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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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的法律后果(3篇)

改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变更自己的姓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改姓,却可能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本文将从改姓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一、改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

公民可以自主选择、变更自己的姓名。

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表明,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变更自己的姓名,但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改姓的法律后果1. 改姓后的身份证明改姓后,公民需要及时更换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

若不及时更换,可能会在办理银行开户、购房、出国等业务时遇到困难。

2. 改姓后的婚姻状况改姓可能会影响婚姻状况的认定。

在办理离婚、再婚等手续时,需提供改姓前的婚姻证明。

若未及时更换,可能会导致手续办理受阻。

3. 改姓后的继承权改姓可能会影响继承权的认定。

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需提供改姓前的身份证明。

若未及时更换,可能会导致继承权受到损害。

4. 改姓后的子女抚养权改姓可能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认定。

在办理离婚、再婚等手续时,需提供改姓前的身份证明。

若未及时更换,可能会导致子女抚养权受到损害。

5. 改姓后的劳动关系改姓可能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办理入职、离职等手续时,需提供改姓前的身份证明。

若未及时更换,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受到损害。

6. 改姓后的刑事责任改姓后,若涉及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若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改姓前的身份,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和审判。

7. 改姓后的诉讼权利改姓可能会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

在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过程中,需提供改姓前的身份证明。

若未及时更换,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8. 改姓后的法律诉讼改姓可能会引发法律诉讼。

例如,若改姓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改姓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改姓的法律建议1. 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改姓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更换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

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

名字要在一定 的社会环境中 使用,起名字 要尊重文化习 俗
案例分析
如果赵C今年未满18周岁,因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 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 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 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法律链接
姓名权、肖 像权、隐私 权、名誉权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1982年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婚姻法》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980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 1987年 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 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8条 公民应当 2011年 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出谋划策
一、联系厂家或广告制作商,就其侵犯自己 肖像权的行为进行协商。(可以要求支付报 酬或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 宣传) 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等。
课堂检测
1. 1.下列行为属侵犯姓名权的是 (
B.小殷常给同学起外号以取乐
社会的发展带来“姓名观”的变化
• 2007年统计结果,全国约40万
人叫“国庆”,近30万人叫“张伟” • 2007年公布的《中国重名最多 的50个姓名列表》显示“张伟”、 “王伟”、“王芳”、“李伟”、“王 秀英”居于列表前五位,是当今 中国最大众化、最“流行的”名字。
这说明
社会的发展带来“姓名观”的变化
拓展练习
使用带有拍摄功 能的手机在未经 他人允许且他人 不知情的情况下 拍照并保存,但 未进行个人攻击 及丑化等行为, 算不算侵犯肖像 权行为? 以家庭经济有困难 的战士的姓名往其 家里寄钱或以他人 名义帮助老幼病残 等弱势群体算不算 是侵犯公民的姓名 权?是否违反了诚 信做人的原则?

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十条简介:
1.人格权: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基本的人格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法定婚姻年龄:婚姻的结合年龄以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年龄限制。

3.财产权: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

4.合同自由原则: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缔约自由,有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侵权责任:对于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6.继承权:公民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合法的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定规定或遗嘱规定继承遗产。

7.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扶养抚养的义务,并应当提供必
要的教育、文化和医疗保障。

8.借贷合同:公民和法人可以订立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偿还方式等内容,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9.不当得利: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获取了不当的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

10.损害赔偿:当他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民法典中简要介绍的十条内容,民法典还包括了更多详细的规定,涉及到人身权益、婚姻家庭、合同权益、继承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为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与身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特点、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相关联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体均为公民,具有特定性。

2. 终身性人格权与身份权伴随公民的一生,不受时间限制。

3.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身份权属于公民的固有权利,不得转让。

4.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保护范围1. 人格权保护范围(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身体权:公民享有身体完整权,他人不得侵害。

(3)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4)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5)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侵犯。

(6)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7)荣誉权:公民享有荣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8)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侵犯。

2. 身份权保护范围(1)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他人不得干涉。

(2)监护权:公民享有监护权,他人不得侵害。

(3)继承权:公民享有继承权,他人不得侵害。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责任的承担1. 人格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格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身份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身份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六、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实践1. 民事诉讼公民在遭受人格权与身份权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

浅析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

浅析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摘要: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力,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但姓名权的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关于姓名权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只有正确解读这一条文,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

本文将借助北雁云依姓名权一案,旨在利用各种民法学解释方法对《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进行解释,进而说明此案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关键词:姓氏、解释、公序良俗一、基本案情[1]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

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燕山派出所依照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2]:少数意见认为,对于该案涉及的姓名权问题,基于以下理由子女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禁止姓父姓、母姓以外的姓。

多数意见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也可以姓父姓、母姓以外的姓。

法院最后认为以“北雁”为姓有悖于公序良俗:其一,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悖于社会一般秩序;其二,随意选择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突,不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姓氏承袭,有悖于善良风俗[3]。

二、涉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各种解释方法《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的意义内容[4]。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刍议摘要:轰动一时的”赵c”案被誉为全国”姓名权第一案”,拉开了法学界对姓名权探讨的序幕。

姓名权作为《宪法》、《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私权,公民当然对其姓名拥有自主权,但是否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无所顾忌,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通过对此案以及姓名权的本质属性研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可以纳入《宪法》保障。

关键词:人格尊严姓名权汉语拼音一、案件简要评析此案一审中判决赵c胜诉,理由: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使用。

被告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诉,经市中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c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 同意变更姓名后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协助赵c办理姓名变更后的相关事宜。

笔者进行简要分析:《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9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机关人口管理和登记的重要文件,能够使用汉字登记的姓名项目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不能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指出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通过推理得出包括对姓名权的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改名需要财产公证嘛(3篇)

改名需要财产公证嘛(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个人姓名的更改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识别和社会交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改名。

然而,关于改名是否需要财产公证这一问题,许多人并不清楚。

本文将全面解析改名过程中的法律与程序,帮助大家了解改名是否需要财产公证。

二、改名的基本概念1. 改名的定义改名,是指个人根据个人意愿,依法申请变更姓名的行为。

在我国,改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2. 改名的原因(1)姓名与性别不符:出生时性别被误记,或个人性别发生转变,需更名以符合性别。

(2)姓名与姓名人重复:姓名与他人重复,影响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识别。

(3)姓名与个人意愿不符:姓名与个人意愿不符,如觉得原名不吉利等。

(4)姓名与其他原因:如家族传承、宗教信仰等。

三、改名需要财产公证吗?1. 财产公证的定义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个人或法人财产权益的证明活动。

财产公证主要包括:财产继承、赠与、抵押、租赁、买卖等。

2. 改名是否需要财产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改名不需要财产公证。

改名属于个人身份信息的变更,与财产权益无关。

因此,在办理改名手续时,无需提供财产公证。

四、改名所需材料及程序1. 改名所需材料(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中记载的原姓名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姓名变更证明》。

(5)申请改名书。

(6)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 改名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改名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2)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居民户口簿姓名变更证明》。

(3)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姓名变更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科办理户口簿姓名变更手续。

(4)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更换新的户口簿。

五、改名后应注意的事项1. 更改身份证在改名后,需及时到公安机关更换新的身份证,以免影响个人权益。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人格权侵害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侵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独立、尊严、自由和自主的体现。

在我国,人格权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格权侵害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人格权侵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和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2. 范围(1)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2)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信誉等方面的权利。

(3)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通信、通讯等方面的权利。

(4)荣誉权:包括个人荣誉、职称、职务等方面的权利。

三、人格权侵害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中关于人格权侵害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1)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1)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公民改名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和公民改名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和公民改名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改名字需要⼿续有哪些有疑问呢?和公民改名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
和公民改名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民可以修改⾃⼰的名字并且拥有⾃⼰姓名的权利,任何⼈都⽆法⼲涉。

《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
第⼗⼋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周岁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或者⽗母、收养⼈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
第⼀千零⼀⼗⼆条⾃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千零⼀⼗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涉、盗⽤、假冒等⽅式侵害他⼈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公民的姓名必须跟⽗母姓吗
可以不跟⽗母姓。

《民法典》
第⼀千零⼀⼗五条【⾃然⼈选取姓⽒】⾃然⼈应当随⽗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的姓⽒;
(⼆)因由法定扶养⼈以外的⼈扶养⽽选取扶养⼈姓⽒;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公民改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修改姓名的权利,任何⼈和机构不得⼲涉,也不⼀定要跟⽗母姓,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民法人身权

民法人身权

人身权的具体分类
图示表示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标志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 信息性人格权 荣誉权
生命、健康权、身体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人 身 权
身份权
名誉权、信用权 隐私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 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 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身依附性)
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和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 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 分类。
• 为此,赵、李两家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 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60万余元。前后经 法院两次审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 共计52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 电视剧《恩情》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而成。
图示如下:
赵盛强
宫 克 赵达
孙华东 李爱野
孙超
赵盛强
宫 克 孙超(亲生) ?(子) 赵达 ?(父)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五、户口登记条例1958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江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

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

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八年级政治法律课程即将学完,同学们要如何准备知识点的复习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希望会给大家带来帮助。

八年级政治下册法律知识点:1、什么是公民?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我国法律对国籍的有关规定:第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我国法律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3、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意味着什么?)(1)公民身份意味着一个人同一个国家缔结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2)公民是国家的成员,是一个法律上的称呼,是指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管辖和保护的个人;(3)公民,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4)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4、怎样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怎样做一个合格公民?)第一,树立国家观念,热爱自己的国家,关心国大事;第二,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第三,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5、公民怎样树立国家观念?(1)要忠于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国家,积极参加升国旗活动;(2)关心国家的重大决策,关心国家和社会发生的重大事件,关心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以及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3)当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时,公民应当挺身而出捍卫祖国。

6、公民怎样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1)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增强法制观念;(2)学会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自学履行公民义务,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做合格的公民。

7、良好的公民道德包括:仁爱守序的社会公德心、诚信宽容的道德品质、协商谦让的道德风尚、尊重差异的道德气度。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公民享有姓名权《民法典》第⼀千零⼀⼗⼆条【姓名权】⾃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我命名权⾃我命名权就是⾃然⼈决定⾃⼰姓名的权利,任何⼈⽆权⼲涉。

⾃然⼈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活中有⼦⼥随⽗姓的习惯,但我国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然⼈依法重新选择姓⽒,法律也不应⼲涉。

即使⼥⼦结婚后是在⾃⼰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的意志决定。

姓名⼀般都是⾃然⼈出⽣时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母亲权的表现,是⽗母实施亲权的代理⾏为。

⾃然⼈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续,变更⾃⼰的姓名。

⾃我命名权的另⼀个表现是⾃然⼈选择⾃⼰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都不得⼲涉。

2、姓名使⽤权姓名使⽤权就是⾃然⼈对⾃⼰的姓名的专有使⽤权。

使⽤⾃⼰的姓名是⾃然⼈姓名权的重要内容,⾃然⼈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本名,也可以使⽤⾃⼰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都不得强迫⾃然⼈使⽤或不使⽤某⼀姓名。

姓名使⽤权是⼀种专有的使⽤权,他⼈不得故意使⽤别⼈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即数⼈合法取得同⼀姓名。

法律规定的冠姓权(3篇)

法律规定的冠姓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冠姓权,是指个人或家庭在选择子女姓氏时享有的权利。

姓氏是一个民族、一个家族的文化符号,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在我国,姓氏不仅是身份的象征,也是家族传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关于冠姓权的争议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的冠姓权,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争议提供法律参考。

二、冠姓权的内涵1. 冠姓权的定义冠姓权,是指个人或家庭在子女出生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意愿,为子女选择姓氏的权利。

在我国,冠姓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子女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2)子女父母单方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

2. 冠姓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冠姓权的法律依据。

三、冠姓权的适用范围1. 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子女姓氏在子女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子女姓氏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子女父母的意愿;(2)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父母单方决定子女姓氏在子女父母单方决定子女姓氏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父母双方均享有冠姓权;(2)父母单方决定子女姓氏时,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父母的意愿;(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冠姓权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概述冠姓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旦子女的姓氏被确定,该姓氏即具有法律效力,他人不得随意更改。

2. 法律效力体现(1)子女的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子女的姓氏是其姓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子女享有对其姓氏的决定权。

(2)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的姓氏与其继承权密切相关,子女的姓氏确定后,其继承权也随之确定。

(3)子女的社会交往子女的姓氏是其身份的象征,对其社会交往具有重要影响。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冒名行为法律规定(3篇)

冒名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行为,即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冒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冒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冒名行为的定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冒名行为的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签订合同、办理业务、领取财物等;2. 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办理银行账户、信用卡等;3. 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参加考试、升学、就业等;4. 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三、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身份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冒名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冒名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冒名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冒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冒名行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冒名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冒名人应当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等实施违法行为。

(2)消除影响:冒名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冒名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冒名人应当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冒名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冒名行为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冒名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行政机关对冒名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2)罚款:行政机关对冒名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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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

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

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

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

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

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

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冒名顶替读中专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起诉遇难题齐某于1994年从某中学毕业,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某商校录取。

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某半路截走。

陈某领取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该商校就读。

1997年陈某毕业时,其父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

直至诉讼前,陈某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某的名字。

齐某自被陈某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

日前,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知以侵犯姓名权还是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起诉更利于保护自己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学资格被人冒名顶替,受害人的姓名权以及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

因为法律虽然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该规定仅针对招生中不平等现象,并未禁止使用他人的姓名入学,所以并未侵犯齐某的受教育权。

但是,陈某假冒齐某的姓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9条,应认定为侵犯齐某姓名权的行为。

也有人认为,陈某既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也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

其假冒齐某入学的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与齐某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其假冒齐某的姓名的目的在于顶替齐某上学,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构成了侵权行为的竞合。

齐某可以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这样更有利于维持其合法权益。

侵犯姓名权广西区党校韦教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可见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

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

在本案中,陈某假冒齐某的姓名上学和工作,其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分析。

从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得出陈某行为的侵权性质。

第一,从过错方面来看,陈某与其父共同实施的冒用齐某的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陈某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陈某实施了假冒齐某姓名的违法行为;第三,从后果方面来看,受害人齐某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第四,从因果联系方面,齐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与陈某侵害其姓名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综上,陈某的行为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受教育权韦教授还认为,同时在本案中陈某还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简单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准确界定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在我国,受教育权首先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人的生存权一样,是一项优先于其他一般权利的权利;同时,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

综上所述,任何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在本案中,根据《教育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由此可见,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对公民入学权的侵害,既可能是因他人阻挠或干涉,也可能表现为本案中入学资格被他人冒名顶替。

综上,陈某侵害了齐某的受教育权。

陈某实施的冒名顶替上学行为既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又侵害了齐某的受教育权,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

由于陈某冒名的目的在于顶替齐某上学,也即,冒名是手段,上学是目的,因此,其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被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吸收,但可作为侵权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容易获得较多的保护和赔偿。

因此,陈某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更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案例姓名权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平时关系较好。

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拒绝。

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仇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

随后,仇小姐接二连三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

单位同事以为仇小姐爱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改变。

仇小姐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汤先生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汤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理由是被告的不法行为直接指向原告的姓名。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按照责任竞合的理论分别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

什么是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已有定论,民法通则已作出明确规定。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利。

这种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

盗用,是指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

假冒,是指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这种行为并非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他人误认的行为。

本案被告是第三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情况。

不可否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的,应当采取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外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受理法院应以侵害姓名权确定被告汤某的行为性质,责令汤某承担侵权责任。

在确定具体责任的数额时,应当吸收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加重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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