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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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认定检测
第八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由设区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属新产品的,应具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九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手段的企业,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业产品出厂质量检测监控,其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应由委托企业盖章确认;或者采取由法定质检机构定期抽检的办法,每3个月抽检1次,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作为企业年度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十条法定质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同时应对产品的批次作出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判定。企业送样委托检测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一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应按认定条件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辖区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被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
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将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认定复核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从取得认定证书第二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复核。逾期未复核的,认定证书自行失效。认定证书失效的,企业产品不享有核退墙改专项基金的资格。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发生新的调整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可设定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确认盖章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复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艺设备符合登记备案规定;
(二)在国家、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
(四)年度生产统计月报表齐全。
第十八条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复核,应向设区城市或受委托的县(市)墙改办公室领取复核表,如实填写,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本企业检验室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代检机构对委托单位全年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或法定质检机构全年定期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企业年度认定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五)认定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按年度复核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企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复核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所辖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复核工作。受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对上报的认定复核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达到要求的,在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核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认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