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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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引言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以及违约等方面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则向买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该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等价原则的,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标的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2. 对价:买卖双方约定的货款金额,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交换条件。

3. 双方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必须就买卖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确而一致的意思表示。

4. 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合意:买卖双方必须就交易的物品、数量、价格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

2. 交付:标的物必须交付给买方,确保买卖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3. 支付: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货款,确保卖方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当买卖双方满足以上条件时,买卖合同即可成立。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合意。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按时交付标的物,并提供相应的保证和证明。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合理期限原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

3. 质量保证原则: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违约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在民法典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有效的条件

合同有效的条件

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保其合法性和有
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有效的条件:
1. 法定能力,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定能力,即必须是成年人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受限制能力的人
在未经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视
为无效。

2.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共
政策的合同目的都将被视为无效。

比如赌博合同或非法交易的合同。

3. 同意,合同双方必须是基于自愿达成协议的,没有任何形式
的欺骗、威胁或强迫。

双方必须清楚地理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
对其表示同意。

4. 内容明确,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对象和数量、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

模糊不清的合同条
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5. 合法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比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以上是一些合同有效的条件,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满足以上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

2. 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等。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体现。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的解释与解除合同的解释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自身的原则,如约定优先、合理解释等。

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

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方面。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法院的判决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行业标准和惯例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标准和惯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些行业标准和惯例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

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争议,确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并不一定是有效的。

本文将介绍五种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签订的,因此,如果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买方在购买房屋时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或者卖方要求以违法的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双方合同意图不真实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双方意图不真实或者合同内容没有反映实际情况,则该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瑕疵,或者买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购房意图等情况。

第三种情形:被迫签署合同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卖方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威胁而签署合同的,或者买方被迫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等情况。

第四种情形: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清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关于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缺乏明确而统一的约定,或者合同内容存在歧义等情况。

第五种情形:合同约定超出法律范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应当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因此,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与法律相冲突或者超出法律的范围,该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等。

综上所述,如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上述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该合同都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件简介: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同在法律上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法人、合法组织或其他被法律承认的主体都有资格作为合同当事人。

而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身份,其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其他形式。

4.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思,不能通过虚伪、欺诈等手段实现法律上的效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威胁、恐吓等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要件,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对违约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制度。

二、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指的是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遵守了法律的规定。

合同在合法性层面要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的签订双方都要合法经营: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具备开展经济活动的资格和资质。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一旦合同内容违法,违反法令的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履行必须依法进行: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并遵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 合同涉及知识产权需依法保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双方必须合法享有相关权益,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合同的争议解决依法进行:如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应依法解决。

合同生效五个条件

合同生效五个条件

合同生效五个条件一、合同生效的第一个条件: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咱们就说啊,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比赛,你得有参赛资格才行呢。

在合同里,这就是说双方得有能力去做合同里规定的那些事儿。

比如说啊,如果是一个小孩子,他可能就没这个能力去签一个超级复杂的商业合同,因为他还不太懂这里面的弯弯绕绕。

从法律上讲,成年人一般都有这个能力,但也有特殊情况,像那些精神有问题的成年人可能就不行啦。

这就像比赛,你得符合参赛的健康标准嘛。

如果一方不具备这个能力,那就像没资格参赛的选手硬要上场,这合同肯定就不能生效啦。

二、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条件:意思表示真实啥叫意思表示真实呢?简单说就是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想的和合同上写的得是一回事儿。

就像你去买东西,你说你想买这个红色的包包,结果合同上写的是蓝色的包包,这就不对啦。

有时候可能会存在欺诈、胁迫这些坏情况。

比如说有人拿着刀逼你签一个把房子送给他的合同,这肯定不是你真实的想法啊,这种情况下合同就不能生效。

这就像是你本来想吃苹果,有人非强迫你说你想吃香蕉,这怎么能行呢?所以啊,双方的意愿得是真实的,没有被人骗或者被人强迫。

三、合同生效的第三个条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就很重要啦。

法律就像游戏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那肯定不行。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要去偷东西然后卖钱,这显然是违法的,这样的合同肯定不能生效。

还有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违反,这就像是大家在一个大家庭里生活,有些事情虽然法律没规定,但违背了大家公认的道德和利益。

就像在小区里,你不能签个合同说要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影响大家的生活环境,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合同生效的第四个条件: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这个标的呢,就是合同双方要做的事情或者交易的东西。

得是确定的,不能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合同里说要卖一个东西,得明确是什么东西,不能说“一个大概这么大、这么颜色的东西”,这谁知道是什么呀。

而且这个标的还得是可能实现的。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本合同的买方是(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座机)、地址。

卖方是(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座机)、地址。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在互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项下物品为(物品名称和数量)、质量状况良好、供方保证是合法所有并具有完整的权利进行交易。

3、交割方式为(交货方式/交付方式)、交货地点为(具体地址)、送达时限为(日期/时间),买方需及时验收物品质量与数量,如有不符,需要及时提出异议。

4、本合同付款方式为(支付方式/结算方式),买方应在货物送达后(天数)内付款,如有逾期需支付违约金(约定百分比或金额)。

卖方则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开具正规发票。

5、买方在物品到达的(天数)之内需确认接受物品。

如超过确认期限未回复或未明确拒绝接受,视为买方已接受物品,交易完成。

6、如非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不得回避、变更或解除。

如因某一方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天数)向对方书面告知,可协商解决问题。

7、本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协商,如协商无果,应向当地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民法典》等规定,如有违反,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条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物品,如质量数量不符合需求,有权要求卖方退换货或者索赔。

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和价款交付物品。

3、买方有义务及时支付货款,及时确认物品是否满足需求。

4、卖方有权催促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五条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交易完成之日结束。

2、本合同可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以武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在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压制或者剥夺对方的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或者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则除了一般原则外,合同效力认定还涉及一些特别规则,具体包括公示原则、专属原则、特殊事宜原则等。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事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进行公示。

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并且合法,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专属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专属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特殊事宜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经济行业的合同、特殊技术领域等。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自愿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释和履行等法律效力进行的确认和判定的过程。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头买卖合同的效⼒在现实⽣活中,签订合同是⾮常普遍的,⽽合同签订的⽅式包括书⾯形式、⼝头形式等。

如果法律有规定书⾯形式签订的,要以书⾯形式签订合同,民法典中怎样认定⼝头买卖合同的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头买卖合同的效⼒民法典规定,⼝头合同当事⼈有民事⾏为能⼒,是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九条【合同订⽴形式】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头合同的订⽴⽅式⼝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以直接对话的⽅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合同。

它⼴泛应⽤于社会⽣活的各个领域,与⼈们的⾐⾷住⾏密切相关,如在⾃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服等。

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头形式,⽆须当事⼈约定。

凡当事⼈⽆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头形式。

合同采取⼝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纠纷时取证困难。

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这种形式。

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这种合同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任何⽂字凭据,如⼈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条件。

但反⽽⾔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头合同的成⽴,双⽅均应严格履⾏,不履⾏或不完全履⾏⼝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5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5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5篇篇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买卖商品价格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买卖方式。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和商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效力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的买卖标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合法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标的范围。

2.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必须明确且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双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意见。

3.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常见的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定金加尾款等方式。

4.其他约定的内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还可能包括其他各种约定,如交货时间、交付地点、售后服务等。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行为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在我国,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标准:1.合同约定的清晰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有效认定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双方义务是否明确界定。

如果合同约定存在重大争议或者模糊不清,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愿,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问题,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实际履行情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因此实际履行情况是评价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4.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解释进行效力认定。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效力有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效力有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效⼒有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是⽴即⽣效的,有的合同需要满⾜⼀定条件才能够⽣效,合同效⼒会有差别,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内容,那么合同的效⼒体现在哪⾥?合同效⼒是怎样的。

根据以上描述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效⼒有效的情形包括哪些⼀、什么是合同的效⼒合同效⼒,指依法成⽴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产⽣的必须履⾏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即法律效⼒。

这个“法律效⼒”不是说合同本⾝是法律,⽽是说由于合同当事⼈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的意志以拘束⼒,要求合同当事⼈严格履⾏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要当事⼈履⾏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体现在哪⾥1、合同对双⽅当事⼈的拘束⼒。

合同对当事⼈的拘束⼒⼜表现在权利与义务两⽅⾯。

即合同当事⼈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所产⽣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当事⼈有请求和接受债务⼈履⾏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当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还有在另⼀⽅当事⼈不履⾏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另⼀⽅⾯,依据合同所产⽣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必须履⾏,拒绝履⾏或者不适当履⾏或擅⾃变更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为,当事⼈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第三⼈的法律效⼒。

合同是当事⼈之间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当事⼈之间具有法律效⼒。

合同当事⼈只能向对⽅当事⼈⾏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合同⽣效后的法律效⼒,还表现在当事⼈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义务,对另⼀⽅当事⼈进⾏补救。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合同效⼒就体现在对双⽅当事⼈的约束⼒,合同对第三⼈的法律效⼒和合同⽣效后的法律效⼒。

⽐如合同约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做就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6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6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6篇第1篇示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和卖方就支付款项的分期付款方式达成的协议。

在实际生活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尤其在大额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中更为常见。

但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就会涉及到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要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还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内容。

在签订合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购买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分期付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合同约定的内容越详细、具体,就越有利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还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形式和证据。

一般情况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可以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但建议双方最好选择书面约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收据、支付凭证等。

这样可以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提供有效的证据,确保自己的权益。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在合同内容、签订形式和证据方面做好相应准备。

只有在双方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各位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能够注意以上几点,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草稿】第2篇示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将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分期支付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分期付款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特别是在昂贵商品购买或者服务购买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需要通过分期付款来分担支付压力。

在进行分期付款买卖时,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认定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描述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并阐述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合意、标的、价款。

1. 合意合意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

买卖双方通过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形成了合意。

合意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的行为方式来表达。

2. 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买卖双方要交换的商品或者服务。

标的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也可以是一项具体的服务或者权益。

标的必须要明确,双方需要清楚地了解交易的具体内容。

3. 价款价款是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

价款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货币化的交易方式。

价款必须要明确,并且可以确定交易双方的交易义务。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以上述三个要素同时存在为条件的。

当买卖双方就合意、标的和价款达成一致时,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买卖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的认定是指确定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买卖合同的认定:1. 合同文本确认买卖合同一般需要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署确认。

合同文本是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交易标的、价款、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关键信息。

2. 履行意愿确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履行意愿。

如果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可以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例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并向买方要求支付价款;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付款。

这些行为均表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有真实的意愿。

3. 法律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还受到法律的认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可以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意、标的和价款三个基本要素,并且在文本确认、履行意愿确认和法律认定的基础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得到确认。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成立1.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买卖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时间以最后一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为准。

二、合同效力1. 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四、标的物交付1.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五、标的物风险转移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六、合同解除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八、电子合同1. 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适用本解释。

2.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按照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注:本解释为模拟内容,具体司法解释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关系不需要进⾏认定,也没有认定标准,只要有⾏为能⼒的双⽅当事⼈对买卖达成合意,也就是达成⼀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就可以成⽴或⽣效。

但是具体到⼀些特殊的买卖,⽐如房产和车辆,签订买卖合同后,双⽅要到房产登记部门或者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续。

但如果是没有不动产权证的⼩产权房,在法律上是禁⽌转让的,因此就算您签订了⼩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也是⽆效,法律⽆法保障您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九⼗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书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书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书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书作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的确立是确保交
易双方权益的关键。

以下是确保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几个关键要素:
1. 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的签订者
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法目的: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 真实意愿: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
或重大误解等情形。

4. 明确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5. 书面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6. 签字盖章:合同书应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或个人印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 备案登记:对于特定类型的合同,如不动产交易合同,可能需要到
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或登记,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8. 符合形式要求: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格式、语言等,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9. 履行能力:合同双方应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包括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

10. 遵守程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法定程序,如招投标程序、审批程序等。

通过确保以上要素的满足,合同书便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认定

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认定

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认定一、买卖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某项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方。

出卖人是指拥有物品所有权并愿意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当事人;买方是指愿意购买物品并支付价款的当事人。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物品。

标的物应当具有特定性,即出卖人和买方对标的物有明确的认知和约定。

3. 价款:价款是买方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支付给出卖人的报酬。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应当是明确的,出卖人和买方对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明确的约定。

4. 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实际交付、交付凭证、登记等。

5. 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出卖人和买方就标的物、价款、交付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二、施工合同的认定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施工、交付和保修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施工合同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当事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拥有建筑工程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事人;承包人是指具有施工资质,愿意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义务的当事人。

2. 工程内容: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是指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项目、规模、质量等有明确的约定。

3. 施工质量:施工合同中的施工质量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

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包括工程的安全、美观、实用等方面。

4. 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报酬。

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应当是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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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认定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未满5年的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的。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的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

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其次,卖方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任何合同是不是有效,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是: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的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没有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本文来源:法帮()篇二:买卖合同中欺诈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欺诈如何认定?房屋多次买卖未变更登记,如何认定所有权?案情介绍:原告:杨某,魏某,被告:刘某,郑某。

双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的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39% 粮店所有,03年6月拍卖给彭某,(未办理过户手续);61% 李某所有,03年4月以万卖给李某(未办过户手续),10年元月李某以80万卖给本案被告(未办理过户手续),10年5 月被告以96万卖给原告,并签定合同,协议中标明了标的的产权证号、面积以及其他见房产证字样;约定了合同标的的价款、付款方式、房屋办理过户时被告的协助义务以及违约金50万。

多次交易中,卖方均未通知共有人,房屋共有人均未主张优先购买权。

后原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非被告所有、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责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已收取二原告购房款8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在签定合同之前已将房产证复印件交付原告,从房产证上可以看出房屋系共有关系,原告审查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不存在欺诈。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市场价格约为15至20万元。

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模糊,不能准确辨认房屋是否是共同共有,原告斥96万巨资买价值只有15至20万的房屋,而且只是房屋的61%,于情于理,都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判断,可认定为原告重大误解,认为他所买房屋系原告一个人所有。

故本案是可撤销合同,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见虽然比较模糊,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共有人栏是有人名的,可以判断出房屋系共有的。

原告斥巨资买房,应该谨慎,且合同签定与付款之间相隔三天,原告完全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

可以推知,原告应是知道房屋是共有房屋,被告未欺诈,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

故本案合同系有效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现如今存在大虽的为了避税,买房不变更登记,致房屋经多次买卖房产证上仍然是初始的所有人,如何看待此类合同?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的房屋是按份共有,其中39%粮店所有,61%李某所有。

按份共有人有权按份额处分共有房屋。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房屋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乂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那么,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61%份额转手至被告,粮店的份额转手于彭某。

在几次交易中,均未通知共有人,而共有人也都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均未变更登记,买卖合同有效,未变更登记是物权行为,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只是未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房屋的所有人应该为彭某与被告共有,被告有权处分其所有的份额,但共有人彭某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应该将房屋共有人彭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第彭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同意以相同价格购买房屋,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彭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关键是认定被告是否欺诈,原告是否重大误解。

被告在签定合同钱,已将房产证复印件给原告审查,原告在审查后才与被告签定合同。

虽然复印件比较模糊,但可以看出共有人栏上是有名字的,可以推断出此房屋是共有的,故原告以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是不成立的。

篇三:买卖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白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白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虽保证书、质虽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乂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白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白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虽、型号、规格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虽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白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虽、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白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虽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虽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虽保证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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