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社会保险与离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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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公休假日内地第一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劳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1.农、林、渔、牧业;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3.制造业;4.营造业;5.水电、煤气业;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7.大众传播业;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海峡两岸劳动合同范本法律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劳动合同范本法律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劳动合同范本法律制度之比较据了解,我国现有台商投资企业有7万多家,仅深圳一地就有数十万人在台企就业。

由于缺乏对大陆劳动管理法律规定的了解,面对变革调整中的劳动法律,许多经营者表现的不知所措,甚至有些茫然。

实际上,大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台湾于1984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基准法(后数次修正,以下简称劳基法)及劳基法实施细则等附属法规及相关解释令,都对劳动合同有着详尽的规定。

本文拟从几个方面比较两岸劳动合同制度的异同,期望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大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就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台湾劳基法规定了劳方为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资方的行业范围,采取列举加兜底式,分别列出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水电煤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

包括银行业等三十一个行业。

相比之下,大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很狭窄的,仅对企业里的劳动关系产生效力,排除了广大的农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家庭保姆、勤工俭学学生、非法定劳动年龄者、个人雇工等等。

当前大陆建筑行业普遍采用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形式,从而产生的数千万建筑农民工劳动合同关系混乱,一直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近几年受理的突发事件中,高达80%是建筑农民工引发的。

相信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而台湾劳基法则覆盖了大部分行业的大部分受雇者。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比较劳动合同也叫劳动契约。

大陆劳动合同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大陆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台湾劳基法认可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劳动契约但“劳动契约以口头方式订立者,劳工之受雇仍应依照有关劳工法令之规定办理”。

大陆和台湾保险法之比较(季秀平)

大陆和台湾保险法之比较(季秀平)

大陆和台湾保险法之比较季秀平上传时间:2001-6-13台湾保险法颁布于1929年12月30日,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92年。

大陆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这两部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各有长短优劣,试比较如下:一、存在于两部法律中的共同规定这两部法律都是保险法典,都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并规定在一起,都采取总、分立法体例。

这两部法律的概念、术语、制度和具体内容都有着许多共同规定,表现在:第一,若干概念和术语的定义相同。

大陆保险法与台湾保险法都对保险法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下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如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保险人、投保人(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再保险、重复保险、责任保险等等。

这些概念的基本内涵都是一致的。

第二,对投保的要求相同。

大陆保险法与台湾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大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台湾保险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人";大陆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台湾保险法第17条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

"第三,都要求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大陆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形式订立,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台湾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形式订立。

不过,台湾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较大陆严一些,它无"其他书面形式的规定,这更利于对保险合同的管理。

第四,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规定大体相同。

根据大陆保险法第18条,台湾保险法第55条之规定,保险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之日;保险金额;保险费;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在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一、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中国大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而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主要集中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覆盖相对较窄。

二、缴费机制大陆地区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

风险程度越高,缴费费率越高。

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费率会进行相应的浮动,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雇主承担大部分费用。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与员工的工资水平、企业规模等因素有关。

三、工伤认定大陆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明确和具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

认定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环节。

台湾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也较为清晰,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可能会更加注重对工作与伤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认定程序也较为严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四、工伤保险待遇大陆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解雇保护: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比较研究解

解雇保护: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比较研究解

解雇保护: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比较研究关键词:解雇/解雇保护/劳动合同内容提耍:对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解雇权的限制称之为解雇保护,由此产生了对雇主解雇权限制的必要性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雇设立除斥期很有启发意义,根据劳动者的有无过错来划分解雇保护的类别是两岸的共识。

解雇权行使禁止和解雇权行使限制使雇主的法定解雇权受到禁止和限制。

解雇保护的预告期与补偿金制度是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都采用的,却各有自己的特色。

追究雇主非法解雇的法律责任在解雇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履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称之为解雇。

对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解雇权的限制称之为解雇保护,如德国有专门的《解雇保护法》。

[1]一、对解雇的认识与解雇保护解雇对劳动者的作和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是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界的共识。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列举出的三方面影响具有代表性:“然在解雇时,可能牵涉到劳方经济生活基础的丧失或一一在有失业救济制度下一一降低;在劳工尚能另觅新职的情形下,则会变更劳工向来所熟悉的工作环境、条件(以及住家);若导致失业或提前退休,则对劳工人格利益——藉工作以发展其人格一一有明显影响。

”同时,解雇的影响还将扩至社会:“又就社会整体言,(尤其是在大量裁员所引起的)失业除引起社会生活不安、社会救济支出之负担外,亦可能导致相关企业结构有调整的必耍。

” [2]解雇直接相对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权,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劳动者失业。

与劳动力的供大于求普遍存在相对应的,是劳动者“一职难求一职难保”的普遍现象。

在一个劳动力高度密集型的社会中,巨大的劳动力基数意味着即使是较低比率的失业也产生了庞大的失业后备军。

失业不仅使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因为停止工作而退化或过时,而且还会使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蒙受伤害,自信心与成就感因挫折而减退,与社会的沟通由丁•离开工作单位而疏远。

最新-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 精品

最新-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 精品

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祖国大陆与台湾劳动合同法制之比较洪碧华【摘要】祖国大陆与台湾的法律同属于中华法系,都有劳动基本法律。

由于两岸的社会制度、立法宗旨和逻辑思维方式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制上出现一定的差异。

大陆的劳动法律体系分别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组成,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等附属法规及相关解释令。

为了增进两岸相互了解,有利于双边交流和借鉴,互相取长补短,本文拟对海峡两岸的劳动合同法制作一粗浅分析与比较。

以期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更好地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七万多家台资企业。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立法比较2019年是中国大陆立法史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30日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法》、12月29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2月23日审议《社会保险法》,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大陆有五部劳动法律同时适用,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核心是立法宗旨,究竟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2019年山西洪洞县黑砖窑案件的发生和近年接连不断出现的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的表决通过。

《劳动法》虽然是有关劳动方面的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

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17年,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益的重要制度。

随着两岸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对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两岸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两岸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背景大陆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则受到其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影响。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台湾地区逐步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两岸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大陆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涵盖了大多数的企业和劳动者,但在某些特定行业和群体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两岸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大陆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费率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费通常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但缴费比例可能因行业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四、两岸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工伤医疗待遇方面,大陆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台湾地区也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但在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上可能与大陆有所区别。

在伤残待遇方面,大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台湾地区同样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补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在工亡待遇方面,大陆为工亡职工的亲属提供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其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也各有特点。

本文将对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两者的异同,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一、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大陆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在改革开放之前,工伤保险制度相对简单,覆盖范围有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

2004 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大陆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后,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则有着较长的历史。

早在 20 世纪 50年代,台湾就开始建立劳工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工伤保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二、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方面,中国大陆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了工伤保险的广泛覆盖。

而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受雇劳工,包括企业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

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职业,如临时工、自雇人士等,可能存在覆盖不足的情况。

三、两岸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中国大陆的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行业风险程度越高,缴费费率越高;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费率还会进行浮动调整,以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和劳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总额计算。

台港澳社会保险

台港澳社会保险

(三)现行老年退休保险采取一次性给付 制度不科学,保险给付标准偏低。 制度不科学,保险给付标准偏低。台湾 地区的老年退休保险基本上采取退休时 的一次性支付办法,不够科学合理, 的一次性支付办法,不够科学合理,无 法有效保障老人取得未来固定的收入。 法有效保障老人取得未来固定的收入。 被保险人若将此一笔资金用于投资失败 或遗失等, 或遗失等,均可能影响到未来的老年正 常生活经费来源。 常生活经费来源。
二、社会保险体系和内容 (一)体系 劳工保险 构成内容 公务人员保险 军人保险 农民保险 全民健康保险
(二)内容 1.劳工保险 1.劳工保险 原则: (1)原则:自助互助和危险分担 立法:1950 :1950年 (2)立法:1950年3月 保障对象:凡年满14 14岁以上的劳工应 (3)保障对象:凡年满14岁以上的劳工应 全部参加 保费来源:雇主、雇员、 (4)保费来源:雇主、雇员、政府
四、存在的问题 (一)台湾地区老年社会保障主要依靠 社会保险保障。 社会保险保障。对未能获得社会保险保 障的特殊群体老人、 障的特殊群体老人、台湾地区采取相应 的社会福利性质的津贴与补助救济办法, 的社会福利性质的津贴与补助救济办法, 以保障这部分老人的晚年生活,不过, 以保障这部分老人的晚年生活,不过, 这种福利性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福利性具有不确定性,受财源稳定 性影响。 性影响。
公务人员老年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与死亡 保险两种,均采现金给付方式。 保险两种,均采现金给付方式。 公务人员退休年龄规定:任职5年以上、 公务人员退休年龄规定:任职5年以上、 年满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 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 年满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可自愿 办理退休。公务人员任职超过5年以上, 办理退休。公务人员任职超过5年以上, 年满65岁或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者, 65岁或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者 年满65岁或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者,则 必须退休即强制退休。 必须退休即强制退休。

劳动合同中的离职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待遇

劳动合同中的离职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待遇

劳动合同中的离职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待遇近年来,随着中国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大陆的就业机会也逐渐增多。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的离职问题上,港澳台同胞劳动者与大陆劳动者之间的待遇是否存在差异,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港澳台同胞还是大陆劳动者,他们在离职问题上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年终奖、补偿金等。

这些权益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与劳动者的籍贯或身份无关。

然而,实际情况中,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离职问题上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由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大陆的工作身份通常是以就业签证的形式存在,因此他们的离职可能需要额外的手续和程序。

例如,他们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就业签证、办理出境手续等。

这些程序可能会相对繁琐,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大陆工作的薪资待遇可能会与大陆劳动者存在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相应的工资水平也较高。

因此,一些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大陆工作时,可能会要求更高的薪资待遇。

在离职时,他们可能会与雇主就薪资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

然而,无论是港澳台同胞还是大陆劳动者,都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这些争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离职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还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

由于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在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制度上存在差异,港澳台同胞劳动者在大陆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可能无法在离职后转移至港澳台地区。

这对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困扰,因为他们可能需要重新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中的离职问题对于港澳台同胞劳动者来说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离职待遇上享有特殊的权益或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港澳台同胞还是大陆劳动者,他们在离职时应该享有相同的权益。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洪碧华2007年是大陆劳动立法年,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虽然是劳动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

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17年,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经常被引用,劳动法较少适用,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完善。

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

它们分别制定于蒋经国主政时期,都在第二章专章规定劳动契约。

实施20多年来,虽经6次修正,但关于劳动契约的规定基本不变,对台湾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大陆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究竟立法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山西洪洞县“黑砖窑”和各地“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通过。

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形成明显反差,促使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台湾《劳动基准法》是“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工与雇主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表明该法提供的是最低劳动标准,凡是双方商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视为侵犯员工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大陆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台湾的适用范围宽广,几乎囊括所有劳雇关系。

它采取列举加兜底式,包括农林渔、工商贸等三十一个行业。

从劳动用工主体看,台湾的雇主外延范围较大,而大陆的比较狭窄,采取列举加排除式,仅对企业里的劳动关系产生效力,排除了广大的农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家庭保姆等。

台湾的退休金——劳保

台湾的退休金——劳保

台湾的退休金——劳保台湾老人的退休金有哪些构成,怎样计算,能拿到多少呢?大陆的退休金我把它分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

对平头百姓而言,二者领到的差距还是满大的,无论在几线城市。

台湾的退休金也大同小异,只不过分成军公教体系和体系之外的。

台湾经济发展较早,政府又“精兵简政”,体系内的人数很少。

据退抚基金官网公开的数字,军公教退休后领定期给付(退休俸)的人只占台湾总人口的1%。

我这篇文章只讨论台湾非军公教体系的退休金方式。

非军公教的民众占比约96%(100%-1%退休俸-3%军公教在职),这类人群的退休金主要由三种养老金组成:劳保(劳工保险)劳退(劳工退休金)国保(国民年金)健保(健康保险)是台湾政府最受褒扬的部分,但属于钱拿不到手的项目,我不在退休金里写,以后有机会单独详细说明。

接下来分三篇文章说明台湾的退休金:劳保+劳退+国保。

劳保和劳退是对有雇主的人设定的,你要有一份正式的工作(非军公教体系),雇佣你的是台湾境内正规的公司(或组织),由公司给你支付。

公司为你交劳保劳保是由所在公司加保,在职期间每个月都缴纳的保险费,是一种强制雇主为劳工加保的制度,收费比例为:雇主70%、政府10%、劳工自费20%。

劳保能提供的保障包含伤害、残废、生育、死亡及老年给付。

个人认为劳保是三种养老金里最划算的,是按照投保薪资计算的。

政府有级距表,公司根据你的薪资(理论上),会选择相应的投保级数,就会有固定的劳保费产生。

如图,如果你的投保薪资是45800元,每个月的劳保费就要交2926。

劳保的级数一共14级,上线就是45800,即使你的收入是80000元,公司也只会按照45800的级数缴纳。

劳保要缴满15年,年满65周岁,并在离职未交保的情况下才能领取。

领取时可月领,也可一次性全部领出。

如果劳保缴纳未满15年,就只能在65岁后一次性领出,或者和国保合并超过15年,也可以选择月领。

劳保月领是领终身的,领到你离开人世。

台湾有多少人缴纳劳保呢?劳工保险局官网的数字是台湾有1090万劳工正在缴纳劳保,缴纳的平均投保薪资是33800元。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机制。

随着两岸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对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大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能够及时化解矛盾,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介入,协商结果的执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调解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程序相对规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

二、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调解由当地主管机关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负责。

调解委员会通常由劳资双方代表和公正人士组成。

调解程序较为简便,注重快速解决争议。

仲裁则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诉讼是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三、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相同点(一)都重视调解的作用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都占据重要地位。

它能够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促使双方达成妥协,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

(二)都有法律保障两岸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都强调公平公正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计都旨在追求公平公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台湾与大陆保险法比较与实践经验分享

台湾与大陆保险法比较与实践经验分享

台湾与大陆保险法比较与实践经验分享Silvia Lee, FALU FLMIHannover Life Re Shanghai BranchMar 2012Disclaimer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presentation does in no way whatsoever constitute legal, accounting, tax or other professional advice.While Hannover Rückversicherung AG has endeavoured to include in this presentation information it believes to be reliable, complete and up-to-date, the company does not make any re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express or implied, as to the accuracy, completeness or updated status of such information.Therefore, in no case whatsoever will Hannover Rückversicherung AG and its affiliate companies be liable to anyone for any decision made or action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presentation or for any related damages.©Hannover Rückversicherung AG. All rights reserved.Hannover Re is the registered service mark of Hannover Rückversicherung AG.台湾保险法与大陆保险法的主要差异案例研讨与台湾市场的实务经验现行大陆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例台湾保险法与大陆保险法的主要差异案例研讨与台湾市场的实务经验现行大陆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例台湾保险法和大陆保险法的主要差异针对不可抗辩期针对人寿保险的不同险种针对不可抗辩期台湾保险法64条的法律沿革第一版::危险估计说第一版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两岸三地财产保险合同法的比较——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

两岸三地财产保险合同法的比较——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
两 岸 三 地 财 产 保 险 合 同法 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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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角 度
秦 楠
中央财经大学保 险学院
摘 要:随着大陆与香港 、台湾经贸交流的 日益频繁和人 员流动性 的增强 ,两岸三地 间对保险保障的 需求也 日益迫切 。但是,由于三地 间保险立法不 同,客 户在投保和理赔过程 中面临着许 多问题。本 文通过对夫陆、香港和 台湾保 险法中的保险合 同部分进行比较,从保险最 大诚信原 则的 角度 出发找 出三地在财产保 险合 同部分 区别之处加以分析 ,以期对 两岸三地 财产保 险合 同法的趋 同和差异有个 概 括 的 了解 ,并 为 三 地 间 的保 险 活 动提 供 借 鉴 和 方 便 。 关键词 :两岸三地 保 险法 最 大诚信原则

保 险 合 同 法 , 又 称 保 险 契 约 法 , 是 保 险 法 的 核 心 内容 。 我 国大 陆 、 香港 和 台湾 地 区 受 历 史 因 素 、 道 德 观 念 、 宗 教 信 仰 、 生活方式 等诸方面 的影响 ,在保 险合 同法 的规定上 存在着很 大 的差别 。 目前大陆与 台湾实行 的基本上 是大 陆法系 ,两者都 是 将保 险合 同法与保 险业法融合在 一部法律 中;而香港 则属于 英 美法系 ,它的保险法 规起 源于英 国 ,主要 是来 自于通 过对在 法 庭 所 诉 讼 的各 种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而 形 成 的 日趋 完 善 的普 通 法 , 即 判 例 法 , 目前 正 式 颁 布 的 保 险 法 律 只 有 在 1 9 年 颁 布 的 保 险 业 97 法—— 《 保险公 司条例》 ,而 对保险合 同部分 则没有正 式的法 律 文 件 , 保 险 行 为 更 多 依 赖 的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自觉 , 以及 发 生 纠 纷 后 法 官 根 据 以往 案件 的 处 理进 行 判 决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是 保 险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它 具 体 包 括 四 部 分 的 内容 : 告 知 、保 证 、 通 知 、 弃 权 与 禁 止 抗 辩 , 两 岸 三 地 在 四 个 方 面 的 规 定 都 各 有 联 系 和 不 同 ,下 面 本 文 将 从 以 卜四个 方 面 进 行详细论述 。 告知 告 知 是 指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 必 须 将 可 能 影 响 保 险 合 同正 常 履 行 的 各种 重 要 事 实 相 互 告 知 。 这 意 味着 告 知 包 含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保 险 人 对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告 知 ;二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人 的 告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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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
社会保险和离职篇
来源:前程无忧发布日期: 2001-08-20
社会保险
内地:
(1)项目多达6项——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及住房公积金。

视当地法规而定。

(2)基本养老缴交基数和比例也因当地法规而异,多数地方缴交基数是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公司供款比例由9%-27%不等,个人供款由1%-8%不等。

(3)普遍现象是划入基本养老个人专门帐户的比例甚少。

例如上海,公司与个人供款比例合计28.5%,但进入个人专户的只有6%。

也就是说大部分款是供吃大锅饭,让政府填以前的窟窿。

只有深圳是例外,在14%的总供款中有11%进入个人专户。

(4)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香港:
(1)主要是强积金、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非强制性,由企业自定。

(2)强积金法定供款额是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的工资各自供款5%,强积金交政府主管部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商业保险公司保值增值。

台湾:
(1)主要有:劳工退休基金和劳工保险、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2)由雇主按时缴交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

劳工退休基金由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指定金融机构保管运用,最低收益不得低于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收益,如有亏损国库补足。

点评: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

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

南京市竟然规定个人供款比例只有1%,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

正常离职及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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