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编制说明) - 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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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

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

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有些隶属不同科的种子,形态特点也很相似,如苋科的苋属与____的藜属种子。

A、苋科B、禾本科C、豆科D、藜科正确答案:D2.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______。

A、15天B、45天C、60天D、30天正确答案:D3.茎有很多的变态形式,比如姜是:____。

A、块根B、枝刺C、根状茎D、鳞茎正确答案:C4.进口____无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A、氨基酸B、非罐装宠物食品C、肉骨粉D、鱼粉正确答案:A5.我国已于____加入IPPC公约组织,成为该组织的第____成员。

A、2005年10月;140个B、2006年10月;140个C、2006年10月;141个D、2005年10月;141个正确答案:D6.原产于__的水产品进口前必须申请检疫审批A、日本B、德国C、澳大利亚D、美国正确答案:A7.进境种牛隔离场需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____以上。

A、3公里B、10公里C、20公里D、5公里正确答案:B8.现场查验发现进境植物源性饲料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____处理。

A、检疫B、暂扣C、退运D、熏蒸正确答案:A9.____不属于检疫性线虫。

A、松材线虫B、拟松材线虫C、鳞球茎茎线虫D、甜菜孢囊线虫正确答案:B10.舞毒蛾发生或有潜在发生风险的内陆集装箱集散地点周边____公里范围内为重点监测区域。

A、10公里B、2公里C、5公里D、1公里正确答案:C11.____是使用量最多、最常用的蛋白质饲料。

A、动物性蛋白质饲料B、植物性蛋白质饲料C、单细胞蛋白质饲料D、非蛋白氨饲料正确答案:B12.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活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____。

A、境外预检B、实验检测C、检疫监督D、产地检疫正确答案:A13.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_______。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动植物检疫岗位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____负责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A、农业农村部B、商务部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海关总署正确答案:D2、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境的样品、____、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A、旧机电B、成套设备C、礼品D、固体废物正确答案:C3、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____管理。

A、备案B、验证C、注册D、分类正确答案:B4、该图片的症状很可能是____危害引起的。

A、菊花滑刃线虫B、松材线虫C、根结线虫D、腐烂茎线虫正确答案:D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所在地海关应配备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贸易量相适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条件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____。

A、2名B、1名C、5名D、3名正确答案:A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的,由____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A、直属海关B、隶属海关C、海关总署D、农业农村部正确答案:C7、各隶属海关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隶属海关须在____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须在____上报海关总署。

A、1小时内;2小时内B、1小时内;1小时内C、2小时内;1小时内D、2小时内;2小时内正确答案:C8、进境粮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数量的____。

A、10%B、15%C、5%D、3%正确答案:C9、____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A、国家发改委B、海关总署C、商务部D、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确答案:B10、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海关必须进行________。

A、退回B、补办检疫审批手续C、熏蒸、消毒D、封存或销毁正确答案:D11、在配制过氧乙酸消毒液的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____可起到抗冻作用。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13
•【文号】国质检认[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4]23号2014年1月13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虫酰肼残留量的测定》等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屠畜宰后兽医卫生检验ppt课件

屠畜宰后兽医卫生检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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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俗称“小腰子”,位于左右两肾内 侧的前部。这个小小的肾上腺,含有一定量 的皮质激素,可使人体内水盐代谢发生障 碍———血钠增高,水分排出减少,甚至出 现水肿;还可引起血压升高、血糖升高,肌 肉无力,促进脂肪的分解和重新分布,呈现 面部脂肪沉积的“满月脸”。肾上腺中还含 有髓质激素,可使全身血管收缩,心跳加快、 加强,促使糖元分解,引起血糖升高,故而 对有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肺病的患者来说, 危害尤大。
45
3 化制: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
上述2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尾蚴 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
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4 有条件的食用 高温处理: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
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 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 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 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 确认为上述2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 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1.牛头的检查
观察唇、齿龈及舌面有无水泡,溃疡或烂斑(注 意牛瘟、口蹄疫等)
触模舌体,观察上下颌的状态(注意放线菌肿)
剖检咽后内侧淋巴结和颌下淋巴结,观察咽喉 粘膜和扁桃体(注意结核、出败、炭疽等)
剖开舌肌和内外咬肌(检查囊尾蚴、水牛要注意 舌肌上的住肉孢子虫)
18
2.猪头的检查
分两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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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要求
1 宰后检验检疫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顺 序进行
2 剖检只能在规定的部位进行。剖检时,要做 到深浅适度,不得乱切乱划
3 剖检肌肉要顺纤维切开,一般不允许横切
4 剖检淋巴结要顺其长度切几个剖面,不得横 切,以便检查。任何时候都应顺着与手指平行 的方向切割在握的淋巴结

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 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获取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拿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定已获取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 体系须连续有效运转;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相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获取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质量量安全牢固并且诚信度高,须连续吻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依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满的质量控制系统和自检自控系统,拥有完满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 运转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满的产品可追想系统,且能有效运转。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一致”管理模式,建立完满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吻合以下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一致供应,并获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满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饲料增加剂应吻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增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吻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如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增加剂除吻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吻合欧盟183/2005法规(拟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增加剂要求)要求。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沪农委〔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规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n 增加“企业应建立实施HACCP计划的要求” n 修订了加工间的温度控制标准 n 增加了对光照度的要求 n 增加了“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部分。
重点是增加了宰前、宰后的要求。
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标准审定的意见
n 本标准与国际接轨,太超前,不符合中国国 情。如果该标准一下子变成全国性安全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起来可能有困难。
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n GB/T 19478-2004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n GB/T 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协会) n 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商务部) n GB/T 20551-2006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 n NY/T 5338-2006无公害食品 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 n NY 5028-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 NY/T 473-2001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 GB 18393-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n 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n NY 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 NY/T 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n SB/T 10352-2003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n GB/T 20799-2006鲜、冻肉运输条件 n SB/T 10395-2005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n 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n 1) 建立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 系统;
n 2) 按规定实施疫病预防控制; n 3) 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物质监控; n 4) 建立包括动物饲养、饲料加工和环境卫
生的良好卫生规范,积极建立和应用HACCP 体系;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附录1:动物福利标准

附录1:动物福利标准

附录1:动物福利标准附录1:动物福利标准一、背景介绍动物福利标准是指对动物在人类处理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爱的一套准则和规范。

它旨在确保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能够符合道德和伦理标准,保障动物的自然权益和福利。

二、标准内容动物福利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饲养环境动物的饲养环境应该干净卫生,具备保暖、通风和合适的光照条件;饲养空间应该充足,以确保动物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应提供适宜的饲料和水源,以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

2. 动物疾病防控动物饲养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减少疾病的发生;如发现有动物生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隔离措施,以减少疾病的传播。

3. 生活质量动物应有充足的活动空间和适当的玩具,以保持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应避免对动物造成无谓的痛苦或压力;动物应有适宜的社交环境,以满足其社交需求。

4. 动物运输和屠宰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得到合适的保护,以减少运输过程对动物的伤害;屠宰过程中应采用无痛苦的方式,以确保动物在生命结束的时候能够得到尊重。

5. 监测和评估应建立动物福利监测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标准的执行和动物福利的改进;监测评估结果应对公众透明,以增加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关注。

三、标准执行为了确保动物福利标准的有效执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成立专门的动物福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动物福利标准;对涉及养殖、饲养和运输动物的行业进行监管和执法;落实动物福利标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动物福利标准是保护动物权益和福利的重要工具。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提高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促进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益,营造一个更加友善和温暖的世界。

(1500字)。

nyt_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_猪悬挂输送设备_标准解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nyt_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_猪悬挂输送设备_标准解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悬挂输送设备标准解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悬挂输送设备》标准进行解读和说明。

该标准是针对畜禽屠宰加工及猪悬挂输送设备的行业规范,旨在确保食品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保障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引言、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悬挂输送设备以及结论。

其中,引言部分将介绍整篇文章的目的和结构,为后续内容做好铺垫。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悬挂输送设备》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并对其进行概述说明和解释。

通过对该标准细节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好理解并正确应用该标准在实际操作中。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相关数据和信息,总结该标准的重点要点,评价其可行性以及提出改进建议。

最后,展望未来发展方向,探讨行业内畜禽屠宰加工设备和猪悬挂输送设备的发展趋势,以期为行业的持续进步提供参考。

2. 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2.1 标准解读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一项技术标准,旨在规范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这个标准涵盖了各种与畜禽屠宰加工相关的设备,包括杀戮设备、皮毛去除设备、内脏清理设备以及肉品分割与包装设备等。

该标准对于确保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遵循这个标准,可以降低食品污染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此外,该标准还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要求。

2.2 概述说明nyt 3357-202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概述部分介绍了该标准的背景和应用范围。

首先,该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并采用行业共识形成的。

目的是统一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技术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和加工的企业和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

2024年屠宰检疫申报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检疫申报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生猪屠宰检疫流程1宰前检疫1.1查证验物1.2消毒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

为了防止注水肉的发生,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____点到下午____点为进场时间,进场后保持____小时的静养时间。

1.5巡检及送宰检疫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2宰后检疫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____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____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

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

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

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

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

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____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

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

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
2014-12-24
2014-12-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
52318-2016
YD/T 2775-2014
手机支付基于2.45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智能卡测试方法
2014-12-24
2014-12-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
52319-2016
YD/T 2776-2014
手机支付基于2.45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非接触式读写器终端技术要求
SN/T 1794.2-2006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3
52487-2016
SN/T 1461-2015
进出口纺织品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试验方法
SN/T 1461-2004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4
52488-2016
2015-09-01
国家2016
SN/T 1254-2015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54-2003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6
52490-2016
SN/T 1239-2015
2015-11-09
2016-09-01
商务部
29
52333-2016
SB/T 11134-2015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条件
2015-11-09
2016-09-01
商务部
30
52334-2016
SB/T 11135-2015
绿色商场
2015-11-09

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FSMS-03: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转换而成。

目次1范围 (3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8)3 术语和定义 (38)4 前提方案(PRP) (39)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41)6 产品检测 (42)7 记录保持 (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43)附录B(规范性附录)宰前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56)附录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5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肉及肉制品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9303 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

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

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关注度的提高,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就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进行探讨,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一、标准的制定与要求1. 屠宰标准动物屠宰标准是确保肉类产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

制定动物屠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屠宰过程中的操作,确保畜禽动物的宰杀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屠宰标准应包括以下要求:(1)宰前检查:屠宰前对动物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排除患病动物,确保屠宰动物的安全与健康。

(2)宰杀要求:屠宰过程中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快速无痛地宰杀动物,避免动物痛苦。

(3)屠宰环境:屠宰场应具备清洁、通风、无异味等条件,以确保肉类产品不受外界环境污染。

2.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评估屠宰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的依据。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检验项目:包括动物的健康状况、屠宰后的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多个方面。

(2)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如化学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3)检验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对产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操作规范与流程1. 屠宰操作规范为确保屠宰过程中的标准化和操作规范,下列步骤应被遵守:(1)动物准备:将待宰动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疏导、验收和麻醉处理。

(2)剖宰操作:将麻醉后的动物依据宰杀流程进行剖宰,确保操作规范和效果。

(3)禽畜分离:如果屠宰场同时处理禽类和畜类,应分区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4)剔除与留存:根据检验判定,将不合格的动物或产品剔除,确保优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检验操作规范为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下列步骤应被遵守:(1)样品采集:根据检验需要,正确采集样品,并保持正确的标识和保存条件。

(2)检验设备校正:定期进行检验设备的校正和维护,保证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024年屠宰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屠宰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屠宰管理制度1、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2、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3、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4、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5、仓储病猪、羊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6、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7、烫毛、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8、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9、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10、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11、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二、票证台帐管理制度1、企业、车间启用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2、按《生猪、羊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3、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犬肉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规定。

通过对犬屠宰前、中、后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检疫,可以有效监控犬肉产品的质量,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个规程旨在规范犬屠宰行业的各项操作和程序,提升犬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当包括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

在这篇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文章中,文章结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引言部分:-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和意义,介绍本文的主题内容。

- 文章结构: 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框架。

- 目的: 阐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读者可以从本文中获得的知识和启发。

2. 正文部分:- 犬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详细介绍犬屠宰前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内容。

- 犬屠宰过程中的检验要点: 分析犬屠宰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检验要点,包括卫生、安全、动物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 犬屠宰后的检疫程序: 论述犬屠宰后需要进行的检疫程序和相关规定,包括检疫人员的操作流程、检验项目等方面的内容。

3. 结论部分:- 总结全文: 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强调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重点强调: 强调本文中的重要观点和建议,为读者提供实践指导和参考意见。

- 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方面。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犬屠宰的检验检疫程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通过详细介绍犬屠宰前、中、后的检验检疫规程,确保犬肉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护消费者健康。

同时,本文还旨在提高从事犬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犬肉产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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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关于下达2009年检验检疫科研(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下达的编写任务通知(计划编号:2009B026) ,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猪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规范》的起草工作。

本标准是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动物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动物福利问题不再只是动物保护非政府组织所关注的焦点,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以及WTO、OIE、FAO等国际组织的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动物福利政策对动物生产贸易活动的影响日益显现,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

总局十分关注国外在这一领域发展动态,特别是对各国动物福利政策措施可能给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给予了高度重视。

我国是猪肉生产大国,但在猪相关的动物福利的思想观念、认识程度以及立法实践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编写经过和主要编写依据
通过广泛收集、翻译、研究欧盟、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猪动物福利法规;首次比较全面了解了当前猪相关的全球动物福利政策现状和发展趋势。

本标准的撰写历时接近2年,标准起草小组系统收集翻译了欧盟、美国、香港、OIE、FAO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法规标准和指南,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期间还专门组织人员赴山东、辽宁、黑龙江、吉林和广东等省的猪饲养场、屠宰厂以及畜牧兽医等部门进行调研,了解掌握我国猪福利保护现状,为标准的撰写收集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在此基础上,根据欧盟理事会指令93/119/EC《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保护的问题》,理事会规章1/2005号《动物运输途中和进行相
关操作时的动物保护以及对64/432/EEC、93/19/EEC、1255/97号委员会规章的修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 22569-2008 )制定。

四、本标准涵盖的内容
本标准涵盖了猪饲养管理、运输、屠宰等环节与动物福利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特别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猪养殖、加工企业,农业、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可以参照使用。

五、与国内外标准的关系
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科学严谨、操作性强的用于猪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建立填补了猪饲养、运输、屠宰的动物福利相关技术标准的空白。

六、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参考文献:
1、《良好农业规范实施指南》程方等主编,2006年,中国标准出版社。

2、《欧盟肉食品安全控制指南》张艺兵等主编,2008年,中国计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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