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岗位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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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司纪委关于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的科级、工段级和职工;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标要求,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办法:
(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任职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必须跨单位交流;
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结构的;
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
(二)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
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
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第九条、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或本单位所设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厂范围统一调配。
第十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程序:
(一)厂组织人事部门、纪委根据本制度第三、第四条规定,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
(二)厂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
(三)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
(四)各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单位报到,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五)厂纪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副职都需要轮岗交流时,可先实行正职轮岗,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副职轮岗。
第十二条、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参加轮岗。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借机泄
私愤、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