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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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小度写范文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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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 年的;(二)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 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双击自动滚屏)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计划,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doc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计划,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doc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9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湖北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二)ﻭﻭ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ﻪ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ﻭ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ﻪﻪﻭﻪ2ﻪ2016年湖北随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选派计划表_三支一扶考试网【导读】2016年湖北随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选派计划表详情如下,2016年度湖北省随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选派计划表,备注:支医岗位招募人员必须为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水利岗位优先招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①支农:本科及以上,农学、林学、园艺类专业②支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麻醉专业,有执业医师证优先②支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中医康复。

④青年事务:社会学、思想政治、心理学等相关专业①支农:水产养殖、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金融、财会、经济类文学类、中文②支医: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放射、药学、护理④青年事务:社会学类、心理学、思想政治、法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优先⑤基层人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中文、法学、医学、财会⑥基层水利:水利工程、财会、文秘①支农:经营管理、计算机专业②支医:临床医学,其中麻醉、医学影像;中医;公共卫生;康复理疗;医学检验;③扶贫:本科、财会④青年事务:社会学专业⑤基层人社:财会、计算机类专业、人力资源管理True⑥基层水利: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水文与水资源、水政水资源管理相关专业;文秘、汉语言文学专业⑦基层残联:商学专业备注:支医岗位招募人员必须为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水利岗位优先招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青年事务岗位招募原则上应为社会学或社会工作等专业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到思想政治、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37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37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37号)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

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9元/月、25元/月、23元/月、21元/月、19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06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按规定渠道积极落实所需资金,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宣传以及提标后的核定、发放等工作,切实把提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表┌─────┬─────┬─────┬────────────────────────┐│最低工资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适用范围││准│标准│标准││├─────┼─────┼─────┼────────────────────────┤│ 580元/月│ 406元/月│ 29元/月│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500元/月│ 350元/月│ 25元/月│黄石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 460元/月│ 322元/月│ 23元/月│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大冶市;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420元/月│ 294元/月│ 21元/月│丹江口市、郧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京山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380元/月│ 266元/月│ 19元/月│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1994年6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上与国有企业的同期离退休、退职人员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待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发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可与同期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待遇。

这次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去年以来,省里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凡1993年正式实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市、县,1994年6月30日以前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增发离退休金;从1994年7月1日起,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的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统一按1993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额563元的60%执行,每人每月28元),按计发办法调整增加的待遇标准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鄂劳社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劳社办发[2007]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保障局:现将《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主线,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抓住《劳动合同法》发布实施的契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强化工资清欠工作,规范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和工资分配秩序;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祥和,实现劳动关系基本和谐。

一、以劳动合同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一)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今年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

指导各地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工作,研究制定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湖北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发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参考。

(二)大力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制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力量组织省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争取今年底省直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50%。

今年上半年指导各地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

(三)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22
•【字号】鄂人社发[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发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 69号),《通知》规定:从2006年起统一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2006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办法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

新增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仍低于以2009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原计发办法的计发基数今后不再逐年调整。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大学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说明

武汉大学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说明

武汉大学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说明
教职工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流程及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到所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填写退休审批表(附件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民所有制合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一星期内还需向人事部工薪福利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在武汉市参保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武汉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二张(附件二)、一寸登记照一张;
2、在省直参保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张(根据个人情况,有则提供)、一寸登记照二张、中国银行存折(本人)复印件一张;
二、退休当月本人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退休证,并在财务部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次月凭退休证到武汉市公积金高校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三、对于符合提高退休标准的人员需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具体为:
(一)符合鄂人〔2007〕2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
1、获奖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2、曾在西藏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的人员应提供西藏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3、填写《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一份(附件三)。

(二)符合鄂政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月可到后勤保障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独生子女证明交人事部工薪福利办,按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

(三)其它原因需提高退休标准的人员,依相关规定向人事部工薪福利办按时提交材料。

四、全民所有制合同工社保退休手续后期相关工作以人事部通知为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7•【字号】鄂政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鄂政发〔1997〕73号)现将《湖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在贯彻《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凡超过的,力争3至5年内逐步降到20%。

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达到20%的地(市)、县,不得借统一制度之机,擅自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少数地、市、县(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目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或调整原有企业缴费比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98年元月1日起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快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

三、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从1998年元月1日起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1998年元月1日以前的只转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鄂劳社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劳社办发[2007]5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逐项落实,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按照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扩面征缴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统一申报核定,稳步推行“一票征缴”,完善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做好统一应用软件的研发和推广,加强综合协调,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具体工作目标是:社会保险登记率达100%,申报率达90%以上,核定准确率达98%以上。

一、狠抓扩面征缴。

健全“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实施整体联动,重点推动扩面征缴工作。

加强目标管理,推广典型经验,建立扩面征缴长效和激励机制。

结合工商、民政、人事的年检登记信息,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单位登记数据库。

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和强制征缴。

加大申报缴费稽核、监察力度。

二、全面推进统一申报核定。

县(市)以上均要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

完善统一申报制度,规范申报手续,建立依法申??缴费基数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两表两签字”制度,杜绝协议基数和定额基数,做好参保险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三个一致”。

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三、做好统一应用软件的研发和推广。

配合做好试点城市统一应用软件公共业务部分的研发工作。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一、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一)退休(职)(1)正常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2)提前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前退休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因病、因残退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按上述程序办理因残退休手续。

(4)退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又不具备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费按原工资的40%,人薪发〔1994〕3号规定为50%,按鄂人〔1995〕018号比照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合计55%计算每月的退职费。

(5)延长离退休年龄(文件依据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

副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省政府、国家部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退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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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
鄂人[2007]29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
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
(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3、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7、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3、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员。

三、申报程序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逐级审核申报。

其中,获得“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人员需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核准审批;获得省、部级劳模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及以下的人员,各地的由市州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四、申报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2、获奖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曾在西藏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的人员应提供西藏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应提供教育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审批原则
(一)申报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同时具备上述几个条件或因同一贡献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的,在核定提高退休费时,按最高一项的标准审批。

(二)按照上述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100%。

(三)获奖或授予称号以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不得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已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如受到上述处分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取消其提高的退休费标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改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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