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中的猫腻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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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的猫腻九
摘要:针对目前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漏洞百出的情况。阐述了施工单位在投标和结算时巧妙利用招标文件漏洞,则可在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为企业赢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招标文件清单漏洞分析利用
施工企业投标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中标,最终目的是中标后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能够在投标阶段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清单,找出其中的漏洞并在投标和结算时加以巧妙利用,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招标代理行业为新兴行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编制的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总有或多或少的漏洞,而在招标答疑投标人提出异议时很多招标人员不予答复甚至答非所问。笔者从事投标工作多年,所看到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还没有一个能够严谨到无懈可击的程度。本文就如何分析和利用招标文件漏洞进行讨论,一方面为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希望招标代理人员引以为戒、加以完善。
1.评标办法的漏洞
1.1评标标准涵盖内容不全
目前使用较多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员拿到招标文件后做的第一件事一般就是研究评分标准,以便根据评分标准采取不同的投标策略。很多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涵盖的评定内容不够全面,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清单外增加项目的费率、零星工作项目进行竞报,而评分办法却没有涵盖这部分内容。那么我们投标时就可以对该部分费率和单价适当提高,在不影响评分的条件下,该部分工作项目一旦发生,就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1.2分值分配不合理
评分分值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技术标的分值可以高些,对于施工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商务标的分值可高些。而对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清单报价评分分值可高些,而清单外费率分值可低一些。例如,某住宅工程招标时,由于无设计图纸采用了模拟清单招标,评分分值分配不合理,清单报价评标分值较高,而清单外费率评标分值较低。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在报价时,清单分项报价比正常价略低,而清单外费率、人工单价报价较高,该工程中标后所有原清单项目由于与图纸不符全部作废,采用当地消耗量定额和投标竞报的费率和人工单价重新组价,该项目最终结算收益颇丰。
2.引用文件的漏洞
2.1引用过期文件
一些招标代理人员不能及时掌握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动向,仍引用过期文件。例如,济南某市政项目在2008年3月份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人工单价执行济建标字[2006]4号文”即“定额人工单价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32元;装饰工
程3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而此时“济建标字[2008]1号”早已于2008年1月16日起开始实行,“定额人工单价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2元;装饰工程4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报价时人工单价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即济建标字[2006]4号文报价,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28.8元、装饰工程不低于34.2元,而人工含量则适当调整提高,结算时再以政策性调整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人工单价,即使结算时建设单位不同意提高人工单价,中标人也没什么损失。
2.2引用文件不当
有的招标代理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具体文件规定,引用文件时张冠李戴。例如,济南某市政项目在2008年7月份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安全
施工费执行济建发[2007]35号文”即“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2%”。实际上该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而不适用于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应该执行“鲁标定字【2007】4号文”中的1%。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不妨将错就错,投标和结算时都按2%执行就是了。还有的招标文件本意是想让中标人全额缴纳招标代理费,但描述成: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取,而“计价格[2002]1980号文”明确规定“谁委托谁付费”,表达的意思与其本意大相径庭。
2.3文件本身的漏洞
有的政府文件条款本身就存在不妥,例如,“济建标字〔2008〕6号文”规定“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我们完全可以在投标时主要材料价格正常按市场价计入清单单价,而在材料价格表中材料单价比实际价格写低一些,以便当材料市场波动超过5%时获取较大价差。而相比之下“济建标字[2008]4号”中规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则显得更为合理一些。
3.合同条款的漏洞
3.1权利义务方面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尽量详尽,以免将来发生合同争议,尤其关于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方面。有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线路和现场道路考虑在报价中,而在合同专用条款的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相关条款一律写成了“执行通用条款
”字样。通用条款规定: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及现场主道路应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施工企业在结算时就可以依据通用条款对该部分工作另行计量。
3.2甲供甲控材处理方面
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甲方供材、甲方控制材料价格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甲供、甲控材的暂定价格。众所周知,材料价格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检验试验费。招标文件中应该详细注明所列材料暂定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调整公式、甲供材扣回方式及甲供材超供欠供处理方式,否则会因理解不同
而产生争议。如果暂定价为材料原价,投标时清单报价应考虑该部分材料的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检验试验费。如果暂定价为落地价,清单报价仅需考虑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即可。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暂定价格的组成内容,可以视为该暂定价包含材料价格组成的所有内容,那么结算扣回甲供材时就不能按暂定价格全价扣回,而应在暂定价格中留下材料的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后再进行扣回。例如,甲供钢筋暂定价格3500元/吨,假设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占材料价格的2%。扣回甲供材应按3500÷(1+2%)=3431元/吨。余下的69元/吨归施工单位所有。如果合同条款中未规定甲供材超供、欠供处理方式,按照一般的理解,甲供材结算数量以投标报价时所列单位消耗量乘以结算工程量,扣回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
3.3水电费扣除方面
很多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接口,结算付款时需要扣除施工单位水电费。这就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水电费的结算和扣回方式。一般做法是结算数量和价格按投标报价中的含量和单价计算,扣回时按实际使用数量和实际市场价格。但有的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中笼统地注明“水电费按实结算”,按实结算和按实扣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施工单位无论用多少水电、无论市场价格比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多少,业主都按实际使用数量和实际市场价格先结算给施工单位,计取各种费税后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