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法工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涉网络条款
从刑修(九)第二十九条谈网络犯罪的前置监管
从刑修(九)第二十九条谈网络犯罪的前置监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不少条文针对高发、多发的网络违法行为增补新罪。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由于某些上网行为纳入了刑法制裁的范畴,因此更需要以新的视角和力度,去正确理解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些行为犯罪化的意义。
譬如《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正是将当前社会上中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一些危害社会行为的一些预备行为予以入刑。
该规定的范围涉及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消息的上网行为,还包括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与网络用户不无关系。
在此,笔者就该规定进行以下解读。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内容(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特点(一)采取列举式的规范模式本规定适用列举方式,将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入刑,且不设兜底条款。
这意味着触犯《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十九条的行为具体而明确,这种立法模式便于司法操作。
同时,列举即限制,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可以保证刑事司法权的合理利用,使国家在一定限度内,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干涉。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了。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2016年1月7日审理的“快播案”,折射出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的突出矛盾,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提出的司法判断规则能够对快播案等相关案件的司法实务有所启示,既能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又能对中性业务行为做出准确的刑法解释,保障技术人员的合理出罪机制提供参考。
一、互联网技术滥用风险与修正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完善在全球迎接与拥抱信息化时代,享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等全新概念的同时,信息网络技术本身也成为了某些人实施各种犯罪行为的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与直接侵害权利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结合,无疑是互联网时代违法犯罪风险的典型形态。
这在信息网络实行犯罪与帮助犯罪的行为结构与商业模式中显得尤为突出,快播公司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犯罪案件则是本土化案例的新近表现。
这就使得信息网络服务者能够在不从帮助犯罪中直接获利的基础上开拓全新商业模式,利用刑事责任分配的困难与争议参与互联网市场竞争。
这是一条帮助犯罪规避刑事责任的“避风港规则”。
在犯罪实行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的信息网络服务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显然存在很大的认定障碍。
应该看到,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本身是一种中性业务行为。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这种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犯的犯罪类型——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不仅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具有相当的法理基础。
但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且其他犯罪处罚更重的,应当以重罪予以定性与处罚。
对于这种不作为型的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设“非法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第29条第4款规定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不同的是,“非法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没有配置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证明强度相当的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与打击,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一、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加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活、经济和社交造成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打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该修正案的发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二、网络攻击与侵害行为受到惩罚网络攻击行为频发,给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的犯罪责任,并将其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这一规定无疑有力地遏制了网络攻击行为的滋生与泛滥,维护了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
三、网络诈骗行为遭到打击网络诈骗成为当前网络犯罪中的一大问题,给广大网民带来了经济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诈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此类行为纳入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并通过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了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
四、网络侵权行为得到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网络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行为被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加大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创新和创造的权益。
五、对网络安全监管进行加强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体系,还对网络安全监管进行了强化。
其中包括规定了对网络安全责任主体的明确,强化了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约束力,建立了网络安全的法治化机制。
通过加强监管,推动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持续发展。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改革之一,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一、《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修改2015年8月29日,我国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修正案共计52条,其中也包括了对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为了打击近年来激增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如下规定:(一)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修正案在原来《刑法》第286条之后增加这样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罪主体也包括了单位。
该条文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避风港”原则相符,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严重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修正后的《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加强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监管,从而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分析《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将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纳入刑事领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加强。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
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 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 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 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 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 刑法九,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 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 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 救的,不再免于处罚,但可以从轻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 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 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 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 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 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 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
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犯罪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
定“终身监禁”,严格规作弊的,
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 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 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 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 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49个重要问题逐一解读
(1)罪状有变:将旧条文中的“擅自占用频率”修改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由原来的模糊变为清晰明确;删除了旧条文中要求的前置程序,即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将旧条文中的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即由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情节犯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未必会造成严重后果。而结果犯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通常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此,新条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中虚假信息泄露的情况是否同样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跟进出台。
(3)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中“灭失”的认定。可选情形有两种:信息被删除但仍可恢复;不可恢复永久消失,期待进一步明确。
【参考案例】暂无
27、【关键词】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参考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
28、【关键词】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相关法条】《修九》三十、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解读】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新旧对比:
14、【关键词】网络诽谤
【相关法条】《修九》十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解读】该条修改增加了网络诽谤,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刑法修正案(九)重点条文解读2015
刑法修正案(九)重点条文解读【前言】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备受关注,草案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巨大争议。
如今,草案正式通过。
综合来看,本修正案具有以下特点:1、增加了财产刑。
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
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
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
朱苏力教授曾经专门撰文《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来讨论死刑存废问题。
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3、顺应民意。
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本修正案公布已有时日,很多人都作出了颇有见地的解读,因此这里不再逐条解读,只对重点条文表达笔者的看法,仅供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1、第二款规定值得商榷。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从业行为,而第313条指的是能力且主要是指经济能力(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特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理解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显得机械生硬;2、第三款规定体现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值得称道。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然而,局限于共犯框架来理解和适用本罪,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尤其是打击网络黑产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
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
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
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
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网黑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互联网安全法律: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网络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我国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定。
一、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涵盖了网络安全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包括:1. 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规定网络运营者要对其所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危害;2. 网络信息安全:规定网络运营者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泄露、篡改、销售和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3.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要求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用户和有关部门报告;4. 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对重点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保障其安全运营。
二、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系列涉及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如: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以非法侵入方式,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等行为;2. 妨害网络安全罪:指以不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其功能、隐蔽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行为;3. 侵犯个人信息罪: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致使个人信息受到泄露、篡改、毁损等损害的行为。
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数据安全领域的法规。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 数据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类型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 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定数据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3. 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数据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毁损等风险;4.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要求数据管理者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从《刑法修正案(九)》谈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从《刑法修正案(九)》谈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愈加凸显。
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非法泄露、非法利用等不法行为层出不穷。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需要以及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缺位与不足,我国新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个人信息类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本文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充分探讨其优点和不足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个人信息刑法立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由上对比表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两个限制条件。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有可能获取个人信息,获取主体不再限定为通过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此外,只要将获得的他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都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该规定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违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便可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就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
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修正案(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
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贪污汇率罪的规定等。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
此外,修正案(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谣言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
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
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
效力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5〕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二条刑法
第一条刑法三十七条
第二条刑法五十条
第三条刑法六十九条
第四条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刑法二百四十六条
第五条刑法二百六十条刑法二百六十条
第六条刑法刑法刑法二百八十四条刑法
第七条刑法刑法刑法三百零七条刑法
刑法刑法
第八条刑法刑法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刑法刑法三百八十三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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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2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九》二十七、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把单位纳入打击范围。
新旧相比,增加了第四款,单位犯罪规定。
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
26、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修九》二十八、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增)新增条款,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分析该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其他人或机构很难进入该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
正因如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监督型作为义务。
如行为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
单位可构成本罪。
27、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修九》二十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增)、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第二百八十七条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指示司法人员在本法其他规定中对号入座。
新条文则是明示符合条文罪状描述的,直接依照本条入罪。
逐条分析: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1)第一项,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客观方面限定于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
按该罪状描述,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即构成本罪,是否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在所不论。
刑法修正案九今起施行 网络传谣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修正案九今起施行网络传谣最高可判七年2015年11月01日00:57 中国新闻网资料图张浩漫画中新网北京11月1日电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简称为“刑九”)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
新法规正式实施,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入刑【原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背景】在2011年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入刑,提高了对该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评论认为此举有利于打击“马路杀手”。
在《刑八》的基础之上,《刑九》将校车、旅客运输等超速、超载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还将对为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
有媒体统计,2010年至2014年的近5年间,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多数涉及超载现象,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153人,校车事故频发成近年来的突出问题。
违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7年【原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近年来,民众的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过被推销、诈骗电话骚扰的经历,却不知个人信息是如何遭到泄露的。
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这次修订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权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更大边界的保护。
办假证最重判7年用假证冒名顶替也将受罚【原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 ‘ 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信
息罪” 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 编造虚假的险情 、 疫情 、 灾情 、 警 ,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者明知是上述 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m扰 乱社会秩序 的, 处三年以下有{ c 『 j 徒刑 、 拘 役或者管制 ; 造
刑 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之一 对 “ 拒不履行信 息 网络
售违禁物 品 、 锊制物 品等违法 j 巳 罪活动的网站 、 通 汛群
组 的; 发布有 关制作或 者销售毒 品 、 枪支、 淫秽物 等
违禁物品 、 管制物 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为实施
安全管理义务罪”明确规定 , 网络 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 律、 行政法规规 定的信息 网络安 全管理 义务 , 经 管部 门责令采取 改正 措施而拒不改正 ,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 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
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触刑律
曾某是一 家传媒 公司 的员工 , 负责 公司 微信 公 众号 的编 辑 工作 。2 0 1 5年
者曾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 为. 曾某 叫
知是其编造的信息 , 而故意在M络上传
l 0月 , 曾某 住 网络 上看到 一 段视频 , 内 容为一起交通事敝致人死亡现场 。为 了 摊高其 负责 的微 信公 众号 的阅读量 , 曾 『 1 月 知 视频是 交通事 故, 仍编辑 转发并 以“ 拆房纠纷致 7人死亡”为题制作了一
成 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违法信 息大量 传播的 ; 致使 用户信 息泄露 , 造
成严重 后果的 ; 致使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 情节严重 的 ; 有其他严 情节 的。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络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刑法第⼆百⼋⼗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七条之1、第⼆百⼋⼗七条之⼆:“第⼆百⼋⼗七条之⼀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设⽴⽤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群组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家都明⽩的是,修正案已经颁布,其中对于许多刑法⽅⾯的规定都进⾏了细化,⽐如说对于以及与其相关的⼀系列的问题就做出了细化,但是也许许多⼈都不太了解关于⽹络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编将为⼤家详细的介绍⼀下相关的知识。
⼀、完善⽹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在《刑法》第⼆百⼋⼗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百⼋⼗七条之⼀、第⼆百⼋⼗七条之⼆:“第⼆百⼋⼗七条之⼀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设⽴⽤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为构成犯罪新《刑法》在《刑法》第⼆百九⼗⼀条之⼀中增加⼀款作为第⼆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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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涉网络条款
中国人大网日期:2015-11-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张晓娜
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涉网络条款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11月11日,在中央网信办召开的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座谈会上,曾参与修正案(九)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补充和完善
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
雷建斌介绍,修正案(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
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贪污汇率罪的规定等。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
此外,修正案(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谣言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解读: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
雷建斌认为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
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
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第二,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
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第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义务的,或者互联网服务提
供者根本没有能力做到而不是拒不执行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科以刑责的,都是他有义务,又有能力履行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主观上又拒绝执行,造成危害后果的,才追究责任。
因此,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
雷建斌表示,这里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
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
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相关联和衔接的。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的情况,构成犯罪。
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
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
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是其他情况,属于兜底性规定,就是跟前面三种情形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也是既包括危害内容安全,也包括危害信息网络系统本身安全。
解读:关于利用
网络实施违法犯罪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雷建斌也对此加以解读。
根据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雷建斌解释说,只要是有证据证明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追究。
当然,从查处犯罪的角度,侦查机关应当尽可能将整个犯罪链条查清楚。
但是如果其他环节无法查清的,可以只按这一阶段的行为追究。
如果查清楚了,就要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以诈骗、贩卖枪支弹药、贩毒等犯罪追究。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比如他要卖枪、贩毒,他可能不承认这个行为,要按传统犯罪查,就要追查联系他到底把枪卖给谁了,但是现在只要发布这样的信息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确实卖了,就要按相应的犯罪去追究;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只能证明他在网站上发布了信息,就按这个追究责任。
三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的。
与上一种行为不同的是,这种信息从内容上看不是像卖枪、贩毒那样违法性很明显,可能看起来是普通的卖房、卖车等信息,但是这个人是要实施诈骗,目的是要骗别人,实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也可以追究责任。
这就把犯罪节点大大前移了。
最后有一款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意思是如果他发布了卖毒品等信息,实际上也卖了毒品,就按贩毒处理,而不能按照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处理。
解读:关于为他人实施犯罪
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第287条之二,对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作了规定。
雷建斌说,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给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直接便利了犯罪的实施,这个比较好理解。
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也是互联网犯罪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些帮助行为使得互联网上相关犯罪行程“社会化分工”,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增强了罪犯逃避打击的能力。
所以专门对这种帮助行为独立作出规定。
如有些人专门帮人去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信息用于办理大量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的服务,帮助实施互联网诈骗的团伙,收取犯罪收益,逃避打击。
雷建斌认为这样规定后,如果实施的这些行为都得到了查处,即使实施诈骗的人没有抓获,全案没有破获,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也可以对他独立定罪。
当然,这个罪的刑罚相对比较轻。
如果整个案件查清楚后,发现他是整个犯罪集团里专门负责洗钱、转移资金的人员的话,那就要作为犯罪集团中重要成员,按相应的犯罪追究。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伟法工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涉网络条款_中国人大网/npc/fzgzwyh/2015-11/18/content_19520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