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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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具有行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和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能。根据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种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工作预案。

(3)及时掌握汛期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气象形势,了解长短期水情和气象分析预报;必要时启动应急防御对策。

(4)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

(5)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资金的计划管理。资金包括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的防汛抗旱岁修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及受益单位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抗旱基金等。防汛抗旱物资要制定国家储备和群众筹集计划,建立保管和调拨使用制度。

(6)负责统计掌握洪涝和干旱灾害情况。

(7)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

(8)督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

(9)组织防汛抗旱通信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

(10)组织汛后检查、防汛工程水毁修复情况等。

(11) 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

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权限

防汛工作具有战线长、任务重、突发性强、情况变化复杂等特点,为了在任何情况下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必须确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赋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防汛指挥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有防汛任务的地区。在该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乡村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动。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调用上述单位的物资、设备和人员时,应对借用物资、设备和人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汛期结束时,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汛中调用物资、设备不能长期占用或挪作他用,应及时向原单位退还剩余物资和调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对物资的消耗、设备

的破坏、人员的劳动定额,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是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蓄滞洪措施。

在河流上的适当地点,建造分洪闸、分洪道等,将洪水期间河槽不能容纳的水量,由此分往其他河流、湖泊,以减轻洪水对原河道下游的威胁,不致漫溢成灾,称为分洪。滞洪是指利用河流附近的湖泊、洼地或规定的蓄滞洪区,通过节制闸,暂时停蓄洪水,当河槽中的水的流量减少到一定程度后,再经过泄水闸将水放归原河槽。这种过程称为滞洪。河流上的水库蓄水也有滞洪作用。通过滞洪,可以降低河道洪峰水位高度,减少洪水对堤防的威胁。

分洪和滞洪是抗御洪水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采用分洪和滞洪手段,洪水将淹没一部分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水文资料及历史上的洪水情况,在其管辖范围内,必须先制定分洪、滞洪方案。分洪、滞洪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确保能够做好分洪、滞洪的前提下,以把经济损失减到最低程度。分洪、滞洪方案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防汛抗洪计划,并依方案实施。实施运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必须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并提前做好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分洪、滞洪方案中规定的区域,波及其他地区,分洪、滞洪措

施应采取慎重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按照法律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分洪、滞洪方案,如果采取的分洪、滞洪措施对周邻地区产生威胁时,应立即把采取分洪、滞洪措施的情况及影响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上报的分洪、滞洪措施经批准后才可实施。在实施批准的分洪、滞洪措施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通报有关地区,以便这些地区做好各方面准备,组织群众撤离,采取措施重点保护被淹地区的国家财产,避免或减轻损失。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应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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