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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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比较

问题的由来——二建考题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形式唯一不同的证据形式。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紧急处理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中文名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形式唯一不同的证据形式。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紧急处理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

与勘验笔录相比,它着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而勘验笔录则是对案件现场或物品静态的全面综合的勘查、检验记录。行政执法经常需要作现场笔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进行讯问所作的笔录、价格管理机关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单位或公民进行查处时所作的笔录等。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旨在克服以后再取证的困难并防止行政相对人事后翻供情况的发生。因此,现场笔录通常成为行政机关当场处罚或及时处理的依据,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形式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它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和书证相同;但它必须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据,因此,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书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这两种笔录都必须由行使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制作。

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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