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的再思考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罪成 立; 犯 构成体 系; 罪; 入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 94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0 9- 03 20 ) 0 0 7 — 3 10 9 9 (06 - 3— 0 8 0
刑法不仅是 善 良人的 大宪章 , 而且 是犯 罪人 的大 宪章。 弗兰 次 ・ ・ 斯 特 冯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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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06 0 — 5 20 — 7 1 【 作者简介 】 张岱元(95 )女 , 18 一 , 福建福 州人 , 中山大学法 学院; 李春 敏 (90一) 法 学硕 士 , 东莱 阳人 , 16 男, 山 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院 高级法官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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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同义反复 、 有学者指 出 , 国的犯罪构成理 论“ 部分 和整体 我 在 的关 系上存 在逻 辑混乱 的现 象。 事实 上 , ” 该理 论在 形式 与内容 、 质与现 象 的关 系上 也存 在着 逻辑 上 的 本 混 乱。在理 论逻 辑上 , 了同义反 复 的错 误。该 理论 犯 引 言 个 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 事法律 , 没有刑 法 认为犯罪构成决 定着 行 为的社 会危 害性 及其 程 度 , 社 也并不妨碍 国家对犯罪 的有效 打击和镇 压 , 且 , 而 没有 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 成的各个 要件得 以体 现。在 立法 的犯 罪 打击 可 能是 更 加及 时、 效 、 活和 便 利 此 , 有 灵 社会危 害性 是被 决定 的 ; 在论 述犯 罪 的特征 时 , 但 的。 … 这一 点可 以轻 易从 中外刑 罚 发展 史 得 以 印 却指 出“ ” 社会危 害性是 犯罪 构成 的基 础 。……如 果行 那 证 , 么, 那 我们 为什 么需要 刑法 ?这是 因 为, 刑法要 遏 为不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 害性 , 就 不可 能存 在犯 罪构 ; 3 也 制的不是犯罪人 , 而是 国家 。也就是 说 , 尽管刑 法规定 成 ” L 在论述具体 构成 要件 时 , 将社 会危 害性 当成 的是犯罪及其刑罚 , 针对的对 象却是 国家 , 但 这是罪 刑 决定性的东西 , 如该理论认 为 , 犯罪客 体是被犯 罪所 侵 法定原则 的实质 内容 , 是其 观念 蕴涵 。本文试 图在 害的社会关系 , 更 犯罪 主体是 实施危 害社会 的人 , 犯罪 客 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 的行 为、 害社会 的结果 , 危 犯罪 主 此 平 台上 展 开 。 观方面是行 为人实施其行 为时 对危害 社会 的结 果所 持 现有犯罪构成体 系存在的 问题 犯 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定某 一具 体行 为 的心理态度 。可见 ,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决 是 关键 在于 社 的社会 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 的 查 明行 为是 否具 有社 会危 害性 。这样 , 会危 害性 就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 义学 的角度 进行分 成 了先验 的 、 既定 的东西 。社 会 危 害性决 定 于犯罪 构 析, 犯罪构成应该是判 断犯 罪成立 与否 的基础和依 据 。 成 的各个要 件 , 罪构 成 的各个 要 件又决 定 于社 会危 犯 但是, 无论是刑事立法 , 还是 刑事司法 , 或刑法研 究 , 抑 害性的有无。到底 是犯 罪构 成 决定 社会 危害 性 , 还是 均存在着一 系列 无法 自圆其说 的矛 盾 , 给我 国刑 法 界 社 会危害性 决定犯罪构成?传统 犯罪 构成理论 的结论 在犯罪成立 的判 断问题上造成 重重矛盾 , 试分析如下 。 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 。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阴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等问题的广泛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劳荣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背景及主要事实1. 案件背景劳荣枝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涉及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等地。
被告人劳荣枝与丈夫法子英共同作案,以恋爱为幌子,诱骗多名女性,对其进行绑架、抢劫、强奸,甚至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主要事实(1)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绑架、杀害了多人。
(2)1999年,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因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2019年,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1. 犯罪主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往往较重。
2. 犯罪主观方面问题劳荣枝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甚至亲手杀害多名女性。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给予充分关注。
3. 犯罪客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多名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性自主权等。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 犯罪形态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形态为连续犯,即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罚较为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5. 刑罚适用问题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较为严厉,以警示社会,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思考1. 完善共同犯罪立法针对劳荣枝案件所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建议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立法,明确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
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
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
参见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440-446页。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相 关 著 述 颇 多 .笔 者 在 此 不 提 . 只就 其 中 “ 和谐 ” 的 本 质 和 “ 社 会 ” 的属 性 予 以 揭 示 和 阐 明 . 以 确 定 好 分 析 研 究 “ 阵地 ”和 抓 住 问 题 本 质 核心
Ma r .2 01 4 Vo 1 .1 4 No .1
第 1 4卷 第 1 期
和谐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邵 博 文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将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置 于 和 谐 社 会 的语 境 之 下 讨 论 ,针 对 诸 如 社 会 危 害 性 问 题 、犯 罪 本 质 以及
关于 “ 和 谐 社 会 ” 的 提 出背 景 、 经 过 以及 重 大 意 义 .
关 于犯 罪构成 理论① 研 究在 十余 年可 谓是 “ 百 花 齐 放 、百家争 鸣” , 取 得 相 当 富 有 独 到 见 解 和 理 论 重 大 意 义
的成 果⑦ 纵 观 这 十 余 年 的 学 说 争 议 和 理 论 研 究 .梳 理 著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问题 的讨 论 ,试 图 寻 求 一 条 于 价 值 目标 上 循 序 渐进 、于 实 践 成 本 上 方 便 经 济 的路 子 , 不 赞 成 推 翻 重 构 .亦 反 对 保 守僵 化 . 主 张 以一 种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对 具 体 的 问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以期 稳 恰 解释 相 关 要 素和 体 系之 间 的紧 张 问题 关 键 字 :和 谐 社 会 ; “ 四要 件 ” ;社 会 危 害 性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思考论文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的思考【摘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文经过论证,认为犯罪客体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并不是犯罪的实体内容,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应将其放在犯罪概念、本质中加以研究,并且应以“刑法法益”取而代之。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刑法法益一、关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概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
但是,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前者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后者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用来揭示犯罪的本质。
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要素,保护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这里有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违法性虽然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中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其主要作用在于将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即便如此,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认为法益是违法性的构成要素,当然也不认为法益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关于犯罪客体的质疑观点及其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自从前苏联移植过来以来的几十年间发展甚微。
这种把社会主义关系作为犯罪侵犯的客体的提法是刑法阶级性的表现,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学者就开始发表文章对“犯罪客体”理论提出质疑,并展开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是“社会关系说”。
例如,有人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因为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要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理由是,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是非社会主义的,故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保护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关键词:遗弃罪犯罪客体扶养关系内容提要: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
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
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一、关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我国1979年《刑法》第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61条都规定了遗弃罪,且内容完全相同:“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涉及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因此,遗弃罪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处理。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新刑法将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即不再局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应地,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再要求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⑴刑法理论上之所以出现针对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争论,归根结底是由于学者们对遗弃罪的犯罪客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进而导致在解释1997年《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扶养义务”时出现差异。
主张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证。
有的学者认为,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将遗弃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陈兴良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相通的,这些要件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
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
(注: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一个刑法学概念,而且超出了刑法学的领域,成为一般法学的概念,在哲学、心理学等文献中偶尔可看到这个词。
在一般法学上,则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译为符合性,指应受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完全吻合。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
(注: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所谓犯罪成立要件者,乃刑法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法国、日本两国学者一般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未可混同。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犯罪是一个深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伤害,还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犯罪现象,我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撰写了这份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
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其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犯罪行为包含各种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刑事犯罪和非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行,例如盗窃、谋杀等;非刑事犯罪则指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威胁的行为,如违反交通法规、违约行为等。
二、犯罪背后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在个体层面,犯罪行为往往与心理和人生经历有关。
心理方面,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受到个体的情绪紧张、攻击性、冲动等心理状态的影响;人生经历方面,一些人可能因为家庭环境、教育程度低、经济困难等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
在社会层面,犯罪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教育制度、就业机会、道德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
社会不平等、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等问题也是犯罪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犯罪的危害和影响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伤害。
对于受害者而言,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往往难以弥补,他们可能会失去亲人、财产甚至自己的生命。
对于社会来说,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削弱了公共安全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此外,犯罪行为还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四、犯罪预防与打击为了减少和打击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教育宣传,尤其是普及法律知识和弘扬法治精神,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度。
其次,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审判和处罚,以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潜在犯罪因素的管理和干预,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以减少个体因经济、教育等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个人责任和全社会的参与除了政府和法律机构,个体也应该承担起防范和打击犯罪的责任。
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程 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
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受贿;共同犯罪;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44-02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程鹏(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3级学生。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虽然作了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就其主要分歧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受贿中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5条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没有像《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论”。
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受贿罪共犯应同贪污罪一样,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主,全部定为共同受贿罪。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伙同受贿的,按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对伙同受贿行为就应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一般理论定罪处罚。
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直接都定为共同受贿罪,分别按受贿罪共犯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共同受贿的,直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
但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行为,分别认定为受贿罪,按受贿共犯则有相反的意见,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伙同受贿。
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妻子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受贿应按共同犯罪理论,定为共同受贿罪,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受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处罚。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被告人甲,男,30岁,无业。
2019年10月,甲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20日,甲携带工具,窜至本市某小区,撬开居民乙家的防盗门,盗走乙家现金人民币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11月5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甲有盗窃的故意,且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实施了盗窃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情节1.盗窃金额:甲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盗窃手段:甲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乙家,属于秘密窃取。
3.盗窃后果:甲的盗窃行为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住宅安全权。
2.甲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盗窃罪的刑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甲的盗窃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虑到甲的盗窃手段、盗窃后果等因素,建议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门认识犯罪本质现象、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
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进程中,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注意过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对其原因和治理进行探讨和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论述了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尤其是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犯罪学还存在相当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犯罪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意义模糊、尚未明晰的问题。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
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一直是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一)形式犯罪概念的规定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
2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法律文化等方面 , 都和德 日等国家拥有着一 定 的亲缘特性 ,同时 中国台湾所应用 的刑法
学 ,也沿用了德 日刑法学 ,可以看 出中国刑 法学融人德 日 的可行特性[ 3 】 。
犯 罪构成 具体是 由主 观要 件以及 客观 要 件互 相作用 、互相联 系而形 成的有 机整 体。所 以。 犯罪构成能够妥善的体现主观与 客观互相统一 的定罪厉 . 贝 4 。
2 . 法律实定性 犯罪 的构成具 备刑法 分则 以及刑 法 总
三、 中国刑 法学犯 罪构成 理论 的战 略 思考
虽 然成 长的过程 中就是 要经历 自我 批 评 的过程 ,由于中国刑法学领域对不同的批 判声音予 以采纳 , 并不断反思 , 才逐渐 的完 善 和发展 了 中国刑法学 犯罪构成 理论 。可 是, 还是会认为批判的展 开需要对几点基本 规则有所遵守 , 其一需要在深入理解批判对 象的条件下 ; 其二需要通过学术 的方式进行 学术 的批判 。 ( 一) 针对移植论的功能学与逻辑学角 度提 出否定 的意见
其 中的理论全部都拥有着相应的依据。 并且
是现实选择以及历史传 承的结果 , 不是 阶级 斗争的产物 。 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带有成见 , 就是对历史的无知 。 在历史 的成面上来看待 , 四要件在新 中国以及在原 苏联 ,都是积极 的力量 。而现在却被分析为 无 产阶级 斗争产 物 ,成 为了对 自 身 的不认
1 . 有 机 统 一 性
罪 的结论 展现 出来 ,没有 体现 出定罪 的过 程 ,这样的方式会造成错案的产生。在德 日 刑法学 中会展现递进式结构 , 会将犯罪的过 滤功能充分实现 , 一方面将定罪结论有所揭 示 ,另一方面还能够将定罪过程完善展现。 ( 二) 价值学与历史学角度 移植论的推荐者认 为 , 中国刑法学犯罪 构成理论只是复制前 苏联成果 , 可是前苏联 所建立 的刑法学 , 是在阶级斗争 当中健全起 来 ,意识形态严重 , 学术质量严重缺失 ,不 能够加 以利用 , 所 以现阶段的刑法学需要摒 弃 前苏联 刑法学 ,要对 德 日刑法 学有所 重 用, 则在世界刑法主流中有所融入 。此外 ,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2010年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华政举办了一场讲座,年过八旬的高铭暄主讲了第一个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赵秉志做了补充及点评。
以高铭暄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刑法人,坚守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态度鲜明地反驳了主张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学者的观点。
其讲座内容大致如下:1. 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有历史的必然性;2.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其鼻祖——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有五个不同之处;3.四要件构成理论相较于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4.必须认识到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适应我国司法的诉讼规律,利于公检法机关开展工作;5.四要件理论自建国以来便确立,具有稳定性。
以下是讲座文字记录,有些长,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他是如何阐述上述五点的,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不太熟悉具体法学理论,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思考他的观点是否成立。
至于是非对错,对于这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大家见仁见智。
高铭暄:我非常高兴能到华东政法大学做讲座。
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来过华东政法大学,我对华东政法大学也很熟悉。
华东政法大学出了很多名人,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教授是来自我们华政的,这是我们的骄傲,他也是我的老朋友。
今天他的官很大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仍然是老朋友。
今天再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我感到很亲切。
在座的有很多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我要向你们致意。
今天我来这里做讲座,事先已经通知我,给我定了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以来一直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理论,也就是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张扣扣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本文通过对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因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扣扣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扣扣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在案件中,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张扣扣在案件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
3.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扣扣在案件中,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张扣扣在案件中,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三、刑事责任能力张扣扣在案件中,虽然年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张扣扣在作案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防卫过当在案件中,张扣扣声称自己是在防卫过程中误伤被害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张扣扣在案件中,虽然存在防卫意图,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五、结论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56 6 ) 20 1
( 广东肇庆学 院 , 广东肇庆
[ 要] 摘 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
有达到严 重程度 的行 为进行 出罪 , 国理 论界却 陷入进 退 我 维谷的境地 , 透过刑 法第 1 的定 罪程 式, 3条 结合相 关 的理
论, 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 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
[ e w rste ost e fr ete oc t fr ep v ont r e K y od] ntu m ; ne i ;oi ; ; i h c it o c i h c p o cm r s o cm
对 我 国犯 罪 构成 论 的思 理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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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罪 为视角
维普资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2卷第 1期
20 07年 1月
J UR L O UA XI MI S RA V O NA F G NG AD NI TI E
G RE NS TI I TI 兀E OF POLI CSAND AW TI L
全 面体现刑 法第 1 的 内容 , 但 书排除在 外 , 以成 为 3条 把 难
罪与非罪的标准。
[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但书;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F 1 D 6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70 — 04 O 10 — 6820 )1 02 一 5
日 凌晨死亡。18 年 7 , 96 月 夏素文的另外 两个 女 J I检察院提出控告 , L G  ̄ 要求惩办杀害其母 的凶手。 案发后 , 汉中市公安局于 1 8 年 7 3日立案侦 96 月 察 , 8 年 9 以“ 1 7 9 月 故意杀人罪” 以逮捕主治医 予 师蒲连升和夏的儿子王明成 。19 年 5月 7日, 91 法院在认定冬眠灵并非死者死亡的直接原 因, 只是 促进了死亡的基本事实之后 , 对全国首例夏素文安 乐死案例作出一 审判决 : 两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剥夺 公民生命权利 的故 意行为 , 但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 不大 , 不构成犯罪。19 92年 6月 2 5日, 二审法院 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原判 , 依法宣告两被告 人无 罪 。 ( 司法解释 : 二)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 年 5 2日 95 月 所作的《 关 法律依据即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支持下 , 出了明 作 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 确的毫无疑问的回答 : 非罪 。也给我们讨论该问题 解释》 2 第 条第 2 项第 1目的规定 : 已满 l 岁不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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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关于犯罪 构成 的再 思考
赵 岩 鹏
() 002
摘 要 :犯 构成理论 是刑法基本 理论领域 中最 核心的部分 ,源 自前苏联 的犯 构成理 沦在中 国经过调整利完 善最终成为 我 国犯罪构成理 论的通说 ,然而 ,随着 时代 的发展,其 自身弊端导致遭受 的质疑和挑 战越 来越多 ,犯罪构成体 系问题成为 一个 一
多规 定是在犯罪构 成理论指导 下得 以明确 ,这些 具体犯罪 的 规定都体 现着犯罪构 成理论 的基 本原理或者 说都 是一个个具 体罪 的犯 罪构成的规 定 ,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 ,犯罪构 成是兼 有理论和法律属性 。 有学者认为 ,“ 中说 ”看似 合理 ,其 实最 不可取 ,讨论 折 事物的本体 问题都只 是寻找 “ 一个 ” 最相靠近的上位概念 即 “ 邻属 ” ,其余的具体属性仅仅只是在上位概念框架下 再相互 区别的 “种 差 ” 问题 ,犯罪构 成在 “ 邻 属 ” 意 义上只可能有 两种 形态 一 或是法 律规定或是理论建 构。“ 但 是论者忽 略了一个重 要 问题 ,这种 本体 的混 乱是 因为历史原 因_ 我 国犯罪构成概念 是先于刑 法规定面提 出的一种理论 __ 概念 , 同时随后的刑法 具体罪 条文中又的确反应 出犯 罪构成 内容 ,如 果认 为本体 属性非此 即彼 ,那 当一个 国家一个时期 的刑法通过立 法并予 以明文规定 ,在全部条文体现 时,犯罪 构成 的本 体属性是否 发生迁移 ?假 如承认这种迁移 ,那其必 然 存在迁移的界限 ,从而 ,必然存 在两者并存的状态 。 我国的犯 罪构成理论在 某种意 义上 是将其整体按照 不同 性质分割成相 对独立 的单元 ,如有 学者认为我国 的犯 罪构成 是预先根据经验 , 将其作 为判 断行为是否符合犯 罪的模型。 这种 模型 的犯罪 构成事实 上是将犯罪构 成看成判断犯罪 成立 与否的标准和尺度 ,而大 陆法系 的 “ 该当性—— 违法性— — 有责 性 ”的三阶层 递进式 的犯 罪构成虽有模 型成份但又含 有 评价 的因素 ,那 么我们 需要怎样的犯罪构成呢 ? 笔者认 为结合 当前我 国司法现 状 ,我 国的犯 罪构成理 论 应该重 点强调其 内在 逻辑性 ,概括 的说 ,依照 “ 范评价在 规 先 ,价值评价 在后 ”的指导原则 ,严格 按照主客观相 一致 和 “ 客观 ”到 “ 主观 ”的顺序 ,先进行 事实判断 ,再进行 法律 判断 ,事实判断 中 ,先进行 客观事实 的判 断,再进行主观 事
实 的判 断。具体而 言,大致按照 “ 客观要件—— 违法性 或排 除犯罪性事 山——责任或犯罪 的主 观要件 ”的顺序进行 。
二 、关 于犯罪客观要 件的思考
我 国刑法 传统犯罪构 成理论 中的客观要件和 大陆法 系的 构成要件 该 当性具有 极大的相似 度, 比较我 国刑法 中的危害 行 为和 大陆法系该 当性中的行 为,可 以为我们 的思考提供 很 好的借鉴 。我国刑法 中危害行为 中 “ 行为 ”的定义和大 陆法 系刑法 中的 “ 有意行为说 ” 极为相似 ,有 意行为说认为 ,行 为的有 意性 即行为人 在意识支配 下表 现于外 的因果现象 即行 为是 由于行 为人的意 识所 表现 出来 的身体动静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结果 ,但 意识的内容不是行 为概 念所 解决的 问题 。 ”而我 国刑法理 论中危害行 为作为客观要件 的核心 ,当然也应 当符 合犯罪构成 要件是构 成犯 罪必须 的客 观事实这 一定义 ,故而 意识和 意志的 内容应 该也是独立 于客观要件 的存在 ,由此变 产生 了和 “ 有意行 为说 ”的共 同弊病 :行为概念 中的意识 必 须是 中性无价 值的 ,如果将意识 的具 体 内容包括在 行为概念 巾 ,必 然 会 否 认 过 失 犯 有 行 为 ( 失 犯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及 其 结 过 果的危害并没有主观认识 ) ,因此这种行为 的定义一方面 无法 解 答从意识 中排 除意 识的内容后 ,意识究竟是什 么的 问题 , 另一方面 ,在判断不 作为犯罪时 ,很 难找到 “ 意识和行动之 间的因果关 系 ”这一行 为概念的标志 ( 不作为犯罪 中是有意 的不行动 ) 。 在我 国现 行的行 为理 论中,也无 法解决行 为人 意图 以较 小的利益牺牲 换取原本较 大利益牺牲 的时的刑事责任 问题 , 于是对犯罪 是否存在 的考察 ,最终往往演 变为危 害行为 是否 存 在的形式化观察 。 如 甲为复仇执 意要杀死乙 , 经过丙竭力 劝 诫 ,甲最 终 听 从 丙 意 见 放 弃 杀 人 行 为而 改 为 殴打 乙 至轻 伤 , 按照传统在犯 罪构成分析 ,此时丙构 成故意伤害 的教唆犯 , 可这显然并 不符合公众对 公平正义 的合 理预期 。在 这个 问题 上 ,我认为采用 “目的行 为论 ”去解释行 为 ,可 以得 到更好 的结论 。如在促 使犯罪分 子改变 “ 杀人 ”的犯罪意 图为 “ 伤 害 ”时 ,行 为人 的 目的是 为了保护更大 的利益 ,其唆使 行为 虽然在 一定程度上 造成 了对他 人的损害 ,但却降低 了其 可能
重 要 的 理 论 话 题 , 同 时 山于 犯 罪 构 成 的 定 罪 活 动 中界 限功 能和 具 体 的规 格 作用 ,对 其 进 行研 究 和 探 头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关键词 :犯罪构成本体屙 陛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责任要件
一
、
犯罪 构成本体属性 的思考
欲 一个 问题进 行分析 ,必然 要先对其 本质 进行探讨 。 关 于 犯 罪 构 成 本 质 的 观 点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当 属 法 定 说 ,理 论 说 ,“ 法定+ 论 ”的折 中说。法律说认 为犯 罪构成是刑法所 理 规定 的或依照 、根据 刑法面确 定的成立犯罪 的标 准和规格 , 如将 犯罪 构成定 义 为 “ 犯罪构 成 , 就是依 照我 国刑法 的规 定 ,决定某一具体 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 为构 成犯罪所必 需的一切 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 理 论 说 认 为 犯 罪 构 成 是 一 种 理 论 学 说 , 如认 为 犯 罪 构 成 是一种理论 ,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说 明法律 的。 折 中说则认 为 犯罪 构成既 是理论 的学说又 是法律 的规 定 笔者 赞成折 中 说 ,这 符合我 国刑法 犯罪构成 的历史沿革 ,犯罪 构成概念和 理论在 5 O年代传入我 国时 ,我国刑法 尚未正式通过 ,但犯罪 构成 已经 成为刑法理 论中 的核 心内容 :而且我 国刑法 分则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