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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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图表:

第八章 民事主体制度

※教学目标:

1. 熟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难点: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教学过程设计如下

引语:(教师在此环节回顾上节课所讲内容,并引出本课的

内容,上节所讲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此节课讲民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教师通过多媒体播放“车祸之后”案件,在播

放录像前提出几个问题,学生在观看录像的同时思考所提的问题。)

在这个繁杂的社会中,对于能寻找到一个知心的人组成一个

幸福的家庭,是很多人的心愿,两人在2013年结婚后,两人很珍惜彼此的感情,2013年小段又怀上了孩子,两个小夫妻就像掉到了蜜罐里,2014年3月,怀有9个月的妻子小段突然有生产迹象,教学小结 通过本次课程的讲解,努力做到与学生互动的课堂,

尽可能多找或编制一些符合教学的案例来充实课程。提高

学生实际分析案例的能力,达到最终的教学目的。

腹中剧痛,丈夫小赵四处找车未果,最后好不容易借到一辆摩托车,带上妻子就迅速赶往医院,看着痛苦的妻子,小赵加大油门冲向医院,但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小赵撞到了迎面而来的大车,由于车速过快,夫妻当场死亡,但小段腹中胎儿在撞击中从小段腹中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指自母体出生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如外国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法所赋予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贯穿其一生的。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

我国立法系采用全部露出和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婴儿完整地出生后,从第一次独立呼吸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那么,自然人尚未出生而处于胎儿状态时,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否及如何保护呢?

鉴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尚未出生,自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绝对地依照该原则难以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无法享有实际的民事权利。但胎儿出生后是活体时,由于某些权利的时效性而使胎儿出生后即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如,某人车祸身亡,其继承人有父母及怀孕之妻,因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获得继承权。待遗产分割完毕,胎儿出生后,其抚养费无从获得,即因遗产分配结束而无法获取实际财产利益。

(三)死亡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自然人死亡后,当然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其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民法所称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生理死亡时间。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不同年龄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述如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考虑其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也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收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如果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参加社会劳动,有固定的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能力人。其劳动收入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是衡量自16至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如果其劳动收入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实施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必负担义务的民事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但这些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毕竟没有成熟,认识能力受到局限,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适当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他们能够实施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还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法律对此类纯获利益的行为自当允许。但对于重大或复杂事务不宜由其本人独立实施的情况,应由其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方能为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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