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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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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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原创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四、常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五、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标的物瑕疵纠纷: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纠纷。

2.价格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产生争议,包括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履行纠纷: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

4.合同解除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

5.其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调查取证: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以便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起草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明确诉讼或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庭审或仲裁审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或仲裁审理过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1.法律适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规范类别‖ 地方司法文件渝高法〔2014〕184号20140812阅读提示: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涉及买卖合合同纠纷八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垫资条款是否为设立借款关系、载明支付加价款的约定性质、买卖合同的结算、付款期限界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等。

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

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

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

买卖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买卖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买卖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买卖双方自愿达成,旨在规定买卖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并同意协议的所有内容。

一、定义1.1 买卖双方:指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1.2 争议:指因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纠纷、争议或差异。

二、协商解决2.1 争议发生后,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友好的态度寻求解决办法。

2.2 协商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买卖双方在此期限内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式之一。

三、法院诉讼解决3.1 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家法院解决。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地点进行诉讼解决:[法院地点]。

3.2 双方同意在提交诉讼前仍保持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不得以争议为由暂停付款或其他方式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仲裁解决4.1 双方在争议发生时可以选择不通过法院,而是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的选择为:[仲裁机构名称]。

4.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3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

五、司法解决5.1 如果购买方和销售方争议解决协议不起效或者接受的仲裁裁决不得以适用法律理由否认执行,双方同意提交争议解决与国家法院。

5.2 对于争议的解决将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六、保密条款6.1 本协议的内容和解决方式都应保密,不能向第三方披露。

6.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现对方违反了本保密条款,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寻求赔偿。

七、其他条款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7.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7.3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八、协议终止8.1 当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并完成争议解决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8.2 协议终止后,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件简介: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458号【发布日期】2010.12.22【实施日期】2010.12.22【法规类别】司法/合同/房地产【唯一标志】172462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22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3篇)

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法律纠纷案件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买卖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买卖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处理流程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处理买卖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公平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原则:处理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4. 及时原则:在处理纠纷时,要尽快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经济原则: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尽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常见买卖法律纠纷类型1. 合同无效纠纷:因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解除纠纷: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4. 合同变更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5. 合同终止纠纷: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当事人对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

6. 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四、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流程1. 纠纷发生: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

2. 调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第三方调解。

3. 诉讼: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 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6. 开庭审理:法院开庭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7. 裁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8. 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技巧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技巧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技巧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实务技巧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起草、证据的收集、法律依据的确定以及庭审中的表现等。

以下是一些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的实务技巧:1.合同的仔细起草:在起草合同时,确保条款明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

确保合同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保留书面证据:保留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流邮件、发票、收据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防止对方提出质疑。

3.及时维权行动: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例如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

不要拖延维权行动,以免逾期产生法律效力上的问题。

4.法律咨询:在提起诉讼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法律依据和争议解决方式。

5.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利益的解决方式。

6.准备充分的庭审材料:提前准备好所有庭审所需的材料,包括证据、证人证言、律师辩词等。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以免在庭审中被对方反驳。

7.与对方协商和解: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与对方的沟通,尝试协商解决争议。

如有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8.遵循法院程序:严格遵循法院程序,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材料和配合庭审程序。

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寻求专业法律代理:如果条件允许,寻求专业的法律代理,例如律师,以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强有力的代理人。

10.了解执行程序:在获胜后,了解执行程序,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体而言,处理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全面考虑法律、证据和程序等因素。

最好在诉讼之前就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下是 7 条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啊,那可太重要啦!比如说,一方声称是被胁迫签的合同,这能算数吗?这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得清晰公正,不然怎么判出个输赢呢。

2. 对于合同的条款,咱得扒拉得清清楚楚呀!好比说合同里写了东西要“嘎嘎新”,结果收到的是个旧玩意儿,这咋整?这不就有纠纷了嘛。

3. 交货这事儿不能马虎呀!要是约定明天交货,结果拖了好几个月,对方能乐意?就像你等外卖,说半小时到,结果俩小时还不来,你不生气?
4. 价款支付可得明确好哇!说好了先付一半,结果另一半一直拖着不给,这不是耍赖嘛。

这不就好比你答应请朋友吃饭,结果吃完一抹嘴说没钱,合适吗?
5. 质量问题绝对是关键啊!买的手机没用几天就死机,这质量能过关?这就和买辆车刚开出去就抛锚一样让人闹心啊。

6. 违约责任要定得明明白白哦!不然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咋罚。

好比两个人下棋,总得有个规矩,谁耍赖就得有惩罚,对吧?
7. 证据可得收集全乎喽!没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

就跟打仗一样,子弹都没有怎么打胜仗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案件审理和裁判得综合考虑这些要点,每个细节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权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权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解除权审理指南1.1 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达成如下协议:1.2 卖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将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买方,以便于买方进行核查与确认。

1.3 买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1.4 双方确认,房屋买卖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该价格为房屋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包含任何附加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1.5.1 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2 中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_________日前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3 尾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6 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中期付款或尾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__%计算,买方应在收到卖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

1.7 卖方应在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买方交付房屋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

卖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物业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8 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配合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的过户延期,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延迟费用,费用标准为每日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1.9 双方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具体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具体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另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买卖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

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问题产生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包括案件立案、受理、举证、庭审、判决等程序。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协议等。

法院将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其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材料转交给相关法官进行审理。

同时,法院还会通知被告方进行答辩,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下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

举证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方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承诺书等。

被告方也可以提供反证材料,进行辩解。

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辨别。

然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

庭审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由法官主持进行。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自己出庭进行辩论。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质证,并进行当庭调解或判决。

最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判决书是法院最终对案件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必须履行判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案件不能调解,就需要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合理有序地进行。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公正地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1.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语言、上下文和交易意图等因素进行解释。

2.合同履行的要求: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等要求支付货款。

3.违约责任的判定:当买卖双方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4.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举证自己的主张,如买方应当提供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的证据,卖方应当提供证明已经交付货物的证据。

5.合同效力的认定:当存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进行认定。

6.合同解除的判定:当买卖双方一方存在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7.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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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第1篇一、前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在所难免。

本文将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几个问题,提供相应的解答方法。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1. 问题: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方法如下:(1)买方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2)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更换或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若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问题:合同履行期限问题解答:若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2)若卖方仍不履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3. 问题:合同价格问题解答:若合同价格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解决,重新约定合同价格。

(2)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价格。

(3)若合同价格存在欺诈行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问题:合同履行地点问题解答:若合同履行地点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2)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3)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5. 问题:合同标的物数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数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标的物数量,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2)若卖方拒绝补足,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数量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6. 问题: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

江苏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不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面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仅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对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论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双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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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合同内容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经过变更,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王易于就何为合同实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订立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注意通过对书面合同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考察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的认定。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订立的争议问题1、有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及成立与否提出不同于书面合同主张的。

对此首先应针对书面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审查,并审查书面合同是否经过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成立条件的订立程序来确定合同的主体、内容及是否成立。

当事人主张内容和书面合同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以有效成立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体、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关货物和款项交接中签署的送货收货凭单、收付款项条据凭证、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综合作出认定。

3、在订立合同的名义主体与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认知,结合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认定,不应简单以书面合同作出片面认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经过有效签署并成立,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审查不同文本合同内容上的关系以正确认定合同内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涵盖而导致后一合同对前一合同的变更,还是不同文本的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后一合同仅仅对前一合同作出补充而并非否定。

5、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形成对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对此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其对合同变更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合同订立后出现合同履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况下,应首先审查该情形是当事人违约所致,还是当事人以履行行为实际形成对合同变更的合意。

6、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内容与证明力问题。

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合同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易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中的认知、合同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效力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否因其违法而无效的争议。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所违反的法应当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实践中对合同法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一范围的法中,哪些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由此对于合同所违之法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进而对合同是否因此无效,也存在争议。

另外,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同样限于立法技术,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并不明确,由此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对于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性质不明,导致对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争议。

2、对于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赃物,是否买卖合同一律即告无效;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实施犯罪行为准备条件,是否买卖合同因此即归于无效等。

有观点认为合同一旦涉及经济犯罪,则必然属于无效合同,甚至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各异,其后果也有不同,对此应针对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3、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相对人之所以通过行为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等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的市场信用、履行能力等的信任,基于和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愿,因此在无权代理发生后,相对人多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本人发生效力。

而在此情况下,本人因根本未授权行为人代其订立合同,其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未经其授权,已不构成表见代理。

双方易于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产生合同是否对本人生效的争议。

4、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效力的争议。

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如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少,但对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该条款的效力如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属于对合同法第39条所做的解释,从解释的文义上看,对于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中第9条未对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如同时符合合同法第40条中无效条款情形的作出除外规定,但对于该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主动审查原则。

合同效力问题是法律对于合同有效与否的评判,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即便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应当主动予以审查认定。

2、注意适时释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基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在法院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适时释明,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讼累。

3、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审慎稳妥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避免不当否认合同效力。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1、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应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是否一概无效长期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注意,一是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即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并非合同违法一概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考察合同所违之法的性质,包括所违之法律规范是否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抑或管理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对于涉及经济犯罪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当简单一概以涉及经济犯罪而认定无效,而应根据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一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

此时如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则不应仅以涉及经济犯罪而否定合同效力。

二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

此时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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