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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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
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
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
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
核
。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 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
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JTGBOI-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
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咼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
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级公路建设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辖区
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所在村应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村公路“七公开”公示牌,接受社
对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 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
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负责县道路政管理,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辖区内乡道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社
区)负责村道路政管理。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会监督。
第十二
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 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陡坡、
危岩、沿河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通信、电力、水务、天然气等改迁的,相关单位要
大力支持和配合。 农村公路是森林防火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农
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村级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乡道建设交工、竣 工验收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交工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质量责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
责任期为2年, 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 5%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交管办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做好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路政巡查管理工作,接受市交通执法大
队的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道路政巡查和管理,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路
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
(三)负责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
(四)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市交通执法大队、乡镇(街道)交管办的指导
下,组织开展村道巡查和保护,明确相应的护路人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
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负责村道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公路管理体系,实行县有路政员、
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乡镇(街道)监管员负责辖区内乡道
的路产路权监管。行政村设立公路护路员,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产路权监管。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五)
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及损坏、污染公路和附属设施;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县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
理工作,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
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市养路段承担已纳入
县级管养的县道和106座农村公路桥梁的定期监测及维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乡道养护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