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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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黄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黄政办发〔2010〕7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取消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封顶线。

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上调到12万元,同时取消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的支付封顶线。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2%、其他医疗机构9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92%、二级医院94%、其他医疗机构96%。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按《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黄劳社发〔2005〕11号)执行。

三、设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自付最高限额。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的人员,一个年度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三特”自费、目录外自费、异地就医自费部分)最高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报销。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规定。

(一)将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血友病三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对确诊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除对主要病种按原标准报销外,另增加其他病种应报销限额的50%费用。

医疗保险制度监管建议

医疗保险制度监管建议

医疗保险制度监管建议医疗保险制度监管建议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普及,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管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有效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机制和维护医保基金的有效性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机制1.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医保参保人权益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管理和监管尤为重要。

建议建立完善的医保基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资金流动性监控和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促进资金使用透明化和规范化。

2.强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基金使用的主体,其开展业务的规范和管理状态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

建议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和评估体系,责任明确,监管有力,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

3.加强对医保欺诈和虚假报销的监管医保欺诈和虚假报销是医保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实施管理措施,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办案能力等措施,维护医保基金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控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议建立统一的数据上传系统,对医保基金的运用情况建立监控机制,同时在数据交互上,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平台和业务协作流程,提高协同工作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性。

二、维护医保基金的有效性1.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针对医疗保险基金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建议完善医保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另行设立风险资金,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程度和特征,将风险资金单独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和降低风险。

2.加强医保基金的收入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个人、企业等纳税人,因此对其征缴情况及时审核和核查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完善征缴制度和税收征管机构,建立定期的征缴核算制度和预警机制,防止恶意拖欠和漏报造成的医保基金流失。

3.完善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监督和审计,建立完善的预算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职能,建立更加严格的用款审批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金监管体系、医药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实现病有所医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1.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健全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

探索建立门诊共济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病种,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到2025年,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o(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落实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保障政策。

稳妥改革大病保险承办机制,健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亏动态调节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银保监分局)3.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分层救助,规范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和救助标准。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急重危伤病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救治。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4.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提高保障水平,增加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需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明确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措施。

政策法规应重视城乡居民的差异性,合理安排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期,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区域代表机构,代表城乡居民的利益,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与发展。

三、合理划定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要合理划定保障范围,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应涵盖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确保城乡居民在大病面前不因负担而退缩。

四、建立统一的参保和报销机制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建立统一的参保和报销机制。

参保机制应尽量简化手续,降低参保门槛,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顺利参保。

报销机制应建立统一的报销标准和结算方式,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报销效率。

五、加强医保基金整合和管理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强医保基金的整合和管理。

建立统一的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加强基金监督和审计,防止滥用和浪费;加强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收益能力。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七、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保意愿;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嘉政发[2006]65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6【实施日期】200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市各县(市、区)合作医疗政策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统筹年度。

(四)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建立市、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信息互通,并逐步实行实时结报制度,方便参保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五)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县(市、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六)市、县(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八)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

(九)本地户籍的城。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舟政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161号)实施6年来,总体运行平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了保证。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须加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养)人员;(二)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五)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到2010年时统一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从4%调整到5.5%。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原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养)等人员,到2010年时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株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株政办发〔201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引导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建立“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按照基金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县(市)级医疗保险统筹区,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特殊困难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探索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在继续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其它医疗保险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互助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办法,建立以总额控制包干和单病种费用包干结算办法为主,按人头付费、项目付费、平均付费等多种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辅的基金结算办法体系。

在明确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确保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发[2007]103号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发[2007]103号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发〔200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同推进,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1.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3.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实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4.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5.全市政策框架原则上统一,区、县分别运作管理。

二、筹资标准与补助比例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

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按200元标准,其它县(区)根据省里要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

今后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不具备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我的意见: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目前,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人们仍然存在医疗保障缺失的问题。

应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政府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资金支持,确保所有人都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

其次,应该加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些地区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一些人支付的费用过高,而另一些人则享受到过多的福利。

应该通过调整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使其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需要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确保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平衡,减少医疗保险制度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该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当前,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医疗欺诈和过度医疗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应该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应该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

目前,一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

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监督和约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水平还较低,导致医保信息不流通、不共享,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的低下。

应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加强政府的投入和监管,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6《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2016年7月14日,天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社保局总经济师高连欢就近期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背景、主要特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一、主要背景和制定过程经过多年发展,天津市医保制度从无到有,覆盖范围由小到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省级统筹、城乡统筹。

在医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深入调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

以召开座谈会、书函交流、当面沟通、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代表委员、部分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专家学者、律师、参保人员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意见》主要特点《意见》突出四个特点。

一是改革。

文件中提出要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管理以及支持分级诊疗、医疗联合体建设、医养结合等工作都有安排,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二是惠民。

文件提出,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困难群体,通过多项政策联动,实现精准保障、兜底保障,是扎扎实实惠民的举措。

三是创新。

针对门诊年底突击消费问题,文件提出未消费门诊额度跨年转移到住院、下调门槛线、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措施,建立医保诚信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范畴,探索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等,也都很有新意。

四是法制。

围绕打击欺诈骗保,净化医疗环境,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提出了多项管理措施。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10个方面34项政策,全面涵盖了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监管、服务、信息化以及推动医改的工作。

第一个方面,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

《意见》明确要继续做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等工作,通过医保基金分配、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报销、医师多点执业、付费方式改革、信息化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具体措施,实现“三医联动”,目标是引导医疗服务机构转变发展模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劳社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水平。

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

(二)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实行待遇水平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各市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要求,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6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6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6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63号),该政策旨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公平性。

下面是我对该意见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首先,推行按人头支付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方式。

按人头支付可以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但也容易导致过度治疗,增加医保基金的压力。

因此,应该结合按病种付费,根据不同的疾病进行定价,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支付机制。

应该根据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医保支付的比例和金额。

对于大病和高额费用,可以适当提高医保的支付比例,减轻患者的负担。

同时,要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其在医保支付中的作用,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三,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和管理。

应该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核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风险管理,防范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此外,还应建立医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加大对医保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高人们对医保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还要加强医疗保险知识的普及,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医疗保险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大家对医疗保险的参与意识。

最后,要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医保的顺利进行。

医保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合作,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医保取得实质性进展。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63号),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加大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新政办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2000年在我区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我区已基本建立。

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增长、人口老龄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扩大以及参保人员住院人数不断增加、特殊慢性病人数占参保总人数比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区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医疗需求与基金支付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一)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二)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调整的方案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费率的调整仅限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透支的统筹地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晋政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两定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医事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等医药费用的报销。

各市可将门诊统筹基金经办业务纳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范围,由各市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要将门诊费用报销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患者社保卡中。

有条件的市也可适当提高门诊统筹筹资标准。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门诊统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二、完善住院待遇政策(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见下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三)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指导封顶线为7万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上浮。

(二)提高支付比例。

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四)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五)统一用药品种范围。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医疗保险是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将提出一些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首先,应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基金的使用不透明、滥用等。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险金的安全性,应该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严惩滥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其次,还应该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低,很多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仍然需要自己承担。

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应该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特别是对于贫困人口和慢性病患者应该给予更多的报销政策,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第三,应该加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都存在一定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就医体验,也增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因此,应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一些人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不够,甚至对其产生了误解和不信任。

这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同度,也会降低其参保意愿。

因此,应该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增强其参保意愿。

总之,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加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宁政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精神,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为契机,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内,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口前移,探索基金预防疾病功能,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龙头作用,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维护群众健康为目的、防病和治病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病有所保。

2.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治结合,立足存量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做好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建立以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型)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接轨的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2004年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其中普及型争取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90%,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明显提高;所有县(市、区)均在年内实行计算机管理;全面完成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

二、参保对象(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的人员。

(四)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五)筹资办法。

2004年度,市本级积极鼓励发展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同时实行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

所需经费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按以下办法筹措:1、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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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二、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五)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报销,即:2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至20 万元(含)、20 万元至30 万元(含)之间分别报销50%、60%、70%。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5 万元以上35 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80%。

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六)建立重特大疾病精准保障制度。

对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重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探索实行病种付费,通过定病患、定医院、定医师等精准保障办法,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可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将特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衔接,探索利用基金结余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七)健全大病联保机制。

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

鼓励慈善机构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

三、帮扶困难群体医疗(八)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

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九)提高部分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

将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的报销水平由低档保障标准提高为中档保障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十)落实特别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按照高档筹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档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

(十一)落实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

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十二)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 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 元,报销比例50%。

(十三)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 年(自然年度,下同),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 元;连续2 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 元;连续3 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 元。

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十四)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 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 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 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

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 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 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十五)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十六)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

自2017 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五、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十七)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

自2016 年10 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员当月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70% 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用于补偿个人负担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十八)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5 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十九)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

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预算分配和基金清算的全面性、精确性,实行“ 总额预算控制、结余全部留用、超支有限分担”的管理机制。

逐步构建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程度和满意程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强化工作量、满意度、个人负担率的考核。

健全医保指标数据监控系统,定期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通报运行情况,引导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强化成本意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十)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

稳步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制度,按照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糖尿病健康管理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择优纳入实施范围。

加快制定其他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办法,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二十一)积极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

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

对规范、成熟的日间手术,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

积极探索实行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

七、强化医保管理服务(二十二)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

建立医保服务协议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医疗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高效履行协议。

完善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机构、医师药师、诊疗科目、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床位(牙椅)数量等基础数据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医保基础管理。

(二十三)强化医保智能审核。

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诊疗信息由医疗服务机构实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四)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人力社保各项事务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探索“ 互联网+”在医保服务领域的应用。

推广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送药服务试点经验,对于诊断明确、用药相对固定、行动不便的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建立网上或电话预约下单、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药品配送到家、医保基金及时支付的服务模式,增强医保服务便利化水平。

八、加强医保监管(二十六)加强医保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

医师(药师)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基本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

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 至12 个月。

(二十七)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实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建立重点门诊特定病种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诊特定病种登记。

实行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由患者自愿确定定点就医机构,并实行按人头、病种付费制度。

(二十八)强化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功能。

在医保实时监控信息化监管系统基础上,开发建立医保药品电子信息监控子系统,全程监控药品出厂、销售配送、医师处方、患者使用等环节,有效控制药品的虚假申报、非法回流、倒卖串换等行为。

探索在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关键点位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就医行为。

(二十九)探索建立医保诚信管理制度。

按照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构建医保诚信管理系统,对医保相关方实行诚信管理。

逐步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医药企业、医护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管理名录,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管理机制。

(三十)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三十一)加强部门联动与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医保监管工作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规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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