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保险产品简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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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每份4,000元,其中被保险人每份3,600元, 连带被保险人每份400元(如附带被保险人超过1人以上, 则每位按人民币400元平均分摊) ; 2、附带被保险人最高为10,000元。 (四)保险费 1、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20元; 2、心脏病、高血压病或者有早产、流产、过期产史的 被保险人,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30元;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需实施节育手术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在每次实施节育手术之前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 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 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 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 龄夫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日, 除另有约定外,自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5,000元;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注:本表的节育并发症等级及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确定。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附表:
节育并发症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节育并发症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节育并发症等级标准 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 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 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 给付比例 100% 80% 50% 10%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
单位交费
个人交费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三)账户保证收益、红利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1、保证收益:无论保险帐户资金运用状况如何,确定保证 收益率为2.5%,并于会计年度末足额入帐;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 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 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 单上载明。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 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2、盈余分配:本公司每年末投资收益扣除个人帐户投资保 证收益后仍有盈余,则对该部分盈余进行分配,本公司保证盈余 分配的比例为70%。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案例:
计生专干李某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交纳保费3000元,一次性扣 除管理费1%,盈余分配比例为70%,则在假设投资收益 率分别为6%、5%和4%的情况下,30年后李某可一次性 领取保险金为多少?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 30岁王先生和30岁王太太,有一个3岁的儿子,年 初,王先生为自己的三口之家投保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 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意外保险金额24000元,意 外医疗2000元,保费30元。则投保后:
王先生夫妇和儿子每人均享有8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共享2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当地计划生育政府部门 认可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导致其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节育并发症,经本合同约定的鉴定组 织鉴定并确定等级后,本公司根据《节育并发症等级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乘以该节育并发症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 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假设投资收益率 6% 30年后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元) 12654.06
5%
4%
10352.34
8457.84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一) 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 妇及其子女,在1~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同意承 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 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1、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 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 的胎儿(婴儿,下同)为附带被保险人。2、被保险 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 保人。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 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 后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 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 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 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3、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 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 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5、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
保险产品简介
主要险种介绍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一)产品简介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2007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 业单位及个人建立养老或补充养老、投资理财设计的 分红型保险产品,它具有养老保障与投资分红的双重 功能。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二)账户设置 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 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 “个人交费”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