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设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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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设定规范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为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环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小区中的配置比例提出要求,并强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规定,今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配置将有明确标准。《通知》要求,规划设计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等类型住宅项目时应按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标准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
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首期维修资金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缴存维修基金。小城镇建设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下列标准缴存: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
相关提醒
《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购房人在签署《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被安置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