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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摘要:一、前言- 介绍背景: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概念和重要性- 定义:企业自主决定招聘、辞退、奖惩等用工行为的权利- 作用:提高企业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劳资关系三、26条第三款对用工自主权的影响- 规定限制:企业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受限- 案例分析:企业因违反26条第三款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四、企业应对策略- 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 调整人力资源策略:灵活调整招聘、培训、激励等措施五、结论- 总结:26条第三款对用工自主权的影响及企业应对措施- 建议:企业如何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有效行使用工自主权正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用工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第26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招聘、辞退、奖惩等方面需遵循一定原则,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26条第三款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招聘、辞退、奖惩等用工行为的权利。

这一权利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发展和劳资关系的稳定。

只有拥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权,企业才能灵活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26条第三款对用工自主权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需遵循一定原则,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例如,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随意设定合同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另外,企业在制定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时,也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应对策略面对26条第三款对用工自主权的限制,企业应采取以下策略应对:1.合规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条款,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享有的权利。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提供与劳动合同相符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待遇的权利。

具体来说,雇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并提供劳动者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这意味着雇主在雇佣劳动者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

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雇主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待遇。

也就是说,雇主在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时,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雇主任意变更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劳动者还应当保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并对因工作而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及雇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第26条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向雇主主张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劳动者发现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待遇时,可以要求雇主履行义务或者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其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雇主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劳动者违约,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等问题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例如,当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雇主和劳动者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

劳动法第26条规定

劳动法第26条规定

劳动法第26条规定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应当在规
定的日期、支付地点向劳动者自行支付或者以现金邮寄、电汇等方式支付。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现金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雇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支付地
点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以现金支付为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等方式支付工资。

劳动法对工资支付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月支付。

这意味着,雇主应当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工资支付的规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雇主无法按时支付工资,雇主应当在遭受影响的地方恢复正常后立即支付。

同时,雇主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延误工资的补偿。

劳动法第26条对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按时、按量、按规定地获得工资。

同时,也为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并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

这一条款的出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格权,确保他们在工作环境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人格权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侮辱或侵犯。

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人格侵犯,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辱骂、身体攻击、性骚扰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人格,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出现,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格权保
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格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行为,并对违反者进行严厉的惩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格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人格权保护意识,使员工能够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实施,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
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对侵犯劳动者人格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出现,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格权保护意识,同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的解读与应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之一,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行解读与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劳动关系中的应用。

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采取措施保障劳动安全,致使劳动者发生事故或者职业病;(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迫劳动者违章指挥或者强行安排劳动者进行高强度劳动;(四)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规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义务;(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六)用人单位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劳动者患职业病的;(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侮辱、殴打、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八)因劳动合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劳动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收到工资或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未采取措施保障劳动安全: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未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致使劳动者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章指挥或安排高强度劳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规定,故意规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详细内容: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手续,并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待遇。

一、解除手续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依法进行解除手续。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进行解除协商,并告知劳动者解除事由、解除日期等相关信息。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待遇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其中,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

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进行,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他应得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奖金、加班费等,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

三、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履行解除手续或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将构成违约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违约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对违约用人单位进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手续,并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解读和说明,用于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条款。

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实现。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剩余内容:(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通知到达要约⼈时⽣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为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的,到达的时间适⽤本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效时间的规定。

⽣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的时间,当事⼈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效的时间⼜与合同订⽴的地点密切相联,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密切相关。

确定⽣效的时间⾮常重要。

⼤陆法系国家在何时⽣效的问题上采⽤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

即的意思表⽰到达要约⼈时⽣效,合同成⽴。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作出意思表⽰时,如果另⼀⽅不在场,那么意思表⽰以其到达另⼀⽅时发⽣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对话⽽为意思表⽰,其意思表⽰,以通知达到相对⽅时,发⽣效⼒。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收到通知时,才⽣效,合同才成⽴。

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通知丢失或延误,⼀律由发出的⼈承担后果。

在何时⽣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般认为,应当送达⾄要约⼈,⽽且直⾄要约⼈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以前,合同并未成⽴。

必须真正送到要约⼈的⼿中,这是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

通过邮局发送,的意思表⽰⾃发送之时⽣效、合同成⽴。

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

根据送信主义,⼀旦⼈将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效、合同成⽴,不论要约⼈是否收到。

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时⽣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中也规定:“对⼀项要约的于同意的表⽰送达要约⼈时⽣效。

”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通知上的发信主义,⽽采⽤送达主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承担传递的风险⽐由要约⼈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选择的通讯⽅式,他知道该⽅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送达⽬的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服务期与违约⾦】⽤⼈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付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付违约⾦:(⼀)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注释]本条是关于约定了服务期的⽤⼈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付违约⾦的规定。

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因为这些情形都是⽤⼈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些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单⽅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付⽤⼈单位违约⾦。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过错的五种情形下,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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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明确规定,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款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内涵和要求:1. 变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变更,变更的内容和条件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讨论和同意。

2. 合法性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表明变更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3.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变更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文本保管: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都能清楚地了解变更后的内容,并且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可能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第26条的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这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关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成为了众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分析其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影响,以及企业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发挥用工自主权。

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的内容概述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概念与意义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调整的权利。

这一权利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用工自主权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用工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企业在遵循法律规定下的用工自主权发挥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如何发挥用工自主权呢?首先,企业应加强劳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合法合规。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者招聘、培训、考核、调整等环节,确保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

最后,企业要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结论总之,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款关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为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人力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一条款对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解释第26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内容概述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具体适用1. 试用期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这些条件。

2.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核心规章制度,如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

3.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解除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和损害的严重性。

4. 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情况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注意事项- 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因病或受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恢复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表明如果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重组、技术更新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协商失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同样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最新规定
根据我的知识,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我将尽力提供相关信息,但请注意,我的回答可能不是最新的法律规定,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劳动量、劳动质量、工作条件等相适应。

具体规定如下: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雇主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劳动成果的质量等因素,公正地确定劳动报酬水平。

二、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年工资或根据劳动成果来确定。

具体的劳动报酬形式由雇主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及时。

雇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随意延迟。

四、劳动报酬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除非经劳动者同意。

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收取相应的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劳动报酬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

具体的劳动报酬构成要素由雇主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同时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最新规定主要是强调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量、劳动质量、工作条件等相适应,并且规定了劳动报酬的确定
原则、形式、支付方式以及组成要素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_0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_0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1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劳动合同的无效,根据其无效原因,可以分为三种:(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例如:劳动者以造假简历吸引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虚假招聘广告吸引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

例如无讼案例《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陈康健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线索、证据证明其学历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聘者的学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故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支付陈康健经济补偿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例如:约定“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工作地点转变安排”、“劳动者出现工伤工亡一概与本单位无关”等。

例如无讼案例《何勇与江苏万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苏06民终22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后来企业用工自主权摘要:一、劳动合同法26 条第三款概述1.条款内容简介2.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含义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演变1.早期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2.26 条第三款对用工自主权的限制3.企业对用工自主权的诉求三、26 条第三款对劳动者的保护1.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2.保障劳动者权益3.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四、当前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现状1.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调整2.企业如何适应新的用工环境3.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五、结论1.26 条第三款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2.未来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展望正文:【提纲】一、劳动合同法26 条第三款概述劳动合同法26 条第三款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个重要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者的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劳动者的使用、调配和培训。

”这一条款旨在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

【提纲】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演变在早期,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地招聘和解聘员工。

然而,这种状况导致了一些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侵害劳动者权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引入了26 条第三款,对企业用工自主权进行了限制。

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对用工自主权的诉求也逐渐显现。

企业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人力资源,以应对市场的变化。

【提纲】三、26 条第三款对劳动者的保护26 条第三款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企业在招聘、使用、调配和培训劳动者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这一条款也保障了劳动者在岗位调整、培训等方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提纲】四、当前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现状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企业用工自主权在不断调整。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用工环境,更加注重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时间:XX-04-22 21:31来源:未知作者: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劳动合同法点击: 689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

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

其二,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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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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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劳动关系经过重组和改革以后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我国经济社会重大转型的时期劳动关系利益诉求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状态,在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小编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主要是给大家普及一下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释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释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谨防“协商解除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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