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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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公示内容

2008-10-17

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公示内容

一、总则

规划目的:为规范保护和利用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划。

水系分类:将水系按形态特征分为外江、湖库、内河涌,其中芦苞涌、西南涌、佛山水道属于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的范围,面积3848.49平方公里。重点针对西江北江水系的外江、中型以上水库和部分流经2+5组团的主干内河涌。对于其他内河涌、小型水库、湿地和泉水等水体只提出保护和利用的原则性建议,具体规划要求在下层次规划中明确。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7.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

9. 《航道管理条例》(1987)

10. 《河道管理条例》(1988)

11. 《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1997)

12.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

13.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

14.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

15.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

16.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

17.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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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

1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

21.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规划目标:按照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维持水系健康生命,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规划原则

1. 饮水安全优先原则

2. 生态优先原则

3. 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乡村、开发与保护的原则

4. 水体、岸线和滨水陆域空间相协调原则

5. 滨水空间的公共性原则

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整合的期限为2008-2020年,其中近期行动规划的年限是2008-2010年。对佛山城市水系的重要功能和某些重要组成部分还应进行永久性的谋划和控制。

本规划与其它规划之关系:作为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本规划与各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各分区规划、各涉及城市水系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为其他涉及城市水系的规划编制提供指引,其中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国土、建设、航道、海事、文物等专业要求的需按专业部门相关规划、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有下划线的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水体功能规划

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按照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将水体功能分为城市水源、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不同水体在一种核心功能之外兼有多种功能。

本规划的水体功能是从城乡发展角度出发,与环保部门主导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利部门主导开展的水功能区划工作相衔接,市域内水体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体功能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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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规划优先确定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2. 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3. 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他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

的环境保护评价之后才可确定;

4. 航道或有条件作为航道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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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岸线分配和利用

滨水岸线是城市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结合市域内的山林等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布置,作为阻断城市滨水蔓延式发展的有效隔离措施,生态岸线应尽可能连贯,驳岸形式应首选自然式,保障水体交换和生物迁徙畅通。

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同时滨水生产应尽可能集约发展,以节约岸线资源。

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城区内除了必要的水上客运码头等之外,应尽可能划为生活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应对公众开放。

四、滨水区规划控制

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滨水区。滨水城市功能区包括滨水公共活动区、滨水作业区、滨水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区。滨水区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规划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和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滨水区建设强度控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滨水区建设分为Ⅰ、Ⅱ、Ⅲ、Ⅳ级强度控制区:Ⅰ区包括“2+5”组团的城市中心区以及港口和滨水产业用地,可做高强度开发;Ⅱ区包括一般城市居住综合用地,为中等强度开发;Ⅲ区包括低密度居住区和公园等,为低强度开发;Ⅳ区为区域性生态绿地生态走廊穿越的滨水区,属于禁止开发区。除港口作业区和滨水生产区外,开发强度越高的地段越应确保其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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