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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同内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合同内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座落: 。

合同签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门面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用途

(一)房屋位于合肥市,门牌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层)。出租门面房屋属集体资产,房产证在办理中。

(二)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使用,并处理好相邻关系。

(三)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经营范围限从事猪肉、瓜果、水产、餐饮、百货、蔬菜及农副产品批发及销售等,否则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

年。

第三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整,(¥:元),以后每年按______%的递增幅度递增。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的账户为: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金: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合同签订时将首期租金与保证金一并缴纳(计人民币金额元整(¥:

元),并在之后下半年相应月份提前三十日付清下一期的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四)此租金不包含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内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在年月日前将租赁门面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水电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两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臵的可移动的物品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场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装潢方案及图纸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租赁期内,乙方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计、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

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于因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改善和增设的他物不负有修缮义务。

(五)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不提供税务发票。

(二)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

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各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有关办妥相关消防,经营等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租赁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期内,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支付。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

(六)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监测,维修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于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除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出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经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九)租赁期间内如果转让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任具有法律效力。

(十)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甲乙双方应按照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如乙方无续租意向的,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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