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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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南(草稿)
总则
1.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学校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教代会的规范化,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2.教育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3.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4.教代会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5、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教代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应是十分明确和确定的。为此必须作到:
(1)坚持民主选举的制度。教代会的代表、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都必须由选举单位依据学校统一分配的名额、选举条件和选举办法,从下到上,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以及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并充分体现和尊重选举人的意志。
(2)实行教代会组织内部各成员间的一律平等。所有教代会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教代会组织内部不存在上级下级之分、干部教师之分、领导和被领导之分。
(3)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决定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确定教代会议程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教职工意见。教代会的各项决定要在发动代表充分讨论,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代表进行表决,赞同者超过到会人半数有效。在教代会决定执行过程中,要经常听取教职工及教代会代表的反映,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4)教代会的各项决议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教代会代表要模范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
(5)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止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两种错误倾向。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筹备
1、在党支部(或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2、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大会筹备委员会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报请党支部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5、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工会委员会。
6、党、政、工共同研究校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确定向教代会代表公开、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
7、安排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8、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9、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10、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11、制定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
12、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13、工会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4、筹备就绪后,填写预审报告单,经上级教育工会批准后,由党支部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二、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校。
2、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3、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向教职员工宣传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大会精神。
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党支部审定,方案的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
3、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1)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2)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
(3)教职工在100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4)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5)教职工代表中应由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和妇女也应占适当比例。
4、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需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5、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存档。
6、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7、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8、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和增补。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做处理。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中小学也可以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的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党支部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5-15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具体任务。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