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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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从国家层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各方面的优抚和帮助,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工作,明确权益保护的范围,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

认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一)认定条件。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1.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3.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

第三条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行为人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三)行为人的行为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四)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一)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或者有关部门向见义勇为评定机构提出申请;(二)评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三)评定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认定意见;(四)对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表彰和奖励;(二)享受优待政策;(三)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在遭受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见义勇为人员在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赔偿。

第四章奖励和保护措施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以下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奖品;(三)优先安排就业、培训等。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以下保护措施:(一)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二)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和精神慰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主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宁政办〔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先后涌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西宁、幸福西宁建设,根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践行“枫桥经验”,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

全市各县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明确和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推荐程序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制服、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的和其他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篇一】见义勇为活动方案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24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一、宣传重点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

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

【篇二】见义勇为活动方案根据省、市、区政法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街道工委、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辖区开展以见义勇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高、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优 待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见 义 营 造 人 人 关 爱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的 浓 厚 氛 ( )鼓 励 社 会 参 与 。 各 级 政 府 三
要 将见 义 勇 为死亡 或致 残人 员适 龄 子女 条例 》落 实相 应待 遇 ;不符 合享 受工 伤 充 分展现 党和 政府 对见 义 勇为人 员 的关
按 照 就 近 入 学 的 原 则 安 排 在 公 办 学 校 就 保 险 待遇 条件 的 ,按照 《 残抚 恤管 理 爱 、广大 人 民群 众对 见义 勇为 行为 的支 伤 读 。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以 及 因 见 义 勇 为 死 办法 》及 有关 规定 ,由民政 部 门评定 伤 持 与肯定 ,给予 见义 勇 为人员 及其 家庭 亡 或 致 残 人 员 子 女 中 考 、 高 考 给 予 一 定 残 等级 并 落 实相 应 待 遇 。 更 多 的 精 神 关 怀 和 鼓 舞 , 努 力 在 全 社 会
( ) 扶 持 就 业 困 难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次 性工 亡补助 金 由工 伤保 险基 金按 有 关 政 府要 积极 与 见义 勇为人 员 的户籍 所在 三
员就 业 。对就 业 困难 的见义 勇为人 员 ,
只要 其有 就 业能 力和就 业 愿望 ,优 先纳 部 门安排 ,民政 部 门发放 。不 属于 上述 为人 员权益 保护 工作 。各 有 关部 门要加 人就 业援 助 ,予 以重 点支 持 ,帮助 他们 情 形的 ,按照 上 一年 度全 国城 镇居 民人 强协调 配合 ,建立联 动机 制 ,形成 工作
员权 益保 护工作 的 法制建 设 ,制定 和 完
善 相 关政策 ,建 立健 全长 效机 制 ,切 实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

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2002年成立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全省扎实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奠定了基础。

多年来,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开展,省人民政府及全省大多数州(市)、县(市、区)每年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得到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见义勇为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抚、待遇保障等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具体体现。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做好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对于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负有组织、领导的职责,社会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见义勇为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和各种事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的甚至付出生命,他们的行为既弘扬了社会正气,又展示了崇高精神。

见义勇为人员来自各地、各行业、各个不同社会层面,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因牺牲、残疾,致使家庭陷入贫困,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关爱,对他们的权益加以保障。

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实施要点

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实施要点

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实施要点在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要点至关重要。

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义勇为工作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落实见义勇为工作,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实施要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要点之一是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资料、利用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见义勇为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鼓励更多人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

二、建立奖励机制为了激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

对于见义勇为者,可以给予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和精神奖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工作中来。

三、加强培训为了提高见义勇为者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加强培训工作。

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模拟演练等活动,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让他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

四、构建合作机制见义勇为工作需要构建起多方合作的机制。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应该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到见义勇为工作中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在我看来,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实施要点的关键在于加强宣传教育和奖励机制的建立。

只有让更多人了解见义勇为的意义和价值,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奖励和支持,才能真正激发起社会的正能量,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得到更好地践行和传承。

2023年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要点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看到更多的见义勇为者,见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见义勇为工作在2023年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加强培训工作,构建合作机制等方面着手,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京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成立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和程序,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街道社区关于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案

街道社区关于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案

街道社区关于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案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及《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正确领导下,以某某街道为依托,各社区、人民团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鼓励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

第二条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2.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3.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街办相关科室、派出所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1.同侵犯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4.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街道、派出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街道、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一)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街道酌情给予奖励人民币1-3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派出所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街道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予以物质奖励。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衢政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及确认第三章表彰和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 :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1号发布日期 : 2021.06.27实施日期 : 2021.08.01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菏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经费第六章附则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本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7月19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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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65号),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综治、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正气。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雪亮工程平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
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扬、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
(一)及时确认、表扬见义勇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综治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综治部门在接到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召开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见义勇为行为。

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并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及时给予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

对见义勇为人员
及其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户籍在我县的,要依法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其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

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各医疗机构收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收集见义勇为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县综治部门审核。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统筹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或其他资金中解决;未参加医保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保护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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