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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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
的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产权移交以及办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每千居民有40名适龄幼儿入园和生均净用地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并在规划条件书中明确。最小用地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配套幼儿园不足4个班的,可不划拨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数量按以下方式测算:湘江路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东二环线以西、南二环线以北之间的区域按10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其他区域按12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以及《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做好核费收费工作。对配套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第八条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无偿将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接收移交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将配套幼儿园房屋产权办理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产权登记结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分割手续。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