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化验室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厂化验室管理细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水厂化验室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水质检测实行三级检测体系(水厂班组—水厂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
第二条
水质检测中心设中心化验室,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各水厂水质管理、水质检测进行业务指导。统一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第三条
水厂化验室,负责对本厂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净水构筑物出水水质,按公司规定进行日检、周检、月检项目分析,并做好水处理工序各管理点的水质抽查、水源地各单井水质监测与混凝搅拌试验工作;并负责对水厂在线监测仪器的定期校准。各水厂相关班组负责水处理工序水质管理点的浑浊度、余氯、pH、水温、碱度等参数的在线检测,每小时
观察记录一次;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每半小时观察记录一次。
第四条
集团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对水厂化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水厂化验室每月应全面自查一次;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质检测中心、水厂化验室会同水厂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预防措施并验证整改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为了确保水质管理高效、有序、顺畅进行,公司建立水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
1. 各水厂及相关部门设水质管理人员,负责水质管理信息沟通、联络工作,确保水质管理信息沟通顺畅。对日常水处理生产过程中或各级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水质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水质检测中心及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改进、预防措施并验证整改情况。
2. 各水厂生产系统发生可能影响、危害水质的行为及水质事故,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水厂领导应及时将情况向水质检测中心及相关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3. 水质检测中心对用户投诉和日常水质检测中发现的水质问题,及时向水厂及相关部门反馈,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4. 各水厂化验室每月5日前应将本单位上月单井水质、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汇总、水质检测统计报表和影响原因分析报告送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在公司每月生
产调度例会上通报上月水质情况。
第六条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各地表水厂化验室,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表1要求对进厂原水进行监测和评价。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要求。若超标,应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复检同样超标,应重新取样分析确认。若确认超标后,应向水厂领导报告。同时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表1 地表水厂化验室原水水质检测要求
二:周检
三、月检
第七条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各地下水厂化验室,依据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按照表2要求对进厂原水进行监测和评价。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三类水质标准要求。若超标,应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复检同样超标,应重新取样分析确认。若确认超标后,应向水厂领导报告。同时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公司要求,地下水厂化验室每月对各单井水质,进行色度、浑浊
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pH、铁、锰等项目监测和评价,汇总后经厂领导签发,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水质检测中心。
表2 地下水厂化验室原水水质检测要求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备注
日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pH。
混合原水
周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pH
、铁、锰。
混合原水
月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pH、铁、锰。
每口单井
第八条
在原水水质监测中,各水厂化验室若确认发现原水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时,应及时向水质检测中心和水厂反映。
第九条
停用一周以上的供水或水处理设施,重新启用时,必须进行排空、清洗和消毒处理;新投入使用的水处理或供水装备(含改造后投入使用的旧装备),使用前也须进行排空、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条
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各地表水厂化验室,按照表3要求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对出厂水进行监测和评价。其出厂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若超标,应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复检同样超标,应重新取样分析确认。若确认超标后,应向水厂领导报告。同时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必要、
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表3 地表水厂化验室水质出厂水检测要求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日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pH
、总碱度、总硬度、余氯。
周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pH
、总碱度、总硬度、氯化物、
4 月检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pH
、总碱度、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铝、砷、硒、汞、余氯。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各地下水厂化验室,按照表4要求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对出厂水进行监测和评价。其出厂水质应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若超标,应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复检同样超标,应重新取样分析确认。若确认超标后,应向水厂领导报告。同时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