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能当量值与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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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量值与等价值

能耗核算中“当量值”与“等价值”的概念及其有关规定

1、“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基本概念:“当量值”简言之,是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而“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目前,这个规定主要体现在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折标计算上。

2、能耗核算中关于“当量值”和“等价值”计算的有关规定:为了与世界接轨,同时便于和历史资料对比,我国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计算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时,电力采用等价值(即当年每发一千瓦小时电消费的标准煤量,2006年山西省平均每发一千瓦小时电消费345克标准煤,也就是每万千瓦小时电折3.45吨标准煤)核算;而基层企业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则采用当量值(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小时电折1.229吨标煤)核算。因此,目前各省、市能源消费总量都是采用等价值口径核算的,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采用当量值口径核算的,两者间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不同,由此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时差别会很大,不能直接对比。2007年山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5.54吨标准煤,同比下降8.78%是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量值口径汇总计算的,和全省年定按等价值口径计算的万元GDP能耗下降5.6%的目标值是不能简单相比的,必须调整口径进行加工计算才能比较。

能源消费总量测算及节能成效的初步判断方法

能耗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核算过程,但也不是不可以从相关数据变化中对能源消费总量做一大致的核算,对预期可能实现的节能成效做一个基本的判断。

1、能源消费总量测算方法:能源消费总量的测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资源方进行核算(此方法适合于国家级核算),即国家一个年度所有能源产品的生产总量,扣除进出口差额和年初年末库存差额就是全部的能源消费量,折标汇总为全国能源消费总量。而省、市级由于多种能源的流入流出数量大、渠道多,且不确定因素也很多,在目前还没有建立省、市各种能源调入调出统计的情况下,无法采用此方法从资源方来核算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而只能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从消费方来核算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这就涉及到全社会各行各业千千万万个生产和生活单位的能源消费统计核算,也就需要一个较长的统计核算周期。

2、节能成效的判断方法

1)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增长的简单比较。首先,经济增长速度必须大于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才有可能实现节能。实际操作中可以用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情况来观察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变化,如2006年山西省GDP比上年增长11.8%,主要能源品种消耗的增速应低于11.8%才有可能实现节能,否则实现的是超耗量。2006年山西省电力消费同比增长了15.99%,说明在电力消费上山西省没有实现节能而是超耗了能源。其次,也可以通过主要耗能产品的增长及其产品单耗来判断能源产品的消费情况。如通过焦炭、电力产量的增长和“吨焦

炭综合能耗”、“发电标准煤耗”可以测算出炼焦、发电用煤的消费增长情况。

2)采用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法核算判断。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着一定量的比例关系,按照山西省2006年万元GDP能耗下降5.6%的目标值测算,在经济增长11.8%的情况下,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必须控制在0.48左右,这就是说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而消耗的能源只能增长0.48个百分点,以此来测算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只有增长5.7%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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