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纠纷二审改判案“的实务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抚养费纠纷二审改判案”的实务分析
前言
退伍就意味着收入相比部队必然下降吗?一审法院判决降低抚养费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案应当如何应对原告的诉讼攻势?本案原告的诉讼目的是降低之前离婚判决中的抚养费由每月2162.5元降低为300元,本人代理被告一方仅为二审阶段(一审未委托律师介入),现根据经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说明,仅代表个人观点。
基本案情
原告称退役后回到原籍生活,没有了固定的工作,也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此再让原告按照其在服役期间的收入去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显然原告已无能无力。因此,原告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00元,直至被告年满18周岁。
一审判决内容(已被二审法院撤销)
一、原告王*给付被告王**抚养费每月855元(抚养费定期给付,给付方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本年度的子女抚养费,至王**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要求降低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该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少子女抚养费。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给付方因速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已
经退役,收入明显减少客观存在,政府尚未安排工作,再让其按照服役期间月基本工资8650元的25%比例每月给付2162.5的抚养费,已经丧失基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故,原告王*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根据目前王**的实际需要、王*的负担能力和西华县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王*预期将在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确定为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总收入34200.97元/年的30%比例给付,即年10260元,每月855元,抚养费定期给付。对王**法定代理人曹**辩称的王*退役后只要努力收入不会低于860元,或远高于8650元的理由仅是猜测,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已生效)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16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王*应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并非绝对不能降低,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少子女抚养费,符合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减少的一方。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
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等。本案王*于2019年12月1日退役,距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生效不足20天,其并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对该判决效力予以认可。王*退役后只是暂时没有安排工作,其年仅33岁,并未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严重疾病,未丧失劳动能力,仍有较强劳动能力,经过努力,依靠自己的能力仍然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且其已在外打工。王*仅是退役,并未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客观情况,并不能证明收入明显减少。王*起诉降低抚养费,有否定生效判决效力,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嫌疑。一审判决降低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上诉状)
一、生效判决已对涉案抚养费作出了认定,该生效判决具有羁束力和法律效力,被上诉人王*不符合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生效判决已对涉案抚养费作出了认定,该生效判决中关于涉案抚养费的认定正确合法,具有羁束力和法律效力,故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继续履行。本案中,被上诉人王*为男性,年龄33岁,具有本科学历,受部队锤炼9年之久,掌握多项特殊技能,具备相当强的综合能力,其退役前月平均收入达到1万多(详见加盖部队财务印章的历年收入明细表)。2019
年12月1日被上诉人王*退役,随即于2019年12月20日就降低抚养费提起诉讼,后因诉讼主体问题于2020年3月20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详见(2020)豫16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后被上诉人王*收到判决(裁定)后随即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两次诉讼具有连贯性,被上诉人王*从退役到起诉降低抚养费仅19天,尚连1个月都未达到,然而为达到其减低抚养费的目的,谎称其收入已明显下降,由上述事实可知被上诉人王*自退役后就还未曾准备开始工作,更无从谈起努力工作,鉴于此,被上诉人王*以无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为由降低抚养费,明显不能成立。此外,被上诉人王*没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也未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没有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因此,被上诉人王*不符合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条件。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存在重大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王**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本案是被上诉人王*以其收入下降,要求降低生效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而产生的,故其负有证明收入明显下降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被上诉人王*提交的证据,明显达不到证明其收入明显下降的证明效力。事实上,被上诉人王*在原审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外工作,显然是具有工资收入的,然而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明其工资收入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将退伍后的收入与退伍后的收入必然下降划上等号,这是原审法院的主观臆测。同时,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