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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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准备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补充侦查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2年4月5日〔1982〕公发(审)5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的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

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以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

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通俗的讲:如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同案犯在逃,那么对在案犯,就要分情况:即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看是否符合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如果符合就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该解除强制措施的解除强制措施。注意,即使其他同案犯永远不能归案,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为在案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做无罪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对侦查的期限没有限制,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获的。但是对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如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问题1:目前距检察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已超过两年时间,案件一直:无进展。那么,公安机关还能否继续侦查?还能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李某是否可以请求撤案?向哪个单位提出?请求撤案有何依据?

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对侦查的期限没有限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获的,但是对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例如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发现犯嫌有犯罪事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则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此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补充侦查,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只不过本案在继续侦查期间,对犯嫌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应严格遵循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果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则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强制措施。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则自动解除,但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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