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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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有关司局:为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两个监管”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我司利用交通建设资金监管机制问题课题研究成果,对我部2000年4月印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稿(附件1)和修订说明(附件2)登载在交通运输部机关外网财务司子站内(),请你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11月13日之前反馈我司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张跃民。

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1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一. 单选题(共50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是( D )。

(A)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B)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C)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D)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关于客运站安全管理要求,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C )。

(A)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B) 客运站经营者应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C) 所有的客运站都必须实行实名制购票方式(D)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3. 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下列表述中最为全面准确的是( A )。

(A) 以上都是(B) 制定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C)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D)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考核体系,制定各类定额标准和技术质量指标4.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在以下说法中应不包括内容是( C )。

(A) 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B) 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C) 以往报备情况(D) 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5.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 D )。

(A)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B) 责令罚款(C) 予以关闭(D) 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 B )。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当前位置:首页>>查看信息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9﹞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是哪个部门监管

工程施工是哪个部门监管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建筑工程施工法规和规章,监督和指导实施;2.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3.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4.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5.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施工监管。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法规和规章,监督和指导实施;2.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3. 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 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技术创新和推广。

三、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施工法规、规章;2.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3.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 协调解决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四、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法规、规章;2.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3.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 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相关部门除了上述主要监管部门外,以下部门也参与工程施工的监管工作:1. 公安机关: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工作;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构件的质量监督;3. 环保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管;4.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打造公路行业信息安全防御体系——《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打造公路行业信息安全防御体系——《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打造公路行业信息安全防御体系文/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陈智宏 杨明 蔡冉2017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交通行业的进一步落地和细化。

《办法》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作为核心,将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作为两个工作重点,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全要素覆盖,将网络安全监管和防护水平的提高作为重要“着力点”。

公路作为交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关乎国家安全。

近些年,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出现,为公路行业的现代化、信息化带来了机遇,促使公路行业走向开放化、智能化。

但与此同时,核心业务、敏感数据也暴露在越来越开放和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面临APT、DDoS、“勒索病毒”等安全威胁。

公路行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办法》,打造公路行业信息安全防御体系。

《办法》解读责任划分与追究《办法》用很大篇幅明晰交通行业中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责任义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

根据《办法》要求,部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保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编辑/杨燕 美术编辑/李仪灵——《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China Highway 61是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部属各单位应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过程的安全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应履行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责任。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网络安全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认定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和监督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行业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相关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协调组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风险预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公路行业网络安全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各单位履行网络安全责任,对未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网络安全重要工作,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组织开展行业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运管部门职责

运管部门职责

运管部门职责
运管部门是指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
运管部门的首要职责是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包括道路、铁路、水路等各种交通方式,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综合性交通体系的规划。

这些规划需要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各种交通方式进行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以满足人们对便捷快速、安全舒适的出行需求。

二、监督管理
运管部门需要对各种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这涉及到车辆安全检测、驾驶员资格认证、运输许可证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三、服务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和服务质量,运管部门需要提供一系列
服务保障措施。

比如:建设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点;开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调解决旅客投诉和纠纷等。

四、信息发布
运管部门需要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交通状况、路况变化、天气预报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人们及时了解出行情况,做好出行准备,同时也可以提高公众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认知和理解。

五、政策指导
运管部门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比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

总之,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运管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其职责也将不断扩大和深化。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3.06•【文号】交办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4〕58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公文是交通运输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对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等。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以及完成上述工作所涉及的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三)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四)发布省内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交通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交通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六)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加强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管理的,与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一致的。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一、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委员会:全面领导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水保)工作,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科研、设计等单位是交通环保重要的支持保障系统。

由此,交通行业形成了组织管理、规划计划、基建生产、海事执法、科研信息等独具特色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主管副部长任主任、由部海事局、综合规划司、公路司、水运司领导任副主任、由部体法司、财务司、人劳司、科技司、国际司领导任委员组成。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由专职人员和计划司、公路司、水运司等部门的兼职人员组成。

根据“交人劳发…2000‟629号”文件,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研究审定交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三)负责审议交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工作协调;(四)组织推动重大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五)组织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六)决定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奖励与惩处事宜。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检查国家和交通行业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二)组织拟定交通行业环保法规和政策;(三)归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对外的联系协调工作;(四)组织拟定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五)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和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六)监督检查和指导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七)组织交通环境保护科研、信息和技术交流;(八)组织交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九)承办部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当前位置:首页>>查见信息>>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9﹞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且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和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壹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法规

交通运输法规

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4、交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5、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6、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布,体现国家的交通运输意志,维护交通秩序调整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在对道路客货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辅助服务等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总称。

7、多式联运合同: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简答:1、交通运输法规调整的对象答:1)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运用过程中,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社会关系。

2)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实施监督过程只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交通运输法规的作用:答:1)维护交通运输秩序2)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3、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答: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程序公正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4、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具有的特征:答:1)行政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行政行为具有多种行为方式。

交通工程专业就业单位

交通工程专业就业单位

交通工程专业就业单位
交通工程专业毕业生主要可以在如下几类单位就业:
1.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部门是交通工程专业毕业生最主要的就业单位。

包括公路管理局、铁路局、交通主管部门等,这些部门需要大量交通工程人才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

2. 规划设计企业
规划设计企业是交通工程专业毕业生的另一主要就业渠道。

如规划设计公司、交通规划设计院等,主要从事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咨询等工作。

3. 建设企业
大中型建设企业如中国路桥集团、中交集团等,需要大量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参与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 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需要交通工程专业人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

5. 高等学校
高校交通工程与管理类专业需要专业人才进行教学与科研工作。

6. 其他
如城市规划院、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也需要部分交通工程专业人才。

以上就是交通工程专业毕业生主要的就业单位类型。

选择合适的就业单位,与社会发展需要吻合,有利于职业规划与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交通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非机动车:指以人力驱动、或者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等。

2.摩托车:指以内燃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非机动车道:指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非机动车标志或标线。

4.摩托车道:指专供摩托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摩托车标志或标线。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四条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并定期对非机动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除非非机动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3.非机动车道上禁止摆放、停放障碍物,禁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范1.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超员。

3.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安全速度,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

第六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并维护非机动车停放点,合理规划停放点位置,确保停放的便利性。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指定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人行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

第三章摩托车管理第七条摩托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摩托车道,并定期对摩托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摩托车道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除非摩托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什么单位负责道路工程施工

什么单位负责道路工程施工

一、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工程施工的第一责任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

在我国,负责道路工程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的最高行政机构,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工程施工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工程施工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3.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工程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道路工程施工的业主,承担着工程的投资和建设任务。

在我国,建设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交通投资集团:负责大型道路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如高速公路、国道等。

2.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如县乡道、村道等。

3. 企业:部分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会投资建设道路工程。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道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在我国,施工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道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2. 专业施工单位:具有特定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

3. 民营企业:部分民营企业也参与道路工程施工,但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道路工程施工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我国,监理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负责道路工程的监理工作。

2. 政府监理机构:部分地方政府设立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工程的监理工作。

五、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道路工程施工的“大脑”,负责制定工程设计方案。

在我国,设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交通规划设计院:负责道路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2. 工程设计院: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负责道路工程设计。

总之,道路工程施工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着道路工程施工的责任。

运输中的主体

运输中的主体

道路运输中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环节,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就必须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道路运输主要指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一、道路运输中的主体1、道路运输经营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基本义务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3、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的客票、货票等道路运输票据.4、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规费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擅自收取的费用。

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除有权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减免。

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营运证、牌。

(道路运输证件、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三、客运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谁制定 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谁制定 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谁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引言道路运输是一种常见的物流运输方式,但在运输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证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合理应对突发事故,必须制定和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将介绍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以及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

2.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2.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作为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执行自身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组织,负责指导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制定和指导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 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主体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主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安机关:作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主体,公安机关应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道路运输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这两个部门不仅负责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也应参与到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中,并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处理道路运输事故。

•道路运输企业:作为事故参与方,道路运输企业有责任参与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完成救援任务。

3. 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和避免事故扩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事故处置高效性:预案的存在能够使各参与方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减少救援时间,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伤亡减少与损失防控:道路运输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可以减少伤亡人数,控制事故扩大化,减少各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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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篇一: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一、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大研究院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下属机构:研究中心:a、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b、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部成立于1973年,是中国第一家全方位从事交通工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

交通工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交通工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交通工程部隶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一直属科研院所)。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行业科研工作,2003年在交通工程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行业交通工程专业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汽运中心”)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行,主要以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用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工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工作。

自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汽车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节能研究室——汽车一室、汽车二室、汽车三室、试验场建设处——汽车研究部、交通部公路试验场——公路交通试验中心——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的调整改革。

目前,汽运中心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开展车辆试验与检测服务;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服务。

试验场主体设施与装备具备了较高的服务能力,先后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

试验设施包括4车道最高设计平衡车速达190km/h的全封闭高速循环跑道;全长2.3公里的长直线性能试验路;操纵稳定性测试场、车外噪声测试场、abs制动性能测试场;坡度为6%~60%的八条标准坡道;各种可靠性、耐久性试验路、涉水池、溅水池,试验道路总长度达28.6公里;另外,场内还建有汽车碰撞、整车与排放等系列汽车运用工程实验室等实验室,试验场还提供餐厅、招待所、加油站、维修车间、独立试验车库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汽运中心共完成多项国家、交通运输部科研课题,获得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部级科技进步奖若干,同时完成了汽车挂车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汽车挂车国家质量抽查、汽车节能产品质量检测、汽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机国家质量抽查、汽车保修设备国家质量抽查等多次行业服务工作机大量的技术仲裁、委托检验、标准验证工作。

为更好的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方面转化,汽运中心下属合资企业“北京中德安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生产和销售驾驶培训/交通教育;领域的编辑产品、多媒体和软件产品,同时研究和销售用于驾驶培训相关的硬件产品,开展驾驶培训和交通教育。

下属“北京通运科技有限公司”汽运中心建立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互相包容、岗位创新、服务客户”的企业文化,打造了一支专业配套、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充满朝气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汽运人”将秉承标准化、国际化、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全面致力于我国的公路交通业、汽车产业以及国内外客户的发展需要,建设“科研水平一流、管理服务一流、环境设施一流的汽车试验基地”。

d、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程研究设计室),是面向政府、服务行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的综合性环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领域、业务涉及公路交通行业环境标准规范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环境工程设计等。

中心专业范围涉及公路工程、环境工程、环境规划、水保工程、生态学、环境化学、风景园林、园林、植保、给排水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

中心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国环境影响评价证甲字1016号]和水利部核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书[水保资证甲字第79号]。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院公路交通环保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由最初的1 5人已发展到目前的78人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均趋于合理。

e、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简介: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前身为成立于1983年的公路交通经济研究室。

于2003年正式更名。

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专门从事公路交通经济与管理研究、面向政府与行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部门。

作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代表,秉承20年积累的科研实力和品牌风范,始终致力于我国公路交通科技事业,伴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蓬勃发展而稳步成长,并凭借其高素质的科研队伍,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领域知名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

1983年以来,研究室先后承担了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和交通部下达的诸多软科学研究课题,共获科研成果350项,其中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35项。

2008年实现产值2500万元。

此外,为各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其丰硕的科研成果在我国公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前瞻性和战略指导性作用,成果得到广大客户的高度评价,其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有力地推动了客户项目的实施,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盛誉。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科研体制改革,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中心成立了下属企业中路公科(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业务范围涉及经济贸易咨询、交通运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

今后,发展中心将进一步发挥对交通行业熟知的优势,继续立足交通行业,紧密围绕院发展战略和“三上”工作目标,在全方位做好为部服务工作和不断提高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同时,致力于为广大交通行业内的客户提供全方位、高专业水准、高实务操作性的咨询服务,全面打造、建立独特的竞争优势,力争建设成为一个在公路交通领域可及时、高效地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持、拥有一批有知名度的专家、在国内同行业实力最强的一流软科学研究机构。

f、交通智能运输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职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介: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its engineering technology, itsc)是1999年科技部批准成立,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运行,并与智能交通技术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8)三位一体,构成面向全国智能交通运输领域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研发实体。

itsc以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行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智能交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发,对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科技成果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以及后继工程化、产业化;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与技术支持,是我国智能交通战略思想的主要源泉之一;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智能交通方面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品测试、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技术研究应用的先行者和主要推动力量。

通过十几年的发展,itsc已经形成了一支研发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工程转化条件齐全并与国际接轨的研发团队;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建成了国内规模最大、条件最好、实体化、综合性的智能交通工程实验室。

近年来,itsc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及重大项目近百项,在智能交通发展战略、框架、标准、关键技术、产品、系统集成以及评价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的技术突破,形成了自有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成果,多项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智能交通系统体系研究与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标准体系及成套检测技术、交通信息采集、处理与服务、交通运输安全预警与保障等;先后完成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10余项,加快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步伐,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领域国际交往的主要窗口。

国际标准化组织智能交通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204)中国秘书处设在itsc,跟踪国际its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与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智能交通协会、企业等保持着密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第十四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itsc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载体,是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领域集设计咨询、标准检测、解决方案与产品提供于一体的技术领先型公司。

g、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简介: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研究机构,与中公华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事企合一方式统一管理。

是中国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公路学会规划分会理事单位,中国标准化委员会理事单位。

此外,中国公路学会运输与物流分会秘书处、交通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在我中心。

h、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心i、桥梁技术研究中心简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桥梁技术研究中心是2009年1月1日在原道桥部的基础上,新独立运行的一个部门。

桥梁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公路院院属二级机构,始终本着以科研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以“为部服务上水平,科学研究上档次,产业开发上台阶”为发展目标,09年下半年中心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了顺应学科和市场发展的新体制。

中心经过多年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磨练,已打造出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过硬的高层次学术梯队。

目前中心职工共有136人,其中博士:20人,硕士:40人,本科:28人,本科以下:48人;取得高级职称6人,副高级职称16人,中级职称37人,初级职称23人。

j、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简介: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于2011年1月3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法计(2010)00067号】,是交通运输行业唯一一家国家级从事法定计量的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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