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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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进程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及其特点,对于帮助提高农民收入、组建合作组织及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合作經济;组织形式
一、20世纪50年代以农业合作化为主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阶段,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成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1.农业合作化的最初过渡形式:互助组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
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
2.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特点
从建国至1953年底,主要发展互助组,特点是保持生产资料私有制,收获完全归个人,在个体经营基础上实现集体劳动。
就其集体劳动这一点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因为它不改变农民土地私有制权,所以深受农民欢迎。
分为临时互助组,一般由三五家组成,是忙时互助闲时收,还有常年互助组是比较固定,有少量公共财产。
(二)第二阶段,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农业合作化的决定性的过渡形式:初级社
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的阶段。
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
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
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
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
下来的有65万个。
这个阶段合作化运动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步伐,基本保持了发展、巩固、再发展、再巩固的稳步前进的势头。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
初级社一般有20—30户组成,也有少数社的规模较大。
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相结合,即一方面土地,大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社员所有,但由社统一使用,社员按入股土地分红;另一方面它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分配。
由于既保留了土地私有权又有按劳分配,所以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
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决定性的过渡形式。
(三)第三阶段,在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的自愿互利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联合起来,组织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农业合作化基本上实现的形式:高级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
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
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
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其特点是:土地入社归集体所有,大农具中牲畜作价归集体所有,全体社员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工分进行年终分红,规模大,管理过于集中,后来实践证明并不适合中国农业特点。
但是高级社的普遍建立,完成了农村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二、20世纪60年代以农村人民公社为主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和政社合一。
经多次调整后,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
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
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
(二)农村人民公社的特点
人民公社最突出的特点叫做一大二公,实际是搞“一平二调”,具体说:第一,规模大。
公社即使政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都集中到公社;第二,公有化程度高。
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把所有合作社的财产全部上交公社,有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第三,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第四,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
可见1958年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大跃进”的产物,实质上是一场生产关系的“大跃进”,这是企图通过人民公社,使中国早日过渡到共产主义。
三、20世纪70年代至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组织形式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秘密写下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分田到户,实行“大包干”。
随后在1979年10月,小岗村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更可喜的是,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91年11月25日至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
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
因此,中国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1%人口的奇迹。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特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其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其承包形式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
该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相比
具有较大的进步,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像邓小平讲的那样,它是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改革以来以家庭承包为核心内容的农村第一步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应看到,农民的土地权利仍然很弱。
尽管最近几年,由于推进税费改革,由于农民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但在农村最尖锐的矛盾仍然主要跟土地问题有关系。
因此,不仅仅是从承包期、减负方面着手,还应从土地问题着手,逐步的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之处。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土地流转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能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总之,中国今天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50年代实行的农村生产合作社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它不再是行政命令下农村生产合作社制度,而是农民在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自愿地进行的联合,他们彼此之间有国家的法律和合同做保障。
并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充满乐观。
因此,我们应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制定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的政策和方针,去建设我们的农村、发展我们的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