做了区分,战争或武装冲突是大规模、长时间、范围广泛的武装斗争,并且由此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军事领域中,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军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的特殊时期,因军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从主体方面来看,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人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公民等。

国家作为最高的权力主体,拥有制定和执行战时军事法律的权力,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军事机关则是战时军事行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承担着贯彻国家军事战略和执行军事法律的重要职责。

军人作为直接参与军事行动的主体,其行为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而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参与国防动员、承担军事勤务等方面。

在客体方面,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军事行为、军事设施、军事机密等。

军事行为包括作战行动、军事训练、军事指挥等,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胜负和国家的安危。

军事设施如军事基地、武器装备库等,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保护和管理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严格规定。

军事机密则涉及国家的军事战略、作战计划、武器装备技术等重要信息,对于维护国家的军事优势和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对于国家来说,其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军事行动的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也承担着保障军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军事机关享有组织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依法行事、保障军人和公民权利的义务。

军人享有获得必要的装备和保障、在合法范围内执行军事任务的权利,同时承担着服从命令、英勇作战、保守军事机密等义务。

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参与国防建设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战时军事法律、配合国家军事行动的义务。

“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管窥西方学者眼中的“法律战”

“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管窥西方学者眼中的“法律战”

“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管窥西方学者眼中的“法律战”摘要:夺取法理上的优势是现代战争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法律战”概念也应运而生。

“法律战”即以法律为武器的作战,对此国内学者已进行了十几年的广泛探讨。

放眼全球,西方在对中国的“三战”展开初步研究的同时,其学术界亦提出了与“法律战”内涵相似的概念——“Lawfare”。

那么西方学者眼中所谓“Lawfare”究竟何意?其与“法律战”在含义上能否相对应?本文即是对新近的一篇西方学者相关研究论文的编译,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展开,以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之效。

关键词:法律战;价值定位;功能实现;效能评估法律战在国内学术界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也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那么法律战的概念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是不是也有对应的概念呢?根据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Lawfare”一词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并被翻译成汉语中的“法律战”。

早在2001年,当时的美国空军军法顾问邓拉普(Charles J.Dunlap)上校在一篇文章中首次使用“Lawfare”一词,并在后续的文章中对其进行详细阐释为“使用或者有意地误用法律并将其作为传统军事方法的替代方式以达到战争目的的战略”1。

近十年后的2010年,在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期刊第一期上,众多学者对“Lawfare”一词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2015年6月在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当前战略论坛”上,来自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和外交学院的特拉赫特曼(Joel P.Trachtman)教授作了有关“Lawfare”(法律战)的发言,并在一年后将发言内容编纂成“Integrating Lawfare and Warfare”2一文,发表在波士顿大学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上。

该文以独特的理论和实践视角,赋予“法律战”以丰富的内涵,还结合国际热点事件,举出了不同的法律战的例子,并且不停留于此,而是从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分析了法律战的现实价值及其背后的运行机理,并创新性地对评价法律战的效能和作用的方法作了有益探索,为国家开展综合的法律战指挥提供了一些能够将法律战最大限度地融入到一国攻防体系中的参考因素,最后得出应当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的结论。

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

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

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作者:赵璐璐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本文以提高法律战能力为着眼点,从探讨法律战概念辨析入手,结合外军法律战成功运用经验和我国新形势下的国情、军情,对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进行思考,以期为未来法律战开展积累有益理论支撑。

关键词:法律战;政治工作;借鉴;军事斗争古罗马法学大师西塞罗曾经说:法律在战争中缄默无语。

[1]然而,武装冲突法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却表明,战争从来就不是法律的“真空”。

现代战争的实践表明,法律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作战样式,法律上的制约贯穿战争的始终,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软杀伤”作用。

谁能在法理上占据优势,谁就有更大的机会在军事行动上把握主动权。

战争不仅是军事斗争,还是法律对抗。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每一场战争中,军事斗争都与法律斗争紧密相连,用兵与斗法并举,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军事指挥员必须掌握的战争艺术。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战能力培养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概念辨析什么是法律战?从名称上看,法律战有两个基本构成要求:一是“法律”,二是“战”。

“法律”,在辞海中解释为:同“法”,指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这里“法律”指的是作为法律战武器的法律体系;“战”则特指一种“作战形式”。

法先行,理随后,战可开。

法律战就是贯穿于整个战争过程中,以“法律”为武器,为己方夺取国内外道义支持,以最终取得战争胜利为目的的斗争。

它以法律对抗为主要手段,贯穿于军事斗争全过程,而且先于军事斗争展开,后于军事斗争结束,被称为任何武器都代替不了的“新式武器”。

所以“法律战”的体现形式是没有硝烟,没有炮火,有的只是在无形中合法性的争夺。

可以说,法律战是“配合国家政治、外交、军事斗争的重要形式,是信息化条件下一体化联合作战的组成部分,是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重要途径。

” 法律战的本质目的就是要夺取军事斗争的法理优势,法律战归根到底就是法理之战,是争夺法理优势的斗争,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斗争;而是就具体交战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斗争。

充分认识法律战

充分认识法律战

充分认识法律战军营走笔牛海峰马慧鑫随着世界军事变革的不断发展,运用法律作为斗争武器,在战争中斗智斗勇,巩固己方合法利益,已成为一种独特的作战样式,并影响着战争的进程和结局。

笔者近日通过调查后认为,目前,少数官兵对法律战在未来战争中的地位作用仍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引导官兵充分认清法律战在实际作战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法律战是赢得未来军事斗争不可缺少的手段,提高官兵对法律战的思想认识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提高认识。

法律战是在未来战争中获得政治主动的需要。

应当通过分析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的法律战准备,以实际战例强化官兵认识,说明法律战是未来信息化战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争中获得政治主动的需要。

法律战是在未来战争中争取最大军事效益的需要。

运用法律打好法律战,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己方的军事需要,最大限度地扼制敌方超出战争法限制的武力使用,从两者的结合上争取最佳军事效益。

在作战指挥上,从“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最佳结合上选择和确定军事目标、作战手段和方法;在遂行作战任务中,以最有利于“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的原则实施各项作战法规;面对敌人的违法作战,巧妙处置,并在敌人违法作战中获得极大的军事利益。

可见如果基层官兵不掌握法律战知识,就有可能因违反战争法而授敌以柄,陷全局于被动。

法律战是军事斗争准备的客观需要。

针对当前复杂军事背景的特点,充分运用法律战武器,夺取军心民意,为赢取胜利创造条件。

战争中一旦采用非常手段,某些敌对分子、敌对势力就会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各种污蔑。

对此,要依据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明确我方之战是正义战争,是依照武装冲突法进行的合法之战,符合国际社会惯例。

同时,充分运用国际法武器揭露敌对势力的干涉本质,在社会上赢得主动。

法律战战法研究

法律战战法研究

法律战战法研究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法律和战争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律通过规则和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战争则是通过武力对抗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然而,法律和战争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它们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和战争都是一种手段,用来达到各自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而战争的目的则是通过武力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保卫国家的领土和主权。

然而,当社会出现紧急情况时,法律常常需要让位于战争,例如国家面临武装入侵、恐怖袭击等威胁时,政府可能会采取非常手段来保护国家的利益。

法律和战争的相互制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约束战争行为,通过国际法和战争法规定了战争的限度和规则,明确了战争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而战争的存在也能够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战争经验的总结和教训,常常被用来改进和完善国际法和战争法,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二战后,国际社会通过《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法规定了对待战俘和保护平民的规范,以避免类似纳粹大屠杀的惨剧再次发生。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和战争之间的相互制约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战争威胁的增加,法律的管控作用可能会受到挑战。

例如,一些强权国家可能会通过武力干涉他国内政,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给国际秩序和地区和平带来威胁。

此时,国际社会需要通过积极的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国际秩序的稳定。

在国内层面,法律和战争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和冲突。

一方面,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约束战争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战争的爆发和进行常常会对法律进行挑战,例如宣战、军事行动等可能违背国内法和国际法。

此时,法律与战争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政治决策、法律解释和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现平衡和调节。

因此,在研究法律和战争之间的关系时,学者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国际法、国内法、战争规则、战争经验等。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战争时期,军事法律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要深入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其概念。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是在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因军事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从主体来看,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人以及与军事活动相关的公民、组织等。

国家作为最高的权力主体,拥有制定战时军事法律法规、决定战争状态的权力。

军事机关在战时承担着指挥作战、组织军事行动等重要职责,是战时军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

军人则是直接参与战争行动的主体,他们的行为受到严格的军事法律规范约束。

而公民和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承担战时的某些义务,或者在战争中受到军事法律的保护。

在内容方面,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涵盖了众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国家和军事机关来说,其权利包括发布军事命令、调配军事资源、实施军事管制等;相应的义务则是保障军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战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军人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必要的装备和物资保障、享受相关的优抚待遇等,义务则包括服从命令、英勇作战、保守军事机密等。

公民和组织在战时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获得紧急救助、合理补偿等,同时也需要履行诸如配合军事行动、遵守战时管制措施等义务。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军事行为、军事设施、军事机密、军事资源等。

军事行为如作战行动、军事指挥、军事训练等;军事设施包括军事基地、武器装备、防御工事等;军事机密涵盖作战计划、情报信息等;军事资源则包含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用于支持战争的资源。

与平时的法律关系相比,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首先,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是基于战争的紧急需要,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紧迫性。

其次,其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多个领域。

再者,战时军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高度集中,以确保军事行动的高效性和统一性。

法律战知识——精选推荐

法律战知识——精选推荐

法律战知识我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要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

这一要求,开辟了政治工作的新领域。

法律战的提出,是中央军委着眼未来军事斗争实际,审时度势、科学判断而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军实现打得赢目标、全面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地发挥政治工作服务保证作用的具体体现。

武警部队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在信息化条件下处臵突发事件、反恐和防卫作战,对法律战的运用更直接、更大量、更经常,地位更重要,是完成任务必不可少的手段。

据调查,当前一些官兵对法律战知识了解不多,认识上有偏差,有的认为‚军事行动面前无法可言‛,有的觉得‚法律是虚无飘渺的,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还有的认为‚研究法律战是领率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等等,这种思想对做好法律战工作是非常有害的。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战的有关知识。

什么是法律战?2003年12月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中指出:战时政治工作要‚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

‚三战‛的提出,拓展了战时政治工作的领域,丰富了战时政治工作的内容,明确了战时政治工作在新的作战条件下的根本任务。

法律战作为一个新事物,虽然提出的时间不长,但它和‚舆论战‛、‚心理战‛一样,在未来作战中的地位作用非常重要。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国际法是一个斗争武器。

……不了解国际法,说话没有准头,人家一听就知道你不懂。

如果我们对国际法研究得比较透,在国际进行斗争就有依据了。

否则,我们老是‘挨打’,老是处于被动,本来有理,有时也会变得没有理了‛。

《政治工作条例》首次把法律战、舆论战和心理战纳入我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中,但究竟什么是法律战呢?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法律战是根据国家战略意图和军事斗争任务,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威慑、法律打击、法律约束、法律制裁、法律防护等方法手段,为争取政治主动和法理优势所进行的法律斗争行动。

开展法律战应重点把握的“纲”

开展法律战应重点把握的“纲”

开展法律战应重点把握的“纲”作者:唐振刚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6期摘要:有效的法律战在现代战争中发挥着“战斗力倍增器”的作用,要确保法律战的实效性要做到以下几点:开展法律战一定要以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为根本原则;开展法律战一定要以服务军事斗争为宗旨;开展法律战一定要注意灵活运用法律斗争策略;开展法律战一定要搞好法律战与舆论战、心理战的融合。

关键词:法律战;实效性;政治战中图分类号:DF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7-0087-02法律战,是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威慑、法律打击、法律反击、法律约束、法律制裁、法律防护等方法和手段,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行动。

简单地说,就是依法用兵,以法为兵。

法律战往往先于军事斗争而展开,后于军事斗争而结束,已经成为配合军事斗争的“第二战场”,有效的法律战在现代战争中发挥着“战斗力倍增器”的作用。

所谓“纲举目张”,为确保法律战的实效性,必须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以下几个“纲”。

一、开展法律战一定要以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为根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是各国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战首先是一种政治战,作为一种斗争手段,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

开展法律战,必须紧紧围绕国家政治、外交、军事斗争全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在制定法律战方案时,要以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在选择法律战形式时,要以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为衡量标准;在运用法律战武器时,要以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为着眼点,始终保持法律斗争的正确方向。

1950年朝鲜内战爆发,美国立即以其驻远东的军队进行干预,并派第7舰队进入台湾海峡;随后又操纵联合国通过决议,成立所谓“联合国军”,直接参与朝鲜战争,并且多次轰炸我东北边境城镇,严重威胁我国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以集体自卫的名义,直接派中国人民解放军入朝参战,但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向美国等国宣战,美国就可以把战火烧向中国,进一步扩大战争。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战争的可能性始终存在。

为了确保战争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对军事行动的有效规范,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呢?要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首先得明确“战时”的概念。

战时并非仅仅指战争正在进行的阶段,还包括战争即将爆发的紧急状态以及战争结束后的特定时期。

在这些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都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特殊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在战时状态下,因军事法律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一,主体的特定性。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人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国家军事机关在战时拥有特殊的权力和职责,军人则需要履行特殊的军事义务,而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也可能因战争的需要而被纳入到军事法律关系之中。

其二,内容的法定性。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军事法律明确规定,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这些内容包括军事指挥权、军事作战任务、军事纪律、军事审判等方面,任何主体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违反。

其三,目的的特殊性。

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保障战争的胜利和社会的稳定。

与平时的法律关系相比,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更侧重于保障军事行动的高效进行,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可能会相对更多,但这种限制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

例如,在战时,为了保障军事行动的机密性,可能会对通信进行管制;为了保证物资的供应,可能会对部分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这些行为都是基于战时军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战争的胜利和国家的安全。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战争本身的复杂性和残酷性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关系。

战争涉及到人员的调配、物资的供应、战略的制定等众多方面,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很容易陷入混乱。

其次,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需要是战时军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十三章 战争法

第十三章    战争法


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根据规约的 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管辖权 A.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B.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C.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 D.一个国家虽不是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 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 管辖权 但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 势,则不适用上述条件。
带敌性 国家财产 没收 使用 私人财产 不受侵犯,但可 以限制、冻结或征用并禁止转移

三、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极度残酷的武器 化学武器


残酷滥杀滥伤的常规武器 被限制的 作战手段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生物武器 毒气 核武器
被限制的 作战方法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 背信弃义源自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

形成与发展 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际义务原则 二人道主义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四、遵守中立义务原则 五、战争罪犯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战争法的内容与体系:
内容: 1、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2、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 的规则。 四类公约:有关作战规则的条约
有关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武器的公约 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条约 关于惩处战争罪犯的公约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战争罪行 可分为两类:个人 国家及其机关 对战争罪犯加以制裁的实例;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国际法庭 卢旺达国际法庭




审追究战争罪犯法律责任的原则:
见书上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由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 法院全权代表大会于1998年7月17日以通 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形式,建立 的一个由规约缔约国选举出来的若干名 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特定的国际罪 行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的常设性质的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审判那些犯有灭绝 种族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等 最严重罪行的人。

法律战简论

法律战简论

法律 战的基本 方法是进 攻与防御 。
以伊拉 克战争为背 景 , 法律战 进攻 的例 子如 , 拉克一 方播 伊 出了在纳 西里耶战斗 中被俘的美军 士兵的 电视 画面 以后 , 美国方
话和气 , 买卖公 平 , 东西 要还 , 借 损坏 东西要赔 , 不打人 骂人 , 不损
坏庄稼 , 不调戏 妇女 , 不虐 待俘虏 。 由三大 纪律 的内容就 可以直 面就实施 了法律 战的进攻手 段: 时任美 国国防部长 的拉姆斯菲 尔
斗争 手段 , 也就是 打“ 口水 战” 法 律战 的法律性 具体来说 有 以下 可采 取只围不 攻的方式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断其粮 草 , 以达到不 战而胜 的 目的。
我们 以某次 以“ 蓝军” “ 军” 和 红 为作战双 方的 的演 习战争为
“ 蓝军” 的一分 队为逃避“ 红军 ” 的攻击 , 躲进 了一座有 数百年
历史 的教堂 。 由于该 教堂属于 宗教设施 和文化 遗产 , 红军” “ 指挥
法律 战不能单独 使为作 为武 器在战争 中使 用, 它主要是配合 例 , 简单分析一下法律战在作 战方法 与手 段上是如何具体运行 的。
的。 第三 , 战争胜负起 决定作 用的往往是武力 战而不是法律 战。 对
( ) 二 法律性
认为 , 有关 国际公约虽然禁止将 宗教设施和 文化遗产 作为攻击 目 标, 但同时赋予交 战双方不得将 宗教设施和 文化遗产 用于军事 目
法律 战使用 的工具 和武器是 法律 , 包括 国际法和 国内法 。 它 的的义务 。既然 “ 蓝军 ” 以该教堂 作掩护 , 该教堂则 成为 军事 目 是一 种非武 力斗 争形式 , 并没 有暴力 , 主要足 以法律对抗 为主要 标 , 以予以攻击 。但 为 了保 护文化 遗产避 免该教 堂受到 损坏 , 可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战争这一特殊的历史舞台上,军事法律关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犹如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军事行动中的方方面面,确保战争的进行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国家的利益。

要深入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其概念。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下,因军事活动的开展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战略等紧密相连。

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军队、军人以及其他与军事活动相关的个人和组织。

国家作为主权的代表,拥有制定战时军事法律、指挥军事行动的最高权力。

军队则是执行军事任务的主要力量,军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法律产生着密切的联系。

从性质上看,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战争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容不得丝毫的懈怠和违背。

一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种强制性并非是对个人权利的肆意侵犯,而是为了保障战争的胜利和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构成要素上,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的多样性如前文所述。

客体则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军事行为、军事设施、军事机密等。

而内容则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国家有权指挥军队进行作战,军队有义务服从国家的指挥;军人有权利获得必要的保障和奖励,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军纪、英勇作战。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通常源于国家的宣战行为、紧急状态的宣布或者特定军事任务的下达。

一旦这些法律事实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便应运而生。

在战争期间,军事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以适应战争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比如,随着战争的推进,可能会对军事资源的调配、作战策略的制定等方面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和规范。

与平时的法律关系相比,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具有诸多独特之处。

其调整范围更加广泛,不仅涉及军事作战行动,还包括军事后勤保障、军事人员的管理等多个领域。

同时,其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也更强,能够根据战争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变更和补充。

法律战价值简论

法律战价值简论

法律战价值简论【摘要】:从世界近期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来看,法律战不但贯穿军事斗争的全过程,而且法律战早于敌对双方交火行动之前实施,迟于停火行动之后结束。

激烈的法律战,已成为夺取现代战争胜利的重要‚战场‛。

法律战在战争中有无价值,在现实战争中究竟有多少价值﹙对战胜胜负的影响﹚,法律战的价值该如何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它关系到法律战工作的展开及长足发展。

【关键词】:法律战,价值,评价中共中央、中央军委2003年12月5日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写进了‚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这‚三战‛,这也是法律战首次见于中国权威文件,它标志着法律正式成为我国军队防止战争和预筹敌人将战争强加于我时的有效对策的一部分。

法律战概念的提出,为时不长。

法律战观念的确立和加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但法律战本身则是古已有之而于今为烈。

张景恩先生所著的《国际法与战争》一书中提及古希腊诸城邦之间以及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等古代战争中,都普遍运用了国际法于战争制度、战争规则、人道处臵等方面,为己方塑造一个合法面孔以达到在战争中的有利地位和形式。

近代以来,战争法的运用可谓说更为普遍,欧洲的‚三十年战争‛、英法‚百年战争‛、俄罗斯扩张领土而引发的‚北方大战‛……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潮流的发展和法制公式的增强,法律战在当代用于更广泛的前景。

法律战随着我国‚三战‛纲领的下发,在全军乃至全社会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战课题热,各种各样的文章在各大报刊杂志上发行,但对于法律战的军事评价问题却相当少,大家关注的主要是法律战何以可能以及法律战如何开展,在对待法律战评价上的目光较少。

开展法律战必须有一定的评价机制,才能保证法律战的战时实效性。

㈠法律战在战争中价值的界定研究法律战的价值问题,首先要给法律战下一个定义。

○1这就要求先弄清楚法律战的定义和内容,法律战的定义是什么呢?钟琦做了以下解释:‚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是国家为达成特定的政治和军事目的,以国内国际法规为依据,围绕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和作战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与对方展开的法理和法律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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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战争中“法律战”概念辨析
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的任务,简称为“三战”。

将法律战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一项内容是新时期全面加强军队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一个重大创新。

就“三战”本身来说,舆论战和心理战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克敌制胜的成功经验,只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和高技术战争的出现,舆论战和心理战的内容、手段和实现方式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有助于对法律战的认识,本文对法律战的基本概念和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等作了粗浅的梳理和法理思考。

一、关于法律战的概念
关于军事斗争中法律战的概念、内涵和特点,现在没有统一的说法和认识。

以往都是从战争中的斗法、法律较量和法律运用上来讲的,没有从法律战的角度来认识。

什么是法律战?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战的词义上分析。

法律战有两个基本构成要求:一是“法律”,二是“战”。

我们知道法律是法律战的第一要素,是法律战的武器,没有法律就不能开战,如果用别的作武器就不是法律战了。

法律又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还可以再分类。

从法律战的规模、等级、职责和权力上划分还可以有国家和中央军委一级组织进行的法律战,有总部及军兵种的,还有集团军的法律战等等。

还有军以下单位的法律战,对不同的单位,法律战有不同的内容和作法。

不能相混淆。

(一)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战的性质,这里有二层意思,一是由法律的类别以及正义与非正义性决定的法律战,如有国际法的法律战、国内法的法律战和综合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战;有军事法上的法律战、还有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法上的法律战;有为合法战争服务的正义的法律战,也有为非法使用武力服务的非正义的法律战,等等。

第二层意思是由法律的特定属性决定的法律战。

法律的属性是什么?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范畴,虽然是写在纸上或相应载体上的字,但却具有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实施的法律强制力。

我们说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战的性质,主要是为了说明法律战是可以根据它所适用的法律和正义性来定义的,同时它的属性决定了法律战主要是一种依靠政治的力量来进行战斗的作战样式。

一般战争都是使用物质的具有摧毁作用的武器来完成的,而法律战却不是靠物质的杀伤力来完成的,而主要是依靠其政治上的震撼和强制力来完成的。

二、军事中的法律战定义及特点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也就是说军队按政治工作条例上要求进行的法律战定义是:一句话,以法制敌或用法制敌。

如果把法律战的诸多主要因素都吸收进来,就可以表述为:是以法律为武器,采取以运用法律与舆论宣传、心理感化等对敌政治斗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斗争形式,以完成对敌军事斗争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治斗争手段或政治作战方式。

主要包括:(一)主体,是我;(二)客体,是敌,即斗争的对象是对敌人,不是对自己内部;(三)使用的武器是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及法律战;(四)采取的方法和斗争的形式是综合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手段和宣传媒体,实现“三战”的结合;(五)法律战的根本目的和达成的目标是为了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包括合理地运用法律的作用趋利避害,以有利于取得战场上的胜利和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与巩固战争的成果。

由此可见,军事的法律战就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使用的工具和武器是法律,同时使用的武器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

通常对国内问题,如国内的法律战都是指民事、商业和政治方面的,当需要用军事手段解决国内问题时,也不用法律战了,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权就有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政治、军事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权力,不容外来干涉,也不需要国外的法律裁判者。

但是当国内的问题具有了国际化倾向或涉及到相关的国际法时,就需要军事和法律战并举。

所以法律战通常是多用在国际问题或国际性的冲
突上。

二是法律战的作战方式具有复合性,综合性和多样性,主要是配合军事斗争的需要,是起辅助作用的,并不是单一的使用法律作斗争,还要同时运用军事的手段才能保证战争的胜利。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主要是为了取得战争的合法性、正义性,占据法理上、道义上的主动地位,包括能不能开战,开战有无合法性,以及有效打击敌方的心理和士气等。

三是法律战的战场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不固定性。

本义法律战的战场是在法庭。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场是随着战争的进程而发展变化的,军事战场变化无常,法律战的战场也同样变化无常,直接与发生的战事和战场相关。

四是军事上的法律战是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并不以追求法律和司法上的胜利为根本目的。

本义上的法律战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色就是以法律的选择和运用为主要或根本取胜手段,并且是以取得法律的胜诉判决为目的。

但军事上的法律战不依靠法院来决定胜败,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战争法庭来审判谁是战争的胜利者。

军事斗争中的法律战是为了保证军事上的胜利,保证战争目的实现服务的。

法律战不单纯是为了借助或取得法律上的胜利,战争的胜者主要靠在战场上取胜,而且通常是战胜者运用法律对战败者进行审判。

或者即使是法律上赢得了正义和支持,但也不能决定军事斗争或法律战的最终胜利。

五是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的起止时间是贯穿于战争行动的全过程,并且先于战场上军事作战行动的展开,后于战争行动的结束。

六是军事斗争法律战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宣传我们的作战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以赢得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

我们进行法律战,不仅是为了取得军事斗争的合法性,而且在争取国内民众的支持和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与理解上也有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现代国际社会里,国际法和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如现在国际上的很多战争,交战双方都尽量避免宣战,交战者也不称其为战争,就是为了避免适用相关的国际法和产生战争状态的法律后果。

七是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的作战形式是与舆论战、心理战相配合,并作为心理战、舆论战的重要内容使用。

这主要是从法律在宣传、舆论和精神、心理方面的作用讲的,并不以取得具体斗争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和实现政治和军事斗争胜利的目的服务。

即法律战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取得在某一具体事件上的法律上的主动和胜利,还包括发挥好舆论、心理战的作用,取得舆论、心理战的胜利。

同时也应当看到,之所以将法律战与心理战、舆论战等放在一起使用,也说明了军事斗争中的法律战宣传性强,法律强制性相对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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