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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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一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可见,虽然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但从实质上而言,仍然属于政府以PPP项目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经营者将其特许经营的权益转让给特许经营人的一种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是指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人之间达成特许经营协议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后,特许经营权才能得以确认。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特许经营权的确认首先需要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人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权确认的法律依据,其中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费用、权益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特许经营者的授权资格特许经营者在向特许经营人转让特许经营权之前,需要具备一定的授权资格。

这包括特许经营者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并拥有相关的品牌、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者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以保障特许经营人的利益。

三、特许经营人的资质要求特许经营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之前,需要满足特许经营者对其资质的要求。

这包括特许经营人在相关行业中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营。

四、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还需要特许经营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人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于授权特许经营人使用特许经营者的品牌、技术等资源。

五、特许经营的培训和支持特许经营者在确认特许经营权之后,应向特许经营人提供一定的培训和支持。

培训内容包括特许经营项目的操作流程、管理方法、市场营销等知识,以帮助特许经营人更好地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者还应提供一定的支持,包括广告宣传、供应链管理、技术支持等,以促进特许经营项目的发展。

六、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特许经营者在确认特许经营权之后,应对特许经营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定期巡店、销售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特许经营者还可以对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特许经营的标准和要求。

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

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

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供水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水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权益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并按照一定的计算办法确定经营权的价值。

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是指确定供水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

一、基础资产评估: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是基于其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资产进行评估的。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设施、输水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水处理设施等。

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

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可以确定供水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价值。

二、经营权期限补偿: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在计算供水特许经营权价值时需要考虑特许经营者为了获得这一权益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特许经营权的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的预测,可以确定特许经营者为获得该权益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

一般来说,特许经营者越愿意支付,说明该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越高。

三、市场竞争程度评估:在计算供水特许经营权价值时,还需考虑市场竞争的程度。

当市场竞争激烈时,特许经营者为了获得这一特许经营权,可能会支付更高的费用。

市场竞争的程度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预测进行评估,从而对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合理估计。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供水特许经营权的计算办法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市场需求以及政策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还需要注意对供水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合理确定,避免过高或过低估计,以免给特许经营者和政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供水特许经营权计算办法是一个复杂的评估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基础资产评估、经营权期限补偿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计算办法,可以确定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为特许经营者和政府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供水特许经营权的顺利交易和有效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是指将法定权力或特定权益委托给特许经营者,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实施的计划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示例:
1. 确定项目目标: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包括市场份额、销售额、品牌知名度等。

2. 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验的特许经营者。

3. 编制合同: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束关系,包括权益授权、费用结算、品牌使用等。

4. 提供培训:为特许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掌握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理念、操作技术和管理方法。

5. 提供支持:为特许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物流配送等,以提升其经营能力和品牌形象。

6. 监督考核:定期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其经营绩效和遵守合同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 维护品牌形象: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品牌管理,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

8. 深化合作:与特许经营者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发展,推动特许经营项目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9. 终止合作:如特许经营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经营绩效不达标,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终止合作措施。

10. 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经营者(特许人)授予其他人(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商业模式或品牌的许可。

特许经营权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授予的权限和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权限是特许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

特许经营者通常享有使用特许经营者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的权利,以开展与特许经营者相关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者还需要按照特许经营者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经营管理,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分为两部分:一是特许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二是特许经营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费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以获取特许经营权限。

特许费的支付通常是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特许经营者获得经营权之前进行支付。

特许费的金额根据特许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市场潜力和特许经营者的投资费用等因素而定。

特许经营费是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费用,即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固定金额;二是变动费用,即根据特许经营者实际经营业绩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目的是确保特许经营者能够按照特许经营者的要求进行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也是特许经营者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的方式之一。

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规定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求。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内容。

特许经营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者特定的经营权限,让特许经营者能够合法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许可,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政府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

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因为政府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政府应承担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

”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政府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

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及定义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及定义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及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授权第三方企业使用特许经营者的商标、商号、品牌、技术、产品或服务等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商业运作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殊的商业合同,通过合同的授权给特许经营者,既可以实现财富的高效配置,又可以实现知识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机制。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双方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商业合作模式。

特许经营者拥有特许经营权,将其品牌、技术、产品、服务等知识产权进行授权,特许经营者作为甲方,授权给特许经营商作为乙方。

特许经营者提供相关的支持,包括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帮助特许经营商顺利经营。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知识产权授权:特许经营者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品牌等知识产权授权给特许经营商使用,特许经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特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来获取市场认可,提高市场竞争力。

2. 技术支持:特许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包括产品质量控制、生产工艺、研发创新等方面的支持。

这样可以确保特许经营商能够按照特许经营者的要求进行生产,保持产品或服务的一致性和品质。

3. 培训支持:特许经营者提供培训支持,包括经营管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客户服务培训等。

特许经营商通过培训能够更好地了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技术要求以及品牌文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 市场推广:特许经营者负责全国范围的市场推广活动,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以增加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特许经营商可以分享特许经营者在市场推广方面的经验和资源,从而使特许经营商在当地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5. 经济效益:特许经营者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费、技术服务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特许经营商则通过运营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和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特许经营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进行灵活的定价和销售策略,从而实现盈利。

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优势在于双方合作共赢。

特许经营者通过授权特许经营商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来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能够通过特许经营商的经营扩大品牌影响力。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经营权授权他人使用并得到报酬的行为。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保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特许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均衡协作、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特许经营实行认可、审批和管理制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域内进行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特许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特许经营。

第七条有权机关应当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特许经营申请被批准的,发给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方式、特许经营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其它事项。

第九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得包含有损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禁止虚假广告、强制销售、捆绑销售、恶意垄断、违规扩大特许经营范围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指导,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流程和标准,保证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模板:特许经营的条款与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模板:特许经营的条款与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范本:条款与条件详解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允许特许人授权特许经营者使用其品牌、商标、运营方式等,以开展相关业务。

本协议模板旨在为特许经营双方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条定义1. 特许人:指拥有特许经营品牌或商标的公司或个人。

2. 特许经营者:指获得特许人授权,经营特许品牌或商标的公司或个人。

3. 特许经营区域:指特许经营者被授予开展业务的地理区域。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2. 到期前__个月,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协议。

第三条特许经营权1. 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占经营的权利。

2. 特许经营者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转让或转租特许经营权,除非得到特许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特许经营费用1. 特许经营者需支付特许人初始特许费用__元。

2. 特许经营者还需支付持续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每月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__%。

3. 所有费用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逾期将承担利息。

第五条经营义务1. 特许经营者须按照特许人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经营,维护品牌形象。

2. 特许经营者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接受特许人的审核。

3. 特许经营者需参加特许人安排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第六条知识产权1. 特许人拥有的所有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

2.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特许经营者应停止使用所有特许标识。

第七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2.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除非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特许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 本协议如需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2. 任一方可在对方严重违反协议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协议。

结语本协议模板旨在为特许经营双方提供清晰的条款与条件,促进双方的良好合作。

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方法

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方法

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方法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方法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专利、技术或经营模式等,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对于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来说,如何正确确认特许经营权收入,不仅关系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也影响到经营者的商业决策。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探讨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的方法,并结合实例展示其应用。

二、深度探讨1. 特许经营权的本质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独立性和可交易性。

根据会计准则,特许经营权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被确认为资产:授权方有能力接受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进行计量,存在交易过程保证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

2. 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的方法(1)实质性有条件方法: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特许经营权的收入应当在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条件已被满足时确认。

与此相对应,存在实质性条件尚未满足的收入,应当被暂时分离或推迟确认。

(2)通过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取决于实际权益的转移,即授权方已经履行了特定的条件,具备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3)根据有关准则确认:特许经营权的收入确认方法还应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衡量,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文件等规定的会计政策。

三、广度展示在实际的特许经营权业务中,特许经营权收入的确认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较长时,可以采取分期确认的方式,将收入按照合同期限平均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

2. 特许经营权的费用: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通常会要求收取一定的权利金或运营费用。

在确认特许经营权收入时,应将这些费用作为抵扣项考虑,以准确计算实际归属于特许经营权持有者的收入。

3. 特许经营权的风险转移:根据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条款,授权方可能对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以降低其承担的风险。

在确认特许经营权收入时,应将涉及的风险转移考虑在内,以保证收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种类有哪些

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种类有哪些

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种类有哪些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按资金投入,按交易形式,按加盟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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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公司在开展经营业务的时候,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产品,往往需要获得特许经营权,然后才能销售,否则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在了解特许经营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上面规定的▲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

▲一、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二、特许经营的种类有哪些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按资金投入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

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

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

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按交易形式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按加盟者性质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

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

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领域。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授予条件、经营规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特许经营权涉及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均具有特定性。

(2)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从事相同业务。

(3)期限性: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较长,但并非永久。

(4)有偿性:特许经营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特许经营权。

2.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等活动的基本原则。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

(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原则和法律责任。

(5)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4. 符合公共利益: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5. 招标投标程序合法: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城市停车特许经营权获取流程

城市停车特许经营权获取流程

城市停车特许经营权获取流程
城市停车特许经营权的获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如城管局)对城市停车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建立城市停车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

2. 制定特许经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入库的城市停车特许经营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 编制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如城管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城市停车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4. 提交申请并审核:有意向的投资者可以向市发改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文件、投资能力证明等。

发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的特许经营候选企业。

5. 确定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从入围的候选企业中确定最终的特许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特许经营的具体范围、期限、价格及调整机制、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6. 办理相关手续:特许经营者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手续。

7.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时需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特许经营权评估方法

特许经营权评估方法

特许经营权评估方法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通常在商标、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授权给特许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营指定的业务。

在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可以获得品牌、技术和管理支持,而特许经营者则可以获得经营权利和经营利润。

因此,特许经营权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特许经营者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以及帮助投资者了解特许经营的价值。

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比较同类特许经营权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市场数据易于获取,但缺点是市场数据可能存在波动和变化,需要谨慎处理。

收益法是一种基于未来收益的估值方法。

该方法基于特许经营者预计的未来收益和现值的关系来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考虑到未来的经济效益,但缺点是需要对未来的经济环境进行预测,存在不确定性。

成本法是一种基于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和维护成本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

该方法基于特许经营者的成本和市场招标的成本来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考虑到特许经营者的投资成本和市场成本,但缺点是无法考虑到未来的经济效益。

在评估特许经营权时,需要考虑到估值方法的优缺点,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特许经营权的品牌、技术和管理支持等因素对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特许经营权的交易价格和未来的经济效益,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特许经营权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特许经营者和投资者了解特许经营的价值。

在评估特许经营权时,需要考虑到不同估值方法的优缺点,并综合考虑特许经营权的品牌、技术和管理支持等因素。

只有进行细致的评估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为特许经营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转商拿特许经营权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转商拿特许经营权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转商拿特许经营权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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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商业环境中,特许经营成为了许多企业扩张业务的一种有效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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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一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可见,虽然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但从实质上而言,仍然属于政府以PPP项目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使用者付费的情形即使在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因为PPP项目合同,在内容上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在合同主体上通常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两方签署。

虽然最终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使用者付费机制,但是在项目的建设环节,政府通常负责提供土地,并且承担土地获取的风险、项目审批的风险、政治不可抗力等。

在政府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如规避政府方承担的风险)的过程中会产生费用,而这费用应当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此外,在PPP项目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方的收益回报除依赖使用者付费机制外,还存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的相关内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在使用者付费机制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相结合的PPP项目中,政府需要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以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不可否认,此时,政府是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的。

所以,在PPP模式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上,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采购方式上,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文件除《政府采购法》外,还有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即使是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下,也存在公开招标的程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邀请函中说明当地某公用事业项目将实行政府采购,请供应商按要求报价,并说明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关于投标文件的声明函、投标报价表、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等资料;同时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装订顺序、装订格式提出要求;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采购谈判会,递交谈判文件,同时在会前,投标商应于开标前一天在招标方指定银行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主体、缴纳方式不符合规定会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三步,谈判采用物有所值的原则定标。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要求,最终按物有所值的原则确定成交价格。

(三)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也应当程序公开。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不难发现,无论采取上述何种PPP项目采购方式,均要求程序公开。

程序公开,使得有与政府合作意向的潜在被采购人相互竞争。

此时,在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处于“买方市场”。

在政府的“买方市场”中,投资人作为卖方获取暴利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其收益将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坐收渔翁之利”:运用PPP模式,使政府性债务显著降低的同时,促进了公用事业的发展。

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虽然同属于非招标方式采购,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下文试将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进行对比。

(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定义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磋商的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件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实现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特许经营第一网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类似。

不同之处在于对供应商人数的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而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四、不同采购方式之间的转化《政府采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财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四条经本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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