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最新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二)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最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1. 背景和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为满足投资人和相关利益方的信息需求,向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重大事项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达到合规要求,并增加透明度,建立投资者信任。
2. 信息披露内容2.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等相关信息。
2.2 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层成员等相关信息。
企业治理结构应具备透明度和有效性,确保各个层面的决策合规性和责任履行。
2.3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信息。
财务信息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2.4 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业绩、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
经营情况信息应及时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潜在风险。
2.5 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应详细列出各项风险,并说明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3. 信息披露形式和频率3.1 形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进行。
同时,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易于理解,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以满足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需求。
3.2 频率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进行。
财务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季度和年度进行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4.1 流程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信息披露委员会。
信息披露流程应包括信息筛选、审核、编制、发布和监督等步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责任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
5.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明确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XX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要求,特制定本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运营部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财务运营部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开融资主体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则是指针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信息披露是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公开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的一种主要手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信用和信誉,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意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经营管理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要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形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效率和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和投资效果。
三、内容(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2.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保护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秘密和商业机密,合法合规的披露信息。
4. 坚决杜绝内幕信息和不公平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5. 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便利性和开放性。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2)负责起草、审核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指导各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4)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设置(1)应当设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前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市场中参与者获取关键信息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和信誉度。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披露行为,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流程设计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指引。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以下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管理文件。
2.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3.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情优势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建立内幕交易制度可以规范内部管理,减少内幕交易。
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互信关系。
信息披露工作指南1.确认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司官网、上交所披露平台、证券信息披露网站等,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
2.制定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披露必要信息。
3.披露时间和频率:公司应该在法定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应及时查看披露后反馈信息,为未来信息披露做出改进。
实际操作1.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件的策划和执行。
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和财务会计等。
2.信息披露流程设计:将信息披露流程恰当地分配给各个部门,落实流程执行,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3.常态化反馈和修订:不断迎合市场需求,时刻关注投资者心理需求,保持更新状态,及时修订和迭代管理制度。
其他上市公司应该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加强规范管理。
本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合规性管理,除此之外,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条件进行积极创新,建立兼顾自身管理需求和市场期待的更加系统、健全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计总资产____%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__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4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及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主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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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三)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九)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