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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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悔”的工伤补偿

“可以反悔”的工伤补偿
同一人 的情 况下 , 被告杨 明对该 借条中 “ 狗” 签名依法 负 土 之 有 举证责任 。因此 , 在法院 查 明 “ 土狗”系被 告杨 明的绰号 、 被告 杨明既未 提供 反证 亦拒绝 申请文字 鉴定的情 况下 , 院 法 判决被告杨 明还款并 支付利息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高 某亲属依法 享有相应 的工伤保 险待遇 。《 工伤保险 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 属按 照 下列规 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 助金 、 供养 亲属抚恤 金 和一 次性 工亡补 助金 : 一 ) ( 丧葬补 助金为 6 月的 统筹地 个
数据 , 官方公布的 2 0 0 9年度全 国城镇居 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为 1 15元 , 77 因此 , 仅一 次性 工亡补 助金一项 , 高某 的亲属就 可 依法获得 3 3 0 4 50元 (7 7 元 × 0 的补偿。 115 2) 高某亲属与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签订 的 5万元的一次性 补
救 急的事情 。急人之 困是 中华 民族的传统 美德 , 但在帮 助别
人 的同时也 要考虑如何保护 自身的利益 。借据 要尽 量写得清 楚 明白, 签名不但要 用真名还要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证 明, 避免 最终 只能依 靠法 律手 段来 解决问题 。
裁时 , 官方尚未公布 2 1 0 0年度 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 , 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时 , 借据 中的
称呼等语 言表达 应当尽量做到明确 、 范 、 规 详细 。应 当要 求借 款 人按户籍登 记如 身份证上 的规 范姓名 在借据上 书写姓名 , 最好 不要 写别名 、 曾用名和绰 号。尽可 能要求借 款人提供 本 人的 身份证 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 , 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事项 , 并 作为借据 的附件一 并保存 , 最后还要 在借据 上注意写 上借

关于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

关于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

关于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导语:人力资源管理中,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敏感且重要的环节。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然而,有时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雇主可能会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行使其权力,使雇员的权益受损。

针对这种情况,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的指导案例,并探讨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可能性及应对之策。

1.相关法律背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雇主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原则,也损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2.指导案例以下是一些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供我们参考和借鉴:案例一: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在没有明确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单方面指责雇员未能达到预期业绩目标,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撤销应被认为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案例二:双方协商不公平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雇主利用其强势地位,以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来迫使雇员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撤销也应被认为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案例三:不公正的解除程序雇主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存在严重不公正的情况,例如未进行合法的调查和听证,或未向雇员提供足够的解释和机会进行答辩。

这种情况下,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合理的。

3.如何应对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当雇员发现自己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措施一:寻求法律援助雇员应尽快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权。

措施二:收集证据雇员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和方式存在不公平之处。

这可以包括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通信记录、合同、证人证言等。

六大骗局:因工伤私了可以反悔全

六大骗局:因工伤私了可以反悔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六大骗局:因工伤私了可以反悔一、未鉴定就私了,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案例:陈某入职电力电容器公司从事钳工技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2800元。

2012年11月3日在工作时摔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其后继续治疗费用先由陈某垫付,然后由公司报销。

治疗终结后,经公司提出,陈某同意,双方于2013年2月上旬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21000元伤残赔偿金,陈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3个月后,经陈某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8级伤残。

陈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按工伤待遇赔偿。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陈某受伤后虽然与所在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协议时陈某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陈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8级伤残,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0800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21000元,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陈某有权通过仲裁、起诉申请变更或撤销私了协议。

二、隐瞒伤残等级,因欺诈可变更撤销案例:小马入职某商业集团公司任扶梯维护检修工。

2012年8月13日傍晚临近下班时,集团下属一家超市扶梯突发故障,小马与师傅在修理时不小心造成右手食指、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伤残等级初步确定为十级。

不等劳动能力鉴定出来,公司急忙与小马签订了一次工伤补助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马38000元。

工伤被单位开除案例

工伤被单位开除案例

工伤被单位开除案例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中受伤,导致工作能力下降,被公司开除。

这是一个工伤被单位开除的案例。

小明是某家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他在工厂工作了五年时间。

在一次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机器故障,导致小明的手指被夹伤。

在送往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小明的手指可能无法恢复到原有的功能水平。

回到公司之后,小明希望公司能够提供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以适应他现在手指的情况。

但是公司却以小明的工作能力下降为由,决定将其开除。

小明感到非常苦恼和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而导致受伤的,而公司却没有任何补偿或关怀,反而将他开除。

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明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仔细研究了小明的情况,并对与之相关的劳动法进行了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并进行相应的福利补偿。

律师以小明被开除是因为工作能力下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经过相关的医学鉴定,专业医生确认小明的手指功能确实下降了。

根据医学鉴定结果,法院最终裁定小明的工伤认定成功,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在法院的裁决下,公司不得不重新考虑雇佣小明的问题。

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司同意重新安排小明的工作岗位,以适应他现在手指的情况,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小明利用法律维权的方式,最终成功地让公司重新考虑了他的工作和补偿问题。

这不仅保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公司在类似情况下的裁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鉴。

显失公平案件法律文书(3篇)

显失公平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XX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路XX号,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李四系邻居关系。

2020年8月,张三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房屋,李四认为新建房屋遮挡了其采光,遂与张三协商解决。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四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拆除新建房屋。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新建房屋确对李四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且张三已对李四进行了适当补偿。

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判令被上诉人李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张三上诉理由如下: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新建房屋对李四的采光影响极大,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李四的采光权益,适用法律不当。

3. 一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一审判决对张三有利,对李四不利,显失公平。

三、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李四答辩称:1. 上诉人张三新建房屋对采光的影响不大,不足以构成侵权。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01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是按工伤还是人损标准计赔

是按工伤还是人损标准计赔

是按工伤还是人损标准计赔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

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

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

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

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

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

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

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

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 1996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法院撤销事故协议书范本(3篇)

法院撤销事故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文书名称】法院撤销事故协议书【文号】(法院名称)法民再〔××××〕××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工伤赔偿协议一直以来都是劳资双方非常关注的问题。

然而,有些工伤赔偿协议却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之处,导致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就工伤赔偿协议中的不公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有些工伤赔偿协议在条款设置方面存在不公平。

一些雇主为了降低成本,会在协议中设置较低的赔偿标准。

这导致劳工在发生意外工伤时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一些协议还存在模糊的条款,给其他问题的处理带来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了劳工的风险。

其次,工伤赔偿协议中劳工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不足。

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劳工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赔偿。

一些雇主可能借助此机会,以不公正的方式对劳工进行压榨。

此外,劳工在协议条款的讨论和制定中往往被排除在外,缺乏参与度。

这种不平等的局面导致劳工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加强对工伤赔偿协议的监管,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协议中的赔偿标准,确保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应加强劳工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告知劳工各项权益和赔偿标准,确保劳工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协议的制定过程。

同时,可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提供公正、中立的仲裁服务,解决劳工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最后,需要加强对雇主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协议中的不公平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监管、保障劳工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严惩违规行为,才能够确保工伤赔偿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实现劳工权益的有效保护。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甲方:XXX公司地址: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乙方:XXX个人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鉴于双方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协议》,现因某些原因,甲方向乙方提出撤销协议,特拟定此份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以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协议的执行与解除事宜。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的身份信息介绍甲方为合法成立的XXX公司,包括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等相关人员;乙方为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二条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同意对原有协议进行撤销,并无任何争议需解决。

第三条协议撤销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2 乙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将原有协议所涉及的所有财产和文件资料全部归还给甲方,并自愿放弃所有权利。

第四条条款的执行与解除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4.2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4.3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约束。

5.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被判无效,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分离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已经充分内外部沟通和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单位)签字:乙方(个人)签字:。

显失公平法律案例(3篇)

显失公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XX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降低了劳动者的月工资至4000元,劳动者认为公司此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工作内容;(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是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确实不佳。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显失公平,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恢复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即每月工资为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显失公平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2. 争议焦点: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3. 案件处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公司恢复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

撤销显失公平协议诉状范本

撤销显失公平协议诉状范本

撤销显失公平协议诉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
原告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特委托律
师 [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诉称:
一、基本事实
原告和被告于[具体日期]签订了《显失公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在[具体约定事项]方面达成一致。

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多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误导和扣押,
致使原告权益严重受损。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和解决,但被告对
此毫无作为,且态度恶劣,致使原告对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利害关
系人、有关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被告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案满足了撤销合同的法律条件。

三、请求事项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提出以下请求:
1. 撤销《显失公平协议》;
2. 被告归还因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财产,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1.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显失公平协议》一份;
2. 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流的邮件和短信记录;
3. 原告因被告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
4. 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发票。

此致
原告代理人:[律师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

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可以撤销

听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讲一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推翻的案例。

2011年3月20日下午,小张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老陆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中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老陆伤势较重。

事后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老陆负次要责任。

由于小张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为尽快解决事故,小张主动找到病床上的老陆协商赔偿事宜,同意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40000元(其中包括2万余元医疗费用)。

由于老陆急于筹钱治疗,并且也不太清楚自己伤势,就能同意了小张的赔偿金额,并且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中赔偿协议最后明确写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互不再产生纠纷”。

2012年2月老陆康复出院,经多方了解得知自己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较少,为稳妥起见,老陆对自己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构成7级伤残。

根据该鉴定结论,老陆最少也得获得18万余元赔偿。

为此老陆找到了小张,希望小张再增加一些赔偿费用,但小张认为双方已经签订赔偿协议,现在老陆却出尔反尔,所以不同意再行赔偿。

无奈,老陆只能试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且要求小张另外再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请问:老陆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再次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法庭审理:老陆认为,自己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清楚伤势的严重性,而且当时也需要钱治疗,所以就签了协议,但经过鉴定自己构成如此严重伤残,所以当时自己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是可以被依法撤销的,再根据目前情况,可以获得18万余元的赔偿,扣除小张之前已经支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自己14万余元。

小张则认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还在协议中写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互不再产生纠纷”,老陆作为成年人,应当遵守自己的承诺,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就本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并且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但原告当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原告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签了工伤赔偿协议 不能反悔要求撤销

签了工伤赔偿协议 不能反悔要求撤销

签了工伤赔偿协议不能反悔要求撤销
王某是常熟市某公司员工,2010年9月的一天,他在车间打扫卫生时,不慎踩在塑料袋上滑倒,致使左腕外伤,治愈后,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之后王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持鉴定结论,王某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7月在当地劳动部门见证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津贴、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等各项费用合计5.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支付4万元。

另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时完全自愿,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无权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并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随后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4万元。

然而,王某收取赔偿款后,经与他人比较,觉得自己获得的赔偿少,于是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部门没有支持其请求,他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其对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期工资等合计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而王某在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时,已经知道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从达成的赔偿协议上看,王某是自愿签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赔偿协议并未显失公平,应认定合法有效。

现公司已按该赔偿协议履行完毕,故王某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李丽。

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

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

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原告:张连起,男,56岁,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工人。

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

被告:张学珍。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原告张连起、张国莉诉被告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治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

在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显现裂缝;起吊第五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湿片未见骨折。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国胜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

张国胜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给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缺失17600.40元。

张国胜死亡后,由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缺失,双方共同要求塘沽区劳动局予以裁决。

劳动局通过调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张国胜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服务站负担;服务站一次性付给张国胜家属抚恤金2000元,不再承担其他义务或责任。

张连起、张国莉同意上述意见,张学珍拒绝。

随后,张连起、张国莉向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缺失,并解决原告张国莉的住房问题。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撤销工伤协议书模板范本

撤销工伤协议书模板范本

【协议书名称】
工伤赔偿协议撤销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鉴于以下事实:
1. 甲方与乙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编号为【协议编号】。

2. 该协议内容涉及乙方因工伤事故所应得的赔偿事宜。

3. 乙方在签订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损害了自身的合
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原《工伤赔偿协议》。

现将相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撤销原协议
甲乙双方同意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原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

二、赔偿处理
1. 甲方应依法承担乙方因工伤事故所应得的各项赔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甲方应依法为乙方
支付相关费用。

三、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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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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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志明 日期:2013-09-25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

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加盖了劳动站印章确认。

张某领款后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余款。

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已经协议处理。

二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简要分析: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

但内容
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

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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