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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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

鄂人[2007]29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

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

(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3、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7、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3、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员。

三、申报程序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逐级审核申报。其中,获得“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人员需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核准审批;获得省、部级劳模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及以下的人员,各地的由市州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四、申报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2、获奖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曾在西藏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的人员应提供西藏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应提供教育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审批原则

(一)申报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同时具备上述几个条件或因同一贡献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的,在核定提高退休费时,按最高一项的标准审批。

(二)按照上述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100%。

(三)获奖或授予称号以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不得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已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如受到上述处分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取消其提高的退休费标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改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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