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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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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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请分析陶某的诉讼 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形成 5、遗嘱监护:
以遗嘱形式确定监护: 国外做法,我国尚未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教育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身体、 照顾被监护人生活
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合法 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 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
4、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引起终止的原因: 1、设立监护的事实消灭 2、因被撤销而终止: (1)撤销适用情况: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 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的程序
五、与监护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监护的性质: (1)权利说;(2)义务说;(3)职责说 (4)权力说 2、监护有偿、无偿的问题 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问题 3、监护与“亲权”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 2、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是否承担?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精神病院造成他人伤害责任承担问 题
案例分析:
朱某11岁。其父母做服装生意,一次在外出进货 时因车祸遇难双亡。朱某为独生子,其父母死后 留有遗产8万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 已经去世,有关组织指定朱某的舅舅(甲)为其 监护人。朱某还有一姑姑(乙)在部队工作,对 朱某一直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第二年,乙从部 队复员回城工作。不久发现甲动用朱某从父母继 承来的8万元钱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已经赔了不少。 乙为此向甲提出反对意见,甲则认为:我是朱某 的监护人,我有权管理、使用朱某的财产。甲、 乙因此发生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七,非法人组织 (一)概述 1 1,概念: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2,特征: (1)具有稳定性 (2)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 (3)有可供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5)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 1,非法人企业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3,企业集团 4,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设立中的公司 (三)合伙组织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六,人格权之保护
(一)人格权的意义 (二)人格权的种类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人格尊严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三)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指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 律资格. 企业法人对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是法人代表机关或其他有权代表法人的 人所为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解散 2,清算
五,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一)法人的机关 1,机关的概念 2,机关的种类: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 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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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6.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以及缔约过失行为等。 自然人的民事 责任能力, 是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和前提。 具有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如: 自然 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4 个条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违法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违约 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并有违约行为为前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 在缔约过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损害结果为前提。 不具有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有侵权行为, 通常是由他人替代承担责任 或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 特点: • (1)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要素, 具有与其人身不可 分离的属性, 不能被剥夺、 限制, 也不能转让和继承。 现代民主法 治国家, 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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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三、 监护
• 1.监护的概念 • 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 职责的人, 被称为监护人。 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称为被监护人。 • 监护制度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监护 制度设立的目的, 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有效保护其 合法民事权益, 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4章民事主体——自然人(新的)

4章民事主体——自然人(新的)

3.健康权 健康权 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 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二是劳动能力保持 三是健康利益支配权。 权;三是健康利益支配权。
二、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 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体都享有 1.姓名权 姓名权 内容:姓名的决定权;姓名的使用权; 内容:姓名的决定权;姓名的使用权;姓名 的变更权。 的变更权。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干涉、盗用和假冒。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干涉、盗用和假冒。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 2.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一定顺序提出申请) 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有一定顺序提出申请) 3.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
4.隐私权 4.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一是隐私控制权; 隐私权的内容有:一是隐私控制权;二是隐 私的公开权。 私的公开权。 5.信用权 5.信用权 信用权内容有:一是信用保有权; 信用权内容有:一是信用保有权;二是信用 利益支配权;三是信用资料的查阅权。 利益支配权;三是信用资料的查阅权。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物质性人格权 只有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1.身体权 身体权 内容:第一 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第二, 第一, 内容 第一,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第二, 对身体各个器官的支配权;第三, 对身体各个器官的支配权;第三,对非法侵 害身体的排除请求权。 害身体的排除请求权。 2.生命权 生命权 内容:一是性命的维持权; 内容:一是性命的维持权;二是生命安全维 护权。 护权。

民法电子教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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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组织
其它组织是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其是在自然人和法人 两大主体之外存在的一种民事经济主体,领取的是《营业 执照》,能在自己的财产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 的是无限责任,如果是由法人设立的,不足部分由该法人 承担。
第 织。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3.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案例]
某合伙组织有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在营业执照上 登记的注册资本是15万元,但其对外债务高达20 万元,那么多余的5万元要不要偿还呢?由于合伙 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足的5万元仍应归 还,由三个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各自的债务且 承担连带责任,即甲应当偿还另外两个人的债务, 在归还后再向两人追偿,所以,合伙组织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法人的成立条件有: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一)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一,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社员(成员)投资为基础产生的法人。 其是人的组合,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
第二讲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作为准入资格的 制度,民事主体是首先要关注的,其意指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民事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

2.法人
3.其它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 自然人承担的是 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自然人进行分类,以性别为标 准可以分为 人;以肤色为标准,可以为 人; 以十八岁为标准,可以分为 人;以国籍为标准, 可以分为 人。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第一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1.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二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分类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处理2.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丧失第三章:自然人的姓名与肖像权3.1 自然人姓名的相关规定与保护3.2 肖像权的概念、内容与保护3.3 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第四章: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4.1 婚姻自由原则与结婚条件4.2 婚姻登记程序与婚姻效力4.3 离婚制度与离婚后的权益保护第五章:自然人的继承权5.1 继承权的概念、特征与行使5.2 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5.3 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放弃第六章:自然人的居住权与身份权6.1 居住权的概念、设立与消灭6.2 身份权的种类与内容6.3 居住权与身份权的法律保护与案例分析第七章: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7.1 债权的概念、特点与分类7.2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7.3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与法律适用第八章:自然人的知识产权8.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8.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8.3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九章:自然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9.1 劳动权的概念、内容与保护9.2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9.3 社会保障制度与自然人的权益保障第十章:自然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1 自然人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10.2 自然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10.3 自然人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第十一章:自然人的财产权11.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1.2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11.3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第十二章:自然人的合同权利义务12.1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12.2 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12.3 合同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章:自然人的人身权13.1 人身权的种类与内容13.2 人身权的保护与侵犯13.3 人身权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第十四章:自然人的权利义务继承14.1 继承的法律规定与程序14.2 遗产的分配原则与方法14.3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与适用第十五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15.1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5.2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方式15.3 民事责任的免除与履行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主体制度中自然人的相关内容,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姓名与肖像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居住权与身份权、债权债务关系、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财产权、合同权利义务、人身权、权利义务继承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案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案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案《民事主体——自然人》说课教案一、说教材1、本课时教学内容在所用教材中的地位、作用及与相关内容的联系本课时教学内容——民事主体,在《法律基础知识》教材中,是第三单元《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学生若要深入学习理解本单元重点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必然首先理解何为民事主体,所以民事主体是《民法》这一单元当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概念,其后内容的学习皆以此为基本前提。

2、确定教学目标及教学重难点的依据本课时通过对最重要的一类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两个必要条件,理解监护制度设置的重要原因及内容,而其中,本课时的教学重点设置,一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这项内容涉及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对于行为人能否独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及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复杂的知识点;二是“监护人的职责”,职责是行为的限定,如有违反必要负上法律责任,通过监护职责的学习,使学生明白自身监护人对自己应负的责任,从而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结合本地和所教专业学生实际,对教材的处理本教学对象为城市人,他们接触法律常识的媒体较为丰富多样,本课时里部分内容早已渗透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当中,所以在对教材的处理上,主要是结合学生接触密切的案例,通过直观演示,设置启发式问题,并依靠“授之以渔”,让学生在教师的主导辅助之下,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对案例进行分析,由此及彼,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以达到教学目标。

二、说过程1、本课时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一课时教学时间共45分钟,附教学讲义如下)民事主体概说(涵义和类型)1分钟一自然人(一)涵义 1分钟(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提条件)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2分钟(1)涵义(2)特征(3)起止时间(案例分析一、二)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条件)16分钟(1)涵义(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3)起止时间(4)分类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三)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四)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五)(三)监护制度 8分钟1 监护的概念和意义2 监护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六)布置课堂练习《学习指导》 5分钟小结本课时教学内容 2分钟 2、各环节的衔接方式民事主体概说中,由分类处引入自然人,总说本课时要讲授的教学知识点。

民事主体制度讲

民事主体制度讲

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Nhomakorabea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被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宣告失踪的效力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 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 付。”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活着离开母 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民通意见》 条规定,自然人“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 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 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 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 亡和宣告死亡。 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在我国, 死亡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在我国, 应该采用医学死亡标准, 应该采用医学死亡标准,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 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但是现在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发达,医学死亡标准遭遇挑战。 但是现在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发达,医学死亡标准遭遇挑战。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说课今天我说课的课题《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下面我将从教材分析、教学方法、教学程序、教学评价四个个方面逐一加以分析和说明。

首先,我对本节教材进行一些分析:一、教材分析:包括教材的地位和作用、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三个方面。

1、教材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内容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它的讲解清晰与否,直接影响学生对后续内容的理解,因为通过学习可以了解民事主体的分类,以及其中的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含义。

有关自然人的知识也和我们密切相关,所以,它是民法民事主体的重要内容。

2、教学目标定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新课程标准精神以及学生的知识状况,本节课我确定了知识目标:帮助学生识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理解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监护的概念,目的和监护人的职责;能力目标: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培养学生用所学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觉悟目标: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及热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3、教学重点、难点确定。

教学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教学难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制度。

二、教学方法1.教法:大教育家孔子说过:“法无常法,贵在得法”,针对不同的教材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将会有事半功倍之效,根据本框教学内容,考虑采用以下教法:(1)衔接导入法(2)案例分析法(3)直观教学法(4)启发式教学法2.学法: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必需有一桶水,但新世纪的学生面对的是知识的海洋,这就必须教会学生如何“取水止渴”。

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用“化整为零,化难为易,各个击破”的方法设置问题,激活学生主体的思维活动,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收到“启发式”教学的效果。

三.教学程序:为达到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把教学过程设计为:①导入新课,②要点分析,③案例探究,④课堂小结⑤布置作业五个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教学环节。

3. 民事主体

3. 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 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 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 法通则》规定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有几个 监护人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 困难,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 中,孙某与其母巩某共同生活,巩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其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法院应责令孙某父亲共同 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 • 生理死亡的标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 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 • 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 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 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
的需要自由支配自己的人格,他人不得支配,否则
将是对他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
行民事活动,甚至支配其人格利益。从形式上讲,
这种情况似乎是对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否定,但从
实质上讲,这种情况是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
• [例]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张 明母亲记得5月28日生下张明;医院的接生 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 明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 本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请问张明的法定出 生时间为哪一日?
• [答案] 5月31日。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终于死亡。民法上
我国民法人格权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如果未经死
者近亲属的同意,或者死者生前的同意,对死者
的肖像进行非法使用,就构成侵权行为,其近亲 属有权提起诉讼,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当然, 末代皇帝溥仪确实是历史公众人物,就一般的对 其肖像的使用,应当不构成侵权行为,是有道理
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对死者
刚走到十几米远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裴红霞被后面驶
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被撞到的裴红霞当时一句话
也说不出来,定了定神之后,她看清骑摩托车的正是自己
楼下的邻居钱明伟。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没有太
多的医学知识,吵完之后,裴红霞没有多想,仍旧继续散
步,可到了当天晚上,下身便开始有少量的水流出。裴红


从含义上讲,人格自由既是指民事主体人格自由的地
位,也是指民事主体人格自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人格自
由是区别人和动物的标准。有了人格自由,权利主体才可

民事主体自然人说课稿

民事主体自然人说课稿

《民事主体——自然人》说课稿大家好,今天我将要为大家说课的课题是《民事主体——自然人》.首先,我对本框教材进行一些分析.说教材(一)本框在全课中的地位,作用1,《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民法这章里面的一个重点内容之一.本框内容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它的讲解清晰与否,直接影响学生对后续内容的理解.因为通过学习可以了解民事主体的分类,以及其中的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含义;识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理解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有监护的概念,目的和监护人的职责.2,这是构成民事主体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有关自然人的知识,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关系,所以本框内容是第三课民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提高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向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之一.(二)教学教育目标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我将本框的教学目标确定为:1,知识方面:帮助学生了解自然人的含义;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识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理解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有监护的概念,目的和监护人的职责.2,能力方面:培养学生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大类型来分析各种年龄阶段的人是属于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提高学生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武器,同多种违法活动作斗争的能力.3,觉悟方面:激发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兴趣及热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来判断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有关的事,并注意自己的一切行为,哪些是不能去做的,做个守法守纪的人.(三)教学重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四)教学难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二,说教法:大教育家孔子说过:"法无常法,贵在得法",摸透学生心理及心理知识掌握情况,溶入丰富社会实践,针对不同的教材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将会有事半功倍之效.根据本框教学内容,考虑采用以下教法:(一)贯彻理论知识联系实际的原则.抽象的理论知识只有与生动的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它的伟大.教学中把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社会现象的分析,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学习生活的情景联系起来,可以加强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具有重大意义.(二)贯彻主导与主体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扮演好"主导"的角色,采用问题式教学法,通过学—导—学,培养学生参与意识,引发学生讨论,思考,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三)根据教学多感官共同参与原则,创设轻松的学习环境,采用漫画,案例,练习等手段,特别案例分析法,因为思想政治课是正面明理的课程,而现实生活中有正有反.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能更好地认识到,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培养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增强视觉效果,提高课堂效率.三,说学法给学生一杯水,教师自己必需有一桶水,但新世纪的学生面对的是知识的海洋,这就必须教会学生如何"取水止渴".各位老师都知道,教师的最终任务不应该是传授学生知识,而应该是教授学生如何获取知识,我个人认为,教授学生如何学会学习,比传授学生知识更为重要.因此为了使学生学会学习,我讲解知识点时我会围绕教学重点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课堂上经过老师的提问,讨论及学生的自觉性等方法,帮助学生逐步突破教材的重难点,而且在教学中,我会让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通过学生的动脑,动口,动手,质疑等环节完成教学内容.这样既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学生的自己思考,讨论,分析,练习等达到认知和行动上的教育目的;又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而且政治课教学要始终贯彻教育和教学相结合,学生是教育教学主体的思想.四,教学媒介----多媒体课件五,说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依据政治课每周2节,具有间断性的特点,每节课前必须有复习环节,我就以上节课所学的知识来提问学生: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导入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而导入新课,既回忆了上节课的内容,也引导学生进入到新课的学习中.(二)新课讲授:讲议结合,导学相依1,自然人的含义.对于自然人的概念讲解我先采取了它包含了哪些范围,然后采取比较的方法: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让学生明确公民它仅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它既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让学生明确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广和学生自己是不是自然人以及外国人是不是自然人等.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首先让学生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然后提出疑问:自然人的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有差别,那么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平不平等呢目的是让学生明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本框的一个重点,难点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教材介绍的内容,先介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大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十六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其共同前提是智力正常.(讲到这里我就会问学生,有些同学由于某种原因退学了而且找到了工作,那么他们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让学生们讨论)然后老师总结:这些退学的同学目前还是高一的学生,年龄是16周岁以上但是不满18周岁,如果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仍旧是依靠父母亲生活的就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问学生:你们属于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让学生知道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依法独立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和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通过这些更让学生明白自己能从事哪些民事活动.然后讲练结合.以巩固知识为基础,培养能力为目标.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以及一些练习来巩固新知识,巩固新知是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过程,这一阶段从时间上来看是学生注意力易分散,易疲劳的阶段.进行练习可重新唤起学生的注意力.练习的形式和内容要多样化,而且要以能提高学生技能,发展能力为目标.4,关于监护由去年发生的劣质奶粉而使婴儿变成了大头婴儿,也就是婴儿受到了伤害获得赔偿时由谁替他们保管而展开讲解,并插入几幅图片(婴儿,小孩,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学生自己去判断哪些人是要监护的.(三)最后对本节课的内容小结,回顾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他和公民存在着区别.我们着重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布置课后作业.。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36页PPT文档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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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Thank you
பைடு நூலகம்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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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图表:
第八章 民事主体制度
※教学目标:
1. 熟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难点: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教学过程设计如下
引语:(教师在此环节回顾上节课所讲内容,并引出本课的
内容,上节所讲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此节课讲民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教师通过多媒体播放“车祸之后”案件,在播
放录像前提出几个问题,学生在观看录像的同时思考所提的问题。


在这个繁杂的社会中,对于能寻找到一个知心的人组成一个
幸福的家庭,是很多人的心愿,两人在2013年结婚后,两人很珍惜彼此的感情,2013年小段又怀上了孩子,两个小夫妻就像掉到了蜜罐里,2014年3月,怀有9个月的妻子小段突然有生产迹象,教学小结 通过本次课程的讲解,努力做到与学生互动的课堂,
尽可能多找或编制一些符合教学的案例来充实课程。

提高
学生实际分析案例的能力,达到最终的教学目的。

腹中剧痛,丈夫小赵四处找车未果,最后好不容易借到一辆摩托车,带上妻子就迅速赶往医院,看着痛苦的妻子,小赵加大油门冲向医院,但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小赵撞到了迎面而来的大车,由于车速过快,夫妻当场死亡,但小段腹中胎儿在撞击中从小段腹中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指自母体出生的人。

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如外国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法所赋予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可见,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贯穿其一生的。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
我国立法系采用全部露出和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婴儿完整地出生后,从第一次独立呼吸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那么,自然人尚未出生而处于胎儿状态时,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否及如何保护呢?
鉴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尚未出生,自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绝对地依照该原则难以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无法享有实际的民事权利。

但胎儿出生后是活体时,由于某些权利的时效性而使胎儿出生后即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

如,某人车祸身亡,其继承人有父母及怀孕之妻,因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获得继承权。

待遗产分割完毕,胎儿出生后,其抚养费无从获得,即因遗产分配结束而无法获取实际财产利益。

(三)死亡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自然人死亡后,当然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其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

民法所称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生理死亡时间。

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不同年龄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述如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考虑其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也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收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如果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参加社会劳动,有固定的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能力人。

其劳动收入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是衡量自16至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如果其劳动收入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实施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必负担义务的民事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但这些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毕竟没有成熟,认识能力受到局限,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适当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他们能够实施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还可以接受奖励、赠与。

法律对此类纯获利益的行为自当允许。

但对于重大或复杂事务不宜由其本人独立实施的情况,应由其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方能为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于此类自然人年龄小或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知识能力拓展训练:
案例:(根据以上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目的增强学生知识的扎实度。


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

1992年夏天,张小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

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

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上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

张听后十分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

1996年10月王氏去世。

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

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
让王一明、王一民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

教学小结:通过本次课程的讲解,努力做到与学生更加互动的课堂,尽可能多找或编制一些符合教学的案例来充实课程。

提高学生实际分析案例的能力,达到最终的教学目的。

课后题:
1. 分析实训书P12,分析第一、二案例。

2.课后作业小组作业:收集相关案例,并分析案例?
3. 利用课余时间教师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组织参与模拟法庭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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