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保险产品简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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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条款1 投保范围1.1 投保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规定、有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载明的手术日内进行单次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医疗事故或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该次手术意外或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医疗事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所附《医疗事故分级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并发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无论其投保多少份本保险,本公司仅按下列约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全身性感染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元与保险金额的10%两者中的较低者;2)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粘连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2000元与保险金额的20%两者中的较低者;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外出血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元与保险金额的30%两者中的较低者;4)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000元与保险金额的40%两者中的较低者。

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并发症时,本公司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3)被保险人输血感染;4)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且未愈的病症;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医生对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7)被保险人在无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石家庄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石家庄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石家庄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简介为提高我市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本着“政府组织、协会协调、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原则,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一、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子女满1周岁至18周岁(含)、父母在65周岁(含)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可参加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二、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的保险费为每个家庭30元,采取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鼓励自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保。

政府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户家庭每份保险政府补贴10元,按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支出;个人支付: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个人支付保险费。

三、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每个家庭保险金额为33000元(保险金额按人数均分)。

意外身故及残疾累计给付金额以人均保额为限,其中,若意外残疾的,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祝愿诊疗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每个家庭最高累计给付6000元(保险金额家庭成员共用)。

3、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可与其他保险累计给付,但未成年人累计死亡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部分可凭原报销机构盖证明章和注明报销金额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对剩余未给付部分按规定给付。

四、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保险,与个人投保相比,具有低收费、高保障、手续简便的特点。

2、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采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设计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2010-08-05 11:55:20 关键词:中国人寿险种保险产品【摘要】中国人寿100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全面保障。

公司长期积累的寿险经验及精英荟萃的专业精算队伍,使得中国人寿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许多创新产品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深化了保险产品的内涵。

以下为大家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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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品种推荐

生育保险品种推荐

生育保险品种推荐1.太平附加绿洲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团体、女性∙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生育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二、生育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1.生育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有∙ 2.生育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有2.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女性生育保障。

保障项目:∙ 1.女性生育保险金:有3.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住院医疗等保障。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投保年龄: 18-60周岁∙产品特色:产品特色:专题保障覆盖全面女性专享关爱有加人员增减方便快捷理赔服务优质高效保障项目:∙ 1.生育医疗保险金:有5.前海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产品特色:女性专属:有效地帮助您解决女性员工生育保障的难题,为您的女性员工提供专...保障项目:∙ 1.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有6.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投保年龄: 20-59周岁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在普通的团体医疗保险之外,本保险计划可以有效地帮助您解决女性员工生育保障的难题,...保障项目:∙ 1.女性生育保险金:有7.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生育医疗保险金8.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产品特色:保障项目:∙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有∙ 2.住院手术费保险金:有∙ 3.医院杂项费保险金:有9.计划生育手术疾病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女性∙产品特色: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脏器损伤、出血与血肿或感染中任意一项的,我们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疾病保险金:有10.友邦附加环球妊娠及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生育保险金、流产保险金、节育保险金给付保障保障项目:∙ 1.生育保险金:有∙ 2.流产保险金:有∙ 3.节育保险金:有11.安邦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年龄: 16-65周岁保障期限:一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女性生育医疗,补偿原则保障保障项目:∙ 1.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有∙ 2.补偿原则:有。

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简介【模板】

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简介【模板】

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简介为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创新鼓楼区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促进和谐计生、和谐鼓楼建设。

中国人寿专门设计了“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系列,有两套方案供您选择。

一、投保对象凡子女为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3人一下,含三人),其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独生子女父母或监护人为本保险投保人。

本方案承担独生子女家庭(三人一下,含三人)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

父母及子女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残疾责任累计保额均为1万元∕人,意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均为0.1万元∕人。

本计划仅对独生子女本人承担少儿疾病身故责任。

本方案承担独生子女家庭(三人一下,含三人)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

父母各2万元,独生子女本人1万元,意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均为0.1万元∕人。

本计划仅对独生子女本人承担少儿疾病身故责任和少儿重大疾病责任。

四、理赔指南保险单或其他凭证:申请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所需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的资料。

如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所需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证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如被保险人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意外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计划生育意外保险保什么

计划生育意外保险保什么

计划生育意外保险保什么在如今社会,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然而,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意外和不可预测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生育意外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计划生育意外保险应该保什么呢?首先,计划生育意外保险应该保障意外怀孕的医疗费用。

意外怀孕可能会给女性带来诸多身体不适和并发症,因此需要及时的医疗护理。

保险应该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以及可能的并发症治疗费用,以确保意外怀孕的女性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其次,计划生育意外保险还应该保障意外流产或者早产的医疗费用。

意外流产和早产可能会给孕妇和胎儿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需要进行紧急的医疗处理。

因此,保险应该包括相关的医疗费用,以确保意外流产或早产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此外,计划生育意外保险还应该包括意外怀孕期间的住院费用和护理费用。

意外怀孕可能会导致女性需要长时间的卧床休息或者住院治疗,因此保险应该包括相关的住院费用和护理费用,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必要的护理和照料。

最后,计划生育意外保险还应该包括意外怀孕期间的心理咨询费用。

意外怀孕可能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因此保险应该包括心理咨询费用,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意外保险应该包括意外怀孕的医疗费用、意外流产或早产的医疗费用、意外怀孕期间的住院费用和护理费用,以及意外怀孕期间的心理咨询费用。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意外怀孕患者的权益,让她们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计划生育意外保险,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

100_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需实施节育手术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在每次实施节育手术之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当地计划生育政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节育并发症,经本合同约定的鉴定组织鉴定并确定等级后,本公司根据《节育并发症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节育并发症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节育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或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进行临床实验所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实施非节育手术项目导致的身故、伤残或手术并发症。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是指孕产妇发生与妊娠或分娩相关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及定义如下: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又称重度先兆子痫及子痫,指在妊娠中晚期发生高血压、浮肿、蛋白尿等临床症状,严重时出现抽搐,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或昏迷。

重度先兆子痫需满足的条件为血压≥160/110mmHg(21.3/14.6kpa),蛋白尿++至++++,伴水肿、头痛等自觉症状。

子痫是在重度先兆子痫的基础上发生抽搐或昏迷。

2.羊水栓塞: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

本合同所指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是指新生儿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和定义如下:1.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其细胞遗传学特征是第21号常染色体呈三体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三页)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 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
第二级
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中国人寿保险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special/renshoubaoxianxianzhongdaquan/(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寿现在推出的产品有很多,下面就从各个分类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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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伤残鉴定标准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伤残鉴定标准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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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保计生保险条款解读

湖北人保计生保险条款解读

湖北人保计生保险条款解读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报销材料《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报销时间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育儿知识:计划生育险包括什么

育儿知识:计划生育险包括什么

计划生育险包括什么现代中国施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为准妈妈们保驾护航,中国现在出现了计划生育险,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育保险。

那么什么是生育保险呢?生育保险到底都包括哪些项目呢?如果你是一位孕妇,那么你最好是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哦。

一、生育保险是什么: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二、生育保险主要包含哪些项目:1、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

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保险产品简介

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保险产品简介
2、盈余分配:,则对该部分盈余进行分配,本公司保证盈余分 配的比例为70%。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
及其子女,在1~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 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
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 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
夫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日,
除另有约定外,自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5,000元;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计划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对符合政策规定并参加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生育子女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一种保障。

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减轻生育成本,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首先,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

在夫妇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医疗费用支出,特别是在产前、产后的医疗护理、孕期检查等方面,这些费用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而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夫妇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承担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保障他们的生育权益。

其次,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可以减轻生育成本。

生育子女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来说,这种费用可能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而有了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夫妇的生育成本,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生育任务。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可以为夫妇提供一定的保障,增强他们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后,实施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可以为夫妇提供一定的保障,促进他们根据自身的生育能力和意愿进行生育决策,有利于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减轻生育成本,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_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_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简介

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简介

2010年04月02日16:56:17为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能力,使每个家庭安心无忧、幸福美满,广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联合推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计划。

计划特色1、保障高、保费低。

每份每天仅需8毛钱,省钱!真正做到惠及计划生育家庭——可能是目前最好的保险。

2、一份合同,全家保障。

重视每位家庭成员,体现和谐家庭,更是弥补其他保险之不足,省心!3、减轻对重大疾病的恐惧、抵御风险对家庭的伤害。

重大疾病一经初次发生并确诊,即予以赔付,快捷!参保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2、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

3、以家庭方式参保,广州户籍家庭及非户籍家庭均可加入。

保障项目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份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300元,每一家庭限投两份。

以投保1份为例:投保二份,保障金额增加一倍。

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障:本保障项目不与任何商业性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冲突,更是有力的补充。

家庭任一参保人在保险生效90日后(续保不受90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之一,即时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十种重大疾病是指:①恶性肿瘤,②急性心肌梗塞,③脑中风后遗症,④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⑤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⑥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⑦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⑧瘫痪,⑨严重Ⅲ度烧伤,⑩主动脉手术。

2、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在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本项目保险金额为家庭全体参保人共享)。

计划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旨在通
过提供保险服务,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首先,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

夫妇
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利享受计划生育保险的经济保障。

一旦夫妇因生育原因需要医疗服务或者产假期间需要经济支持,计划生育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通过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可以引导夫妇根据自身的生育
能力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安排生育计划,避免盲目生育和超生现
象的发生,从而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人口数量和质量的
双重提升。

再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保险服务,可以有效地降低夫妇生育的经济负担,
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育压力,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还可以为夫妇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使他
们更加理性地对待生育问题,有利于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计划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不仅有利
于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还有利于保障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夫妇受益于这一制度,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50.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50.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1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持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或者临时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妇女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育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全数;二、怀孕9个月(含9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死亡者,本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额全数;三、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死亡的,本公司给付婴儿死亡保险金额全数;四、附带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五、附带被保险人因病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全数。

第四条除外责任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死亡,导致被保险人流产、引产或者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死亡或者流产、引产;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怀孕而行流产、引产;七、被保险人习惯性流产一年超过二次者;八、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九、患先天性疾病的附带被保险人诊疗所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十、被保险人或者附带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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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 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 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 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 30岁王先生和30岁王太太,有一个3岁的儿子,年 初,王先生为自己的三口之家投保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 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意外保险金额24000元,意 外医疗2000元,保费30元。则投保后:
王先生夫妇和儿子每人均享有8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共享2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假设投资收益率 6% 30年后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元) 12654.06
5%
4%
10352.34
8457.84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一) 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 妇及其子女,在1~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同意承 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 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
单位交费
个人交费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三)账户保证收益、红利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1、保证收益:无论保险帐户资金运用状况如何,确定保证 收益率为2.5%,并于会计年度末足额入帐;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附表:
节育并发症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节育并发症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节育并发症等级标准 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 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 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 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 给付比例 100% 80% 50% 10%
注:本表的节育并发症等级及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确定。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 龄夫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日, 除另有约定外,自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5,000元;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1、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 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 的胎儿(婴儿,下同)为附带被保险人。2、被保险 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 保人。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 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 后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 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 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 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3、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 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 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 单上载明。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 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中被保险人每份3,600元, 连带被保险人每份400元(如附带被保险人超过1人以上, 则每位按人民币400元平均分摊) ; 2、附带被保险人最高为10,000元。 (四)保险费 1、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20元; 2、心脏病、高血压病或者有早产、流产、过期产史的 被保险人,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30元;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
中国人寿计划生育系列类
保险产品简介
主要险种介绍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一)产品简介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2007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 业单位及个人建立养老或补充养老、投资理财设计的 分红型保险产品,它具有养老保障与投资分红的双重 功能。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二)账户设置 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 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 “个人交费”二部分:
2、盈余分配:本公司每年末投资收益扣除个人帐户投资保 证收益后仍有盈余,则对该部分盈余进行分配,本公司保证盈余 分配的比例为70%。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案例:
计生专干李某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 (分红型)(2007版) ,交纳保费3000元,一次性扣 除管理费1%,盈余分配比例为70%,则在假设投资收益 率分别为6%、5%和4%的情况下,30年后李某可一次性 领取保险金为多少?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需实施节育手术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在每次实施节育手术之前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 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 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5、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当地计划生育政府部门 认可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导致其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节育并发症,经本合同约定的鉴定组 织鉴定并确定等级后,本公司根据《节育并发症等级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乘以该节育并发症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 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 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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