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19
同比增长:-8.4%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6626.21
同比增长:445.4%
平均金额(万元)
¥77.69
同比增长:496.4%
2022-10-13 2023-05-18 2022-09-27 2022-09-08
(3)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市法院卷宗复印纸采购项目(11 月)公告
山东蓝天文星纸业 有限公司
3.0
2022-11-15
TOP2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 山东蓝天文星纸业 6、7 月份卷宗复印纸项目成交公 有限公司
3.0
告
TOP3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 院卷宗复印纸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蓝天文星纸业 有限公司
3.0
TOP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 院卷宗复印纸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蓝天文星纸业 有限公司
3.0
TOP5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市 直购合并品目超市直购订单公告
张店区昌润百货经 营部
1.0
TOP6
TOP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项目
淄博张店安国汽车 修理厂
2.8
TOP4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项目
淄博张店安国汽车 修理厂
2.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TOP5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淄
价值均衡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构建
价值均衡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构建作者:李祎恒董云帆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第03期摘要: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解决存在司法处理态度不一、缺少统一立法规范的实践困境。
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身份价值和财产价值,而现有纠纷处理模式不能达成两种价值取向的均衡。
鉴于此,建议适用“身份资格—房地关系”双重标准的限制继承规则作为司法裁判指引,同时明确“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权内涵,以填补双重标准裁判规则的理论漏洞,消解新规则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价值均衡;限制继承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4)03-0076-08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①。
答复肯定了城镇户籍子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同时也明确了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
首先,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农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城镇子女只在农房存续期间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灭失,则其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复存在,期间也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或进行老宅翻修。
答复以“房地一体”为基础,支持了“地随房走”的逻辑,并在农房存在的基础上,赋予了城镇子女继承资格,从房地关系和身份资格两方面切入,为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了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答复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现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首先,从适用对象及条件来看,答复仅针对城镇子女,而并不涉及农村子女,农村子女的继承是否也要受到“房地一体”的限制?答复中并未明确。
其次,从答复的效力来看,在实务中,审判机关对答复只是参照适用。
答复出台后,虽有部分审判机关参照其内涵进行了案件审理,但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主张。
另外,答复对于常见问题如:宅基地使用权被继承主体是“户内最后死亡人”还是“原始登记权利人”,继承何时发生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答复也很难得到适用。
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萍【当事人-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萍【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调取证据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本案中,王萍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世龙城小区和齐都花园小区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不属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制作并依法保存的信息,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经过检索、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王萍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范围,建议其向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咨询并提供该局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王伦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土地裁决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伦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土地裁决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伦;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王伦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伦【当事人-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伦;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林权证是对林木权利登记的证书,并非房屋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证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3:04:19王伦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土地裁决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广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白平和,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田,市长。
原审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志和,主任。
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集合七篇_1
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集合七篇上半年工作总结篇1今年上半年,生产综合科在局各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在机关各科室、各中心和有关单位的真切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不断强化计划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计划统计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计划统计和生产综合工作的组织程度及工作水平;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生产形势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促进全市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全局工作的开展积极搞好服务。
现将今年上半年以来所做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一、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计划统计和生产综合的工作水平为了使部门工作和事务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系统规范,我们对应泰州市农委的要求,根据《农业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了细则完善,对本系统农业统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目标管理。
对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按规定按要求组织实施,进行统一扎口管理、审查、核实、提供、公布本部门范围内的统计数字,确保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农业结构调整、农业服务业、农业生产综合、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等统计月报、定报、季报、年报等专项业务工作,都能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规范,保质保量,并按要求形成书面分析材料进行报送。
将年度报表、相关资料及分析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分门别类地进行保管,做到有案可查,井井有条。
二、广泛开展农业生产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制定等项工作在完成农情信息统计和农业生产有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泰州市农委、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局领导的要求,我们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调查研究,认真进行生产形势分析,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全市的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组织进行了农业局重点工作目标的调研,制订了《泰兴市农业局重点工作》,以市委办文件形式下发,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对乡镇农村经济工作百分考核。
开展了上半年农业生产和经济形势的调研、预测、分析工作,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上半年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调研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在泰州农委召开的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进行了交流。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破产正文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基层法院: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力推进破产程序进程,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坚持什么审查原则?答:应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对于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法人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审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认定该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对该类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答:债务人企业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依法审慎审查,同时提倡债权人与相关企业积极协商债务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3、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如何进行审查?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开展。
若因疫情防控需延期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做好释明工作。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刑事执行•【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
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案发前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11万元,并追缴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9年6月4日,刘某某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以下简称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经与监狱沟通了解到,林某某此前也多次向监狱反映希望对刘某某适用假释的请求,但监狱未对其提请假释。
为查明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遂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确保金融安全的调研报告
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确保金融安全的调研报告祝奉田【摘要】一、淄博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自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583件,涉案金额18.4亿元,判处被告人886人,直接受害群众6.09万余人。
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28)5【总页数】5页(P29-33)【关键词】非法集资;金融安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犯罪案件;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调研;防范【作者】祝奉田【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3自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583件,涉案金额18.4亿元,判处被告人886人,直接受害群众6.09万余人。
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犯罪案件,属传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新类型犯罪案件较少;二是犯罪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往往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为载体掩护。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的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且非法集资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和账目记载,有的仅凭手工记录,简单记录集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问题很难暴露;三是社会危害性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在犯罪时空上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社会群众,受害群众动辄几百人,且受害群体广泛,分布于全市甚至全省多个地区,涵盖各行业人群。
涉案金额较高,赃款赃物追缴难度大,一旦个人、企业资金链断裂,受害群众往往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酿成过激行为,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造成地方不稳定因素;四是法律纠纷多,司法判决执行难。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正文:----------------------------------------------------------------------------------------------------------------------------------------------------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的部分调整;(三)市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四)市级决算;(五)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七)依法治市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八)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措施;(九)确定或者变更本市的重大庆典节日和市树、市花、市标等;(十)本市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事项;(十四)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十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十六)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十七)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具体措施的通知-淄政发〔2020〕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20〕6号文件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及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六保三促”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政策举措和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淄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继续执行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继续执行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桂欣郑炬冯慧芳【审理法官】吕桂欣郑炬冯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富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张艳妮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秦宗亚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富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张艳妮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秦宗亚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富峰张艳妮孙萍萍秦宗亚李承熙李荫菁【代理律所】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三林公司破产衍生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专属管辖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审理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三林公司破产衍生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淄司〔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地事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文昌湖区司法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各区县司法局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作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县本部门行政裁决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要认真做好行政裁决的实施工作。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明确行政裁决名称、依据和实施主体,实行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制管理。
规范受理、审理、决定等工作流程,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裁决。
要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做好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争议、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
加强行政裁决与调解、公证、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机制的有机衔接,发挥其独特优势,有效化解民事纠纷。
三要强化保障措施。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30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淄发〔2016〕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报告本区县、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
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包括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1年8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安排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依法破产观念,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化解过剩产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栗战书委员长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高度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创新管理机制力争案结事了 ———山东淄博中院关于商事审判服判息诉的调研报告
创新管理机制力争案结事了———山东淄博中院关于商事审判服判息诉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创新管理机制力争案结事了———山东淄博中院关于商事审判服判息诉的调研报告为深入推进“公信法院”创建,提高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动淄博法院商事审判服判息诉工作的发展,淄博中院今年上半年在全市 9个基层法院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工作的专题调研。
以下是对该项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总结。
当前全市法院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的概况◎上诉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08年,山东省淄博中院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858件,审结864件。
2009年,淄博中院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848件,比2008年少收10件,审结852件。
2010年上半年,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393件,与去年同期收案492件相比,减少99件。
从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基层法院上诉的商事案件数量来看,除个别法院上诉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5%外,其他各基层法院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全市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见表一)◎商事案件调撤率有所上升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商事审判的调撤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
20 08年至2009年,全市9个基层法院中,有7个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有不同程度上升。
高青县法院调撤率连续两年均达80%以上,全市其他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均达60%左右。
中院二审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也明显提高,2008年审结的二审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203件,调撤率为23.5%;2009年调解、撤诉结案271件,调撤率为31.8%;2010年上半年调解、撤诉结案98件,调撤率为32.5%。
(见表二)◎二审发回改判的商事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2008年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上诉的数量明显减少,但二审发改的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淄博中院2008年审结的二审商事案件864件中,发回、改判162件,发改率为18.8%。
妥善化解林权行政争议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林权行政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妥善化解林权行政争议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林权行政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9•【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妥善化解林权行政争议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林权行政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国家新一轮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因林地经营、承包、流转等方面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显现,影响和制约了林权制度的改革发展。
在这些纠纷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各级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开展工作建立了全方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以农业为主体经济特别是林果业较为发达的沂源县作为典型,对该县近十年来因林地承包及流转引发的矛盾及纠纷解决机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林权纠纷的特点及成因分析(一)林权纠纷的特点1.涉诉案件总量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案件相对较少。
2000年以前,法院受理的涉及林地承包及流转的民事纠纷16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3件;从2001年至2005年期间,民事纠纷案件达到52件,而行政诉讼案件也上升到了13件;2006年至2011年期间,民事诉讼案件达到88件,而行政诉讼案件为26件。
近年来,随着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承包和流转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林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见图一)2.涉诉行政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一是因权属争议引发诉讼,多因颁证机关工作疏忽而造成“一山多证”情况引发纠纷,10件,占24%;二是因权属证书上有关“四至”的表述模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 9件,占21%;三是山林界标因自然或其他原因毁损,造成山林界线难以确定引发纠纷,7件,占17%;四是因征用土地及补偿问题引发诉讼,13件,占31%;五是因行政合同而引发的诉讼,3件,占7%。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李光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李光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3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翟雪利【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翟雪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李光东【当事人】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李光东【当事人-个人】李光东【当事人-公司】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凡晓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怀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凡晓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怀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凡晓王怀强【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被告】李光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上诉人应否据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上诉人应否据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上诉人的伤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时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均在场,并未对鉴定过程提出异议。
该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上诉人的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建议承担75%的责任。
在一审审理阶段上诉人也未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在一审判决后主动按照一审判项履行了赔付责任。
现上诉人仅依据其提供的一段录像便推定被上诉人的术后恢复情况与伤残等级不符,证据及理由均不充分,不能以此推翻一审的鉴定意见。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1年)
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的决议(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关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1年1月28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梁久军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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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2年2月28日在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亚宁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公信法院’’创建目标,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市法院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等46项荣誉称号;淄川区法院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临淄区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量刑规范化、审判管理、“三型法庭”、法官便民工作站等十余项经验做法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省市领导百余次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肯定和鼓励。
一、全面准确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贴紧市委“一个坚持、三个突出’’总体部署,能动司法,主动服务。
四年来,全市法院共审判执行各类案件21 5437件;其中,市法院审判执行1 7025件。
——坚持更新理念与改进策略并重,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内涵发展’’的整体效果。
大力推进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针对民间借贷等敏感热点问题,积极问计求智,做好司法应对。
先后制定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20余项指导意见,引导全市法院校准坐标,明确方向。
建立实行要案专报、风险评估等机制,妥善审理涉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各类案件。
改进司法策略和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服务发展“四个一’’等专项活动,共制定6 7项具体措施,开展回访82次,提出司法建议1 5 6条,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充分发挥维稳主力军作用。
四年来,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 1 65 1件,判处罪犯1 5780人。
突出强化打击职能,始终保持对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审结上述案件5 504件,1 76 5名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严厉惩处非法集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07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943万元。
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审理相关案件398 件,574名国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8310名确有悔罪表现、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14054名自觉接受改造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
把心理咨询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以人性化司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
参与缓刑、管制和假释罪犯的跟踪帮教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帮助他们增强回归社会的能力。
研发量刑辅助软件,规范量刑适用标准,完善量刑庭审程序,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被确定为国家司法改革重要成果之一,并推动全国法院系统该项工作进入推广实施阶段。
——坚持权利救济与终结诉讼并重,调节规范经济社会关系。
把实现权利救济、解决民生关切、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定位。
四年来,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 35440件,标的额21 9亿元。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案件49341件,确保进入诉讼渠道的民生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依法审理劳动关系案件7 904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依法审理涉农案件2866件,助推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依法审理融资案件3851 3件,保障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
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案件35 775件,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
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改制、股权纠纷案件3 79件,支持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市场经济活动。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2件,推动全市科技自主创新和品牌营销战略实施。
——坚持依法支持和有效监督并重,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把平等保护、化解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年来,共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854件。
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加大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探索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推进行政纠纷多渠道、实质性解决。
办理相关部门国家赔偿案件7件,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内部提升与外部借力并重,破解“执行难”问题。
把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执行工作的目标。
四年来,共执结各类案件601 46件,标的额96亿元,实际执行率达到91. 8%o抓好评估拍卖归口管理等工作,有效规范执行行为。
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完善威慑和协助执行体系,共限制出境30人次,严惩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9案10人,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外部环境。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等专项活动,纳入清理范围的1 324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执结,25474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31 7件反规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源头治理与统筹化解并重,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注重强化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扎实处理涉诉信访问题。
四年来,全市法院共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及其他案件339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 182件(人)次,涉诉信访总量比前四年下降78%0推动建立涉诉信访督导稳控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负责、诉访分离、责任倒查、一票否决、案件终结等工作制度,408件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圆满完成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任务和安保值班工作,多次受到省法院和市委表彰。
二、始终坚持以创建“公信法院”为统领,积极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科学发展四年来,全市法院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机关,努力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全面落实“高快好省’’办案要求,着力打造审判质效品牌。
坚持抓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不动摇,努力争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o加大立案审查力度,切实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产生。
认真推行流程随机分案、案件审限预警等做法,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升。
四年来,全市法院审(执)限结案率、整体结案率均达到100%;建立完善案件质效动态预警、发改案件责任认定等制度,深入组织开展“三零竞赛”、超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等活动,全市法院案件发改率逐年降低,办案社会效果持续向好。
——突出抓好服判息诉工作,着力打造矛盾化解品牌。
围绕参与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终结纠纷为目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年来,全市法院案件经过一、二审及再审后服判息诉率始终保持在99. 9%以上。
加大民商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力度,切实做好判前析理、判后释明,确保当事人特别是败诉当事人服判息诉。
积极推进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下降。
——深化审判执行标准化实践探索,着力打造审判管理品牌。
立足“强化系统控制、突出节点管理’’,先后制定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案件质量评查、破产案件审理等标准,着力提高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创新涉案资产管理机制和涉案资产流程管理体系,重点规范案件合议、裁判文书签发、卷宗归档等关键节点,做到诉讼过程无缝隙监管。
建立数字化审判管理平台,实现案件进展实时跟踪,质效指标自动生成。
省法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我们的经验做法。
——强化司法为民工作举措,着力打造民生保障品牌。
实施诉讼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条件。
充分发挥“法官便民工作站”作用,积极打造一小时司法服务圈。
四年来,法官便民工作站共受理案件71 77件,提供法律咨询20337(人)次,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7439起。
建立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全市法院共为306 7起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825万元,市法院共向7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203万元,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加大物质装备建设力度,着力打造科技司法品牌。
坚持司法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工作导向,立足“庄重、简约、合规、实用’’,市法院综合审判楼顺利竣工并按期投入使用。
围绕实施天平工程,加快科技法庭建设和应用步伐,201 1年起市法院对所有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录入电子档案,并实现最高法院远程提讯、复核死刑案件。
继续深化网络办公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有效提升各项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程度。
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最大化地消除网络舆情风险。
——努力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着力打造基层服务品牌。
健全完善审级监督指导机制,四年来,市法院共审理各类二审案件121 42件,再审案件3 10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分别占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审(执)结案件总数的0. 77%和0.82%。
扎实开展“三型’’.法庭建设活动,全力满足基层群众司法需求。
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共审判执行各类案件1 9841 2件,占全市法院办案总量的92. 1%o 一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品牌。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认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庭建设等进行视察。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指导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提案及意见建议65件,并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满意率达到100%o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共审结抗诉案件2 73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30件,作其他处理的243件。
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同步公开案件信息,实时接受查询投诉。
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
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四年来,全市364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3 2463件。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增强司法效能、提升司法水平提供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四年来,全市法院积极挖掘潜能、激发活力,创新载体平台,认真专业务实地加强队伍建设。
一坚持不懈抓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及司法良知、革命传统教育,队伍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提高。
四年来,先后有286个集体、45 6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集中展现了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和干警忠于职守、心系群众、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坚持不懈抓队伍司法能力建设。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四年来,全市法院共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培训1 6 9期285 9(人)次,有效提升法官和干警的法学理论素养占结合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做学习型法官,建立实行“业务带头人’’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等活动,不断增强法官和干警的司法业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