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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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强制检定目录

强制检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化发展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 检定: 3、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18、酒精计 26、血压计 27、眼压计36、心、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 电离辐射防护仪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3、听力计 54、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

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由此可知,共有4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

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7日京政发〔1987〕140号文件批转)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授权。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工作标准(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工作标准(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工作标准(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检定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及业务文件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事项的申请、受理、检定、送达环节。

本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7]31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3 条件 3.1 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等。

3.2 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2 申请人责任 4.2.1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4.2.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017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7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题目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1、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的统一与量值的准确可靠。

A:计量B:单位C:单位制D:计量单位制此题正确答案为:D2、?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的最高准那么。

A:计量管理B:计量法制监视C:计量监视管理D:计量根底此题正确答案为:C3、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个层次,?中华人民共与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方法?属于第〔〕层次。

A:三,二B:三,三C:四,二D:四,三此题正确答案为:A4、我国的计量监视管理实行按〔〕的体制。

A: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B:经济合理、就地就近C: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D: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此题正确答案为:A5、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分权的是〔〕。

A:计量检定人员B:计量监视员C:计量管理人员D:以上都是此题正确答案为:B6、选择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一般应评价〔〕。

A:实验室规模B:实验室性质C:检定资质D:隶属部门此题正确答案为:C7、( )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设置或着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A:法定计量检定机构B:计量技术机构C:计量实验室D:计量实验站此题正确答案为:A8、〔〕是根据我国生产、科研需要的一种授权形式,在授权工程上,一般选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工程。

A:部门计量检定机构B: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C:专业计量站D:大区计量测试中心此题正确答案为:C9、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视主要包括〔〕A.?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视管理方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B.?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C.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展赋值比对D.以上全部A:时间单位B:频率单位C:速度单位D:加速度单位此题正确答案为:D10、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间接地溯源到( )。

A:计量基准B: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部门最高计量标准D:最高工作计量标准此题正确答案为:A11、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所以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

4.1日起强检免费!!强检目录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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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日起强检免费!!强检目录请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计量知识问答

计量知识问答

计量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计量?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或者说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

它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并按法律规定,对测量起着指导、监督、保证作用。

二、《计量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是什么?《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

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

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在本法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守《计量法》的规定。

三、我国计量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

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

其次还包括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探讨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配套制订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55项111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有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7.06
【实施日期】198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6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在我省贯彻实施这一办法,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我省将根据实施能力,逐步实行分期分批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计量局(或标准计量局,以下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陕西省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即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二、县级以上计量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计量授权按省计量局制定的《陕西省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县级以上计量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必须配备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

配备此项设施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使用本省实行强制检定目录所列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所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报当地县(市、区)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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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1987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
8.砝码
9.天平
10.秤
11.定量包装机
12.轨道衡
13.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15.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19.密度计
20.糖量计
21.乳汁计
22.煤气表
23.水表
24.流量计
25.压力表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31.测振仪
32.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39.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
43.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45.酸度计
46.瓦斯计
47.测汞仪
48.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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