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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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政策解读材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政策解读材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材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产业政策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以适应当前行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布施行有关墙材革新政策,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同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增加了新型墙材新产品,提高了墙材工艺设备和产品技术准入条件,现行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中认定条件和产品目录已不适应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

因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5号公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建发〔2018〕1号)。

28142650

28142650
≤1k ,U .) 6 g M 5 0
6 新 型保 温双层轻 质墙板 ( . 墙体
厚 2 0 m) 4m
(9 30×10×1 o m 二排 孔 , 贴 2 9 9 m/ 外 j m 厚泡沫玻璃 ) m
6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4 . 2 0×1 5× 1 15 9 ) m 多  ̄ L 2 , 贴 2 m ] (0 m / / 4墙 外 5m
10m 8m )
9m/4 , 贴 2r厚聚苯板 ) 0m2 墙 外 0m a 8蒸压加气混 凝土砌块 ( 度 ≥ . 厚
10 m 8m )
( ) 八 新型保 温双层轻质墙板 ( 墙 体厚 2 0m 4m )
m / 4 ) 页 岩 、 矸 石 烧 结 多孔 砖 m2墙 按 煤
的 k值 。
9 蒸压 加 气 混 凝 土 板 ( 度 ≥ . 厚
1 0m 8m )
二、 共建 筑外墙 [ 公 执行 公共建
筑节 能设计标 准 (B 0 8 - 0 5 和 G51920)
3 干 块 重 系指 室 内通 风 环 境 下 .
干 燥 的 自然 块 重 。
1 . 型保 温 双层 轻 质墙 板 ( O新 墙 体 厚 2 0m 4m ) ( ) 热冬 冷 地 区 [ 二 夏 k≤1 O/ .W
2 0 m 0m )
孑 填满聚苯板 ) L
j 普 通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9 3 0×10×1o m 二 排 孔 , 内填 9 9m/ 孔 满聚苯 板) ( ) 粒混凝 土 小型 空心砌 块 五 陶
(9 3 0×10×10 m Z  ̄ L 干 块 重 9 9m/ . ,


居住建筑外 墙 [ 执行《 广西 壮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

第 十九 条
设 区城 市墙 改 办公
室按年度复 核要求 ,在 1 5个工作 日 内对企业 进行 审查 ,提 出审查 意见 后 ,报送 政务服 务 中心进 行材 料审 查, 对复核 材料 齐备 的, 由 自治 区 交 墙 改办公 室进行 复 核认定 ;不 齐全 的, 通知企业补报材料。
( 一)工艺设备符 合登记备案 要
( ) 在 国 家 应列出 目录, 按序
装订成册 。
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 应达 到国家 、
行 业 或地 方 标 准 ; ( ) 没 有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三
第三章
第八 条
认定检测
第五章
第十 四条
认定复核
新 型墙 体材 料认 定
报告, 或法定质检机构全 年定期抽检 的产品检验报告 ; ( 三)法定质 检机 构出具 的不超 过3 个月 的产品检验报告; ( 四)企业年度认 定产品产量统 计 报表 ;
( )认 定证 书副 本 ( ) 五 原件 。
证书有效期为 5年。从取得认定证书
公室盖 章确认 后方 可报 政务 服务 中
心进行 材料 审查 ,并按 第 十九条 规 定,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进行认 定复 由
核。
服务 中心 ( 以下简称政务服 务 中心) 进行材料审查 。对材料齐备 的, 由 交
全。
争议案件; ( 四) 年度 生 产 统 计 月报 表 齐
产 品无 国家 、 行业和地方标 准为依据 的, 生产企业应提供 由设 区城 市以上 质量 技术 监督部 门备 案的企 业标 准 和法 定质 检机构 出具 的产 品检验 报 告 。属新产品 的, 应具备省级 以上行 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九 条 不 具备 产 品 出厂检 验 手段的企业, 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 业产品出厂质量检 测监 控, 出具 的 其 产 品出厂 检验报告 应 由委托 企业盖 章确认; 或者 采取 由法定质检机构 定 期抽检的办法 ,每 3 个月 抽检 1 次, 检验 项 目为 产品 标准规 定的 出厂检 验项 目, 出具 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企业 批次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 并作为 企业 年底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 十条 法 定质 检机 构对 申请 企业 的产品, 必须 按产 品标准现场抽 样检测 ( 具体检测项 目详见 附件 2 , ) 同时应 对产品 的批次 作 出是否符 合

广西发布墙材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

广西发布墙材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

级定额平均达到或优 于ຫໍສະໝຸດ 2 级 筑 类 型 和 不 同 地 区 建筑 节 能设 计 政 策 . 并结 合新 农村 建设 和农 村 危 标 准 要 求 的 高 品 质 隔热 保 温 复 合 房 改 造工 程 的实施 . 大力 促 进新 型
型新 型墙 材 的研发 和 生产 . 紧 编 墙 材 在农房 建设 中的推 广应 用 . 抓 适 时适地 推进 节能型新 农房建 设
规划》 以下简 称《 划》 。 ( 规 )
现粘 土墙材 向非 粘土墙 材转 变
置 ,提高行 业 生产 集约 化程 度 . 优
发 展 目标
《 划》 出, 21 规 提 到 0 5年 末 , 全
二 是 落实 节 能减排 任 务 . 转变 化 产业 结构 . 成一 批有 整体 竞争 形 墙材产 业发 展模式 在 “ 十一 五” 的 力 的墙 体材 料企 业集 团 . 增强 新 型
本 刊讯
近 日. 广 西壮 族 自 经
21 0 5年 底 .全 区城 镇 新 型墙 材 产
四是 加 快产业 结 构调 整 . 强 增
治 区人 民政府 同意 . 西壮 族 自治 量 占墙 材总 量 的 比例 达 到 7 %. 广 0 新 企业 发展 的协调 性和竞 争力 引导 区墙体 材 料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印 型 墙材 应用 比例 达到 8 % :南 宁 、 和 推 进 企 业 进 行 战 略 重 组 . 育 壮 0 培 发 了《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墙 体 材料 革 柳 州 、 州 、 林 等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梧 桂 大优 势墙 材企 业 . 重点扶 持 节能 技 新 与推 广 节 能 建 筑 “ 二 五 ” 展 城 市 率 先 “ 粘 ” 至 2 1 十 发 禁 . 0 5年 底 实 术改 造示 范工 程 . 实现 资源 优化 配

墙改惠民显真情 农村处处展新颜——广西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纪实

墙改惠民显真情 农村处处展新颜——广西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纪实

效 果 .为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在 农 村 的
推 广应 用 奠 定 了坚 实 的基 础 20 0 9年 .广 西 自治 区墙 改 办
同时 . 改 善农 民生 活 居住 环 为
境 . 善 和提 高示 范 住房 的使用 功 完
能 , 利 群 众 出行 . 便 自治 区住 房 和
作 登 乡 陇 穷 村 坐 落 在 田东 县 南部 的大 石 山 区 , 自然 条件 恶 劣 , 1 6名 瑶 族 村 民就 散 居 在 四 面 的 7
料约 1 0万块标 砖 2
陇 穷 村 整 村 重 建 改 造 主 要 分
两部 分 进行 :一是 对 3 9户 村 民 的
陇 穷村 昔 E 的 石 山树 皮 房 ( ) 今 天 的 山间 “ 墅 ” 右 ) l 左 , 别 (
自住 树 皮 房进 行 重 建 ,面积 4 8 工 程 各 项 指 标 均 达 到 建 筑 节 能 要 改 办的验收 建 设项 目由县墙改办 60 平 方 米 . 获 补 助款 l . 元 , 共 9 5万 建 求 , 典 型 的 农 村节 能 、 保 的绿 牵 头 .会 同里 湖瑶族 乡政 府组织实 为 环 筑 设 计 合 理 . 畜分 离 . 效 改 善 色建筑 。 人 有 和解 决 了人 居 环境 卫生 和 房屋 “ 六 面通 风 ” 问题 : 是 对 学 生 宿舍 楼 二 和教 职工 宿舍楼 进 行 了改 扩建 . 改 造 面积 8 0平 方米 7 里 湖 瑶 族 乡 里 湖 社 区 王 尚 屯
改 办 抓 住 新 农 村 建 设 和 农 村 危 房 用 混 凝 土小 型空 心砌 块 、 压 炉渣 社会 主 义新 农 村 建 设 节 能 利 废 环 蒸
改 造 的机 遇 .在 广 大 农 村 地 区大 砖 和 页 岩烧 结 多 孔 砖 等 节 能 环 保 保 的新村 风貌 . 处处 显露 出新 型墙 力 宣 传 和 推 广 应 用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一 方 面 切 实 为 农 民解 决 了住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45 - XXX -202X备案号: XXXX-202X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修订)(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发布202X-XX-XX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9】21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的相关要求,结合广西地方气候、经济、文化特点,总结绿色建筑发展及实施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3. 增加了绿色建筑等级;4. 拓展了绿色建筑内涵;5.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编:53002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邮编:530005) 。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参加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4 安全耐久 (6)4.1 控制项 (6)4.2 评分项 (6)5 健康舒适 (9)5.1 控制项 (9)5.2 评分项 (10)6 生活便利 (13)6.1 控制项 (13)6.2 评分项 (13)7 资源节约 (17)7.1 控制项 (17)7.2 评分项 (18)8 环境宜居 (23)8.1控制项 (23)8.2评分项 (23)9 提高与创新 (26)9.1一般规定 (26)9.2加分项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引用标准名录 (29)条文说明 (3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4)4 Safety and Durability (7)4.1 Prerequisite Items (7)4.2 Scoring Items (7)5 Health and Comfort (10)5.1 Prerequisite Items (10)5.2 Scoring Items (11)6 Occupant Convenience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广西开展砼砌块成型机设备调研工作

广西开展砼砌块成型机设备调研工作

可操作 性, 修改 和完善有 关内容, 争 取尽 快 出 台 西 壮族 自治 区 广
2 检 查 阶段 。按 照 型墙 . 新
整 改情 况整理 、 汇总 上报 自治 区
墙 改领导小 组和有 关部 门。对严 重违反条例 和墙改基金 管理规定 的地区 、 门和单位进行通 报, 部 并 会 同财政 、 计及 纪 检监 察部 门 审
处理 。
三、 间安排: 0 8 5 3 时 20 年 月 0 日以前 为 自查 自纠 阶段 , 月 l 6 0 日前将 自查 自纠报告和 自查 表报
维普资讯
/ 城 携建设 ,
关于开展全 区墙改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
桂墙 办I o 8 号 [ o35 2 1
各市 、 ( 墙 改办 公室, 县 区) 南铁 墙 改办公 室:
况 。
3 总 结 处理 阶段 检 查 结 .
二、 查方法 : 检 自查 自纠与抽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 -o / 年四月 二十一 日 ok
及 管 理情 况 , 重点 检查 墙 改基 金
征收 范 围、 准执 行情 况 , 收 、 标 征
( ) 改 办 进 行 抽 查 。部 分 县 区 墙
( ) 改基金 的检查委 托市级墙 区 墙 改 办组 织 实施 , 市 墙改 办按 照 各 其 所 列 内容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检 查 后 , 检查 表分 县 ( ) 报 自治 将 区 填
查相结合 , 阶段 进行 。 分
1 自查 自纠 阶段 。各级墙 改 . 办 公室按 型墙 体材 料专 项基 新 金检查 内容 开展 自查 , 对存在 问 题 主 动 整改 , 出书面 自查 自纠 写 总 结 材料 及 整改 方案 , 并如 实填
具 新型 墙 体材 料 专项 基金 自查 表》 报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广西来宾:大力推进城市“限粘”县城“禁实”

广西来宾:大力推进城市“限粘”县城“禁实”
量的 6 8 . 5 %以上 .基 本 上确 保 了
县委 常委 、 常 务副 县长 任组 长 . 分 局 制 定 印 发 了 《 关 于全 面 禁 止 使 册 的 2家 . 正在 筹建 1 家. 年产新
管 副县长 任 副组 长 .相关 职能 部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的 通 知》 等 一 系 列
本刊讯 近1 3.广 西来 宾市 术 监 督 局 墙 材 产 品 质 量 检 查 结 关 职能 部 门协调 合作 的工作 机制 总结 了 2 0 1 3年各 县市 墙改 办 组 织 召 开 辖 区各 县 市 墙 改 办 主 果 :
和体 系 . 将“ 县城 禁 实 ” 工作 纳 入
制定 “ 县城 任、 砖 瓦生产 企业 负 责人会 议 , 根 组 织辖 区内新 型墙 材生 产企业 负 各 县市 工作议 事 日程 : 据 《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关 于加快 墙 责 人 到南 宁 、 武鸣 、 河 池 等地参 观 禁 实 ” 的行动方 案 . 合 理 分 解 任
强 化工 作措 施 .加大 工作 力
度 对 照“ 禁实 ” 县 城 检查 验 收 办
使用 实 心粘 土 砖 现象
制 定 出 台优 惠 政 策 . 鼓励 企
分 解 目标 责 任 . 先 后 制 定 印 年初 . 市 县 两 级签 订 “ 禁实” 法. 年底 考核 的 主要指 标 成立 了由
导. 强 化 目标 责 任 . 制 定 行 动 方 加大对建筑企业 、 施工单位 的监督
墙 体材 料行业 节能 降耗
会 议 传 达 了 近 期 自治 区墙
材革 新 工 作 重 点 : 通 报 了 斟 家标
度. 加 大宣 传 力 度 。各 县市 住 建 资金 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 加大对新

墙体材料工艺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墙体材料工艺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地级市、县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等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的工艺设备不属于粘土砖生产线;(二)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项目年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三)烧结砖瓦企业能耗和废气排放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的对象为从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申请书(应说明企业建厂投产时间、采用的原料及产品;占地面积、企业人数窑炉类型、年生产能力、投资技改总额);(二)工艺设备流程图(由厂家提供);(三)工艺设备使用说明书、型号、规格、数量;(四)烧结砖瓦企业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窑炉热平衡、废气排放检测报告;(五)工艺设备生产规模(能力)评定证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各市、县自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度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度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度法规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没有针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门立法法规。

然而,广西壮族自治
区在建设行业方面有一些相关条例和规定,可间接影响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和促进。

以下是一些可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指导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对建
筑物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依据,可以影响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要
求和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要求有一定的影响。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项目
需要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其使用和施工质量。

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
施和目标,其中包括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通常具有较好的
保温、隔音、节能等性能,在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方面有一定的重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法规可能不能全面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
促进。

对于具体的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同时,
随着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涉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出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定出台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制定出台情况通报

下, 政府令 无法 替代法 律规范社 会投 资消费者行为 。绦 例 的颁 布施 行解 决 了政府 令的不 足, 起 到抑制耗 能毁 地污染环境 的实 心粘土砖 发展 、 正确 引导有 利于节约 能源 、 保护 土地 和环 境的可持续消费投资 的作用 。
( 二) 为建 立 市 场 准 八 机 制 提 供
门的意见 。同时, 人大环 资委联合广 西法学会 召开了立法 专家论证会 , 听 取了 1 5 位法学法律 专家意 见。此后, 起草 小组 对各 方面 反馈 和提 出的意
励 扶持 新 型墙 体材料 开 发 生产 和推
广应 用的政策 ; 1 0 ~1 4条是禁止 限制
效配置 ,造 成国家资 源的极大浪 费。
本( ( 条例》 生效 日期 为 2 0 0 8年 1 月 1
日。
消费 关系 和新 农村建 设 等 问题 提 出
众 多意见和 问题 , 我 们本着 实事 求是 的态度 , 认真 分析研 究 , 大部分 意 见 予 以采 纳; 对 于一 些质疑 问题 , 我们 配合 人大一一做 了书面说 明, 逐 步取
三、 《 例》 的主 要 内容 和 解决的 问题
( ( 条例》 分 5章共 3 1 条 。第一章 为总则, 共 4条 , 总 则性地规定 了 条
法律依据 。 墙体 材料行 业属 于资源性
行业 。长期 以来 , 一直 以粘 土砖作 为 墙体材料 , 这 种以牺牲 资源获取积累
例》 原则, 明确 了各级政府 、 建 设
各有 关部 门配合 不力 , 影响墙 改执法 工作 的开展 , 导 致墙 体材料市 场秩序 混 乱。 ( ( 条 赋予 了各级 政府 、 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 墙 改机构 以及相 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职 责和法律 责任, 有利 于今 后加强执法 队伍建设 , 建立 部 门 协 作机 制, 提 高执 法 能力 , 维 护 良好 的市场竞 争秩序 , 保 障新型墙体 材料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

为做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工作,我办决定对2017年4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缴。

现就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事项通告如下:一、凡2017年4月1日前,阳朔县辖区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文件要求,已向阳朔县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已办理核退手续的外),请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凭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我办登记办理相关核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按规定结转上缴国库。

二、在此期间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开工或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阳朔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否则按有关规定将作结转上缴国库处理。

三、办理核退需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2.审计后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砌筑部分)的复印件;3.购买新型墙材的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4.购买保温墙体材料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5.新型墙材企业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征缴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核退专项基金:1.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2.框架(框剪)的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3.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4.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或墙体(或保温复合墙体)两面已抹灰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5.用户涂改或重复提交认定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认定检测机构开具的自保温墙材及其保温复合墙体检验报告的;6.用未认证企业新型墙材而要其他认证企业开具新型墙材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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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认定检测第八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由设区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属新产品的,应具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九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手段的企业,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业产品出厂质量检测监控,其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应由委托企业盖章确认;或者采取由法定质检机构定期抽检的办法,每3个月抽检1次,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作为企业年度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十条法定质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同时应对产品的批次作出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判定。

企业送样委托检测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认定发证第十一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应按认定条件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辖区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被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将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认定复核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从取得认定证书第二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复核。

逾期未复核的,认定证书自行失效。

认定证书失效的,企业产品不享有核退墙改专项基金的资格。

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发生新的调整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可设定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确认盖章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复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艺设备符合登记备案规定;(二)在国家、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四)年度生产统计月报表齐全。

第十八条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复核,应向设区城市或受委托的县(市)墙改办公室领取复核表,如实填写,并报送如下材料:(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二)本企业检验室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代检机构对委托单位全年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或法定质检机构全年定期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四)企业年度认定产品产量统计报表;(五)认定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按年度复核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企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复核可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委托所辖县(市)墙改办公室受理复核工作。

受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盖章确认后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对上报的认定复核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对达到要求的,在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核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墙改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认定监管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工地,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当地墙改办公室。

墙改办公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报的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给予企业书面限期整改通知,生产企业应限期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当地墙改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产品认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一)经国家抽查或年度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二)产品进入工地,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三)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一)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二)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及其编码,骗取核退墙改基金。

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凡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查、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诚信为民,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禁止吃拿卡要。

对违法违规者,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我区销售或代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外省区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同时需提供省级墙改办公室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的质量技术条件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的质量技术条件一、砖类(一)烧结类1、烧结多孔砖(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6%,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2、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40%,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非烧结类1、粉煤灰砖(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2)配备常压或高压蒸汽养护装置;(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

2、蒸压灰砂空心砖(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2)采用双面密压成型工艺;(3)配备蒸压养护装置;(4)产品质量符合标准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5%,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3、混凝土多孔砖(1)年生产能力按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线考核;(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30%,多排孔,半盲孔,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砖渣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三)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2、具备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

粉煤灰陶粒和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年生产能力为10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2、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切割和蒸压养护工艺;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968-2006的技术要求,其中,强度级别为A3.5以上,体积密度级别为B05(≤500kg/m3),导热系数≤0.14W/m.K。

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2、采用蒸养装置或8亩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其中,多排孔,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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