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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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

例如,存在火灾隐患、化学品泄漏、机械设备故障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情况。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例如,严重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工业生产操作程序等,导致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

3. 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由监管部门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场所,被认定为重大隐患。

4. 经过专业评估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专家的评估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会因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重大隐患,也可能会制订专门的标准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相关行业的特点和法规来进行判定。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

因此,及早发现和判定事故隐患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方法1. 事故隐患排查法事故隐患排查法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系统地检查工作场所、设备、工艺及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问题,识别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

在排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历史事故案例,整理归纳常见的事故隐患,提高判定的准确性。

2. 专家评估法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评估团队,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评估,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专家评估法在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减少因判断过程中主观性和误判的可能。

3. 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基于历史事故数据的方法,通过分析历史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频率等指标,将相似性高的事故案例进行分类,找出普遍存在的隐患因素,并将其作为判定标准。

然而,统计分析法的可靠性取决于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1. 风险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之一是风险评估。

根据现有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对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程度。

一般而言,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的隐患风险较高。

2. 合规性评估合规性评估是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另一重要标准。

基于已有的安全法规和规范,对工作场所、设备和操作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其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断依据。

3. 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评估与该领域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隐患,服务于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相关建议1. 加强事故隐患判定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判定水平,有必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可以学习到判定方法和标准,提高对事故隐患的敏感性和判定的准确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概述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其中一些可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生命危险。

为了防范和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重大隐患认定是必要的。

那么,本文将对重大隐患认定的概念、办法、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因生产过程、消费品、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例如:铁路交通行业的列车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环节涉及爆炸等;建筑行业的人员高空坠落等。

重大隐患认定的作用重大隐患认定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审核部门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它的作用主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过对潜在隐患的识别、评估、管控,可以预防并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

提高管理水平通过重大隐患认定和管控,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

探索技术创新通过对重大隐患的识别和评估,不断探索技术创新,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重大隐患认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国家发布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如《石油石化企业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规定》、《煤矿井下安全规程》等。

国家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法》等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依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标准或者技术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企业标准这种标准则是企业自主制定的,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及其所涉及的安全风险来确定,例如,某企业的一种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高温气体,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来保护生产线上的员工不受伤害。

重大隐患认定的方法重大隐患认定的方法和依据是根据法律、行政规定和标准,以实物形式、程序方法进行。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制定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持续生产;6.采纳不能确保2个畅通安全出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通过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别地段未采用特别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改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必须要的;2.煤与瓦斯特别矿井采纳回风井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8.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够、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马上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够的;15.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建立防治特别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特别装备和仪器的;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制定或未按制定施工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持续生产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别标准。

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建筑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

3. 判别标准3.1 人员伤亡风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10人以上轻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2 结构安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结构承载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结构破坏、坍塌的安全事故;- 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损伤,可能导致结构失效的安全事故;- 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可能导致结构安全问题的安全事故。

3.3 火灾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或者设备失效;-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3.4 施工安全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 施工方案不合理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判定程序4.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4.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判定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5. 法律责任违反本判别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本判别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重大隐患判定指南

重大隐患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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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环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

什么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多,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导致事故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是指若不采取措施将直接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是指通过安全检查和调查,确认可能引起较大事故的隐患并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主要包括人员避灾、通风、安全出口、支护、防火、安全设施、危化品等七个方面。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谁负责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专门由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隐患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步:如何识别隐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识别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识别应全面、认真、客观,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辨认,确保识别到所有的隐患。

第三步:如何进行评定?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等文件的要求,根据隐患出现的要素、发展趋势、危害后果,分别进行量化评定。

第四步:如何处理?对认定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措施,通过管控措施、改造设备等方式进行有效治理。

同时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提高隐患治理质量和效果,确保安全生产。

总结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是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密切关注生产环境,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真识别、评定和及时处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规范隐患认定工作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隐患排 查和治理的效率。
定义与范围
定义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通风、瓦斯防治、 水害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煤矿企 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和 乡镇煤矿等。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认定办法
汇报人: 2023-12-31
• 引言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与监督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罚与预防
目录
Part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随着煤矿产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制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 法旨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Part
03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程序
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进行,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并记 录在案。
初步认定过程中,煤矿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对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进行全面排查。
初步认定结果应明确列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报送属地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确保整改所需的资金得到落实,包括 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安全设施完善 等费用。
限期整改
要求煤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停产整顿,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
监督检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 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的整改情况。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学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考试复习提纲一、采煤、掘进方面重大隐患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重大隐患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1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三、“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3.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16.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2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前言工业生产中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其中一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办法。

本文将介绍重大隐患的定义及其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因为设备、管理、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缺陷或不合理设计,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重大隐患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后•设备故障或无法正常运行•物料或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缺乏保障•作业人员缺乏专业技能或操作不规范•环境污染等重大隐患的认定办法重大隐患认定是重大安全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制定安全管理策略和处理工作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风险评估法风险评估法是一种通过对目标系统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价的方法。

其要点在于将灾害或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综合起来考虑。

具体流程如下:1.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2.评估风险事件的概率和影响程度3.计算风险。

常用的计算公式为:风险 = 概率 x 影响程度4.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控联合赋权法联合赋权法是一种将不同专家评估结果合并的方法。

它通过对各评估因素进行加权来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流程如下:1.定义要评估的隐患因素2.召集专家组对各因素进行评估3.对各专家评估结果进行加权4.计算隐患的评估结果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通过构建层次结构,并利用专家判断和经验,对各层次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的方法。

具体流程如下:1.构建隐患的层次结构2.对各因素进行定性,定量描述3.构造因素间的判断矩阵4.进行层次排序和权重计算5.计算隐患的评估结果结论重大隐患认定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对于不同的企业和项目,选用不同的认定方法进行评估是必要的。

风险评估法、联合赋权法和层次分析法都是常用的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煤炭资源的开采越来越重要。

同时,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煤矿事故频发,造成的经济和人命损失都非常严重。

因此,各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完善和完备既有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煤矿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一、什么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也称为“三违”,指的是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标准化制度等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

包括以下三类:1.违法违规行为隐患:不按规定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如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容量,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安全管理缺陷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未制定安全标准等。

3.安全设施缺陷隐患:煤矿安全设施不规范、不完善,如逃生设施不全,消防设备不足等。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流程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具体流程如下:1.发现安全隐患: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煤矿工会、煤矿职工代表等均有权发现隐患。

2.现场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组织现场排查,治理危险源。

3.填写报告: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工作人员要在24小时内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单,详细描述隐患情况。

4.确认责任单位: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单送交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人对报告单进行初审确认。

5.提出整改要求:煤矿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复议或自行提出整改要求,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核。

6.处理结果反馈: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整改报告,并交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反馈整改结果。

三、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对“三违”事项进行分类认定。

认定后的隐患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级别。

1.特别重大: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者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引言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因素。

为了规范重大隐患的认定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制定了本办法。

2. 重大隐患认定的依据重大隐患认定依据以下法律和规章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标准》3. 重大隐患认定的程序步骤一:隐患排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应覆盖全面,包括工艺流程、设备、场所和人员等方面的隐患,并记录排查结果。

步骤二:风险评估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各项隐患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评估应参考《国家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与分级标准》中的评估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步骤三:重大隐患认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评估为重大隐患的隐患进行认定。

认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记录认定结果。

步骤四:整改措施对认定为重大隐患的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具体、有效,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4. 重大隐患认定的责任分工4.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负责。

4.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参与重大隐患的认定过程。

4.3 相关部门各部门应配合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支持,并按时完成各自的任务。

5. 重大隐患认定的管理措施5.1 信息记录和保存重大隐患的认定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记录应包括隐患排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认定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5.2 定期复查企业应定期对已认定为重大隐患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消除。

5.3 追溯机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追溯其重大隐患的认定过程和整改情况,以便查明责任和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随着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筑物投资者等都提出了关于安全隐患的定义和标准。

2022年,国家对安全隐患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进行了修改。

国家规定,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对人身、财产财物,以及其他重要利益发生严重危害的危险情况,其可能引发的后果将会影响整个社会。

国家规定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况: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及其影响,设施、设备、管道等技术设施存在的危险隐患,安全设备及系统如消防安全设备等存在的隐患,有害物质或者有害物质的存在和使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国家规定,重大隐患的判断标准也发生了变化,采取了更宽泛的方式。

2022年,重大隐患判断标准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1.害程度:危害程度指的是危害事件发生时可能发生的损失和后果,如果危害程度较大,则定义为重大隐患。

2.能性:可能性指的是发生隐患的可能性,如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则定义为重大隐患。

3.响范围:影响范围指的是危害程度发生时可能影响的范围,如果影响范围较广,则定义为重大隐患。

此外,国家还对重大隐患的控制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采取了全过程管理方式,从识别、风险评估、实施控制和检测控制效果等环节,采取控制措施,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降低。

总之,2022年的重大隐患判断标准是一个宽泛的行业标准,不
仅对隐患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隐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障各行业安全风险有效降低。

重大事故隐患评判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判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五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六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排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排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2021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制定新的判定标准,以改善中国社会的安全和健康状况。

根据新规定,必须以既定的法律权利,按照预定依据判定重大隐患。

从2022年1月1日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开始实施。

一、标准定义根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重大隐患是指大致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危险,通常可以由一种事件或活动引起,其结果可能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社会稳定或生态环境。

例如:噪声、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放射污染、化学污染等。

二、标准要求1、有关部门必须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建立及时的信息共享制度。

2、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定的依据,按照有关标准、方法和程序,及时判定重大隐患。

3、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切实维护国家公众安全。

4、有关部门应当相应制定依据标准的各项政策,并及时反馈给公众。

5、公众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的判定,对有关部门在判定时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可以投诉给国家监督机关。

三、实施问题1、有关部门判定重大隐患时,如何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授权,以及如何防范滥用权力等客观存在的问题?2、判定标准如何应用于不同行业,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一致性问题?3、监督机构的建立如何有效的实施,以及建立国家安全体系如何有效维护公众权益?四、服务完善1、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隐患监察制度,提高对重大隐患识别能力,实现对特定行业的深入监督,避免重大隐患出现。

2、有关部门应加强重大隐患社会监督,提高经济实体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公众的安全宣传,促进国家安全教育。

3、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援体系,提供全方位的灾难应急服务,及时对重大隐患做出有效应对,减少由重大隐患造成的损失。

五、总结《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旨在改善中国社会的安全健康状况,它为重大隐患判定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系统性的标准,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方法和程序,有效防止重大隐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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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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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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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
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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