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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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交强险:
1、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约定:
本车行驶证车主为XXX,实际由XXX所有并使用。
商业险:
10座以上客车非营业个人需约定
非营业车如用于营业,出险后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后予以赔付。
新车非营业有盗抢险的约定
1.如用于营业出险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于未上牌的新车)全车盗抢自办理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3.保单生效后15日内,被保险人应立即核对各项条款,如有疑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15日后即视同默认。
4.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凡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5.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新车不保盗抢险旧车特别约定
1.若用于营业出险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单生效后15日内,被保险人应立即核对各项条款,如有疑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15日后即视同默认。
3.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凡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4.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约定
本保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投保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加约专修厂特约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
国产20万以内20% 20-45万25% 45万以上30%
进口20-35万30% 35-60万40% 60-100万50% 100万以上60%
非专修厂特约条款
本车未投保专修厂特约条款,若出险,配件价格及维修费用以非专修厂的市场报价为准。
三、营业车特殊特别约定:
1、单方事故非第一现场报案导致保险责任无法认定的,加免30%,特此约定;
2、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及保险车辆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倾覆或行驶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自卸车的约定)
3、依据双方对本车的定价,如果本车发生全部损失参照市场价格;(保车损险需约定)
4、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的,增加10%-30%的免赔率;因违反装载规定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单生效后15日内,被保险人应立即核对各项条款,如有疑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15日后即视同默认。
6、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凡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7、主挂车互约车架号(主车车架号为**)
8、消贷车辆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XXXXXX。
五、特种车特殊特别约定:(选择性使用)
1.特种车辆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施工机械(如吊机、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施工机械因地基塌陷,支腿固定不稳定或重心不稳造成保险车辆倾斜、倾覆,引起保险车辆自身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车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车断裂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吊车的约定(起重机))
(4)水泥泵车因输送臂的升起或断裂以及作业过程中保险车辆的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自身毁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水泥泵车约定)
(5)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挖掘机)
特种车约定(必约的)
1、特种车辆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车损险需约定)
2、施工机械因地基塌陷,支腿固定不稳定或重心不稳造成保险车辆倾斜、倾覆,引起保险车辆自身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单生效后15日内,被保险人应立即核对各项条款,如有疑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15日后即视同默认。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凡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六、稀有车型*(需上报总部)
(1)"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标准以及工时单价"以按市场常规价格核价,以我司出具定损报告为准;
(2)零配件如需要海外订货,运费以海运方式为准;
(3)如零配件不能及时供应,则保险人仅承诺按照定损金额赔付,不承诺代理修复事故车辆。
货物责任险特约:1、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2、所运货物实际价值高于车上货物责任限赔偿限额,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责任限额与车险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送单验车特别约定
本保单需验车后承保,因在本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未提供合格的验车资料,本保险单自验车合格出具批单后生效,否则发生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仅退还对应险种保险费。由于辽宁当地监管要求,"外地保险公司不得承保辽宁当地车险业务,否则保监局对当地机构进行相应处罚",故要求各机构对挂有辽宁牌照的机动车不予承保;承德、张家口
标的车经验车发现**有损,故在重新修复且未经保险公司重新验车前,该**任何损失均不在保险范围。
绿色护航
1.付费约定:一次性付费.付费日期:2008年6月16日.
2.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单对应1份绿色护航卡式保单,单证号为0700000701.
4.免赔详见条款规定.
境内旅行意伤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