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河源学校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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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源学校章程
(试行稿)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依法从教,建成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沂河源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机构性质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学制实行“五四分段”的九年一贯制,教育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学生”。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鲁山路109号。
第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744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办学理念是:学校发展现代化,教师发展专业化,学生发展全面化。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的校训:探源求真,志存高远;
校风:厚德、尚学、崇实、唯新;
教风:始于精细,创造精彩;
学风:善学习、勤思辨,求进取、志有恒。
校徽:
校歌:沂河源之歌
远古的篝火,美丽的传说;巍巍鲁山荡漾友爱的歌。
问道求知,勤奋课业;沂河源头燃起炽热的火。
远古的篝火,美丽的传说;滔滔沂河奏响奋进的歌。
知行统一,成才报国;沂河源头燃起炽热的火。
问道求知,勤奋课业;知行统一,成才报国;
沂河源头燃起炽热的火,燃起炽热的火。
校歌:《沂河源之歌》,突出沂源精神、地域文化,勉励莘莘学子勤奋课业,成才报国。
第十三条本单位学校办学目标是:让学生体验成长快乐,让教师享受教育幸福。
第十四条学校近期发展目标是:
1、创建人文化的育人环境――以人为本:即建设平安校园、文化校园、活力校园、民主校园、和谐校园。
2、锻造研究型的教师团队――培育名师:以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落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以“师德表率、教学专家、育人典范”为目标,倾力打造一支会健身、会学习、会研究、会育人的高素质新型现代化教师队伍。
3、开发学校教育教学特色——铸造个性:开发“沂河源文化”课程,挖掘艺术教育课程;加强学科课程与信息技术整合研究,构建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学本高效课堂文化;强化英语教学研究,打造英语优势学科,彰显学校教学特色。
4、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多元发展:培养基础牢、素质高、能力强、特长优,健康、文明、快乐、向上,人格健全、社会适应性强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和要求,学校实施招生工作。
(三)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
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四)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合格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七)依据《沂源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评价实施方案,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
(八)学校有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的权利。
(七)学校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办学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通过数字化校园的创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形成教育教学合力。
(五)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隶属沂源县教育体育局管理,法定代表人:魏述民。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县委、县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县委、县政府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财务、人事负责人。
第十八条根据《源机编(2011)18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
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等 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协调处理学校人事、上级文件、文字、接待等工作;学生管理;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后勤管理;校园安全卫生;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九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队)、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评优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述职,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测评。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并对学校中层干部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四、参与学校教职工的考核、评优,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审议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实施“青蓝工程”,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规划校园数字化环境,加快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进程。
七、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