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羽汉堂文化传播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协议书纠纷案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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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羽汉堂文化传播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协议
书纠纷案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北京清河毛纺织厂厂区(西区)汽车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女,35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畦里村7号楼442室。
委托代理人翟延奇,男,28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1号。
上诉人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简称艾迪中心)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迪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温继强,被上诉人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羽汉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翟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艾迪中心与羽汉堂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签订了《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艾迪中心委托羽汉堂公司开发清华同方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项目,制作工期为45天,总价款为36 800元;其中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数据库建设部分包括栏目策划创意设计、在线技术支持系统、驱动程序下载系统、后台管理系统;栏目策划创意设计价款为4000元,另三项没有价款的约定;课件制作(第一期)总价款为32 800元;羽汉堂公司提供栏目策划创意设计方案供艾迪中心审阅,艾迪中心选定可行性方案后由羽汉堂公司人员按选定的方案进行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由羽汉堂公司人员负责将完成开发的网上培训系统上传到艾迪中心指定的网络服务器上并负责开通、测试;羽汉堂公司保证网络课堂平台栏目在不损害网上其他内容的稳定工作下正常运行;羽汉堂公司负责培训应用人员并对运行中的程序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羽汉堂公司最终应向艾迪中心交付网上培训系统源代码;艾迪中心以银行汇款票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验收后三日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以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报告》(见附件)作为验收依据;双方均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0%的罚款;前述合同的附件为《验收报告》,其中写明了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合同签订后,艾迪中心在2002年9月29日向羽汉堂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 040元。羽汉堂公司在收到艾迪中心支付的该款项后,即开始进行开发工作及向艾迪中心交付开发成果。
2002年12月中旬,艾迪中心以羽汉堂公司严重违约、交付开发成果时间严重拖延、并且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通知羽汉堂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价款。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对清华同方网站上出现的使用羽汉堂公司为艾迪中心开发的成果的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艾迪中心承认前述羽汉堂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是其提供给清华同方网站的,但称:此内容仅是在清华同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上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因羽汉堂公司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无法正常使用,故其自行对羽汉堂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后
才交付清华同方网站进行测试,但测试的结果显示仍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故现清华同方网站已无该类网页内容。
在诉讼中,羽汉堂公司称其陆续向艾迪中心交付了6张载有开发成果的光盘,而艾迪中心则称羽汉堂公司仅于2002年12月2日向其交付了1张载有部分开发成果内容的光盘,不仅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且不能正常使用。另,双方确认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羽汉堂公司交付给艾迪中心的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羽汉堂公司将开发成果交付艾迪中心后,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对羽汉堂公司交付给艾迪中心的开发成果进行验收。艾迪中心一方面以羽汉堂公司交付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为由,于2002年12月中旬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却自行对羽汉堂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修改并上载于清华同方网站上。虽然艾迪中心称此上载行为仅是对其修改后的开发成果进行测试,但羽汉堂公司在距艾迪中心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合同3个多月后,在清华同方网站上发现使用其开发成果的网页内容的事实,说明艾迪中心不仅接受了羽汉
堂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而且已投入实际使用。在此情况下,只能认定艾迪中心的前述行为表明羽汉堂公司不仅已向艾迪中心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开发成果,而且艾迪中心对羽汉堂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开发成果一节也予以接受,故认定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艾迪中心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尚欠羽汉堂公司的款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因此,艾迪中心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羽汉堂公司所提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艾迪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二万五千七百六十元整;(二)艾迪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元整;(三)驳回艾迪中心的诉讼请求。
艾迪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各项诉讼请求,由羽汉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羽汉堂公司已向艾迪中心交付了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开发成果,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