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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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

一、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一)退休(职)

(1)正常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2)提前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前退休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因病、因残退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按上述程序办理因残退休手续。

(4)退职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又不具备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费按原工资的40%,人薪发〔1994〕3号规定为50%,按鄂人〔1995〕018号比照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合计55%计算每月的退职费。

(5)延长离退休年龄(文件依据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副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正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省政府、国家部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退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工改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一览表

人员类别

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

机关干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

说明:

1、根据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鄂人〔1995〕018号文编制。

2、栏目内前项为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后项为鄂人〔1995〕018号文规定的退休生活补贴。

3、退休费计发基数:

(1)机关干部为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工资之和(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计发);技工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普工为岗位工资、奖金二项之和。

(2)事业单位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津贴(岗位津贴)之和,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岗位津贴)按差拨款事业单位的比例计发。

4、“满30年不满35年”栏中女性必须是到龄正常退休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只能与同条件男

性同标准计发。

5、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办法:机关干部按职务、级别工资之和的45%,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打折部分按55%计发。

满35年及以上

88+7

88+7

90+5

90+5

满30年不满35年

82+8

82+13

85+5

85+10

满25年不满30年

75+10

75+10

80+5

80+5

满20年不满25年

75+5

75+5

80

80

满10年不满20年

60+5

60+5

70+5

70+5

不满10年

40+5

40+5

50+5

50+5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和条件

1、获得过地厅级以上综合行政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人任[1999]95号)。

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厅(局)级以上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经省人事厅审核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部门(系统)综合性表彰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鄂发〔1989〕30号文省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省直工委表彰的模范共产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等。其待遇是:全国劳模提高15%;省、部级劳模提高10%;地厅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提高5%。同时受到几项表彰奖励的,取其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退休以后,不论获得何种奖励,不再提高退休费的待遇。

另外,全国劳模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

60元(鄂工发〔2001〕70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国发〔1983〕141号、鄂人专〔1992〕82号):

提高退休费标准15%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技成果奖,下同)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10%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条件是: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省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地、市、州和省直主管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地、市、州或省直系统批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保持荣誉者。

3、因工(公)致残人员是否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

文件的依据国发〔1978〕104号。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标准,其中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提高10%;不需要扶助的,只能提高5%。

4、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政发〔1981〕82号,《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

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时提高10%;

终身未婚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

5、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费百分之百计发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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