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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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实用)墙体拆除改动承诺书
![(实用)墙体拆除改动承诺书](https://img.taocdn.com/s3/m/5dd9b1c5bd64783e08122b62.png)
You can have no money and face, but you can't work har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墙体拆除改动承诺书改动墙体承诺书篇一致:客服中心我是东胜紫晶悦城北区号地号楼单元室业主,本人已收悉贵公司处之《临时管理规约》,本人承诺拆除、改动的墙体只能是非承重墙,非外墙。
拆除、改动墙体后,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本人负责。
如果拆除墙体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本人愿意对违规拆除墙体部分作出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贵公司关于装修所有规定;否则,将自愿承担因违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业主:年月日改动墙体承诺书篇二灵山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我校建设的灵山县陆屋中学教学楼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九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应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取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现按照《财务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资金的通知》精神,向你办申请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承诺保证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承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三、二十九条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罚的后果。
承诺单位:灵山县陆屋中学20__-6-07改动墙体承诺书篇三为维护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本人承诺在小区幢室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一、总则二、空调安装三、消防管理四、其他事项五、建筑垃圾、材料不与生活垃圾混装,不随意堆放在公共部位,以免影响他人和消防安全。
承诺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1dd15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5.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桂建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科[2008]44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根据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细则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eab363137cd184254b3535c4.png)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28142650
![28142650](https://img.taocdn.com/s3/m/35c1b7f2941ea76e58fa0447.png)
6 新 型保 温双层轻 质墙板 ( . 墙体
厚 2 0 m) 4m
(9 30×10×1 o m 二排 孔 , 贴 2 9 9 m/ 外 j m 厚泡沫玻璃 ) m
6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4 . 2 0×1 5× 1 15 9 ) m 多  ̄ L 2 , 贴 2 m ] (0 m / / 4墙 外 5m
10m 8m )
9m/4 , 贴 2r厚聚苯板 ) 0m2 墙 外 0m a 8蒸压加气混 凝土砌块 ( 度 ≥ . 厚
10 m 8m )
( ) 八 新型保 温双层轻质墙板 ( 墙 体厚 2 0m 4m )
m / 4 ) 页 岩 、 矸 石 烧 结 多孔 砖 m2墙 按 煤
的 k值 。
9 蒸压 加 气 混 凝 土 板 ( 度 ≥ . 厚
1 0m 8m )
二、 共建 筑外墙 [ 公 执行 公共建
筑节 能设计标 准 (B 0 8 - 0 5 和 G51920)
3 干 块 重 系指 室 内通 风 环 境 下 .
干 燥 的 自然 块 重 。
1 . 型保 温 双层 轻 质墙 板 ( O新 墙 体 厚 2 0m 4m ) ( ) 热冬 冷 地 区 [ 二 夏 k≤1 O/ .W
2 0 m 0m )
孑 填满聚苯板 ) L
j 普 通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9 3 0×10×1o m 二 排 孔 , 内填 9 9m/ 孔 满聚苯 板) ( ) 粒混凝 土 小型 空心砌 块 五 陶
(9 3 0×10×10 m Z  ̄ L 干 块 重 9 9m/ . ,
一
、
居住建筑外 墙 [ 执行《 广西 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7a5c29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dc.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桂政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 [2005]33号)精神,为加快发展我区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紧迫性我区是土地资源和能源紧缺的省区,截至2005年年底止,全区人均耕地面积仅 0.78亩,低于联合国划定的0.8亩警戒水平。
目前,我区粘土砖瓦企业达1700家,占用土地10多万亩,年产粘土砖约200亿块,耗费可耕地2.6万亩,生产能耗高达250多万吨标煤。
大量的实心粘土砖用于建造传统耗能建筑,使建筑能耗大幅度攀升。
2005年我区建筑能耗达到989.7万吨标煤,占全区能源总消耗的19.8%;夏季空调高峰负荷达到240万千瓦,相当于2个岩滩电站满负荷出力。
全区能源生产量仅能满足消费量的 24%左右。
为减少土地资源和能源消耗,必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
二、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目标任务我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整治粘土砖瓦行业,坚决压缩实心粘土砖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b74619a7a0116c175f0e48c3.png)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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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桂建墙改[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通知(桂建墙改[2013]6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DBJ45/011-2012)(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加强对烧结类墙材生产企业能耗监管,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提升和优化烧结制品产业结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烧结制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现有生产企业和新建、扩建及改建竣工验收投产的生产企业,均按《限额标准》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包括单位产品热耗和单位产品电耗等主要能耗指标实施监测。
对新建、扩建及改建的企业,按《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判定;对现有企业,按《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判定。
鼓励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达到能耗限额先进值。
二、为做好企业产品热耗和电耗进行统计计算,各企业应加紧做好能耗统计计算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完善实施能耗统计计算的基本条件。
一是企业需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配备用能计量器具(详见附件2),并按《烧结砖企业能耗统计管理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详见附件3),经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确认,方可实施单位产品热耗和电耗的统计计算。
二是当企业不具备标准中要求配备煤炭能源计量器具和建立煤炭热耗统计体系的基本条件时,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窑炉热平衡来获得单位产品生产热耗值。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5f3c55e1ed9ad51f01df2fb.png)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8af33087c24028915fc31c.png)
第 十九 条
设 区城 市墙 改 办公
室按年度复 核要求 ,在 1 5个工作 日 内对企业 进行 审查 ,提 出审查 意见 后 ,报送 政务服 务 中心进 行材 料审 查, 对复核 材料 齐备 的, 由 自治 区 交 墙 改办公 室进行 复 核认定 ;不 齐全 的, 通知企业补报材料。
( 一)工艺设备符 合登记备案 要
( ) 在 国 家 应列出 目录, 按序
装订成册 。
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 应达 到国家 、
行 业 或地 方 标 准 ; ( ) 没 有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三
第三章
第八 条
认定检测
第五章
第十 四条
认定复核
新 型墙 体材 料认 定
报告, 或法定质检机构全 年定期抽检 的产品检验报告 ; ( 三)法定质 检机 构出具 的不超 过3 个月 的产品检验报告; ( 四)企业年度认 定产品产量统 计 报表 ;
( )认 定证 书副 本 ( ) 五 原件 。
证书有效期为 5年。从取得认定证书
公室盖 章确认 后方 可报 政务 服务 中
心进行 材料 审查 ,并按 第 十九条 规 定,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进行认 定复 由
核。
服务 中心 ( 以下简称政务服 务 中心) 进行材料审查 。对材料齐备 的, 由 交
全。
争议案件; ( 四) 年度 生 产 统 计 月报 表 齐
产 品无 国家 、 行业和地方标 准为依据 的, 生产企业应提供 由设 区城 市以上 质量 技术 监督部 门备 案的企 业标 准 和法 定质 检机构 出具 的产 品检验 报 告 。属新产品 的, 应具备省级 以上行 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九 条 不 具备 产 品 出厂检 验 手段的企业, 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 业产品出厂质量检 测监 控, 出具 的 其 产 品出厂 检验报告 应 由委托 企业盖 章确认; 或者 采取 由法定质检机构 定 期抽检的办法 ,每 3 个月 抽检 1 次, 检验 项 目为 产品 标准规 定的 出厂检 验项 目, 出具 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企业 批次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 并作为 企业 年底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 十条 法 定质 检机 构对 申请 企业 的产品, 必须 按产 品标准现场抽 样检测 ( 具体检测项 目详见 附件 2 , ) 同时应 对产品 的批次 作 出是否符 合
广西发布墙材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
![广西发布墙材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b230f70902020740be1e9b1e.png)
级定额平均达到或优 于ຫໍສະໝຸດ 2 级 筑 类 型 和 不 同 地 区 建筑 节 能设 计 政 策 . 并结 合新 农村 建设 和农 村 危 标 准 要 求 的 高 品 质 隔热 保 温 复 合 房 改 造工 程 的实施 . 大力 促 进新 型
型新 型墙 材 的研发 和 生产 . 紧 编 墙 材 在农房 建设 中的推 广应 用 . 抓 适 时适地 推进 节能型新 农房建 设
规划》 以下简 称《 划》 。 ( 规 )
现粘 土墙材 向非 粘土墙 材转 变
置 ,提高行 业 生产 集约 化程 度 . 优
发 展 目标
《 划》 出, 21 规 提 到 0 5年 末 , 全
二 是 落实 节 能减排 任 务 . 转变 化 产业 结构 . 成一 批有 整体 竞争 形 墙材产 业发 展模式 在 “ 十一 五” 的 力 的墙 体材 料企 业集 团 . 增强 新 型
本 刊讯
近 日. 广 西壮 族 自 经
21 0 5年 底 .全 区城 镇 新 型墙 材 产
四是 加 快产业 结 构调 整 . 强 增
治 区人 民政府 同意 . 西壮 族 自治 量 占墙 材总 量 的 比例 达 到 7 %. 广 0 新 企业 发展 的协调 性和竞 争力 引导 区墙体 材 料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印 型 墙材 应用 比例 达到 8 % :南 宁 、 和 推 进 企 业 进 行 战 略 重 组 . 育 壮 0 培 发 了《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墙 体 材料 革 柳 州 、 州 、 林 等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梧 桂 大优 势墙 材企 业 . 重点扶 持 节能 技 新 与推 广 节 能 建 筑 “ 二 五 ” 展 城 市 率 先 “ 粘 ” 至 2 1 十 发 禁 . 0 5年 底 实 术改 造示 范工 程 . 实现 资源 优化 配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42f9cef705cc17552709c1.png)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广西开展砼砌块成型机设备调研工作
![广西开展砼砌块成型机设备调研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4b5b418b02d276a200292e77.png)
可操作 性, 修改 和完善有 关内容, 争 取尽 快 出 台 西 壮族 自治 区 广
2 检 查 阶段 。按 照 型墙 . 新
整 改情 况整理 、 汇总 上报 自治 区
墙 改领导小 组和有 关部 门。对严 重违反条例 和墙改基金 管理规定 的地区 、 门和单位进行通 报, 部 并 会 同财政 、 计及 纪 检监 察部 门 审
处理 。
三、 间安排: 0 8 5 3 时 20 年 月 0 日以前 为 自查 自纠 阶段 , 月 l 6 0 日前将 自查 自纠报告和 自查 表报
维普资讯
/ 城 携建设 ,
关于开展全 区墙改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
桂墙 办I o 8 号 [ o35 2 1
各市 、 ( 墙 改办 公室, 县 区) 南铁 墙 改办公 室:
况 。
3 总 结 处理 阶段 检 查 结 .
二、 查方法 : 检 自查 自纠与抽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 -o / 年四月 二十一 日 ok
及 管 理情 况 , 重点 检查 墙 改基 金
征收 范 围、 准执 行情 况 , 收 、 标 征
( ) 改 办 进 行 抽 查 。部 分 县 区 墙
( ) 改基金 的检查委 托市级墙 区 墙 改 办组 织 实施 , 市 墙改 办按 照 各 其 所 列 内容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检 查 后 , 检查 表分 县 ( ) 报 自治 将 区 填
查相结合 , 阶段 进行 。 分
1 自查 自纠 阶段 。各级墙 改 . 办 公室按 型墙 体材 料专 项基 新 金检查 内容 开展 自查 , 对存在 问 题 主 动 整改 , 出书面 自查 自纠 写 总 结 材料 及 整改 方案 , 并如 实填
具 新型 墙 体材 料 专项 基金 自查 表》 报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 ,
广西建筑节能推广十项新技术效果明显
![广西建筑节能推广十项新技术效果明显](https://img.taocdn.com/s3/m/9d74ad10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5e.png)
通过推⼴10项节能新技术、创新建筑基⾦管理办法和治污设施建设,⼴西在建筑节能⽅⾯的成效正逐渐显现。
记者从⼴西壮族⾃治区建设厅获悉,截⾄11⽉底,⼴西累计使⽤浅层地能、太阳能、空⽓源热泵等可再⽣能源建筑达1000万平⽅⽶。
2007年,⼴西在建设领域重点推⼴了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体化、空调节电、⾃隔热混凝⼟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新三级钢、⾼性能混凝⼟、照明节电等10项建筑节能技术,打破了技术推⼴条块分割、严重脱节的状态。
这些技术应⽤⾯⼴、适应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西产业布局特点和建筑业发展⽔平,节能效果明显。
新三级钢在⼴西市场的占有率由2002年的1%上升到2007年下半年的55%,仅2007年⼀年就可节约钢材15万吨。
⼴西对上林、⽥阳等20多个县的现有路灯照明设施进⾏节能改造,节电率达到22%以上,有⼒地推动⼴西绿⾊照明⽰范县建设。
通过调整墙体材料基⾦管理办法,⼴西建设部门将节能指标作为基⾦核退的前置条件。
墙体材料基⾦征收标准由原来4元每平⽅⽶提⾼到8元每平⽅⽶。
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累计102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39%,节省⽤地9200亩,节能59万吨标煤,减少⼆氧化硫排放量1.5万吨,减少⼆氧化碳排放量16万吨,利⽤⼯业废渣120万吨以上。
截⽌2007年10⽉,⼴西已建成污⽔处理⼚10座。
全年城市污⽔处理总能⼒预计达105.85万⽴⽅⽶/天,新增COD削减能⼒为11750吨,污⽔集中处理率达11%。
同时,⼴西14个地级市中已有11个地级市建成并运营垃圾⽆害化处理场,共有⽣活垃圾⽆害化处理⼚(场)23座,全年⼴西设市城市⽣活垃圾清运量约为231万吨/年,⽣活垃圾⽆害化处理能⼒达到⽆害化标准的约为175万吨/年,实际处理量约为158万吨/年,⼴西设市城市⽣活垃圾⽆害化处理率约为68%。
在推⼴节能技术和治污设施建设的同时,⼴西还加强了节能减排的制度建设。
2007年,⼴西正式颁布《⼴西壮族⾃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编订完成了《⼴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等5部地⽅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6d23e7f7375a417876f8f32.png)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定出台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定出台情况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2ef85061af1ffc4ffe47acce.png)
下, 政府令 无法 替代法 律规范社 会投 资消费者行为 。绦 例 的颁 布施 行解 决 了政府 令的不 足, 起 到抑制耗 能毁 地污染环境 的实 心粘土砖 发展 、 正确 引导有 利于节约 能源 、 保护 土地 和环 境的可持续消费投资 的作用 。
( 二) 为建 立 市 场 准 八 机 制 提 供
门的意见 。同时, 人大环 资委联合广 西法学会 召开了立法 专家论证会 , 听 取了 1 5 位法学法律 专家意 见。此后, 起草 小组 对各 方面 反馈 和提 出的意
励 扶持 新 型墙 体材料 开 发 生产 和推
广应 用的政策 ; 1 0 ~1 4条是禁止 限制
效配置 ,造 成国家资 源的极大浪 费。
本( ( 条例》 生效 日期 为 2 0 0 8年 1 月 1
日。
消费 关系 和新 农村建 设 等 问题 提 出
众 多意见和 问题 , 我 们本着 实事 求是 的态度 , 认真 分析研 究 , 大部分 意 见 予 以采 纳; 对 于一 些质疑 问题 , 我们 配合 人大一一做 了书面说 明, 逐 步取
三、 《 例》 的主 要 内容 和 解决的 问题
( ( 条例》 分 5章共 3 1 条 。第一章 为总则, 共 4条 , 总 则性地规定 了 条
法律依据 。 墙体 材料行 业属 于资源性
行业 。长期 以来 , 一直 以粘 土砖作 为 墙体材料 , 这 种以牺牲 资源获取积累
例》 原则, 明确 了各级政府 、 建 设
各有 关部 门配合 不力 , 影响墙 改执法 工作 的开展 , 导 致墙 体材料市 场秩序 混 乱。 ( ( 条 赋予 了各级 政府 、 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 墙 改机构 以及相 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职 责和法律 责任, 有利 于今 后加强执法 队伍建设 , 建立 部 门 协 作机 制, 提 高执 法 能力 , 维 护 良好 的市场竞 争秩序 , 保 障新型墙体 材料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https://img.taocdn.com/s3/m/8fd46e25915f804d2b16c12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登记备案企业:XXXX
地址:XXXX
窑炉煅烧系统:XXXX
原料制备系统:XXXX
原料成型系统:XXXX
蒸压养护系统:XXXX
上述设备不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窑炉热平衡和废气排放检测合格,已登记备案。
请据此向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国土资源局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手续与合法用地手续。
有效期20XX年XX月XX日至20 XX年XX月XX日
XX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60c0ad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e.png)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
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5号公告)规定,
【总页数】5页(P92-9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和
r《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
物管理办法的通知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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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70727(颁布时间)
200801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5号(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人报[2007]10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