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第四条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第五条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第六条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联系方式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667,或直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
(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一)车损险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有哪些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与被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
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车发⽣碰撞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致。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保险⼈未与投保⼈协商,单⽅决定的,⽽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使⽤,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系发⽣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免责条款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当事⼈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以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了全⾯、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合同法中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以使相对⼈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必须是在合同订⽴完成之前。
格式条款必须体现和确⽴公平原则,确⽴当事⼈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当事⼈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凭借其优势对另⼀⽅当事⼈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效或予以变更。
2012年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车险特别约定规范用语1、本保单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
一、各使用性质特约(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政府采购车辆,可根据采购协议确定特约。
1、此车属于政府采购业务。
(二)非营业货车(挂车)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2、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三)家庭自用车1、本车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修理价格的差额部分。
(对于未选择专修厂特约的家用车适用,报备的车商渠道可不设置该项特约,其他情况按要求设置。
)(四)营运性用车(货车、挂车):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2、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3、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4、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五)营运性用车(6座以下出租车):1、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2、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3、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六)营运性用车(公路客运、城市公交、6座以上出租车):承保车队业务,以报批为准。
(七)特种车:1、在操作作业中损坏电信、电力设施或者挖掘作业时损坏地下管道、电线、电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工程机械车用)2、本保险车辆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于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的泵车、吊车、起重车适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车辆保险合同范文7篇

车辆保险合同范文7篇第1篇示例:车辆保险合同范文一、甲方投保的车辆车主姓名:甲方姓名车牌号码:车辆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架号码使用性质:私人行驶里程:日行驶投保地域:全国范围保险期限:自然年度保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的险种分别约定二、交强险(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合同约定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的零时起至次年的(保险期终止日)的24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经本公司认可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支付赔偿金。
三、商业保险1.机动车损险(1)本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险保险期限以交强险保险期限为限。
保险期限自交强险保险期限开始之日的零时起至次年的保险期终止日的24时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为其进行赔偿。
(3)除外责任:因车辆的一定使用、违章操作以及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改装、升级等情形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四、特别约定1.投保人甲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车辆的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申报,将视为保险欺诈,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是最高限额,具体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凭证中的各项保险金额的约定为准。
五、其他约定1.险种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2.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投保人甲方车辆的交通事故负责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履行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上,甲方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甲方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对本公司提出异议。
六、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1.未保险期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或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续保的,被保险车不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范围。
15汽车保险案例1

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 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失,如果他购买 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 查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该起事故由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 法院查明,许某驾驶的城际公交车为河南某城际 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驾驶的公交车为郑州市 某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 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 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 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索赔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 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 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 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保险“真空”出事 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 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 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 买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集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介绍: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 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 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 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篇一: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上传时间:203-2-7[案情]原告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有效期自20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2年12月10日24时止。
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02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 ]2000 年 8 月 23 日,原告尹某通过建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以贷款方式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其车牌号为冀 CIT8146 ,当日,原告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了“被保险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但在与投保人签订此合同时,并未对此特别约定条款的本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此合同还将“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确定为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自 2000 年 8 月 23 日至 2001 年 8 月 22 日止。
2001 年 12 月 4 日原告尹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又续签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内容无变更。
保险期限自 2001 年 12 月 5 日至 2002 年 12 月 4 日止。
被告仍未就该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
2002 年 5 月 24 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某铁路分局车辆段库列检专用线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车站调车机推进的客车体相撞,造成保险车辆严重破损,致使铁路车辆、道口及设备损坏,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以“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处理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原告赔偿铁路损失 4000.00 元,原告在修复保险车辆时,支付了修理费 45550 元、施救费 800 元。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
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和支持保险金。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理由索赔。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并辩称原告是贷款买的汽车,保险单明确约定,建行营业部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告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的定义与种类一、附加险是以车辆保险为基础的可选保险项目,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附加险。
二、附加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计免赔险: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不计算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
2.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乘车人员及其合法受托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抚慰金。
4.车辆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遭受划痕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5.指定专修厂险:对于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可指定专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赔偿费用。
6.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7.自燃损失险:对于车辆自燃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8.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发动机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0.指定驾驶人责任险:对于指定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1.非法驾驶险:对于非法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2.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3.新增设备损失险:对于车辆新增设备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条附加险的投保和赔偿一、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某一种或多种附加险。
二、对于投保附加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三、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损失和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并在不超过标的车辆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三条附加险的费率和保费支付一、附加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将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附加险的终止一、附加险的终止将遵循车辆保险合同的终止规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指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约定,以适用于特定的保险需求或情况。
这些特别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或特别附录中列明,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的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并解释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免除天灾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能会免除保险人对天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一些高风险区域,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风险并减少赔付压力。
第二,免责条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或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免赔额设置。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赔额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通过合理设置免赔额,可以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
第四,保险金额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限制。
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双方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付责任。
第五,保险期限变更。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生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有时候,由于特殊原因,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改变保险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协商变更保险期限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续保特约。
续保特约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继续保险的方式和条件。
通过续保特约,双方可以避免重新投保和办理手续的繁琐,同时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设置特别约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特定的保险需求,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以下特别约定:一、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需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上的所有信息,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 甲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索赔资料。
3. 甲方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项目和金额。
2. 对于保险合同外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3. 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擅自修复损坏的财产,将不再享有乙方的任何赔偿。
三、除外责任1. 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甲方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而甲方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防范,乙方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 对于甲方故意造成的损坏或被保险人参与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争议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合同解除1. 甲方有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解除本合同,并可获得合同价值的全额退还。
2.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1. 甲方需每年对保险财产重新评估,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产生额外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缴纳。
本特别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签字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车险常用特别约定(广东分)

GC010
吊车、起重车
GC011 GC012 GC013 GC014 GC015 GC016 GC017 GC018 GC019
吊车、起重车、 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车辆本身和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 泵车——超高 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 高档车修理 挂车配套牵引车 教练车 军警车 年审合格 牵引车指定挂车 水泥泵车 本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若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若标的车出险,选择承保当地(如:奔驰/宝马) 一类特别维修站维修和定损赔付。 本保险车辆配套牵引车为***,保单号为****,发生保险事故时非配套牵引车牵 引时,保险人不负责保险责任。 学员驾驶保险车辆如无培训教练同车指导,或在未经交警部门认可的培训场所 驾驶,出险时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车辆在军事学习、训练、比赛、追捕行动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车辆配套挂车为***,保单号为****,发生保险事故时牵引非配套挂车 时,保险人不负责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发生路面塌陷造成本车的一切损失,或因违反操作 规范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及其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不属于保 险责任。
因车辆高度超过路面交通设施的可通行高度而造成车辆和第三者的损失;车辆 特种四及其挂车 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 施的损失,集装箱与半挂牵引车之间因碰撞所导致的损失;集装箱所载货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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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设备单独损 保险车辆未发生车身损坏而仅新增设备单独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坏 新增设备信息 手工编辑 本保险车辆新增设备包括:1、设备名称、型号:***,保险金额:***元;2、 设备名称、型号:***,保险金额:***元;3、、、、、、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 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Fra bibliotek三、如何赔付二手车全损
• 案例1 二手车保险赔付金额确实定
• 【案例简介】200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置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 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 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局部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 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 告上法庭。
• 【案情简介】2005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 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 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 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 轿车也受损。事后,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 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 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 后诉至法院。
•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 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 司辩称,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 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 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 50%的根底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 为3.2万元。
车险特别约定

车险特别约定报案特约:被保险人负有事故现场及时报案的义务,非现场报案或超过保险公司48小时报案时效约定,实行20%的免赔。
1、未投保指定专修厂条款特别约定:保险车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别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出现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定损价格差额部分。
2、不足额投保约定:保险车辆为不足额投保,出现后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3、报案特约:被保险人负责有事故现场及时报案的义务,非现场报案或超过保险公司48小时报案时效约定,实行20%的免陪。
4、车主约定: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符,被保险人为* * *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是:使用或管理.5、新车挂牌特别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6、非营业车辆特别约定:如果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应增加保险费,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尝责任。
7、使用性质特别约定:家庭自用车及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8、玻璃单独破碎险特别约定: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9、新增设备特别约定: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0、实际价值特别约定:车辆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11、特型车辆特别约定: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12、车上货物责任特别约定:车上货物责任特别约定易燃、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1、每次事故,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司乘人员累计责任限额的5%;2、在保期内司乘人员每人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司乘人员责任限额的30%3、对于不符合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未通过相应年审的投保车辆,一旦车辆出险,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投保车辆在出险时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的驾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原告:曹永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XX年5月,原告在购买机动车时,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指导下,填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投保单,同时递交曹永明和曹琛的驾驶证。
同年5月31日,被告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曹永明,使用性质为营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55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方式为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XX00元。
保险单上打印有特别约定条款,共6项条款,其中第1条注明:每次事故赔偿,被保险人自负额为500元。
第5条注明:本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中的40000元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第6条的内容与保险单印刷的明示告知部分内容字迹重叠。
保险基本条款之后,以粗体字载明“固定驾驶人员优待特约条款”,内容为:“采用记名固定驾驶人员投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公司查实,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员与投保单中载明的记名固定驾驶人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不符的,本公司在计算赔款时将对基本险和附加险增加6%绝对免赔率。
”保险责任期间,卢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案外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卢某、曹永明应赔偿案外人相关损失。
曹永明依判决赔偿后,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肇事驾驶员为非保单特别约定的驾驶员为由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
原告认为,特别约定条款没有在投保单上出现过,是被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自行在保险单上打印的,并非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能约束原告。
特别约定条款第6条与保险单本身的印刷字重叠打印在一起,令投保人无法辨认,而且,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的打印方式没起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作用,并且被告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因此,被告未依法对特别约定条款第6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为缴纳相对较低的保险费,原告投保时提出投保车辆的司机仅为曹永明和曹琛两人,且递交了两人驾驶证复印件,因此,被告在保单上打印了特别约定条款,其内容为“指定曹永明(驾驶员姓名)和曹琛(驾驶员姓名)为本保险车辆驾驶员,本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为非以上列明的两个驾驶员之一的,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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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现就投保人车辆已投保的商业保险达成如下特别约定,如条款未列明或条款内容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双方签字生效:
1、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48小时内未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将增加20%的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伤人事故,被保险人应要求伤者就近到保险人定点医院治疗,并配合保险人对伤员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检查、用药、治疗进展情况。
如伤者需要评残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三方共同委托评残。
若伤者单方面委托评残的,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伤者需要使用残疾用具的,必须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或按其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所规定的标准核定有关费用;对超范围使用的药品和检查、检验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伤者治疗用药清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否则,保险人对伤者医药费用按发票金额的70%予以核定。
4、如投保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保险人有权按实际车辆信息重新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后按重新计算的保险费与实际已计收的保险费进行比例赔付。
5、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必须向保
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重、超宽、超高任何一种情形的,保险人赔偿时增加10%的免赔率;如保险车辆的超重、超宽或者超高任何一种情形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仍有权对全部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如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而诉诸法院时,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8、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在交警部门办理完毕正式号牌手续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投保人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已收到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批单,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本特别约定的全部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如实填写了投保单。
本特别约定一式二份,作为保单附件,双方各执一份,与PDAA 号车辆保险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盖章:保险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