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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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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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

税收规范性文件&

土地增值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主题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 )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查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凭证的要求,规范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适用范围&&&&

对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两种情况外,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确认的范围。&&&&

二、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具体项目及审核资料&&&&

(一)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并按政策规定确认已缴纳税款的项目;&&&&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没有应纳税款(零税款)的项目;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按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或审核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

1.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4.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5.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投资联营有关合同书、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1.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地产赠与协议书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2.因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五)其他有关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等有关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三、启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印章,用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开具工作。&&&&

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

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简称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纳税人需持《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

五、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附件:&&&&附件:1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单位负责人

转让或变更房地产详细座落地址

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事由(在选项前划“√”)

□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零税款范围

□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的。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其他房地产权属转移的范围:

附送资料(在选项前划“√”)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有关合同书和公*

□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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