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国家防洪标准[新版]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湖北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涉及跨地级行政区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水文机构负责。
市(州)水文机构负责其管辖行政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防办、水文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增加预警发布站点,发布水情预警信号。
第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制定湖北省洪水、枯水两类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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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我部水文司会同水利部信息中心对原水利部水文局2008年制定的《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附件: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结束——。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公布日期】2006.04.14•【文号】国汛[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1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1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基层防汛组织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4.1 应急响应的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 Ⅳ级响应4.4 Ⅲ级响应4.5 Ⅱ级响应4.6 Ⅰ级响应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 信息报送和处理4.9 指挥和调度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结束应急行动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国际沟通与协作5.5 奖励与责任追究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工作评价7 预案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预案更新7.5 预案实施时间8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国汛[1991]5号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1年5月26日国汛[1991]5号)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防汛抗旱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把水旱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实现正规化、规范化。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要建立健全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的指挥决策系统、调度系统和实施系统;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常年抓,常备不懈。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就是把多年积累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汛抗旱工作经验、办法、制度加以总结提高,形成法律、法规和工作制主度,使用权防汛抗旱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要实现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就民必须面对整个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指令,制定各级防汛抗旱措施,落实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防汛抗旱斗争,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须有常设办事机构。
并根据防汛抗旱任务的大小确定人员编制,由责任心强,精通防汛抗旱业务的人员组成。
中小河流“预测-预警-预报”模式探讨--以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为例
中小河流“预测-预警-预报”模式探讨--以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为例吴立愿;黄建波;滕培宋【摘要】分析了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2015.10”暴雨洪水过程,总结了这次洪水“预测—预警—预报”服务模式的经验,探讨了该模式在镇龙站这次洪水预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预测方面需要强化气象知识的学习及应用,预警方面需要滚动分析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方面需要对中小河流尽快建立降雨~水位(涨幅)预估方案并掌握三角形入流等传统方法的建议。
%The Zhenlong hydrological station on Zhenlong River,one of the tributaries of Yujiang River,had seen a storm flood in October of 2015. The authors analyze the progress of this storm flood and summarize experience in rainfall amount and river regime prediction,alarm and forecast of this time;probe into the forecasting problem of Zhenlong station. It is put forward that more meteorological knowledge and application are required for prediction;rolling analysis and prediction as well as timely warning are required for alarm;rainfall-water level prediction schem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 middle and small rivers as soon as possible;traditional methods such as triangular inflow are also suggested.【期刊名称】《广西水利水电》【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中小河流;洪水预测;洪水预警;洪水预报;镇龙江【作者】吴立愿;黄建波;滕培宋【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3382012年之前,广西开展的洪水预报范围较小,一般只注重大江大河、重要防洪地区的洪水预报,中小河流、非重点防洪区的洪水预报很少关注。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明确各级水文机构的预报职责,满足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实行职责分级管理、预报分级制作、成果内部共享。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等内容。
第四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向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作和提供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六条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国家防总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国家防总提供全国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七条流域水文机构负责制作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流域片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八条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辖区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三章水情分级标准第九条为使各级水文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洪水预报制作程序,根据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程度,水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水情三个等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水情:(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重点大型水库或湖泊)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主要江河干流一般站(一般大型水库或湖泊)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正常高水位);(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或安全泄量);(三)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大洪水的最高水位(实测最大流量)。
《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重点]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办河[1996]26号关于印发《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总,长江中下游防总,各流域机构:防汛实践证明,编制好防洪预案是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法规,我办组织制订了《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在编制防洪预案时参照执行。
目前即将进入汛期,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各类防洪预案,在执行《要点》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办。
附件: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防洪预案要点通知--------------------------------------------------------------------------------广东省三防办翻印转发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共印140份)--------------------------------------------------------------------------------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一、总则二、编制范围和审批权限三、基础资料四、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内容五、实施措施的编制内容--------------------------------------------------------------------------------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一、总则1.1 为了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关于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的规定,特提出防洪预案编制要点。
1.2 防洪预案即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山地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冰凌洪水灾害以及突发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洪涝干旱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加强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是全国防汛防旱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国的防汛防旱工作。
(二)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防汛防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一)预防措施1、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排涝和抗旱能力。
2、加强水情、雨情、旱情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制定和完善各类防汛防旱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汛防旱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由气象、水利等部门负责制作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地区和部门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应急响应(一)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转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文件处理表
紧急程度:平件
处理表号:综13054
司属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集团转发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防【201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收文编号20131029拟办谢世平审核刘卫平电话29005785
文件处理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经13070
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防[2013]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收文编号 20131699 拟办张雪满审核符传进、袁登平电话29005965。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办防〔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办防〔2024〕2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水利部编制了《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机制,制定完善本级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本机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7月31日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确保第一时间全面掌握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作出研判部署,第一时间指导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有方、落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情形1.水库:水库(水电站)发生垮坝、漫坝,或发生严重汛情、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漫坝,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2.堤防: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堤防、国家蓄滞洪区堤防、保护居民聚居区或重要基础设施等堤防发生决口、漫堤险情或可能发生决口、漫堤险情,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3.山洪灾害: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
4.堰塞湖: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发生堰塞湖,或其他河流发生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及下游地区国家等。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集合5篇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集合5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编制。
负责协调安排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防洪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通讯工程、水文测报、抗旱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无线通讯频率调配,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非法采砂以及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配合编制河南黄河分滞洪区、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洪涝旱灾社会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使用、管理防汛、抗旱及蓄滞洪区、黄河滩区运用补偿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
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
配合编制河南黄河分滞洪区、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监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和省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内河航道防洪安全及交通系统行业防汛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营运船舶、浮桥等水上设施登记、检验,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港口、航道运营安全。
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物资运输;发生大洪水时,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对防汛车辆免征过路过桥费。
配合编制河南黄河分滞洪区、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类
01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类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种类型,启动和终止时针对具体流域和区域,级别分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次生灾害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水利部启动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共同做好防御工作。
02洪水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Ⅳ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较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3)预报有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4)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5)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发生超设计水位情况;(6)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7)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橙色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8)预报省级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9)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3)预报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4)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5)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6)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7)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8)河流发生Ⅱ级风险堰塞湖;(9)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红色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10)预报流域防总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11)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管理制度)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且参和防汛抗旱调度决策。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壹)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且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且组织实施;(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督促实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关联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壹)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且组织实施;(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关联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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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情预警信号
水情预警信号分为洪水、枯水两类,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水情预警信号由预警等级、图标、标准三部分组成。
一、洪水预警信号
1 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现期接近5年。
2 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3 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4 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二、枯水预警信号
1 枯水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旱警(限)水位(流量);(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4成以上。
2 枯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旱警(限)水位(流量);(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6成以上。
3 枯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常年同期最低(小);
(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7.5成以上。
4 枯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历史最低(小);
(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9成以上。
备注:本标准中重现期为设计重现期或经验重现期,资料系列长度一般应多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