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抚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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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公布抚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的抚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所判决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

2.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方支付抚养费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3.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

——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法院可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法院应予支持。

5.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6. 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7.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8.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得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相关案例

1. 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与主张抚养费的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应支付抚养费

——梁某诉梁某某为其生父应承担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2辑

2. 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吴宁与林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案号:(2010)仓民初字第224号;(2010)榕民终字第19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20期

3.父母离婚时已获一次性抚养费不影响抚养人因故身亡再向侵权人主张生活费

——廖嘉毅等诉朱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号:(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相关观点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对民事实体问题的处理。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或裁定,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自觉执行的,但仍有少数人有意藐视法律,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对这些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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