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海口市河道采砂规划(修编)》
海南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海南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李林捷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8期摘要随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加速推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建筑市场对河砂需求旺盛,砂料市场供不应求,严重制约了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与推进工作。
与此同时,全省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现有耕地,造成地下水水位降低,危及防洪安全等问题。
通过研究海南省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以保障我省建设用砂需求,同时,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河道采砂河道生态企业社会责任一、海南河砂市场供求情况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砂价逐年上涨。
据海南省水务厅提供的数据,2016年,海南省需砂量已达1.4亿立方米,但海南合法砂场年开采量仅1000万立方米,同年,海口市建筑用砂总需求量为1000万立方米,而全市年度许可开采量仅58万立方米。
海砂淡化、机制砂和山砂尚未开发利用,未形成多元化供砂渠道,2017年我省的可开采量仅240万立方米,许可河道疏浚量88万立方米,根本无法满足建筑用砂需求。
供需失衡的情况下,砂价从2016年的每立方米约70元涨到目前的每立方米约150元。
二、河砂盗采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2017年9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海南移交了65起与非法采砂有关的群众举报件,涉及全省19个市县中的14个。
随着河砂开采量的加大,盲目、超量的无序乱采势必导致河道坑洼不平、原有网河分流比急变、部分河道流量减小甚至断流等现象,人为地违反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急速地改变河床的形态,破坏了河道原有的动态平衡,影响了河流的健康良性发展,不仅导致河势改变,还使河床下切,水位下降,引发感潮上溯,危及供水安全,破坏了水环境,诱发生态环境的恶化,渔业和农业生产也受到不良影响。
三、堵疏结合,破解采砂困境(一)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可由当地公安局牵头,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协助,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南渡江水源,防治南渡江水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渡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南渡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南渡江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
流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产业。
省人民政府编制南渡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南渡江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南渡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制。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区域新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琼府[2013]5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
口的通告
(琼府〔2013〕55号)
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是海南省“十二五”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
该工程利用南渡江干流作为水源,由东山取水首部枢纽、水源提水泵站、灌溉泵站、输配水工程、五源河综合整治工程及水库连通工程组成。
为确保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包括东山闸坝工程正常蓄水位 15 米以下淹没影响区及闸坝占地区、城市供水管线占地区、灌区干支管占地区、五源河综合治理工
程占地区以及水库连通工程占地区。
建设征地区域涉及海口市及澄迈县共13个镇46个行政村(详见附件)。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南渡江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南渡江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澄府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南渡江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澄府办〔2016〕1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澄迈县南渡江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4日澄迈县南渡江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受市场利益诱惑,导致非法采砂至今仍屡禁不止,这些无序、无度开发利用,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坏公路路面,危及河道防洪安全。
针对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对我县南渡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报道,为进一步加强整治力度,有效保护南渡江两岸生态环境,结合新施行《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河砂开发秩序为目标,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切实规范河砂行业管理,建立依法、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一是持续保持整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我县境内的非法采砂运砂反弹乱像;二是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车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河砂行业秩序。
三、组织领导以省水务厅驻澄迈支持指导工作为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澄迈县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具体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吉兆民(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唐守兵(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议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富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领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潘秋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杨健(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白冰(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廖锡贵(县委督查室主任)曾海燕(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余慧婕(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科员)王双(县监察局局长)吴清宝(县法制办主任)李道强(县财政局局长)林尤宇(县公安局政委)陈孝义(县国土局局长)王哲能(县环保局局长)符进(县水务局局长)何宗华(县林业局局长)张昌军(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队长)王远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德安(县公路局局长)郑祖厚(县物价局局长)黄用成(县地税局局长)陈超(县新闻办主任)田秀龙(县电视台台长)以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周领军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分设水政执法联合工作小组以及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整治非法采砂监督小组。
环境保护部关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境保护部关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审[2015]16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环境保护部关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163号)海口市水务局:你局《关于审批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海水务〔2015〕2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工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境内,开发任务以城镇生活工业供水和农业灌溉为主,同时改善五源河防洪排涝条件。
工程由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五源河综合整治工程和连通工程组成。
迈湾水利枢纽建成前后,工程设计水平年(2030年)多年平均引水量分别为29760万立方米和33665万立方米。
水源工程包括东山水库、龙塘泵站和玉凤泵站。
其中,新建东山水库坝址位于南渡江干流河段,上、下游分别距已建的金江电站、龙塘电站约28.5公里、42公里。
水库正常蓄水位15米,相应库容497万立方米,供水死水位13米,无调节性能,主要由连接坝、泄水冲砂闸、生态泄水闸、溢流坝组成,坝址上游设东山泵站,设计流量13.2立方米/秒。
在龙塘电站坝址上游和玉凤水库分别建设龙塘左、右泵站和玉凤泵站,设计流量分别为2.4立方米/秒、3.1立方米/秒和0.38立方米/秒。
输配水工程由3条城市供水灌溉干线、黄竹分干及各灌片干管、分干管、支管、泵站等组成。
开展五源河整治和永庄水库至沙坡水库连通工程。
项目符合《南渡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南渡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农经〔2013〕1198号)批准项目立项。
水利部以《关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112号)批复水保方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6〕56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合理开采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矿产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防洪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深度;(四)砂石资源补给情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五)采砂船只、采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六)采砂规划平面图。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交通、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年度控制开采总量、控制开采高程及深度、控制采砂船只数量等应向社会予以公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海府[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5 月25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规范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分项内容包括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热带农业示范区工程、农居点环境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
第三条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土地整治办,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整治分项法人,负责组织年度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等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
(三)涉及水利分项委托水务部门按照水利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各司其责的原则;(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六)与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渡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渡江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河段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向南渡江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7日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水十条”和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要求,编制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水质目标: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工作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准则,用三年时间对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实施集中专项治理,治理范围内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二、治理范围(一)全省城市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的污染水体(河段、内河和内湖);(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污染水体;(三)全省重要旅游景区周边的污染水体;(四)市县人口较多乡镇的污染水体;(五)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治理的其它污染水体。
具体治理水体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务、公安、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海府办[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海府办〔2012〕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协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现将各机构及部门单位分工明确如下,请逐条认真抓好落实。
一、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一)市政府成立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对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进行领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负责与省政府及海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接工作,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
(三)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按权限批复有关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申请事项。
(五)决策和议定有关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重大事项。
二、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负责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与海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接。
(三)落实和督办秀英、龙华、琼山三个区政府与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的决策。
(四)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
(五)起草相关制度、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组织开展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立项和申报工作。
(七)对项目片区、功能片区的可研立项、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预算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指导各区及相关单位实施年度项目计划。
(八)组织对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九)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琼府办函〔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琼府办函〔2022〕11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请示》(海府报〔2022〕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4.431884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1.475107平方公里、陆域面积2.956777平方公里。
具体如下:一级保护区:面积0.699781平方公里。
其中水域面积为0.457622平方公里,干流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总长度1100米,水域总长1100米,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支流水域包括岭北水库灌渠由汇水口向其上游延伸500米、文安溪向其上游延伸500米、南村水库灌渠向其上游延伸500米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各支流河道范围。
陆域面积0.242159平方公里,陆域长度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为50米。
水质保护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面积3.732103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017485平方公里,干流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向下游延伸165米至东山闸坝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干流水域总长度2165米,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宽;支流岭北水库灌渠从其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850米、文安溪从其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40米、南村水库灌渠从其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523米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各支流河道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海府办〔2015〕35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
主要河流31条。
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
海口市南渡江西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海口市南渡江西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新浪房产2010/4/30 0:00:00
提要:“两带一园”:指南渡江、美舍河城市景观休闲带以及司马坡岛体育休闲公园等。
在公示期间,如对规划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海口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审查办
公室。
南渡江西岸片区规划范围
规划区由沿南渡江西岸片区和司马坡岛两个部分组成。
沿江西岸片区东临南渡江,西至白龙路、琼州
大道,南临凤翔东路北侧的30米规划路,北至新埠桥。
总规划用地面积为1277.16公顷,其中居住用地397.60公顷、混合用地96.38公顷、公共设施用地288.94公顷、仓储用地0.89公顷、道路广场用地253.00公顷、市政公共设施用地5.88公顷、绿地179.97公顷、军事用地5.85公顷、水域48.64公顷。
功能定位
海口滨江休闲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之一——城市中心滨水活力区。
规划结构
南渡江西岸片区整体空间布局结构呈现“一轴一核”、“两片两心”、“两带一园”的规划结构。
“一轴一核”:指沿国兴大道的城市空间发展主轴以及由国兴大道两侧公共设施组成城市公共核心。
包括省级行政中心—省委人大办公区;省级文化体育中心—文化公园;片区级公共中心—国兴大道北侧商业、商务设施。
“两片两心”:指南北两个居住生活片区以及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中心。
“两带一园”:指南渡江、美舍河城市景观休闲带以及司马坡岛体育休闲公园等。
在公示期间,如对规划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海口市规划局规
划编制审查办公室。
来源:海口市规划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14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为国家重大水利项目,也是2015年省、市重点中央投资水利项目。
为推进该项目征地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确保全市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海口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总体要求以及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的目标,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市基础设施条件及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城市综合开发等用地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海口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征地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吴优(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伍树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吉军(秀英区政府副区长)陈正参(龙华区政府副区长)王敏(琼山区政府副区长)杨柳芳(美兰区政府副区长)组成人员: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单位选派人员组成。
征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南渡江引水工程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海口市砂石土管理方案
海口市砂石土管理方案一、砂石土资源规划为加强海口市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砂石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资源开采与利用规范1.严格控制砂石土资源的开采总量,实行总量控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合理布局开采点,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
3.规范开采行为,确保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4.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资源开采许可制度1.实行砂石土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确保开采行为合法合规。
2.严格审查开采申请,确保申请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对不符合开采条件或违规开采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取缔。
四、资源运输与销售管理1.加强砂石土资源的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2.规范砂石土资源的销售行为,防止资源流失和浪费。
3.建立砂石土资源交易平台,推动资源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五、资源税费征收与监管1.建立砂石土资源税费征收制度,确保税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加强税费征收的监管,防止逃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3.将税费收入用于支持砂石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六、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要求1.加强砂石土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及时修复,恢复生态功能。
3.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提高生态修复效率和质量。
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1.建立健全砂石土资源管理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
2.对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八、政策宣传与培训1.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砂石土资源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13
【实施日期】199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确保海、河堤岸及其航道安全,合理地利用海砂、河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乱采滥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砂、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属辖区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海口市的海砂、河砂开采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任意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为加强海砂、河砂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海砂、河砂开采,由海洋、河道
主管部门批准,环境资源局核准统一发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海洋局、市水电局(以下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市环境资源局核准发给“采矿许可证”方准开采。
第五条申请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开采方案,审批部门按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开采技术条件、作业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批准。
经批准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规定。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海南省南渡江河道采砂规划修编要求
一、规划修编河道范围:
南渡江干流松涛水库大坝下游至入海口段,长度约206km。
二、规划要求
1、调查、收集、整理、分析规划河段所在流域范围内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涉河工程以及采砂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分析论述规划河段水文、气象、泥沙、洪涝等关键要素。
2、收集规划河段以往的河道地形图、固定断面资料,不同时期的河道特这资料和以往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等,并按规划需要对对规划河段进行河道纵横断面补充测量,测量成果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比例不小于1:10000。
3、分析论述规划河段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特征,河谷结构,岸坡形态和类型,河床沉积物的组成及来源,着重查明砂、砂砾层的颗粒组成、质量、储量、分布范围。
4、收集规划河段所在流域的水文站的水、沙观测资料,调查、复核规划河段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河道采砂影响分析及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通过现状河段断面测量成果及已有地形图,调查、复核规划河段河道水文、泥砂特性及床砂质,分析河道演变及趋势、泥砂补给情况。
5、通过踏勘、测量、勘察、钻探、取样分析等手段调查、复核原规划划定的禁采区、保留区和可采区的情况,并针对有变化的区域进行调整或重新分区,确定控制开采量、开采控制高程及禁采期等。
6、采砂规划要合理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协调处理好防洪、排涝、交通航运、涉河工程、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关系。
7、对修编后的规划方案进行采砂影响分析(包括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影响分
析;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非税[2016]224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琼财非税〔2016〕2249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权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17年1月9日
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合理开采河砂,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道采砂权出让收入是指河砂开采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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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南渡江海口市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编制说明海南省地质调查院二○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规划编制的主要目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一)规划的主要目的 (1)(二)规划的指导思想 (1)(三)规划的原则 (2)(四)《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 (2)二、《规划》编制过程 (3)三、规划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 (3)(一)规划目标任务 (3)(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4)四、《规划》编制依据 (4)五、其他相关说明 (5)一、南渡江水文气象特征 (5)二、禁采区规划说明 (11)三、可采区规划说明 (15)四、保留区规划说明 (18)一、规划编制的主要目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一)规划的主要目的随着社会经济与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对河砂的需求与日俱增。
南渡江是海南省的第一大河流,担负着防洪、通航、供水等多项重要功能。
南渡江海口段河道拥有较为丰富的河砂资源,且质地优良,是配置混凝土的优质细骨料。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近十年来南渡江海口部分河段采砂规模迅速增大,尤其河口段就曾经出现过无证乱采、甚至掠夺性开采河砂的现象。
无序采砂现象不仅人为的破坏了河床的自然形态,而且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水建筑物的安全、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给采砂管理带来困难。
2006年9月1日期,海口市政府实施了《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同年,海口市水务局编制了《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海口段采砂规划》,并于2013年对该规划进行了修编,规划划分了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明确了禁采期,并对河道内的采砂活动进行了严格约束。
《规定》和《规划》实施以来,原本无序的采砂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采砂管理和审批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体实施效果较好。
随着近年来采砂所导致的河势变化及河道内新建涉河工程等原因,原《规划》已不能适应当前河道内的复杂形势。
为加强今后几年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涉河工程安全。
在2013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海南省南渡江海口段采砂规划(修编)》。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河砂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部门和行业对河砂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采砂规划,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河道采砂实行依法、科学、有序管理奠定基础。
(三)规划的原则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采砂规划要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涉河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要与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要求,适度、合理地利用砂石资源。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正确处理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实施、实施与监管的关系,尽量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的需求。
4、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
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为采砂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5、坚持与河道、航道治理工程相结合,实现互利双赢的原则。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将采砂规划与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相结合,尽量减少疏浚弃砂,实现河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在充分总结分析前期《规划》实施的成果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以提高河砂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为主线,明确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合理制定规划期的勘查及开发利用指标,合理调控河砂开发利用总量,促进河砂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切实增强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提供重要依据。
《规划》是海口市南渡江河道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河砂资源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18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南渡江海口市境内干流和两条支流。
二、《规划》编制过程2015年7月16日,海口市水务局委托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对海南省南渡江海口市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项目进行招投标,经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专家小组评审及海口市水务局的确认,确定海南省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我院”)为中标单位。
2015年10月10日,我院与海口市水务局就该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
我院自2015年10月开展项目工作,秉承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通过资料收集、野外实地调查等工作,于2015年12月向海口市水务局提交了成果报告。
市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征求了市区相关单位意见,我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规划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一)规划目标任务在确保规划区防洪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供水、排涝、灌溉、船运、水环境、水生态以及经济建设采砂需求等各方面的要求,研究修定规划范围内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明确禁采期和可采期,修定采砂控制总量、年度控制开采量和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未来三年内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提供控制依据。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的内容和结构上包括了总则、基本情况、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采砂分区规划、采砂影响分析、规划实施管理、结论等七章,附图4幅。
1、总则。
主要阐明《规划》的目的、原则和任务、适用范围与期限,以及其功能、地位和作用。
2、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规划河道的基本情况、河道内的涉河建筑、周围的生态环境以及河道内采砂现状及面临的形式等。
3、采砂分区规划。
详细说明了本次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并规定了禁采期。
4、采砂影响分析。
阐述了采砂活动可能对河势稳定、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及解决方案。
5、规划实施管理。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提出了建议。
四、《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是在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海南省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编制的。
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4)地方法规、规章:《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5)有关规划文件: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内河航道与港口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岸线利用规划。
五、其他相关说明一、南渡江水文气象特征南渡江流域属热带海洋气候,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多年平均气温23.5℃,极端最高气温38.9℃(海口1952.4),极端最低气温-1.4℃(白沙)。
多年平均降雨量1929mm,但年内分配很不均匀,5~10月为雨季,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82%;11月~次年4月为旱季,降雨量占年降雨的15%。
流域内多暴雨,特别是台风暴雨,2~4天降雨量可达300~400mm。
龙塘站的暴雨量可占年降雨量的30~40%。
南渡江流域多年平均蒸发量1100~1200mm,其中中上游为1300~1400mm,下游地带约为1450mm。
南渡江流域年平均相对湿度81~88%,多年平均85%;月最大相对湿度约95%,月最小相对湿度为17%。
南渡江流域内常风向为NE向,次常风向为NEE和SSE向。
流域上游多年平均风速1.5m/s,中下游多年平均风速3~4m/s;河口地带平均3.7m/s,瞬间最大风速达40m/s,多年平均10min风速13.6m/s。
每年7~10月是台风盛行季节,当地的风力风级受控于台风强度及其影响程度。
1、暴雨特征南渡江流域的暴雨常发生在4~11月,个别年份在3月或12月曾发生暴雨,较集中的发生时间为5~10月。
一次降雨过程3天左右,最长可达13天,其中暴雨历时1~3天,最长5天。
南渡江流域的暴雨不仅受台风路径、台风中心移动速度等条件天气下的复合影响,受地形高度的变化也较显著。
流域上游为暴雨中心之一,流域降雨量自上游向下游递减,1954~1989年(缺1956年)松涛水库以上地区发生1日雨量大于300mm、3日雨量大于400mm的特大暴雨分别为13次和15次,松涛水库以下区间分别为5次和9次,次数明显少于上游地区,实测最大1日和3日雨量上游分别为633.3mm和1178.6mm,下游分别为611.0mm和832.0mm,下游降雨量明显小于上游地区。
暴雨的天气系统以热带气旋系统较常见,且雨量大,范围广,其中又以热带风暴和台风为多,约占热带系统84.49%~87.5%(上游与下游),而冷空气系统带来暴雨较少;一般从五指山以此经过的热带风暴(台风)或从南渡江流域下游、雷州半岛南端西行的热带风暴更能在流域内产生暴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流域内也发生几场特大暴雨,尤以2000年10月中下游地区龙塘(定安县)站的1日和塘尾站的3日雨量分别达到419.2mm 与806.3mm为甚。
热带风暴和台风将对本流域产生不同强度的暴雨。
本次规划河段中间站龙塘站的暴雨量占年降雨量的30%~40%。
2、径流龙塘滚水坝上游700m处设有龙塘水文站,1954年设站,集雨面积6481km2,占全流域面积的97.2%,龙塘坝以下河口段无大的支流汇入。
龙塘站1955~2008多年平均流量177.7m3/s,54年的天然径流序列中,年平均最大流量为最小流量的3.7倍,反映南渡江年际间流量并不均匀。
龙塘站1955~2014年的平均流量如表1所示。
与流域降雨量相应,南渡江径流量的年内分配也很不均匀,洪枯季明显。
龙塘站多年月平均流量统计(表2)显示,洪季(5-12月)的径流量占全年的89%以上,其中7、8、9、10三个月占全年73.8%。
333、洪(潮)水特性(1)洪水南渡江洪水主要由暴雨形成,暴雨有锋面雨、热雷雨和台风雨等,其中台风雨为主要致灾暴雨。
发生洪水的时间与暴雨一致,一般在5~11月,尤以9~10月居多,一次洪水过程一般为3~5天,连续洪水可达7天。
南渡江属于山区河流,上游洪水暴涨暴落,下游洪水涨落稍慢,洪水持续时间不长,无明显中水期,洪水过程以尖瘦单峰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