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之增值税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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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之增值税专用条款

一、关于价格部分,增加在补充协议第四条

㈥合同价款补充约定:⑴除明确约定为不含税合同价款金额外,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以及其他合同价款金额均包含税金,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点之有效税法规范计算,由买受人承担。⑵以现金方式支付(含首付款及分期付款方式):现金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将支付时间直接调整为实际付款时间。以贷款方式支付(含公积金贷款):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贷款金额付款日期调整为银行实际放款且到达甲方账户之日。⑶买受人如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相关资料。(4)本协议中载明的面积补差款、违约金、赔偿/补偿金等其他所有款项,均为包含增值税金额,或以包含增值税金额的款项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关于红字发票约定,增加在补充协议第七条

(二)解除权行使条件:增加红色字体

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该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预告登记的注销、查封或预查封的注销、抵押或预抵押登记(若有)的注销手续,同时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回该房屋(若已交付)及购房发票、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一个月内退还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将买受人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

价款分别退还买受人和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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